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總則
1.1編制目的
1.1.1 為建立統一、高效、科學、規范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保障和防控體系,全面提高政府應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生態環境安全,保持和促進全省經濟持續、快速、協調發展,制定本預案。
1.1.2 本預案是省人民政府統一組織、指揮、協調全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的指導原則、處置程序規范和政府部門以及其他組織在處置突發公共事件過程中的責任義務的工作方案,是指導全省各級政府、各部門做好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依據。
1.2 工作原則
1.2.1 以人為本。充分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充分依靠各級領導、專家和廣大人民群眾,發揮社會力量的基礎性作用,建立健全組織和動員人民群眾參與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有效機制。在處置突發事件期間,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作為應急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提高科學指揮的能力和水平,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1.2.2 依法規范。應急預案的制定、修訂與實施,應當以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與有關政策相銜接,與完善政府社會和公共事務管理職能、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相結合,符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體現政府應急管理的主導作用。
1.2.3 屬地管理。市、縣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的預防、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與重建負責。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突發公共事件的預防、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與重建,由省人民政府協調應急處置工作。負責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市、縣人民政府不能有效控制和消除其社會危害的,應當依法向省人民政府報告。接到下級人民政府的報告后,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對下級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資、資金支持和技術指導。一切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對突發公共事件預防、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與重建工作的統一領導和協調。
1.2.4 資源整合。按照條塊結合、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效率的要求,立足現有人力、技術、物資和信息應急資源,科學整合,避免重復建設。
1.2.5 預防為主。貫徹預防為主的思想,樹立常備不懈的觀念,提高全社會防范突發公共事件意識,落實各項預防措施,做好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思想準備、預案準備、機制準備和工作準備。建立健全信息報告體系、科學決策體系、防災救災體系和恢復重建體系,組織和培訓專業隊伍和志愿者隊伍,在應急準備、指揮程序和處置方式等方面,實現平時預防與突發應急的有機統一。
1.2.6 比例原則。行政機關為應對突發公共事件采取的措施,應當與突發公共事件造成社會危害的性質、程度、范圍和階段相適應;有多種措施可供選擇的,應當選擇對當事人權益損害最小的措施。
1.2.7 補償原則。行政機關應當及時返還為處置突發公共事件征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不能返還或者財產毀損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行政機關為處置突發公共事件征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的,應當按照被征收財產的實際價值給予補償。
1.2.8 救濟原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1.3編制依據(略)
1.4現狀(略)
1.5 概念、分類與分級
1.5.1 突發公共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政府立即處置的危險事件。包括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以及其他事件。
1.5.2 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臺風、冰雹等氣象災害,火山、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質災害,風暴潮、海嘯等海洋災害,森林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
1.5.3 事故災難。主要包括民航、鐵路、公路、水運等重大交通運輸事故,工礦企業、建設工程、公共場所發生的各類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響和損失的供水、供電、供油和供氣等城市生命線事故以及通訊、信息網絡、特種設備等安全事故,核與輻射事故、危險化學品事故,重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等。
