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定州、辛集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現將《河北省藥店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管理辦法(暫行)》和《河北省藥店試點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工作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精心組織安排,認真抓好落實。
河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3年12月25日
河北省藥店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管理辦法
(暫行)
第一章 申請與受理
第一條 為做好我省藥店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工作,依據《食品安全法》、《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藥店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實行專項許可,應當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許可項目為“乳制品(含嬰幼兒配方乳粉)”。
第三條 藥店申請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許可,應當符合食品經營者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證》所具備的所有條件和法律法規的要求。
第四條 藥店申請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書》;
(二) 《藥品經營許可證》、《藥品GSP認證證書》、《營業執照》及其復印件;
(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及倉儲場所的使用證明(房產證、建筑許可證或租房協議等);
(四)負責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技術人員的身份證明;
(五)與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設備、工具清單;
(六)與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設施空間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八)食品經營活動場所及倉儲場所周圍環境圖、平面布局圖(標注面積和食品、藥品分區);
(九)食品經營者承諾書;
(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河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五條 各設區市(含省直管縣,下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食品流通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受理藥店申請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許可。
許可機關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許可條件和程序,嚴格審核其經營條件。
第六條 藥店應當憑核準的《食品流通許可證》等辦理工商登記。
第二章 經營者自律
第七條 藥店應當在銷售場所劃定專門的柜臺、貨架擺放、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并在銷售柜臺、貨架處顯著位置設立銷售專柜提示牌。
提示牌應采取“綠底+白字(黑體)”式樣,大小可根據設立的專柜空間大小而定。
第八條 藥店應當設立專門區域單獨存放庫存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符合標簽標注的儲存條件,并與庫存的藥品隔離,禁止混放。
第九條 藥店應當加強嬰幼兒配方乳粉質量安全管理,強化進貨源頭把關和經營過程控制,確保持續符合食品經營條件,保障經營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的質量安全。
第十條 藥店專業人員經過嬰幼兒配方乳粉相關管理法律法規以及嬰幼兒科學喂養知識培訓后,可就所銷售的嬰幼兒配方乳粉對消費者進行專業的指導和幫助。
專業人員對消費者提供指導和幫助時不得對嬰幼兒配方乳粉進行夸大和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
非本企業在職人員不得在藥店營業場所內從事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相關活動。
第十一條 藥店購進嬰幼兒配方乳粉應當建立并嚴格執行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制度,履行下列責任:
(一)藥店購進嬰幼兒配方乳粉,應當與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公布的生產企業和產品名錄等信息進行比照、核查;
(二)藥店購進嬰幼兒配方乳粉前,應當對供貨商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原件進行查驗,并對查驗情況進行記錄;
(三)藥店應當要求供貨商提供加蓋生產企業或供貨商印章的生產企業食品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供貨商印章的供貨商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復印件、供貨商供貨發票等票據、食品批次檢驗報告等文件資料;
(四)藥店應當對標簽中標注的食品名稱、生產企業名稱、經銷企業名稱、保質期等信息進行查驗;
(五)藥店應當建立完備的嬰幼兒配方乳粉進貨查驗記錄,進貨查驗記錄必須如實記載嬰幼兒配方乳粉的名稱、適用的年齡段、生產企業名稱(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為進口商或進口代理商名稱)、商標、規格、批號、生產日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數量、價格、進貨日期、檢驗報告編號及出具單位等內容。
第十二條 藥店應當自覺抵制不合規產品,對在比照名錄、查驗文件資料以及食品標簽標識時發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嬰幼兒配方乳粉應予以拒收或退貨,不得購入和銷售,并同時向當地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報告:
(一)不在監管部門批準的生產企業名錄之內的企業生產的;企業以委托、貼牌、分裝方式生產的;
(二)無相應批次全項目檢驗報告(包括法定食品檢驗機構的檢驗報告和企業自檢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或進口無中文標識的;
(三)同一生產企業用同一配方生產的不同品牌的;
(四)牛、羊乳及其乳粉、乳成分制品以外的其他動物乳和乳制品生產的。
第十三條 藥店應當按照標簽上注明的儲存條件儲存、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定期檢查庫存和賣場乳粉。
