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旗縣檢測機構:
為加強我區檢測機構能力建設,進一步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的能力水平,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考核辦法》和《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驗測試機構管理辦法》等規定,我廳將組織開展全區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技術能力驗證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能力驗證參加單位
(一)承擔2017年自治區例行監測任務的各盟市檢測機構必須參加。
(二)各盟市、旗縣已經通過資質認定和機構考核但未承擔檢測任務的檢測機構,根據各機構的認證能力選擇相應的考核項目。
(三)因特殊原因不能參加考核的機構,需提前向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廳農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局書面說明有關情況。各參考單位根據自己的認證能力在報名表中選擇各自參考的項目(附件1)。
二、能力驗證內容
(一)農產品中農藥殘留檢測;
(二)農產品中重金屬檢測;
具體考核項目及方法見附加2。
三、能力驗證技術支持單位
我廳指定內蒙古農牧業科學院農產品質量安全綜合檢測中心(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驗測試中心-呼和浩特)為本次檢測技術能力驗證工作的技術支持單位,負責報名、樣品制備、發放和結果收集匯總等工作,同時負責為能力驗證工作提供技術咨詢、服務和指導。為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能力驗證工作的順利開展,特成立了能力驗證專家技術組(附件3)。主要負責對能力驗證方案和結果報告進行技術審查和綜合評價。
四、能力驗證考核時間要求
(一)本次能力驗證考核時間擬定于2017年6月25日進行,如有變化在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廳官網另行通知。
(二)能力驗證考核農藥殘留項目從領到考核樣品計時,96個小時完成并將考核結果上報技術支持單位。能力驗證考核重金屬項目需在接受到樣品算10個工作日內完成并將考核結果上報技術支持單位。對考核不合格的機構,應在接到能力驗證結果通報15個工作日內向農牧業廳提交書面情況說明和補驗申請。
五、能力驗證結果的上報
考核結果按照附件4的格式填寫檢測結果,加蓋單位公章,在規定的時間內傳真至技術支持單位。隨后將檢測結果原件及原始記錄、圖譜等一并寄送技術支持單位。
六、有關要求
(一)參加考核的機構,考核樣品不得分包,否則為考核不合格。
(二)考核期間相互不得詢問檢測數據,偽造檢測結果者為考核不合格。
(三)技術支持單位應堅持公平、公正原則,制定科學、準確的檢測技術路線。未經容許,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透露能力驗證有關信息。廳農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局將對技術支持單位進行監督。
七、聯系方式和郵寄地址
(一)組織單位:農牧業廳農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局
(二)技術支持單位:內蒙古農牧業科學院農產品質量安全綜合檢測中心,
聯系人:尤美云 13947100833
張 鏑 13847164757
李國銀 13848135619
崔 艷 13948711848
王雪嬌 13474715106
電話傳真:0471-5904559
(三)郵寄地址:呼和浩特市玉泉區昭君路22號,內蒙古農牧業科學院資環所,郵編:010031
附件:
(質發112號)內蒙古農牧業廳關于開展2017年全區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技術能力驗證工作的通知
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廳
2017年4月24日
為加強我區檢測機構能力建設,進一步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的能力水平,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考核辦法》和《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驗測試機構管理辦法》等規定,我廳將組織開展全區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技術能力驗證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能力驗證參加單位
(一)承擔2017年自治區例行監測任務的各盟市檢測機構必須參加。
(二)各盟市、旗縣已經通過資質認定和機構考核但未承擔檢測任務的檢測機構,根據各機構的認證能力選擇相應的考核項目。
(三)因特殊原因不能參加考核的機構,需提前向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廳農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局書面說明有關情況。各參考單位根據自己的認證能力在報名表中選擇各自參考的項目(附件1)。
二、能力驗證內容
(一)農產品中農藥殘留檢測;
(二)農產品中重金屬檢測;
具體考核項目及方法見附加2。
三、能力驗證技術支持單位
我廳指定內蒙古農牧業科學院農產品質量安全綜合檢測中心(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驗測試中心-呼和浩特)為本次檢測技術能力驗證工作的技術支持單位,負責報名、樣品制備、發放和結果收集匯總等工作,同時負責為能力驗證工作提供技術咨詢、服務和指導。為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能力驗證工作的順利開展,特成立了能力驗證專家技術組(附件3)。主要負責對能力驗證方案和結果報告進行技術審查和綜合評價。
四、能力驗證考核時間要求
(一)本次能力驗證考核時間擬定于2017年6月25日進行,如有變化在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廳官網另行通知。
(二)能力驗證考核農藥殘留項目從領到考核樣品計時,96個小時完成并將考核結果上報技術支持單位。能力驗證考核重金屬項目需在接受到樣品算10個工作日內完成并將考核結果上報技術支持單位。對考核不合格的機構,應在接到能力驗證結果通報15個工作日內向農牧業廳提交書面情況說明和補驗申請。
五、能力驗證結果的上報
考核結果按照附件4的格式填寫檢測結果,加蓋單位公章,在規定的時間內傳真至技術支持單位。隨后將檢測結果原件及原始記錄、圖譜等一并寄送技術支持單位。
六、有關要求
(一)參加考核的機構,考核樣品不得分包,否則為考核不合格。
(二)考核期間相互不得詢問檢測數據,偽造檢測結果者為考核不合格。
(三)技術支持單位應堅持公平、公正原則,制定科學、準確的檢測技術路線。未經容許,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透露能力驗證有關信息。廳農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局將對技術支持單位進行監督。
七、聯系方式和郵寄地址
(一)組織單位:農牧業廳農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局
(二)技術支持單位:內蒙古農牧業科學院農產品質量安全綜合檢測中心,
聯系人:尤美云 13947100833
張 鏑 13847164757
李國銀 13848135619
崔 艷 13948711848
王雪嬌 13474715106
電話傳真:0471-5904559
(三)郵寄地址:呼和浩特市玉泉區昭君路22號,內蒙古農牧業科學院資環所,郵編:010031
附件:

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廳
2017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