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計劃單列市農牧業局,有關檢測機構:
為進一步促進我區農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規范農畜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考核評審,經研究,制定了《內蒙古農牧業廳農畜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考核評審員管理工作制度(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廳
2018年5月10日
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廳農畜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考核評審員管理工作制度(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廳農畜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考核評審工作,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考核管理辦法》(2007年農業部令第7號)、《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考核評審員管理辦法》(農業部公告第1239號)和農牧業廳財務管理的相關規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條 本工作制度所稱農畜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考核是指農牧業廳按照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對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進行條件與能力評審和確認的活動。
第三條 農牧業廳委托取得農業農村部頒發的農產品機構考核評審員或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資質認定評審員證書的人員,對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考核申請材料進行文審,并隨機委派具有相關資質的技術人員進行現場評審等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考核評審員是指經農業農村部考核合格取得評審員證書或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考核合格取得資質認定評審員證書,并受自治區農牧業廳隨機委派,對農畜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進行考核評審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五條 未取得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考核評審員(以下簡稱評審員)證書的人員,不得從事農畜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考核評審工作。
第六條 評審員還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高級以上相關專業技術職稱;
(二)從事農畜產品質量安全檢測、管理或相關工作五年以上,熟悉本專業的理論知識和操作技能;
(三)掌握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考核相關的法律法規,掌握《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評審準則》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考核評審細則》的內容以及相應的評審方法和技巧;
(四)具有與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考核評審工作要求相適應的觀察、分析、判斷能力,能夠獨立或者協助開展現場評審活動。
第七條 評審員應當參加農業農村部等相關部門組織的業務培訓,以不斷提高其評審技術能力和專業知識水平。
第八條 評審員進行評審活動時,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和規范,恪守職業道德,堅持客觀公正、科學嚴謹、實事求是的工作原則。
第九條 評審員進行評審活動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依照《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評審準則》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考核評審細則》規定的程序或者時限實施評審活動;
(二)與所評審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有利害關系或者其評審可能對公正性產生影響,未進行回避;
(三)透露工作中所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
(四)收受和謀取被評審單位專家評審費以外的錢財等其他形式的不當利益;
(五)出具虛假或者不實的評審結論。
第十條 內蒙古農牧業廳和質量技術監督局對評審員評審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可以采取現場觀察、查閱評審檔案資料和詢問等方式進行。
第十一條 建立農牧業廳農畜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考核專家庫,每次評審由專家庫隨機抽取。
第十二條 現場評審實行評審專家組負責制。專家組由3-5名評審員組成,必要時可聘請其他技術專家參加。
第十三條 專家評審費參照國家認監委、財政等部門的有關標準和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評審員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由農牧業廳審查核實,并報請農業農村部或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暫停其評審員資格。
第十五條 評審員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由農牧業廳審查核實,并報請農業農村部或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注銷其《評審員證書》。
第十六條 本工作制度由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廳農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局負責解釋。
本工作制度自發布之日實施 。
為進一步促進我區農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規范農畜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考核評審,經研究,制定了《內蒙古農牧業廳農畜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考核評審員管理工作制度(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廳
2018年5月10日
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廳農畜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考核評審員管理工作制度(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廳農畜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考核評審工作,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考核管理辦法》(2007年農業部令第7號)、《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考核評審員管理辦法》(農業部公告第1239號)和農牧業廳財務管理的相關規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條 本工作制度所稱農畜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考核是指農牧業廳按照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對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進行條件與能力評審和確認的活動。
第三條 農牧業廳委托取得農業農村部頒發的農產品機構考核評審員或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資質認定評審員證書的人員,對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考核申請材料進行文審,并隨機委派具有相關資質的技術人員進行現場評審等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考核評審員是指經農業農村部考核合格取得評審員證書或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考核合格取得資質認定評審員證書,并受自治區農牧業廳隨機委派,對農畜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進行考核評審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五條 未取得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考核評審員(以下簡稱評審員)證書的人員,不得從事農畜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考核評審工作。
第六條 評審員還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高級以上相關專業技術職稱;
(二)從事農畜產品質量安全檢測、管理或相關工作五年以上,熟悉本專業的理論知識和操作技能;
(三)掌握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考核相關的法律法規,掌握《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評審準則》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考核評審細則》的內容以及相應的評審方法和技巧;
(四)具有與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考核評審工作要求相適應的觀察、分析、判斷能力,能夠獨立或者協助開展現場評審活動。
第七條 評審員應當參加農業農村部等相關部門組織的業務培訓,以不斷提高其評審技術能力和專業知識水平。
第八條 評審員進行評審活動時,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和規范,恪守職業道德,堅持客觀公正、科學嚴謹、實事求是的工作原則。
第九條 評審員進行評審活動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依照《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評審準則》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考核評審細則》規定的程序或者時限實施評審活動;
(二)與所評審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有利害關系或者其評審可能對公正性產生影響,未進行回避;
(三)透露工作中所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
(四)收受和謀取被評審單位專家評審費以外的錢財等其他形式的不當利益;
(五)出具虛假或者不實的評審結論。
第十條 內蒙古農牧業廳和質量技術監督局對評審員評審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可以采取現場觀察、查閱評審檔案資料和詢問等方式進行。
第十一條 建立農牧業廳農畜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考核專家庫,每次評審由專家庫隨機抽取。
第十二條 現場評審實行評審專家組負責制。專家組由3-5名評審員組成,必要時可聘請其他技術專家參加。
第十三條 專家評審費參照國家認監委、財政等部門的有關標準和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評審員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由農牧業廳審查核實,并報請農業農村部或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暫停其評審員資格。
第十五條 評審員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由農牧業廳審查核實,并報請農業農村部或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注銷其《評審員證書》。
第十六條 本工作制度由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廳農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局負責解釋。
本工作制度自發布之日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