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系統行政審批事項公開目錄(2019年3月)
項目編碼 | 審批部門 | 項目名稱 | 子項 | 審批類別 | 設定依據 | 共同審批部門 | 審批 對象 | 備注 |
23001 | 報關企業注冊登記 | 無 | 行政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根據2000年7月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根據2017年11月4日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十一部法律的決定》第五次修訂)第十一條:“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企業辦理報關手續,必須依法經海關注冊登記。未依法經海關注冊登記,不得從事報關業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單位注冊登記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第221號公布,海關總署令第235號、240號修改)第五條:“報關企業應當經所在地直屬海關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辦理注冊登記許可后,方能辦理報關業務。” | 無 | 企業 | 直屬海關或其授權的隸屬海關審批。 | |
23003 | 海關總署 | 出口監管倉庫、保稅倉庫設立審批 | 1.出口監管倉庫設立審批 | 行政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根據2000年7月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根據2017年11月4日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十一部法律的決定》第五次修訂)第三十二條:“經營保稅貨物的儲存、加工、裝配、展示、運輸、寄售業務……,應當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經海關批準,并辦理注冊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出口監管倉庫及所存貨物的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33號公布,海關總署令第227號、235號、240號修改)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出口監管倉庫,是指經海關批準設立,對已辦結海關出口手續的貨物進行存儲、保稅物流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務的倉庫。”第六條:“出口監管倉庫的設立,由出口監管倉庫所在地主管海關受理,報直屬海關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倉庫及所存貨物的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第105號公布,海關總署令第227號、235號、240號修改)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保稅倉庫,是指經海關批準設立的專門存放保稅貨物及其他未辦結海關手續貨物的倉庫。”
| 無 | 企業 | 直屬海關審批。 |
2.保稅倉庫設立審批 | 行政 | 無 | 企業 | 直屬海關審批。 | ||||
23004 | 海關總署 | 免稅商店設立審批 | 無 | 行政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根據2000年7月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根據2017年11月4日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十一部法律的決定》第五次修訂)第三十二條:“……經營免稅商店,應當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經海關批準,并辦理注冊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免稅商店及免稅品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32號公布,海關總署令第240號修改)第八條:“海關總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辦法》規定的程序和期限辦理免稅商店的審批事項。” | 無 | 企業 | 海關總署審批。 |
23005 | 海關總署 | 海關監管貨物倉儲審批 | 無 | 行政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根據2000年7月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根據2017年11月4日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十一部法律的決定》第五次修訂)第三十八條:“經營海關監管貨物倉儲業務的企業,應當經海關注冊,并按照海關規定,辦理收存、交付手續。在海關監管區外存放海關監管貨物,應當經海關同意,并接受海關監管。”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區管理暫行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32號公布,海關總署令第240號修改)第十五條:“申請人應當向主管地的直屬海關或者隸屬海關(以下簡稱主管海關)提出注冊申請……”。 | 無 | 企業 | 直屬海關或隸屬海關審批。 |
23017 | 海關總署 | 保稅物流中心(A型)設立審批 | 無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根據2000年7月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根據2017年11月4日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十一部法律的決定》第五次修訂)第三十二條:“經營保稅貨物的儲存、加工、裝配、展示、運輸、寄售業務……,應當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經海關批準,并辦理注冊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物流中心(A型)的暫行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29號公布,海關總署令第227號、235號、240號修改)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保稅物流中心(A型)(以下簡稱物流中心),是指經海關批準,由中國境內企業法人經營、專門從事保稅倉儲物流業務的保稅監管場所。”第九條:“企業申請設立物流中心,由主管海關受理,報直屬海關審批。” | 無 | 企業 | 直屬海關審批。 |
23018 | 海關總署 | 保稅物流中心(B型)設立審批 | 無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根據2000年7月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根據2017年11月4日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十一部法律的決定》第五次修訂)第三十二條:“經營保稅貨物的儲存、加工、裝配、展示、運輸、寄售業務……,應當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經海關批準,并辦理注冊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物流中心(B型)的暫行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30號公布,海關總署令第227號、235號、240號修改)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保稅物流中心(B型)(以下簡稱物流中心),是指經海關批準,由中國境內一家企業法人經營、多家企業進入并從事保稅倉儲物流業務的保稅監管場所。”第九條:“設立物流中心的申請由直屬海關受理,報海關總署審批。”
| 財政部、稅務總局、外匯局 | 企業 | 海關總署審批。 |
