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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浙江省大鯢馴養繁殖審批條件與流程》和《浙江省大鯢經營利用審批條件與流程》的通知(浙海漁政〔2012〕57號)

   2013-03-14 695
核心提示:  各市、縣(市、區)漁業主管局:  為進一步規范大鯢利用特許行為,促進大鯢資源保護和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

  各市、縣(市、區)漁業主管局:

  為進一步規范大鯢利用特許行為,促進大鯢資源保護和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利用特許辦法》等有關規定,我局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大鯢馴養繁殖審批條件與流程》和《浙江省大鯢經營利用審批條件與流程》,并經全省大鯢管理工作會議充分討論,現予印發,請遵照實施。

  浙江省海洋與漁業局

  2012年12月12日

  浙江省大鯢馴養繁殖審批條件與流程

  一、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十七條: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持有許可證。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十七條:馴養繁殖國家二級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的,應當持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馴養繁殖許可證。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利用特許辦法》第十五條:從事水生野生動物馴養繁殖的,應當經省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取得《馴養繁殖證》后方可進行。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利用特許辦法》第四條:審批機關在批準馴養繁殖、經營利用重要水生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等特許申請前,應當委托國家瀕危水生野生動物物種科學委員會對特許申請進行評估。評估未獲通過的,審批機關不得批準。

  5、農業部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辦公室《關于印發“大鯢保護和特許管理工作會議紀要”的函》(農漁野函〔2012〕2號):對于在所屬省內經營大鯢的企業,由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程序直接審批。

  二、審批條件

  凡欲在我省從事大鯢馴養繁殖的單位,都必須申請取得由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含被委托有權辦理此項業務的地方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下同)依法核發的《水生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以下簡稱:大鯢《馴養繁殖證》)。申請大鯢《馴養繁殖證》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馴養繁殖場應遠離各種污染源,環境安靜,符合大鯢日常生長所需,已有或擬建養殖池總面積不少于2000平方米。

  (二)擬馴養繁殖的大鯢來源合法、產地清晰(應建立完整和可追溯的技術檔案),擬養殖大鯢數量不少于2000尾或親鯢不少于200尾。

  (三)馴養繁殖的水質不低于《GB 3838—2002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中Ⅱ類標準,且水源充足、水質清新,pH值6.5~7.5,溶解氧不低于6.0mg/L。使用同一河流水源的兩養殖場,間隔距離應不少于10公里(申請在后者讓前者)。

  (四)具備一定的大鯢馴養繁殖技術,主要技術負責人具本專業中級以上職稱、大專以上學歷或三年以上大鯢馴養繁殖工作經歷。由技術依托單位提供技術支持的,須與技術依托單位簽訂不少于三年的技術合作協議,且技術依托單位取得大鯢《馴養繁殖證》應在三年以上。

  (五)具備一定的資金實力,可滿足場地建設和馴養繁殖的資金需要。

  (六)馴養繁殖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明確,內部管理制度規范。

  三、申請材料

  申請馴養繁殖大鯢的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向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經當地縣級及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利用特許證件申請表》(附后)。

  (二)技術可行性報告。內容包括:

  1、馴養繁殖場地理位置及平面布局圖;

  2、擬馴養繁殖的種類、數量及物種來源;

  3、馴養繁殖場所和設施情況;

  4、水質分析報告(原件與復印件);

  5、主要技術負責人技術資格證明(原件與復印件);

  6、其他工作人員情況;

  7、相關管理制度等。

  (三)物種合法性證明材料(大鯢苗種采購合同、供貨方的經營利用許可證等);

  (四)申請人營業執照或工商部門預登記證明、法人代表身份證(原件與復印件)。

  四、工作流程

  (一)預審批

  為保證申請人在建場后能順利取得大鯢《馴養繁殖證》,在準備建場時,應先取得由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預審批文件。基本程序是:

  申請人按照“審批條件”和“申請材料”要求,向當地縣級及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遞交申請可行性報告;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并報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申請材料后,在1個月內組織有關專家到現場實地察看、評估。現場察看、評估完成后,依據專家察看、評估意見,于10個工作日內出具預審批文件。

  準予建設的,申請人應當按照預審批意見要求,在12個月內完成馴養繁殖場的建設工作(若有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應事先提出申請)。

  (二)審批。

  申請人完成建設后,應向當地縣級及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遞交正式申請材料;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并報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指派有關人員到現場驗收,根據驗收意見,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許可的決定。

  若建設內容符合預審批文件等要求,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許可。

  (三)年審。

  大鯢馴養繁殖許可證有效期不超過5年,并實行年審制度。每年12月份作為年審月,在此期間,持證單位應向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年審申請,報送年度馴養繁殖情況(內容包括大鯢數量、場地設施、技術人員變化情況等)。

  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審批、年審等環節收取相關費用(目前均不收取)。

  五、管理基本要求

  取得大鯢馴養繁殖許可證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開展馴養繁殖活動,并建立馴養繁殖生產操作規程、產品質量管理制度和完整、可追溯的檔案資料,并接受當地漁政部門的日常監督檢查。

