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保證信息源的及時、客觀、科學、準確,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國務院八部門《關于印發<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發布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和《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現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政府有關部門、各區市政府對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處理和發布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指的食品安全信息是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在食品及其原料種植、養殖、生產加工、運輸、貯存、銷售、檢驗檢疫等監督管理過程中獲得的涉及人體健康的信息:
㈠ 食品及其生產經營者的基本情況。
㈡ 食品安全總體趨勢信息。能夠對我市的食品安全總體趨勢進行分析預測、預警的信息。
㈢ 食品安全監測評估信息。通過有計劃的監測獲得的反映我市食品安全現狀的信息。
㈣ 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含抽檢)信息。通過有計劃的、有針對性的監督檢查(含抽檢)而獲得的食品安全信息。
㈤ 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包括食物中毒、突發食品污染事件及人畜共患病等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
㈥ 其他食品安全監管信息。
第三條 本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在市食品安全委員會的統一領導下,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具體組織實施。
第四條 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逐步建立交流食品安全信息的統一平臺——青島市食品安全監控網絡系統,通過計算機網絡實現食品安全信息的互聯和共享,為食品安全管理提供基礎信息服務,并為社會提供信息查詢服務。
第五條 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制定規劃和采取措施,逐步實現下列各部門有關信息系統的互通互聯:
㈠ 市工商局食品安全備案和信用監督管理系統;
㈡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食品標準、標簽、編碼、認證管理系統;
㈢ 市衛生局衛生許可證及食品衛生量化分級監督管理、食品污染和食源性疾患監測管理系統;
㈣ 市農業局生產投入品、農業生產環境監測系統、食用農產品及其產地認證管理系統;
㈤ 市海洋與漁業局漁業投入品、水產品質量檢驗監測及產地環境監測系統、水產標準、水產品認證管理系統;
㈥ 市畜牧局畜牧生產投入品、動物疫病及人畜共患病監測系統、動物產品及其產地認證管理系統;
㈦ 市糧食局糧食質量及衛生安全監管、檢測體系、質量測報管理系統;
㈧ 市經貿委菜籃子工程、陽光食品工程、綠色消費社區和生豬屠宰環節的市場監控系統;
㈨ 其他相應納入統一平臺的系統。
第六條 市政府有關部門、各區市政府通過政務專網可以登陸統一平臺,提交或查詢信息。
第七條 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逐步建立本市食品安全信息庫,存儲經收集、整理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八條 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面向社會逐步建立并完善食品安全網,向社會各界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查詢服務。
第九條 市政府有關部門、各區市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能向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報送下列信息:
㈠ 各類食品在本市生產、流通、消費的總體情況;
㈡ 在本市流通的食品品名、品種、規格、商標、執行標準、標簽等基本備案信息;
㈢ 在本市流通的食品及本市生產經營者通過各項許可、認證以及實施良好生產操作規范的情況;
㈣食品安全社情民意情況分析,包括消費者對本市食品安全的投訴情況、當前反映比較強烈的問題,投訴、舉報情況統計及分析等;
㈤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查處的案件統計及分析;
㈥ 食品安全工作計劃、總結;
㈦ 與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有關的地方標準和規范性文件;
㈧ 食品污染、食源性疾患監測和食品安全監督抽查的結果;
㈨ 食品安全評估結果;
㈩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時間、地點、原因、經過、危害程度、調查結論以及其他應當報告的內容;
(十一)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工作需要要求報送的其他信息。
前款第㈠項至第㈤項規定的信息由市政府有關部門每月向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報送一次。第㈥項至第㈨項信息根據工作進展情況報送。遇有重大、緊急申訴、舉報和案件可隨時報送。第㈩項規定的信息依照《青島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規定的內容、時限和程序進行報告。
第十條 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應當與國家及外省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科研院所及其他有關機構就各自職能建立信息交流、協作關系,收集以下信息并及時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便建立全市相關數據庫。
㈠ 與食品安全有關的國家法律、法規、部門規章;
㈡ 食品安全國家、行業標準;
㈢ 國家及外省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規定、做法與經驗;
㈣ 我國出入境動植物產品的風險預警信息;
㈤ 與食品安全有關的國家標準、公約和其他技術性文件;
㈥ 國外政府、國際組織發布的食品安全警示信息。
第十一條 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采集國內外學術刊物、文獻資料、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新聞媒體披露的與食品安全有關的技術和管理信息并及時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便建立全市相關數據庫。
第十二條 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對收集的信息根據工作需要進行篩選或分析、調查,對符合下列條件的信息經整理、分類后,納入本市食品安全信息庫統一管理:
㈠ 信息真實,來源可靠;
㈡ 符合科學依據;
㈢ 信息資料、數據完整;
㈣ 對本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有指導、借鑒意義。
第十三條 對真實性、科學性難以確定的重要信息,以及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㈧項所規定的信息,應當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提交市食品安全專家咨詢委員會評估。
第十四條 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將有關信息及時進行整理,隨簡報一起報送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主要負責同志研究、批復,發送給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及各區(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并報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等主要領導同志。
對與本市食品安全工作關系密切的重要信息,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建議召開專題會議分析情況、研究對策。
第十五條 經整理后的涉及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㈥項至第㈨項規定的,以及重大、緊急的申訴、舉報或案件,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隨時報送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主要負責同志。
第十六條 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將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主要負責同志對信息的批復,以及專題會議形成的決議等及時移交給有關部門、區市進行處理,并對處理情況進行跟蹤。
第十七條 建立本市食品安全信息發布制度,發布信息的形式包括:公布、通告、分析或評估報告、消費警示或提示等。
第十八條 食品安全信息的發布應該遵循科學的原則,保證準確、及時、客觀、公正。信息發布人對發布的信息承擔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㈣項、第㈤項、第㈧項至第㈩項規定的信息,以及全市范圍內食品安全預警、警示信息,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統一向社會發布。
前款第㈣項、第㈤項和第㈧項規定的信息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定期發布。其他信息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根據需要隨時發布。
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也可以根據職能分工和規定授權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各區市發布前款所列信息。未經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許可,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對社會發布前款所列信息。
第二十條 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㈠項至第㈢項、第㈦項規定的信息視情況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統一發布,或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以本部門名義向社會發布。
第二十一條 信息提報要求。提報和發布的食品安全信息應當包括來源、分析評價依據、結論等基本內容,其中發布食品監督檢查(含抽檢)信息還應包括產品名稱、生產企業、產品批號以及存在食品安全問題的具體項目等內容。
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食品安全信息的科學管理和信息隊伍建設,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評估制度,完善食品安全信息提報和發布程序。對提報信息要進行嚴格篩選、把關,提報內容應由提報人和分管領導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
第二十二條 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向社會統一發布信息可召開新聞發布會,與發布的食品安全信息有關的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應當派員參加,并解答新聞單位提出的問題。
第二十三條 向社會發布的信息應當在市食品安全網上登載。
第二十四條 市政府各部門、各區市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要求,制定關于提交、維護、管理、利用食品安全信息的內部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以及相應的責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五條 市政府各部門、各區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或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予以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后果的,建議有關部門對其主要責任人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㈠ 未按規定的時限和程序報送食品安全信息的;
㈡ 報送的食品安全信息嚴重失實的;
㈢ 對食品安全信息未按批復、決議認真執行或處理的;
㈣ 未經許可或授權擅自發布食品安全信息的;
㈤ 阻撓、干擾市食品安全統一平臺建設的;
㈥ 對食品安全信息系統疏于維護造成信息丟失或嚴重系統障礙的。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