1.5.4 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突然發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重大動物植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
1.5.5 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發公共事件、恐怖襲擊事件、經濟安全事件以及規模較大的群體性事件等。
1.5.6 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性質、社會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將突發公共事件分為一般嚴重(Ⅳ級)、比較嚴重(Ⅲ級)、相當嚴重(Ⅱ級)和特別嚴重(Ⅰ級)等四級。
1.5.7 一般性(包括一般嚴重、比較嚴重)突發公共事件是指對人身安全、社會財產及社會秩序影響相對較小的突發公共事件,由事發地市、縣級人民政府處置;相當嚴重突發公共事件是指對人身安全、社會財產及社會秩序造成重大損害的突發公共事件,由省人民政府處置;特別嚴重突發公共事件是指對人身安全、社會財產及社會秩序造成嚴重損害的突發公共事件,由省人民政府處置或者省人民政府報請國務院、國務院有關職能部門協調處置。
1.6 適用范圍
1.6.1 本預案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的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1.6.2 省總體應急預案是制定省專項應急預案的依據,省專項應急預案是省總體應急預案的組成部分。
2.組織機構與職責
2.1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
2.1.1省人民政府設立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作為省政府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議事、決策、協調機構。其主要職責是:(一)定期召開會議,聽取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有關突發公共事件預防、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與重建工作的匯報,分析有關突發公共事件的重要信息、發展趨勢;(二)審議、決定突發公共事件應對工作中的重大事項,統一領導和協調全省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機構;(三)決定啟動預警和省專項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四)組織力量處置相當嚴重、特別嚴重的突發公共事件;(五)檢查、督促各級各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維護社會穩定、保障人身及社會財產安全的法律和政策,及時協調應急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2.1.2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由省長、副省長、省軍區司令員、武警海南總隊總隊長、省人民政府秘書長組成,主任由省長擔任,副主任由常務副省長擔任。
2.1.3在省政府辦公廳內設海南省應急管理辦公室,加掛海南省專項應急指揮聯動中心的牌子,增加辦公廳應急管理的職能。應急管理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一)督促落實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作出的決定和指示;(二)擬訂或者組織和實施擬訂政府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工作規劃和應急預案;(三)督促檢查政府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應急預案的制訂、修訂和執行情況,并給予指導;(四)督促檢查政府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和有關專業機構的突發公共事件監測、預警工作情況,并給予指導;(五)匯總有關突發公共事件的各種重要信息,進行綜合分析,并提出建議;(六)承擔本級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統一信息系統、應急指揮系統的日常管理工作;(七)監督檢查、協調指導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突發公共事件預防、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與重建工作;(八)組織制訂安全常識、應急知識的宣傳培訓計劃和應急救援隊伍的業務培訓、演練計劃,報省政府批準后督促落實;(九)根據應急預案的規定,明確指揮部人員和相關部門在處置突發公共事件工作中的職責;(十)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2.1.4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為應急事件信息處理中心,負責應急信息收集、上傳、協同和傳播,對應急信息進行綜合、調查、分析、評估與判定。利用政府政務網,建立應急信息共享網絡,配置無線、有線通訊和衛星通信網絡等相應的技術裝備,統一接受信息,傳達命令,保證指揮的權威性。
2.1.5整合現有資源,建立統一、綜合的單點報告和單點發布命令的指揮系統,提高政府快速反應能力。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設立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聯動指揮中心(與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合署辦公),是省人民政府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指揮機構。其主要職責是:突發公共事件發生時,按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的指令,對全省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組織整合、資源整合、行動整合、技術整合,統一指揮全省I 、II級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2.1.6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聯動指揮中心,根據不同突發公共事件的性質和社會危害程度,由省長或者分管副省長擔任總指揮長。發生相當嚴重(Ⅱ級)突發公共事件時,一般由分管副省長擔任總指揮長;發生特別嚴重(I級)突發公共事件時,由省長擔任總指揮長。
