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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衛生廳關于青海省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程序有關事宜的補充通知(青衛法監〔2010〕2號)

   2013-09-05 224
核心提示:西寧市、海東地區、各自治州衛生局,廳衛生監督所:  我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衛生部《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辦
西寧市、海東地區、各自治州衛生局,廳衛生監督所:
 
  我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衛生部《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辦法》(衛政法發〔2009〕54號)的要求,于2009年9月7日印發了《青海省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程序》(青衛法監〔2009〕57號)。但在實施過程中,企業在組織專家審定食品安全企業標準中出現專家數量偏少、專業領域偏窄、專家水平參差不齊、評審會議走過場等問題,影響了企業標準的科學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為保障我省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工作的公平、公正,我廳將《青海省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程序》(青衛法監〔2009〕57號)作如下補充:
 
  一、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審定過程中必須召開專家評審會,會議由企業自行組織,省衛生廳派員督察評審會議。
 
  二、參加食品安全企業標準評審的專家必須是“青海省食品安全企業標準評審專家庫”的成員,由企業按照食品安全企業標準的類別和屬性在專家庫中抽取相關專業的專家,并經省衛生廳審定。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地區: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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