應當對發現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過期、變質的嬰幼兒配方乳粉,及時采取退市、清理和無害化處理或銷毀等措施,防止問題產品流入市場。
第十四條 藥店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具備食品質量安全管理方面的資質并在銷售場所進行公示。
第十五條 藥店應當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從業人員上崗培訓和定期培訓制度,全面落實每年40個小時的培訓要求,對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專業知識培訓,并建立培訓檔案。培訓檔案中應當記錄培訓時間、地點、內容及接受培訓的人員。
第十六條 藥店應當及時對銷售的嬰幼兒配方乳粉進行清理,對發現的包裝破損、腐敗、變質或超過保質期的嬰幼兒配方乳粉要立即停止經營、登記造冊,并依法及時采取無害化處理或銷毀等方式予以處置。
藥店應當由專人負責嬰幼兒配方乳粉專柜專區的食品安全工作,對距離保質期不足一個月的嬰幼兒配方乳粉及時采取醒目提示或提前下架等處理措施。
第十七條 藥店退回供貨商或生產單位的嬰幼兒配方乳粉,應做好退貨記錄,如實記錄退回時間、退回原因、退回單位名稱、產品名稱、規格、數量等,退回人和收貨人要簽字蓋章。
第十八條 藥店對需要進行銷毀的嬰幼兒配方乳粉,應當確保該嬰幼兒配方乳粉外包裝一并銷毀,并應當如實記錄產品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或生產日期)、銷毀時間和地點、銷毀方式方法、承毀人、監銷人等內容,保留可供追查的影像資料等。
第十九條 藥店應當嚴格落實質量安全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先行賠償和追償制度,并向消費者明示,按照“誰銷售、誰負責”的原則對消費者進行賠償。探索建立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 藥店應當對所經營的嬰幼兒配方乳粉實行電子化、信息化管理,建立購、銷、存信息追溯平臺。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各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轄區藥店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各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大對藥店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者許可條件保持情況的監管力度,對不能持續達到許可條件的,一律依法注銷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許可項目。
違反《藥品管理法》被停業整頓或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藥店,不得繼續從事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活動。
第二十三條 各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嚴格監督藥店按照嬰幼兒配方乳粉包裝或標簽標識上標明的運輸、儲存和銷售條件要求或相關食品安全標準運輸、儲存和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對經營條件不符合嬰幼兒配方乳粉標簽標識標注事項要求或國家食品安全標準和有關要求的,要依法及時予以查處。
第二十四條 各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發現藥店銷售非監管部門批準的企業生產,或未列入監管部門產品公示目錄內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的要立即檢查,發出消費警示,并追查來源、堅決依法打擊。要切實防止以委托、貼牌、分裝等方式,或使用牛、羊乳及其乳粉、乳成分制品以外的其他動物乳和乳制品生產的嬰幼兒配方乳粉進入市場。
對藥店銷售無對應批次全項目檢驗報告嬰幼兒配方乳粉或無中文標識的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的,一律責令停止經營,依法從嚴查處并監督藥店作退貨或銷毀處理。
第二十五條 各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全面建立藥店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可采用電子或紙質媒介,對經營者許可證的頒發、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區分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進行全面記載。
第二十六條 各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強化嬰幼兒配方乳粉監督抽檢和快速檢測工作。對監督抽檢中發現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違法添加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質和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的,要及時依法從嚴查處。對風險監測發現的問題樣品,要及時組織核查處置。
第二十七條 各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嚴厲打擊篡改生產日期、涂改標簽標識等違法行為。嚴厲打擊仿冒知名嬰幼兒配方乳粉注冊商標、特有包裝裝潢以及偽造產地等虛假表示、虛假宣傳行為。嚴厲打擊經營走私嬰幼兒配方乳粉的行為。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資格。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河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河北省藥店試點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工作實施方案
為貫徹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開展在藥店試點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工作的通知》(食藥監食監二〔2013〕252號)的部署,做好我省藥店試點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通過開展藥店試點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工作,摸索有效的管理辦法,積累經驗,逐步在全省推行藥店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拓寬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渠道,提高嬰幼兒配方乳粉保障水平。
二、試點時間
從2014年1月起,用一年時間開展試點工作。
三、試點范圍
在全省11個設區市和定州、辛集市同時開展試點工作。
全省遴選300家藥店作為試點店。石家莊市、唐山市、保定市、邯鄲市、滄州市各遴選30家藥店,張家口市、承德市、邢臺市、衡水市各遴選25家藥店,秦皇島市、廊坊市各遴選20家藥店,定州市、辛集市各遴選5家藥店。
