各分支檢驗檢疫局:
為確保進出口食品添加劑安全,進一步提高工作質量,防止惡性安全事件發生,根據質檢總局《關于公布<進出口食品添加劑檢驗檢疫監督管理工作規范>的公告》(〔2011〕52號,以下簡稱《規范》)、《出口工業產品企業分類管理辦法》(總局令第113號)要求,現就規范進出口食品添加劑檢驗監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請遵照執行。
一、嚴格準入要求
企業為產品質量安全第一責任人,嚴格執行出口食品添加劑企業的準入要求是落實主體責任的重要環節。因此,對首次報檢出口的食品添加劑,要認真審核其是否滿足《規范》第二十二條的要求,對達不到要求的,不準出口;對已有出口實績的出口食品添加劑企業,要嚴格按照總局《出口工業產品企業分類管理辦法》(總局令第113號)、《關于印發<出口工業產品企業分類指南(試行)>的通知》(國質檢檢〔2009〕328號)要求,對其分類情況進行重新審核(標準見附件1)。重新審核后的出口食品添加劑企業信息匯總表(見附件2)請于12月5日前報送省局食品處(OA收件人:葛嵐)。省局將對評定為一、四類企業的綜合評定結果進行審核。
二、規范風險評價和監管
結合產品特性、貿易國家、不合格情況、退運通報情況以及生產企業情況開展風險分析,對出口食品添加劑產品進行風險等級評價(評價標準見附件3),并根據不同企業類別和產品風險等級情況,分別采取特別監管、嚴密監管、一般監管三種監管方式(監管方式見附件4)。每季度對出口食品添加劑企業監督檢查頻率不得低于1次。對不能持續符合分類評定標準的企業要實施降級處理。
三、規范檢驗方式
嚴格落實省局出口食品添加劑質量安全風險監控計劃,根據總局與省局發布的風險預警信息、進口國或地區發布的有關食品添加劑安全預警和信息、突發性食品添加劑安全事件、源頭普查或調查獲得信息等及時組織調查、分析、研判,形成風險分析報告,制定風險監控計劃的實施方案,報分管局領導批準后實施。對實施特別監管方式的出口食品添加劑實施全數檢驗;對實施嚴密監管方式的出口食品添加劑實施逐批檢驗;對實施一般監管方式的出口食品添加劑實施抽批檢驗;對需出具檢驗檢疫證書或者依據檢驗檢疫證書所列重量、數量、品質等計價結匯的出口食品添加劑,實施逐批檢驗。
四、規范出口不合格產品后續處理工作
檢出不合格的出口食品添加劑,按照《規范》第三十二條進行處理;對已經生產的可能存在風險的產品進行評估,分析、確認不合格原因,監督企業采取糾正措施,消除安全隱患,并做好后續評估、處理工作。必要時,對生產企業實施降類處理,調整監管方式,加嚴檢驗監管。
五、規范進口食品添加劑檢驗監管
正確適用檢驗標準,嚴格審核產品標簽,需辦理進境檢疫審批的,應提供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首次進口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應提供食藥總局準予進口的有關證明文件和經衛計委批準或認可的產品質量標準和檢驗方法標準文本;進口食品添加劑屬于危險品的,其包裝容器應符合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管理的相關要求。對檢出不合格的進口食品添加劑信息應通過“進出口工業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預警平臺”及時報送省局。
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1月30日。
附件:1.出口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分類評定與監督檢查內容
2.出口食品添加劑企業信息匯總表
3.出口食品添加劑產品風險等級評價標準
4.出口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監管方式
山東檢驗檢疫局
201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