2.1.7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聯動指揮中心成員由省長或者分管副省長、省軍區司令員或者副司令員、武警海南總隊總隊長或者副總隊長、省人民政府秘書長和分管副秘書長、省公安廳廳長以及主管部門負責人等組成。當發生耦合事件,同時啟動兩個以上專項預案時,應當對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聯動指揮中心成員進行整合。
2.1.8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設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由社會管理、綜合減災、社會安全、公共衛生等相關領域的技術和管理專家組成,其主要職責是:(一)為突發公共事件處置提出決策咨詢和工作建議;(二)對突發公共事件處置進行技術指導;(三)參與專項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的相關工作;(四)參與分析本省突發公共事件的現狀及趨勢;(五)參與擬定、修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工作;(六)為公眾提供突發公共事件有關防護措施的技術咨詢。
2.1.9各市、縣人民政府設立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及相關機構,在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和地方政府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2.2組織體系框架描述
詳見附件1。
2.3應急聯動機制
2.3.1建立政府部門應急聯動制度。制定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責任卡,明確牽頭部門和支持協作部門的職責、權限和處置程序。(見附件2)
2.3.2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中國人民解放軍駐瓊部隊、駐瓊武警總隊和民兵、預備役部隊、中央駐瓊單位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參加和配合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
2. 4部門應急直接責任分工
省公安廳負有直接處置責任的事項:
1.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刑事案件;
2.人質綁架;
3.化學、生物、放射性和有毒物質造成的危機事件;
4.火災;
5.爆炸及爆炸物恐嚇;
6.計算機病毒攻擊;
7.道路交通事故;
8.恐怖襲擊事件;
9.劫機事件;
10.人為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偵查;
11.異常天氣(臺風、暴雨、濃霧)條件下的公共秩序;
12.事故災難;
13.災害現場安全控制、交通管制、圍觀人群疏散和控制;
14.群體性突發事件以及公共場所密集人群騷動、擁擠、踩踏事故等。
省外事僑務辦公室負有直接處置責任的事項:
涉外、涉僑突發事件,各類突發事件中涉外、涉僑事務的處理。
省國土環境資源廳負有直接處置責任的事項:
1.核事故、核輻射事故,放射性污染物事故,危險廢棄物污染事故,礦產資源開發不當造成的事故和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質災害,區域、流域性惡性水污染、環境污染、大氣污染等生態破壞事故等;
2.海洋環境污染事故(海岸工程和陸源污染)。
省農業廳負有直接處置責任的事項:
農作物自然及生態災害、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事件、畜禽傳染病疫情,農作物疫情,涉及農業有害生物侵入事件。
海南海事局(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負有直接處置責任的事項:
1.海洋環境污染(船舶和港口海域污染);
2.船舶、設施在海上發生火災、爆炸、碰撞、擱淺、沉沒事故,油類物質和危險化學品水上泄漏事故,民用航空器海上遇險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事件的海上搜尋救助、打撈。
省交通廳負有直接處置責任的事項:
1.因氣象災害、火山、破壞性地震、地質災害以及?;愤\輸交通事故造成的高速及干線公路癱瘓處置和修復,公路交通、內河水路交通處置;
2.車站線路異常人群擁擠事故處置;應急事件交通工具和道路保障等。
省水務局(省防汛抗旱指揮部)負有直接處置責任的事項:
水旱災害,臺風、冰雹等氣象災害,水電開發造成的地質災害、環境生態災害,城市供水、排水系統事故,河流和水庫水位監測、預警和水庫大壩的緊急修復。
省衛生廳(省疾病控制中心)負有直接處置責任的事項:
1.傳染病疫情;群體不明原因疾?。皇吃葱约不?;
2.食品安全事故、職業中毒和其他影響公眾健康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以及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等受害人群和地區緊急醫療救助、衛生防疫、衛生環境控制、醫院準備、尸體消毒處理等。
省通信管理局負有直接處置責任的事項:
通信網絡事故、互聯網網絡與信息安全事故,地面、海底通信線路和設施事故,以及應急處置所需的公共或特種(衛星電話、移動機站等)通信保障。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有直接處置責任的事項:
1.礦山生產安全事故、危險化學品事故,油氣田事故,企業安全生產事故,陸上石油天然氣開采及儲運事故、海洋石油天然氣作業事故,生產事故調查處理;
2.因氣象災害、火山、破壞性地震、地質災害以及危化品運輸交通事故造成的鐵路癱瘓處置和修復,鐵道列車運行和線路事故的處置。
省人事勞動保障廳負有直接處置責任的事項:
涉及人事勞動保障方面的群體性事故。
省民族宗教事務廳負有直接處置責任的事項:
涉及宗教方面的群體性事件。
