廳有關單位:
《浙江省農業廳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暫行辦法》已經廳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農業廳
2016年12月26日
浙江省農業廳重大行政執法決定
法制審核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完善行政執法程序,保證行政執法決定的合法、有效,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浙江省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試行)》(浙政辦發〔2016〕103號)的規定,結合本廳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屬本辦法規定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對擬作出的決定進行法制審核;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因情況緊急等原因,需依法作出即時性、應急性行政執法決定除外。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是指省農業廳在法定職權范圍內或者省動物衛生監督局、省植物保護檢疫局在法定授權范圍內,依法作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強制決定:
(一)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依法應當組織聽證的;
(二)擬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以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5萬元、對公民處以1萬元以上罰款等重大行政處罰的;
(三)行政執法事項涉及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人數達10人以上的;
(四)行政執法事項存在法律適用疑難、情節復雜或者定性爭議較大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和省級行政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重大情形。
第四條 廳法制機構負責以省農業廳名義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工作;省動物衛生監督局、省植物保護檢疫局應當確定1名法制員,負責本單位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工作。
第五條 在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前,行政執法事項的承辦機構應當向法制機構(含法制員,下同)報送以下材料:
(一)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文本草案;
(二)法律依據材料(含法律、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及其他相關標準、技術規范等);
(三)實施行政執法過程中接收、收集或者制作形成的主要證據、行政執法文書等案件材料。
第六條 法制機構在收到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報審材料后,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出具法制審核意見書或者在內部審批件載明審核意見。
在法制審核過程中形成的書面審核意見等相關記錄,應當作為副卷歸入行政執法案卷。
第七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否屬于本單位的職權范圍;
(二)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
(三)適用法律依據是否正確;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處理內容是否適當。
第八條 遇有專業性、技術性較強或者疑難、復雜的問題,法制機構可以組織法律顧問和有關專家進行審核論證,也可以書面請示上級有關部門。
需要審核論證或者書面請示的,其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法制審核工作時限內。
第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應該執行而未執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造成嚴重后果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條 原廳發有關行政執法辦理程序與本辦法有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抄送:各市、縣(市、區)農業局,省法制辦,農業部產業政策與法規司。
浙江省農業廳辦公室 2016年12月27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