  各馴養繁殖單位要加強大鯢馴養繁殖質量管理,按照綠色無公害水產品標準,實行健康馴養繁殖,嚴禁使用違禁藥物,確保大鯢產品質量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

                                   利用特許證件申請表

申請單位:
聯系電話:
申請單位法人代表:
身份證號:
申請單位地址:
郵編:
申請內容:□馴養繁殖         □經營利用        □(其他)         
序號
物種學名
類 型
數量
或重量
來 源
來源地
獲取日期
1
2
 
3
 
4
 
審核機關意見:
                                      審核人: 
                                                (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審批機關意見:
                                      簽發人: 
                                                (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浙江省大鯢經營利用審批條件與流程

  一、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二條:需要出售、收購、利用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準。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十八條:需要出售、收購、利用國家二級保護水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須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經其批準。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利用特許辦法》第二十二條:因科研、馴養繁殖、展覽等特殊情況需要進行出售、收購、利用水生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的,必須經省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取得《經營利用證》后方可進行。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利用特許辦法》第四條:審批機關在批準馴養繁殖、經營利用重要水生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等特許申請前,應當委托國家瀕危水生野生動物物種科學委員會對特許申請進行評估。評估未獲通過的,審批機關不得批準。

  5、農業部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辦公室《關于印發“大鯢保護和特許管理工作會議紀要”的函》(農漁野函〔2012〕2號):對于在所屬省內經營大鯢的企業,由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程序直接審批。

  二、審批條件

  凡欲在我省境內從事大鯢及其產品經營利用的單位,都必須申請取得由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含被委托有權辦理此項業務的地方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下同)核發的《水生野生動物經營利用許可證》(以下簡稱:大鯢《經營利用證》)。申請大鯢《經營利用證》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營利用的大鯢及其產品限于人工馴養繁殖的子二代及子二代以后個體和人工馴養繁殖的子一代大鯢經專家組鑒定為不孕不育的個體或傷殘且不可康復個體。

  (二)按經營利用方式不同,申請人應至少具備其中一項條件:

  1、經營利用大鯢苗種的馴養繁殖單位須持有大鯢《馴養繁殖證》,具有穩定的繁殖技術,并連續兩年每年繁殖大鯢苗種在4000尾以上。

  2、經營利用商品大鯢的馴養繁殖單位須持有大鯢《馴養繁殖證》并進行正常養殖4年以上,并有尾重1.5公斤以上商品大鯢超過2500尾。

  3、餐飲經營利用的申請單位必須是星級以上賓館、飯店或省級“農家樂”餐飲單位,且有穩定合法的進貨渠道(至少與一家已取得大鯢《經營利用證》的馴養繁殖單位簽訂有3年以上供貨協議)。

  三、申請材料

  申請經營利用大鯢及其產品的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向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經當地縣級及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利用特許證件申請表》(附后)。

  (二)技術可行性報告(限馴養繁殖單位提供)。內容包括:

  1、馴養繁殖場地理位置及平面布局圖;

  2、馴養繁殖場所和設施情況;

  3、馴養繁殖情況;

  4、主要技術負責人技術資格證明(原件與復印件);

  5、其他技術力量情況;

  6、大鯢《馴養繁殖證》及年審情況(復印件);

  7、相關管理制度等。

  (三)申請人營業執照、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

  (四)審批條件是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四、工作流程

  (一)審批

  1、申請全國范圍的經營利用許可證:申請人直接向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遞交申請材料,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上報農業部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辦公室,根據其評估意見,作出是否予以批準的決定。

  2、申請全省范圍的經營利用許可證:申請人應向當地縣級及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遞交申請材料;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并報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申請材料后,在1個月內組織有關專家到現場實地察看、評估。現場察看、評估完成后,依據專家察看、評估意見,于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批準的決定。

  (二)年審

  大鯢經營利用許可證有效期不超過5年,并實行年審制度。每年12月份作為年審期,在此期間,持證單位應向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年審申請,報送經營利用情況。大鯢及其產品的經營利用實行年度計劃與限額管理,在許可證年審時,由經營利用單位向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下一年度可利用額度。

  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大鯢經營利用年審環節收取水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費(目前暫不收取)。

  五、管理基本要求

  取得大鯢經營利用許可證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開展經營利用活動,并建立規范的銷售管理制度和完整、可追溯的檔案資料,并接受當地漁政部門的日常監督檢查。

  各經營利用單位要增強社會責任感,強化行業自律,在追求效益的同時,自覺遵守行業規范。已取得大鯢經營利用許可證的馴養繁殖單位要帶頭承擔大鯢增殖放流苗種認購任務,并每年按年度經營利用尾數的1%(最多不超過200尾),捐贈大鯢苗種或等額資金用于大鯢增殖放流,以恢復野外資源,提高大鯢種群保護水平。



 
地區: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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