四、申報條件
試點藥品經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效《藥品經營許可證》、《藥品GSP認證證書》和《營業執照》,經營時間達到3年以上;
(二)無因經營假冒偽劣藥品等商品被有關監管部門予以處罰的記錄;
(三)經營面積50平米以上,具備設置專區專柜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經營環境、條件和設施;
(四)具有提供食品安全消費專業指導的人員和能力;
(五)配備計算機,能將有關數據上傳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網;
(六)醫保定點零售藥店、非實物經營藥品企業不得申請試點;
(七)符合《河北省藥店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管理辦法(暫行)》規定的要求。
五、試點企業的遴選
申請試點的企業向所在地的設區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食品流通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市級食品流通監督管理部門篩選審核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后,統一向社會公示。
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藥店的《藥品經營許可證》、《藥品GSP認證證書》《營業執照》和《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書》(第一頁)復印件;
(二)無因經營假冒偽劣藥品等商品被有關監管部門予以處罰的證明;
(三)食品經營活動場所及倉儲場所周圍環境圖、平面布局圖(標注面積和食品、藥品分區);
(四)非醫保藥店證明材料;
(五)負責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技術人員的名單。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要高度重視此項工作,認真遴選試點企業,組織開展試點企業相關人員崗前食品安全知識培訓,指導企業做好試點前的各項準備工作,確保試點工作順利開展。要深入調查研究,加強督促檢查和跟進指導,注意了解掌握試點工作情況,及時研究試點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及時總結試點工作經驗。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將適時對各地開展試點工作情況進行檢查指導。各設區市、省直管縣食品流通監督管理部門要于每年11月15日前將本年度內試點工作情況進行梳理匯總,并書面報送省食品藥品監管局食品流通監督管理處。
(二)強化監督管理。要加強對試點企業的監督檢查,督促企業建立健全并嚴格落實食品經營十項自律制度,嚴格規范其經營行為,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進行嚴肅查處。嚴厲查處藥店未取得經營許可和營業執照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的違法行為,對未在試點經營名錄內已經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的藥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第44號令《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撤銷已核發的《食品流通許可證》。
(三)加強試點工作宣傳。利用各種形式廣泛宣傳,讓廣大消費者知曉試點工作,了解用管理藥品的方法管理嬰幼兒配方乳粉,逐步擴大社會影響力,提高人們群眾的消費信心。
現將《河北省藥店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管理辦法(暫行)》和《河北省藥店試點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工作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精心組織安排,認真抓好落實。
河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3年12月25日
河北省藥店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管理辦法
(暫行)
第一章 申請與受理
第一條 為做好我省藥店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工作,依據《食品安全法》、《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藥店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實行專項許可,應當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許可項目為“乳制品(含嬰幼兒配方乳粉)”。
第三條 藥店申請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許可,應當符合食品經營者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證》所具備的所有條件和法律法規的要求。
第四條 藥店申請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書》;
(二) 《藥品經營許可證》、《藥品GSP認證證書》、《營業執照》及其復印件;
(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及倉儲場所的使用證明(房產證、建筑許可證或租房協議等);
(四)負責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技術人員的身份證明;
(五)與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設備、工具清單;
(六)與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設施空間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八)食品經營活動場所及倉儲場所周圍環境圖、平面布局圖(標注面積和食品、藥品分區);
(九)食品經營者承諾書;
(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河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五條 各設區市(含省直管縣,下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食品流通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受理藥店申請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許可。
許可機關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許可條件和程序,嚴格審核其經營條件。
第六條 藥店應當憑核準的《食品流通許可證》等辦理工商登記。
第二章 經營者自律
第七條 藥店應當在銷售場所劃定專門的柜臺、貨架擺放、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并在銷售柜臺、貨架處顯著位置設立銷售專柜提示牌。
