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印發(fā)廣州市食品經營者自建食品交易網站備案辦事指南的通知

   2017-02-10 775
核心提示:各區(qū)食品藥品監(jiān)管局、南沙區(qū)市場和質量監(jiān)管局、開發(fā)區(qū)市場和質量監(jiān)管局:  根據《廣東省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網絡食品監(jiān)督的

各區(qū)食品藥品監(jiān)管局、南沙區(qū)市場和質量監(jiān)管局、開發(fā)區(qū)市場和質量監(jiān)管局:

  根據《廣東省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網絡食品監(jiān)督的管理辦法》(粵食藥監(jiān)局食營〔2016〕282號)及《廣東省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辦公室關于做好網絡食品交易平臺備案工作的通知》(粵食藥監(jiān)辦食營〔2017〕29號),為做好全市食品經營者自建食品交易網站備案工作,現制定廣州市食品經營者自建食品交易網站備案辦事指南,請各區(qū)局參照并結合實際補充內容、制定各區(qū)食品經營者自建食品交易網站備案辦事指南。

  廣州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

  2017年2月8日

  全市食品經營者自建食品交易網站備案辦事指南

  區(qū)    域:

  廣州市

  主管部門:

  廣州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

  受理機構:

  廣州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

  一、辦理對象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食品經營連鎖企業(yè)總部,以及承擔一、二級接待任務的主要單位(10家)。

  二、辦理條件

  (一)自建食品交易網站;

  (二)具有通信部門出具的網站備案證明;

  (三)具有食品經營許可證。

  三、所需材料

  (一)食品經營者自建食品交易網站備案表(見附件1);

  (二)營業(yè)執(zhí)照正本或副本及復印件;

  (三)食品經營許可證及復印件;

  (四)通信部門出具的網站備案證明;

  (五)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六)食品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人或者食品安全管理員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申請人所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申請人應當對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四、窗口辦理流程
        申請--形式審查--受理--許可決定--送達許可
      五、網上辦理流程

  (一)申請人在網上辦理頁面中填寫預受理信息

  (二)打印預受理回執(zhí)

  (三)申請人到廣州市政務服務中心提交申請材料
         網上申請--提交資料--形式審查--受理--許可決定--送達許可

  六、辦理時限

  法定期限:20個工作日。

  承諾期限:1.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許可期限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2.經審查合格,予以備案,自作出行政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fā)《備案憑證》。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備案,并告知不予備案的理由。

  七、辦事窗口

  廣州市政務服務中心三樓綜合受理窗

  工作時間:周一至周四 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00-3:00

  地 址:廣州市天河區(qū)珠江新城華利路61號3樓

  聯(lián)系電話:020-38920441

  交通指引:公交40路、407路政務中心站或地鐵3號、5號線珠江新城站B1出口

  八、收費標準 無

  九、收費依據 無

  十、常見問題解答

  (一)《廣東省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辦公室關于做好網絡食品交易平臺備案工作的通知》(粵食藥監(jiān)辦食營〔2017〕29號),廣東省內的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備案工作由省局負責。

  廣州市內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食品經營連鎖企業(yè)總部,以及承擔一、二級接待任務的主要單位(10家)除外的食品經營者自建食品交易網站備案工作由各區(qū)食品藥品監(jiān)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二)關于申請人

  食品經營者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食品經營許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該食品經營者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經營許可。

  食品經營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由原發(fā)證的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撤銷許可,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該食品經營者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經營許可。

  被吊銷經營許可證的食品經營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5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yè)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十一、辦理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三)《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四)《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試行)》(食藥監(jiān)食監(jiān)二〔2015〕228號)

  (五)《廣東省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食品經營許可的實施細則(試行)》(粵食藥監(jiān)辦食餐〔2016〕36號)

  (六)《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保留下放取消行政許可備案事項的決定》(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2號)

  (七)《廣東省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網絡食品監(jiān)督的管理辦法》(粵食藥監(jiān)局食營〔2016〕282號)

  (八)《廣東省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辦公室關于做好網絡食品交易平臺備案工作的通知》(粵食藥監(jiān)辦食營〔2017〕29號)

  十二、備注

  (一)全部提交材料應注明:“此復印件與原件一致”、時間、辦理人簽名。

  (二)遞交申請材料之日不一定視為行政許可申請受理之日,只有當申請材料齊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時,行政機關才出具行政許可受理憑證;否則,行政機關只出具材料接收憑證。
 附件:  廣州市食品經營者自建食品交易網站備案表.doc
   廣州市食品經營者自建食品交易網站備案憑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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