26002 | 海關總署 | 從事進出境檢疫處理業務的單位及人員認定 | 1.從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處理業務的單位認定 | 行政 |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驗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從事進出境動植物檢驗熏蒸、消毒處理業務的單位和人員,必須經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考核合格”。 | 無 | 事業單位、企業 | 直屬海關審批 |
2.從事進出境檢疫處理業務的人員認定 | 行政 | 無 | 公民個人 | 直屬海關審批 | ||||
26003 | 海關總署 | 口岸衛生許可證核發 | 無 | 行政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七條:“對飲用水、食品及從業人員的衛生要求是:……(二)國境口岸內的涉外賓館,以及向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提供飲食服務的部門,必須取得衛生檢疫機關發放的衛生許可證。”
| 無 | 企業 | 主管海關審批 |
26004 | 海關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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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境動植物產品的國外生產、加工、存放單位和出境動植物及其產品、其他檢疫物的生產、加工、存放單位注冊登記 | 1.進境動物產品國外生產、加工、存放單位注冊登記(包括進境后動物產品涉及單位) | 行政 |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國家對向中國輸出動植物產品的國外生產、加工、存放單位,實行注冊登記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第三十二條:“對輸入國要求中國對向其輸出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生產、加工、存放單位注冊登記的,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可以實行注冊登記,并報國家動植物檢疫局備案。 | 無 | 企業 | 海關總署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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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進境植物產品國外生產、加工、存放單位注冊登記(包括進境后植物產品涉及單位) | 行政 | 無 | 企業 | 海關總署審批 | ||||
3.出境動物及其產品、其他檢疫物的生產、加工、存放單位注冊登記 | 行政 | 無 | 企業 | 直屬海關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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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出境植物及其產品、其他檢疫物的生產、加工、存放單位注冊登記 | 行政 | 無 | 企業 | 直屬海關審批 | ||||
26005 | 海關總署 | 進境(過境)動植物及其產品檢疫審批 | 1.進境(過境)動物及其產品檢疫審批 | 行政 |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五條第三款:“因科學研究等特殊需要引進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禁止進境物,必須事先申請,經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批準”。第十條:“輸入動物、動物產品、植物種子、種苗等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須事先提出申請,辦理檢疫審批手續。”第二十三條:“要求運輸動物過境的,必須事先商得中國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同意,并按指定口岸和路線過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輸入動物、動物產品和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五條第一款所列禁止進境物的檢疫審批由國家動植物檢疫局或者其授權的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負責。輸入植物種子、種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檢疫審批,由植物檢疫條例規定的機關負責。” 第十二條:“攜帶、郵寄植物種子、種苗及其他繁殖材料進境的必須事先提出申請,辦理檢疫審批手續”。 | 無 | 企業或公民個人 | 海關總署或者經授權的直屬海關審批 |
2.進境(過境)植物及其產品檢疫審批 | 行政 | 無 | 企業或公民個人 | 海關總署或者經授權的直屬海關審批 | ||||
26006 | 海關總署 | 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外供貨商及國內收貨人注冊登記 | 1.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外供貨商注冊登記 | 行政 |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國家對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的國外供貨商、國內收貨人實行注冊登記制度,國外供貨商、國內收貨人在簽訂對外貿易合同前,應當取得國家質檢總局或者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注冊登記。” | 無 | 企業 | 海關總署審批 |
2.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內收貨人注冊登記 | 行政 | 無 | 企業 | 直屬海關審批 | ||||
26014 | 海關總署 | 進口食品生產企業注冊和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 | 1.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向我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注冊。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定期公布已經備案的出口商、代理商和已經注冊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名單”。第九十九條第二款:“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和出口食品原料種植、養殖場應當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備案。 | 無 | 企業 | 海關總署審批 |
2.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核準 | 行政 | 無 | 企業 | 主管海關審批 | ||||
26020 | 海關總署 | 出入境特殊物品衛生檢疫審批 | 無 | 行政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體組織、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攜帶人、托運人或者郵遞人,必須向衛生檢疫機關申報并接受衛生檢疫,未經衛生檢疫機關許可,不準入境、出境。海關憑衛生檢疫機關簽發的特殊物品審批單放行。 | 無 | 事業單位、企業、個人 | 直屬海關審批 |
26021 | 海關總署 | 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業務的檢驗許可 | 無 | 行政 |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八條:“經國家商檢部門許可的檢驗機構,可以接受對外貿易關系人或者外國檢驗機構的委托,辦理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業務”。 | 無 | 企業 | 海關總署審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