提示牌應采取“綠底+白字(黑體)”式樣,大小可根據設立的專柜空間大小而定。
第八條 藥店應當設立專門區域單獨存放庫存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符合標簽標注的儲存條件,并與庫存的藥品隔離,禁止混放。
第九條 藥店應當加強嬰幼兒配方乳粉質量安全管理,強化進貨源頭把關和經營過程控制,確保持續符合食品經營條件,保障經營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的質量安全。
第十條 藥店專業人員經過嬰幼兒配方乳粉相關管理法律法規以及嬰幼兒科學喂養知識培訓后,可就所銷售的嬰幼兒配方乳粉對消費者進行專業的指導和幫助。
專業人員對消費者提供指導和幫助時不得對嬰幼兒配方乳粉進行夸大和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
非本企業在職人員不得在藥店營業場所內從事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相關活動。
第十一條 藥店購進嬰幼兒配方乳粉應當建立并嚴格執行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制度,履行下列責任:
(一)藥店購進嬰幼兒配方乳粉,應當與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公布的生產企業和產品名錄等信息進行比照、核查;
(二)藥店購進嬰幼兒配方乳粉前,應當對供貨商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原件進行查驗,并對查驗情況進行記錄;
(三)藥店應當要求供貨商提供加蓋生產企業或供貨商印章的生產企業食品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供貨商印章的供貨商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復印件、供貨商供貨發票等票據、食品批次檢驗報告等文件資料;
(四)藥店應當對標簽中標注的食品名稱、生產企業名稱、經銷企業名稱、保質期等信息進行查驗;
(五)藥店應當建立完備的嬰幼兒配方乳粉進貨查驗記錄,進貨查驗記錄必須如實記載嬰幼兒配方乳粉的名稱、適用的年齡段、生產企業名稱(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為進口商或進口代理商名稱)、商標、規格、批號、生產日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數量、價格、進貨日期、檢驗報告編號及出具單位等內容。
第十二條 藥店應當自覺抵制不合規產品,對在比照名錄、查驗文件資料以及食品標簽標識時發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嬰幼兒配方乳粉應予以拒收或退貨,不得購入和銷售,并同時向當地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報告:
(一)不在監管部門批準的生產企業名錄之內的企業生產的;企業以委托、貼牌、分裝方式生產的;
(二)無相應批次全項目檢驗報告(包括法定食品檢驗機構的檢驗報告和企業自檢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或進口無中文標識的;
(三)同一生產企業用同一配方生產的不同品牌的;
(四)牛、羊乳及其乳粉、乳成分制品以外的其他動物乳和乳制品生產的。
第十三條 藥店應當按照標簽上注明的儲存條件儲存、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定期檢查庫存和賣場乳粉。
應當對發現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過期、變質的嬰幼兒配方乳粉,及時采取退市、清理和無害化處理或銷毀等措施,防止問題產品流入市場。
第十四條 藥店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具備食品質量安全管理方面的資質并在銷售場所進行公示。
第十五條 藥店應當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從業人員上崗培訓和定期培訓制度,全面落實每年40個小時的培訓要求,對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專業知識培訓,并建立培訓檔案。培訓檔案中應當記錄培訓時間、地點、內容及接受培訓的人員。
第十六條 藥店應當及時對銷售的嬰幼兒配方乳粉進行清理,對發現的包裝破損、腐敗、變質或超過保質期的嬰幼兒配方乳粉要立即停止經營、登記造冊,并依法及時采取無害化處理或銷毀等方式予以處置。
藥店應當由專人負責嬰幼兒配方乳粉專柜專區的食品安全工作,對距離保質期不足一個月的嬰幼兒配方乳粉及時采取醒目提示或提前下架等處理措施。
第十七條 藥店退回供貨商或生產單位的嬰幼兒配方乳粉,應做好退貨記錄,如實記錄退回時間、退回原因、退回單位名稱、產品名稱、規格、數量等,退回人和收貨人要簽字蓋章。
第十八條 藥店對需要進行銷毀的嬰幼兒配方乳粉,應當確保該嬰幼兒配方乳粉外包裝一并銷毀,并應當如實記錄產品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或生產日期)、銷毀時間和地點、銷毀方式方法、承毀人、監銷人等內容,保留可供追查的影像資料等。
第十九條 藥店應當嚴格落實質量安全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先行賠償和追償制度,并向消費者明示,按照“誰銷售、誰負責”的原則對消費者進行賠償。探索建立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 藥店應當對所經營的嬰幼兒配方乳粉實行電子化、信息化管理,建立購、銷、存信息追溯平臺。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各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轄區藥店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各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大對藥店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者許可條件保持情況的監管力度,對不能持續達到許可條件的,一律依法注銷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許可項目。
違反《藥品管理法》被停業整頓或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藥店,不得繼續從事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活動。
第二十三條 各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嚴格監督藥店按照嬰幼兒配方乳粉包裝或標簽標識上標明的運輸、儲存和銷售條件要求或相關食品安全標準運輸、儲存和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對經營條件不符合嬰幼兒配方乳粉標簽標識標注事項要求或國家食品安全標準和有關要求的,要依法及時予以查處。
第二十四條 各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發現藥店銷售非監管部門批準的企業生產,或未列入監管部門產品公示目錄內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的要立即檢查,發出消費警示,并追查來源、堅決依法打擊。要切實防止以委托、貼牌、分裝等方式,或使用牛、羊乳及其乳粉、乳成分制品以外的其他動物乳和乳制品生產的嬰幼兒配方乳粉進入市場。