省紅十字會(紅新月會)負有直接處置責任的事項:
災難事故、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對傷病人員和其他受害者進行救助支援,救助難民和賑濟災民,開展募捐工作。
省郵政局負有直接處置責任的事項:
涉及郵政應急事件以及應急處置中的郵政協助。
省教育廳負有直接處置責任的事項:
涉及學校的突發事件處置;緊急狀態下的兒童保障和學校上課恢復措施。
省糧食局負有直接處置責任的事項:
1.糧食市場告急,糧食脫銷,群眾集中購糧事件;
2.實施糧食調運和加工、糧情監測等措施;自然災害、事故災難中受災居民的糧食保障等。
省消防局(省公安消防總隊)負有直接處置責任的事項:
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的火災撲救、遇險人員和有限空間人員營救。
省新聞辦負有直接處置責任的事項:
1.歸口管理本行政區緊急狀態下的新聞報道工作;
2.提出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新聞報道意見;做好本行政區緊急處置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情況的新聞發布工作;
3.協調新聞媒體做好新聞報道工作。
民航海南安監辦(美蘭機場、鳳凰機場)負有直接處置責任的事項:
空難,航空器、機場事故,大量航班延誤造成人群聚集事件,以及應急航空運輸保障。
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有直接處置責任的事項:
電梯、鍋爐等特種設備事故,應急物資及產品生產的質量監督,食品質量安全事故。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有直接處置責任的事項:
緊急狀態下的市場秩序監管和流通商品質量監管。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有直接處置責任的事項:
1.緊急狀態下的食品、藥品監管;
2.藥品和醫療器械的緊急生產、儲備、采購、調度;
3.因藥品和醫療器械事故引發的群體事件。
省文化廣電出版體育廳負有直接處置責任的事項:
廣播電視安全播出事故;大型文藝演出、大型體育賽事及群眾體育活動引發的停演、停賽等。
省信訪局負有直接處置責任的事項:
信訪引發的群體性上訪事件。
省地震局負有直接處置責任的事項:
地震災害,火山爆發的預防、預報,以及災害現場應急救援保障。
省林業局負有直接處置責任的事項:
森林火災,野生動植物災害,涉及林業外來有害生物侵害事件。
省金融辦負有直接處置責任的事項:
1.暴發區域性金融風險和金融危機;
2.因兌付和金融機構撤銷(關閉)以及上市公司暫停和終止上市引發的債權人、股民恐慌擠兌事件;
3.金融機構重大被盜、被搶事件和特大詐騙事件;
4.支付清算計算機系統事故的危機處置;發行庫、發行基金調運、供應危機和金融機構大面積支付危機的處置。
省建設廳負有直接處置責任的事項:
建筑物倒塌和建設工程安全事故,城市供氣系統事故和城市橋梁事故的處置和修復。
省海洋與漁業廳負有直接處置責任的事項:
1.風暴潮、海浪、海嘯等海洋災害的預報、預警;
2.赤潮災害防治;海洋環境污染事故(漁船及漁業水域污染、海洋工程和海洋傾倒污染),海上石油勘探開發溢油事故。
省發展與改革廳負有直接處置責任的事項:
1.電網停電事故,以及應急電力供應保障;
2.煤電油運綜合協調;應急物資(專用、通用物資)以及基本生產生活資料的緊急生產、儲備、采購、征用、調度;
3.制定恢復重建經濟政策,制定市場監控、價格緊急措施和非常措施等。
省商務廳負有直接處置責任的事項:
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保障,緊急進口事項。
省財政廳負有直接處置責任的事項:
1.將省級負擔的應急資金列入部門預算(日常應急管理費用、預案編制修訂審查費用和預案大型演練費用等);大型綜合演練單獨按項目預算安排,一般演練在正常工作經費中列支。將省級負擔的應急準備金在省長預備費和救災資金中列支。
2.費用的緊急撥付(救援隊伍啟動費用、現場救援費用、緊急生產啟動費用、應急設備物資調運準備金、征用非政府設備物補償金和賠償金、受災居民傷病醫治、生活補助金等)。
省氣象局負有直接處置責任的事項:
氣象災害預報、預警。
省民政廳負有直接處置責任的事項:
1.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等受害人群飲用水和食品、糧食等救助;
2.避難場所的準備和確定;
3.帳篷調配和臨時房屋的征用;尸體處理。
省科技廳負有直接處置責任的事項:
重大應急技術規劃,組織緊急攻關、技術咨詢等。
3.信息與報告
3.1信息監測與預測
3.1.1對多發、易發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相關企事業單位建立專職或者兼職信息報告員制度。
3.1.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突發公共事件監測制度,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種類和特點建立健全監測網絡,劃分監測區域,確定監測點,明確監測項目,提供必要的設備、設施,配備專、兼職人員,對有關突發公共事件進行監測。
3.1.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政府有關部門和專業機構應當通過常規信息監測與對突發公共事件易發地的信息監控,通過多種途徑廣泛收集有關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做好種類信息的分析、評估與判定工作,并建立有關制度,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有關突發事件信息。
3.2報告
3.2.1監測機構、監測網點、專兼職信息報告員和其他負有監測職責的單位和及其工作人員,發現突發公共事件可能發生、即將發生或已經發生的,應當在第一時間(最遲不得超過4小時)通過應急信息共享網絡和專門通信系統向政府主管部門和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報告。
3.2.2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接到突發公共事件可能發生、即將發生或已經發生的報告后,應當按應急信息上行快速報告渠道,在第一時間(最遲不得超過4小時)同時向政府主管部門和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報告。
