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農牧業局,滿洲里、二連浩特市農牧業局,自治區動物衛生監督所、自治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
為切實落實《內蒙古自治區牛羊屠宰管理辦法》,加強牛羊屠宰管理,規范和細化牛羊屠宰巡監、抽檢工作,自治區農牧業廳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牛羊屠宰巡監、抽檢操作規范(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各地遵照執行。工作中如發現問題請及時反饋自治區農牧業廳畜禽屠宰管理處。
聯 系 人:李 軻
聯系電話:0471-6651752
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廳
2016年6月21日
內蒙古自治區牛羊屠宰巡監、抽檢操作規范(試行)
為加強牛羊屠宰管理,規范牛羊屠宰巡監、抽檢工作,依據《內蒙古自治區牛羊屠宰管理辦法》、《牛屠宰檢疫規程》、《羊屠宰檢疫規程》、《牛羊屠宰產品品質檢驗規程》、《反芻動物產地檢疫規程》,制定本規范。
1.適用范圍
本規范規定了內蒙古自治區區域內派駐牛羊定點屠宰廠(場)的官方獸醫,對牛羊定點屠宰廠(場)實施的屠宰檢疫檢驗過程進行巡監、抽檢的內容和要求。
2.定義
2.1巡監
巡監是指派駐的官方獸醫對牛羊定點屠宰廠(場)實施的屠宰檢疫檢驗過程進行的巡視監督。
2.2抽檢
抽檢是指派駐的官方獸醫對牛羊定點屠宰廠(場)檢疫檢驗產品的抽查檢疫。
3.巡監、抽檢內容
3.1巡監內容
3.1.1宰前巡監
官方獸醫按《反芻動物產地檢疫規程》巡視廠(場)方實施臨床健康檢查的操作情況,糾正處理存在的問題。
3.1.2宰后巡監
官方獸醫在牛羊屠宰過程中,巡視廠(場)方按《牛屠宰檢疫規程》、《羊屠宰檢疫規程》、《牛羊屠宰產品品質檢驗規程》實施檢疫檢驗的操作情況,糾正處理存在的問題。
3.2抽檢內容
3.2.1官方獸醫對廠(場)方實施檢疫檢驗合格的產品,按《牛屠宰檢疫規程》、《羊屠宰檢疫規程》進行抽查檢疫,糾正處理存在的問題。
4.巡監、抽檢要求
4.1官方獸醫視巡監、抽檢情況,決定巡監、抽檢頻次,但巡監每天至少應進行一次。抽檢的批次、數量由官方獸醫根據巡監情況而定,但每個牛羊定點屠宰廠(場)每月抽查檢疫不少于10批次。
4.2官方獸醫進行巡監、抽檢時,要進行痕跡化管理,做好各項記錄。有條件的地方可以佩戴執法記錄儀,記錄巡監、抽檢的過程。
4.3官方獸醫對牛羊定點屠宰廠(場)巡監、抽檢中,可以對廠(場)方屠宰記錄、檢疫檢驗記錄、檢疫檢驗痕跡、影視資料進行調取查看,廠(場)方應及時提供。對于需要進行抽檢的,廠(場)方不得拒絕。
4.4官方獸醫發現牛羊定點屠宰廠(場)檢疫檢驗人員不按規定標準進行檢疫檢驗或經查無檢疫痕跡的,可責令改正。
5.結果處理
5.1官方獸醫審核牛羊定點屠宰廠(場)提供的檢疫檢驗報告,結合巡監、抽檢情況,綜合判定廠(場)方的檢疫檢驗結果。
5.2合格的,由官方獸醫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5.3不合格的,監督廠(場)方按《牛屠宰檢疫規程》、《羊屠宰檢疫規程》、《牛羊屠宰產品品質檢驗規程》中的規定處理。
5.4官方獸醫發現牛羊定點屠宰廠(場)檢疫檢驗人員不進行現場屠宰檢疫檢驗而出具《檢疫檢驗報告》的,不予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5.5不附具《檢疫檢驗報告》的,不予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6.巡監、抽檢記錄
6.1巡監、抽檢電子記錄、紙質記錄(巡監、抽檢時間、內容、結果等)應保存2年以上。
7.附則