對藥店銷售無對應批次全項目檢驗報告嬰幼兒配方乳粉或無中文標識的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的,一律責令停止經營,依法從嚴查處并監督藥店作退貨或銷毀處理。
第二十五條 各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全面建立藥店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可采用電子或紙質媒介,對經營者許可證的頒發、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區分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進行全面記載。
第二十六條 各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強化嬰幼兒配方乳粉監督抽檢和快速檢測工作。對監督抽檢中發現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違法添加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質和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的,要及時依法從嚴查處。對風險監測發現的問題樣品,要及時組織核查處置。
第二十七條 各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嚴厲打擊篡改生產日期、涂改標簽標識等違法行為。嚴厲打擊仿冒知名嬰幼兒配方乳粉注冊商標、特有包裝裝潢以及偽造產地等虛假表示、虛假宣傳行為。嚴厲打擊經營走私嬰幼兒配方乳粉的行為。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資格。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河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河北省藥店試點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工作實施方案
為貫徹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開展在藥店試點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工作的通知》(食藥監食監二〔2013〕252號)的部署,做好我省藥店試點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通過開展藥店試點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工作,摸索有效的管理辦法,積累經驗,逐步在全省推行藥店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拓寬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渠道,提高嬰幼兒配方乳粉保障水平。
二、試點時間
從2014年1月起,用一年時間開展試點工作。
三、試點范圍
在全省11個設區市和定州、辛集市同時開展試點工作。
全省遴選300家藥店作為試點店。石家莊市、唐山市、保定市、邯鄲市、滄州市各遴選30家藥店,張家口市、承德市、邢臺市、衡水市各遴選25家藥店,秦皇島市、廊坊市各遴選20家藥店,定州市、辛集市各遴選5家藥店。
四、申報條件
試點藥品經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效《藥品經營許可證》、《藥品GSP認證證書》和《營業執照》,經營時間達到3年以上;
(二)無因經營假冒偽劣藥品等商品被有關監管部門予以處罰的記錄;
(三)經營面積50平米以上,具備設置專區專柜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經營環境、條件和設施;
(四)具有提供食品安全消費專業指導的人員和能力;
(五)配備計算機,能將有關數據上傳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網;
(六)醫保定點零售藥店、非實物經營藥品企業不得申請試點;
(七)符合《河北省藥店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管理辦法(暫行)》規定的要求。
五、試點企業的遴選
申請試點的企業向所在地的設區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食品流通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市級食品流通監督管理部門篩選審核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后,統一向社會公示。
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藥店的《藥品經營許可證》、《藥品GSP認證證書》《營業執照》和《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書》(第一頁)復印件;
(二)無因經營假冒偽劣藥品等商品被有關監管部門予以處罰的證明;
(三)食品經營活動場所及倉儲場所周圍環境圖、平面布局圖(標注面積和食品、藥品分區);
(四)非醫保藥店證明材料;
(五)負責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技術人員的名單。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要高度重視此項工作,認真遴選試點企業,組織開展試點企業相關人員崗前食品安全知識培訓,指導企業做好試點前的各項準備工作,確保試點工作順利開展。要深入調查研究,加強督促檢查和跟進指導,注意了解掌握試點工作情況,及時研究試點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及時總結試點工作經驗。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將適時對各地開展試點工作情況進行檢查指導。各設區市、省直管縣食品流通監督管理部門要于每年11月15日前將本年度內試點工作情況進行梳理匯總,并書面報送省食品藥品監管局食品流通監督管理處。
(二)強化監督管理。要加強對試點企業的監督檢查,督促企業建立健全并嚴格落實食品經營十項自律制度,嚴格規范其經營行為,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進行嚴肅查處。嚴厲查處藥店未取得經營許可和營業執照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的違法行為,對未在試點經營名錄內已經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的藥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第44號令《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撤銷已核發的《食品流通許可證》。
(三)加強試點工作宣傳。利用各種形式廣泛宣傳,讓廣大消費者知曉試點工作,了解用管理藥品的方法管理嬰幼兒配方乳粉,逐步擴大社會影響力,提高人們群眾的消費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