3.2.3其他單位和個人發現突發公共事件可能發生、即將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有義務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報告或通過“110”、“119”、“120”、“122”、“12395”等報警電話和其他各種途徑報警。今后本省將逐步使用統一的'110'報警電話報警。
3.2.4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收集的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及時進行分析,必要時可以組織相關部門、有關專家進行咨詢,對發生突發公共事件的可能性進行評估;認為可能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應當向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報告,同時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市、縣人民政府通報。
3.2.5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關機構和人員報告獲得的有關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應當做到客觀、真實、及時,不得遲報、漏報、謊報、瞞報。
3.3信息共享和處理
3.3.1按照統籌規則、資源共享,條塊結合、互動共贏,平戰結合、緊急響應,安全高效、各具特色的原則,以海南省人民政府公眾信息網、各市、縣政務網為依托,建設應急信息共享網絡系統,構建覆蓋省、市、縣信息監測預警網絡,并向鄉(鎮)、村和城市社區延伸,實現互聯互通、信息共享。應急信息系統由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維護和管理。
3.3.2省人民政府各應急處置工作職能部門要按照自身監測、預警、接警、傳遞和報送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的有關制度規定,及時向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報送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確保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3.3.3信息的報送和處理,應當堅持第一時間原則、允許越級原則、限定時間原則和及時核查的原則。
3.3.4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收集各類基礎信息和動態信息后,應迅速進行信息處理,在2小時內上報省人民政府及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并通報各聯動單位。
3.3.5發生II級和I級突發公共事件后,事發地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應按規定及時將信息報到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并隨時續報現場采集的相關動態信息。要組織有關專家迅速對災情信息進行分析、評估,比選提出緊急處置方案和建議,供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指揮決策參考。各職能部門要及時、主動為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的緊急決策提供信息服務和支持。
3.3.6死亡、受傷和失蹤人員的數量、姓名等信息,由事件單位提供,現場指揮部掌握并發布。發生涉外突發公共事件,需向港、澳、臺有關機構或有關國家通報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3.3.7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涉及或影響到本省行政區域外時,按照事件的實際級別與相關省、市實行對等通報。發生IV級、III級事件時,由事發地市、縣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及時通報相關市、縣級人民政府;發生 II級和I級事件,由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及時通報相關市、縣級人民政府。向本行政區域外的相關省、市各級政府通報突發公共事件信息,須經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決定,由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辦理。
4.預警
4.1預警級別
4.1.1根據可能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的嚴重性、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態勢,將突發公共事件預警級別劃分為四級:一般(Ⅳ級)、較重(Ⅲ級)、嚴重(Ⅱ級)和特別嚴重(Ⅰ級),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
4. 1. 2四級適用于威脅程度一般,可能發生或者即將發生造成一般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或對社會造成一定影響的突發公共事件
4.1.3三級適用于威脅程度較高,可能發生或者即將發生造成較重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或對社會造成較大影響的突發公共事件。
4.1.4二級適用于威脅程度很高,可能發生或者即將發生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或對社會造成嚴重影響的突發公共事件。
4.1.5一級適用于威脅程度很嚴重,可能發生或者即將發生造成群死群傷和財產損失特別嚴重或對社會造成特別嚴重影響的突發公共事件。
4.1.6突發公共事件的預警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機構通過《海南日報》或者海南廣播電視臺統一發布。
4.2預警期的措施