7.1牛、羊以外的其他家畜(生豬除外)、家禽定點屠宰廠(場)的巡監、抽檢可以參照本規范執行。
為切實落實《內蒙古自治區牛羊屠宰管理辦法》,加強牛羊屠宰管理,規范和細化牛羊屠宰巡監、抽檢工作,自治區農牧業廳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牛羊屠宰巡監、抽檢操作規范(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各地遵照執行。工作中如發現問題請及時反饋自治區農牧業廳畜禽屠宰管理處。
聯 系 人:李 軻
聯系電話:0471-6651752
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廳
2016年6月21日
內蒙古自治區牛羊屠宰巡監、抽檢操作規范(試行)
為加強牛羊屠宰管理,規范牛羊屠宰巡監、抽檢工作,依據《內蒙古自治區牛羊屠宰管理辦法》、《牛屠宰檢疫規程》、《羊屠宰檢疫規程》、《牛羊屠宰產品品質檢驗規程》、《反芻動物產地檢疫規程》,制定本規范。
1.適用范圍
本規范規定了內蒙古自治區區域內派駐牛羊定點屠宰廠(場)的官方獸醫,對牛羊定點屠宰廠(場)實施的屠宰檢疫檢驗過程進行巡監、抽檢的內容和要求。
2.定義
2.1巡監
巡監是指派駐的官方獸醫對牛羊定點屠宰廠(場)實施的屠宰檢疫檢驗過程進行的巡視監督。
2.2抽檢
抽檢是指派駐的官方獸醫對牛羊定點屠宰廠(場)檢疫檢驗產品的抽查檢疫。
3.巡監、抽檢內容
3.1巡監內容
3.1.1宰前巡監
官方獸醫按《反芻動物產地檢疫規程》巡視廠(場)方實施臨床健康檢查的操作情況,糾正處理存在的問題。
3.1.2宰后巡監
官方獸醫在牛羊屠宰過程中,巡視廠(場)方按《牛屠宰檢疫規程》、《羊屠宰檢疫規程》、《牛羊屠宰產品品質檢驗規程》實施檢疫檢驗的操作情況,糾正處理存在的問題。
3.2抽檢內容
3.2.1官方獸醫對廠(場)方實施檢疫檢驗合格的產品,按《牛屠宰檢疫規程》、《羊屠宰檢疫規程》進行抽查檢疫,糾正處理存在的問題。
4.巡監、抽檢要求
4.1官方獸醫視巡監、抽檢情況,決定巡監、抽檢頻次,但巡監每天至少應進行一次。抽檢的批次、數量由官方獸醫根據巡監情況而定,但每個牛羊定點屠宰廠(場)每月抽查檢疫不少于10批次。
4.2官方獸醫進行巡監、抽檢時,要進行痕跡化管理,做好各項記錄。有條件的地方可以佩戴執法記錄儀,記錄巡監、抽檢的過程。
4.3官方獸醫對牛羊定點屠宰廠(場)巡監、抽檢中,可以對廠(場)方屠宰記錄、檢疫檢驗記錄、檢疫檢驗痕跡、影視資料進行調取查看,廠(場)方應及時提供。對于需要進行抽檢的,廠(場)方不得拒絕。
4.4官方獸醫發現牛羊定點屠宰廠(場)檢疫檢驗人員不按規定標準進行檢疫檢驗或經查無檢疫痕跡的,可責令改正。
5.結果處理
5.1官方獸醫審核牛羊定點屠宰廠(場)提供的檢疫檢驗報告,結合巡監、抽檢情況,綜合判定廠(場)方的檢疫檢驗結果。
5.2合格的,由官方獸醫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5.3不合格的,監督廠(場)方按《牛屠宰檢疫規程》、《羊屠宰檢疫規程》、《牛羊屠宰產品品質檢驗規程》中的規定處理。
5.4官方獸醫發現牛羊定點屠宰廠(場)檢疫檢驗人員不進行現場屠宰檢疫檢驗而出具《檢疫檢驗報告》的,不予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5.5不附具《檢疫檢驗報告》的,不予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6.巡監、抽檢記錄
6.1巡監、抽檢電子記錄、紙質記錄(巡監、抽檢時間、內容、結果等)應保存2年以上。
7.附則
7.1牛、羊以外的其他家畜(生豬除外)、家禽定點屠宰廠(場)的巡監、抽檢可以參照本規范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