4.2.1進入預警期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預警級別和實際需要采取以下措施:(一)及時向社會發布可能受到突發公共事件危害的警告或者勸告,宣傳應急和防止、減輕危害的常識;(二)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發公共事件危害的人員和重要財產,并進行妥善安置;(三)要求各類應急救援隊伍和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四)調集所需應急物資和設備;(五)確保通訊、交通、供水、供電、供氣、供暖等公用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4.2.2進入預警期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采取更加嚴格的防范控制措施,防止事態的發生、發展;政府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堅守崗位,積極履行職責。
4.3預警的解除
4.3.1發布突發公共事件警報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事態的發展,適時調整預警級別并重新發布。有關情況證明不可能發生突發公共事件的,發布警報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宣布解除警報;已經宣布進入預警期的,應當立即宣布終止預警,解除已經采取的有關措施。
5.應急響應
5.1分級響應與基本應急
5.1.1一旦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啟動相應級別的專項應急預案進行處置。發生IV級、III級事件,啟動市、縣級人民政府應急預案進行處置;發生II級、I級事件,啟動省專項應急預案進行處置。
5.1.2發生跨區域、跨行業的突發公共事件時,事發地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及時取得聯系,相互溝通和協調,了解和掌握事件信息。省外發生涉及本省的 II級和I級突發公共事件時,視具體情況,按照有關規定,啟動有關專項預案配合進行處置。
5.1.3發生特別嚴重涉外突發公共事件時,省臺辦、省外宣辦、省外事僑務辦、省公安廳、省商務廳、省教育廳、省旅游局等部門要根據緊急處置工作需要和部門職責分工,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5.1.4事發地市、縣人民政府應急反應
相當嚴重、特別嚴重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事發地市、縣人民政府應立即采取措施,啟動本級政府應急預案全力進行處置,及時控制事態,同時向省人民政府和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報告先期處理情況。事發地人民政府主要領導應趕赴現場,指揮有關應急救援隊伍進行先期處置,控制事態發展,努力減少損失。同時組織力量對事件的性質、類別、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進行評估,并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和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報告。根據實際情況,采取下列應對措施:(一)實施緊急疏散和救援行動,組織群眾開展自救互救;(二)緊急調配轄區應急資源用于應急處置;(三)依法劃定警戒區域,采取必要強制驅離、封鎖、隔離、管制等措施;(四)對現場實施動態監測,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五)向公眾發出危險或避險警告;(六)本級人民政府自身無法有效控制事態發展的,及時請求省人民政府給予支援。影響或可能影響其他市、縣的,事發地市、縣人民政府應及時通報相關市、縣人民政府;(七)其他必要的先期處置措施。
5.1.5省人民政府應急反應
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省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接到相當嚴重、特別嚴重突發公共事件報告后,應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影響范圍和可控性,采取如下對策:(一)對事發地市、縣人民政府作出具體的處置指示,責成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立即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二)派出工作組、專家組或有關部門負責同志趕赴事發地進行指導和督查;(三)調集專業處置力量和搶險救援物資增援,必要時請求軍隊和武警部隊給予支援;(四)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長赴事發地,靠前指揮。必要時,省長親臨一線指揮;(五)批準啟動省專項應急預案,專項應急指揮機構立即開始運作。未設立專項應急指揮機構的,由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或分管副省長負責組織指揮,必要時可成立臨時應急指揮機構;(六)及時向國務院和省委報告。必要時,請求國務院或有關部委給予支持。同時,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及時將省應急決定傳達到事發地市、縣人民政府、省有關專項應急指揮機構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并督辦落實情況;加強與事發地和有關方面的聯系,掌握事件動態信息,及時向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報告,為省應急委的決策提出參考意見。
5.1.6專項應急預案啟動后,擔任指揮長的省長或分管副省長應迅速了解事件基本情況和先期處置情況,組織事發地市、縣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預案部署行動方案,責成各有關部門和單位的領導及工作人員按照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聯動和協作的職責分工,立即開展應急處置、應急保障等工作,保證組織到位、應急救援隊伍到位、應急保障物資到位。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聯動和協作的職責分工由各專項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