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人民政府,市食藥安委各成員單位,市紀委監委,民航華東管理局:
2020年7月30日,市政府常務會議原則同意修訂《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專項應急預案》。根據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同意〈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專項應急預案〉的通知》(滬府辦〔2020〕52號)的要求,現將修訂后的《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專項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2020年9月9日
(此件公開發布)
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專項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事故分級
1.5 工作原則
2 組織體系
2.1 領導機構
2.2 應急聯動機構
2.3 指揮機構
2.4 專家機構
3 監測預警
3.1 預警監測
3.2 預警級別
3.3 預警信息發布
3.4 預警級別調整
3.5 預警響應
4 應急處置
4.1 事故報告與通報
4.2 事故評估
4.3 應急響應
4.4 應急處置措施
4.5 檢測分析評估
4.6 響應級別調整及終止
4.7 信息發布
5 后期處置
5.1 善后處置
5.2 獎懲
5.3 總結
6 應急保障
6.1 信息通信保障
6.2 醫療衛生保障
6.3 人員及技術保障
6.4 物資與經費保障
6.5 社會動員保障
6.6 交通運輸保障
6.7 治安保障
7 附則
7.1 宣傳教育
7.2 培訓演練
7.3 預案管理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本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機制,有效預防、精準應對食品安全事故,迅速、有序、高效地組織應急處置工作,最大程度地減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確保人民健康和城市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和《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等。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市食品安全事故的預防及應對工作。
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對人體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對《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中規定的由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負責處置的事故,依照其規定執行。《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或本市其他專項應急預案啟動后,需要同時啟動本預案進行配合的,按照本預案規定的程序啟動。
對未達到Ⅳ級且致病原因基本明確的食品安全事故,由事發地所在的區市場監管局會同衛生健康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等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條、《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第七十三條的規定處理,無需啟動市級應急預案。
1.4 事故分級
根據《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級,即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級)、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級)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級)。
事故等級的核定標準見附件1。
1.5 工作原則
人民至上、預防為主、科學評估、快速反應、依法處置、精準應對、社會動員、聯防聯控。
2 組織體系
2.1 領導機構
《上海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明確,本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統一領導;市政府是本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構;市應急委決定和部署本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務由市應急局負責。
2.2 應急聯動機構
市應急聯動中心設在市公安局,作為本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聯動先期處置的職能機構和指揮平臺,履行應急聯動處置較大和一般突發公共事件、組織聯動單位對特大或重大突發公共事件進行先期處置等職責。各聯動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突發事件的應急聯動先期處置工作。
2.3 指揮機構
2.3.1 指揮部設置
一旦發生特別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市政府根據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食藥安辦”)的建議和應急處置需要,視情成立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應急處置指揮部”),對本市特別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實施統一指揮。市應急處置指揮部總指揮由市領導確定,成員由相關部門和單位領導組成,設立地點根據處置需要確定。
根據特別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發展態勢和處置需要,由事發地所在區政府和市食藥安辦負責設立現場指揮部。在市應急處置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具體組織實施現場應急處置。
2.3.2 工作機構
上海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市食藥安委”)協調指導特別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處置工作。市食藥安辦承擔本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負責食品安全工作的常態應急管理,同時承擔本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辦公室的相關工作。
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1)完善健全本市食品安全應急管理體系,推動食品安全應急能力建設;
(2)完善食品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加強風險評估和監測預警;
(3)完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機制,監督、指導、協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處置工作;
(4)對突發食品安全事件中涉及監管環節職責不清的事項,牽頭組織處置;
(5)指導食品安全輿情監測、處置,負責應急信息發布;
(6)定期組織開展食品安全事故應急培訓和演練,提高應急處置實戰能力;
(7)建立健全上下聯動、聯防聯控、群防群控的分工協作機制;
(8)受市委、市政府和市食藥安委委托的其他事項。
2.3.3 成員單位職責
各成員單位在市應急處置指揮部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并加強對事故發生地區政府有關部門的督促、指導,使其積極參與應急救援和事故處置工作。各成員單位名單及具體職責見附件3。
2.3.4 工作組設置及職責
根據事故處置需要,市應急處置指揮部可視情成立若干工作組,在市應急處置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開展工作,并隨時向市應急處置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工作開展情況。
(1)事故調查組
由市市場監管局牽頭,會同市衛生健康委、市農業農村委、上海海關、市公安局等相關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調查事故發生原因,評估事故影響,盡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調查結論,提出事故防范意見。對監管部門及其他部門相關人員涉嫌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等需要追責的,由市市場監管局牽頭將相關調查結果及追責意見移送監察機關依據有關規定辦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危害控制組
由市市場監管局、市農業農村委、市糧食物資儲備局、上海海關等事故發生環節的具體監管職能部門牽頭,召回、下架、封存有關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及相關產品,嚴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擴大。
(3)醫療救治組
由市衛生健康委牽頭,結合事故調查組的調查情況,制定醫療救治方案,對事故中出現的傷病員進行醫療救治。
(4)檢測評估組
由市市場監管局牽頭提出檢測方案和要求,組織實施相關檢測,綜合分析各方檢測數據,查找事故原因和評估事故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后果,為制定現場搶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參考。
(5)專家組
由市市場監管局牽頭組建,負責對食品安全事故影響范圍、發展態勢等作出研判,對追溯、召回、封存、阻斷問題食品和防治救治等相關工作提出意見建議。
(6)維護穩定組
由市公安局牽頭,加強治安管理,維護社會穩定。
(7)新聞宣傳組
由市政府新聞辦牽頭,會同市委網信辦、市食藥安辦、市市場監管局、市農業農村委、市衛生健康委、市商務委、市公安局、市糧食物資儲備局、上海海關等部門做好事故處置宣傳報道和輿論引導,并配合市應急處置指揮部辦公室做好信息發布工作。
2.4 專家機構
市食藥安辦負責組建食品安全專家庫,并將相關食品安全技術機構以及醫療衛生機構作為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
3 監測預警
3.1 預警監測
建立全市統一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報告網絡體系,加強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綜合利用,構建各有關部門、單位間信息溝通平臺,實現互聯互通和資源共享。
發揮明廚亮灶、智慧監管、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等系統在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中的作用,提升風險早期識別和預報預警能力。
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需要,市衛生健康委會同有關部門在綜合利用現有監測機構能力的基礎上,制定和實施本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建立覆蓋全市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監測體系。
3.2 預警級別
按照食品安全風險可能的危害性、緊急程度和發展態勢,將預警信息分為四級:Ⅰ級(特別嚴重)、Ⅱ級(嚴重)、Ⅲ級(較重)和Ⅳ級(一般),依次用紅、橙、黃、藍四色表示,并通報相關部門。
紅色預警(一級):威脅程度特別嚴重,預計將要發生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故會隨時發生,事態正在不斷蔓延。
橙色預警(二級):威脅程度嚴重,預計將要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即將發生,事態正在逐步擴大。
黃色預警(三級):威脅程度較重,預計將要發生較大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已經臨近,事態有擴大趨勢。
藍色預警(四級):威脅程度一般,預計將要發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即將臨近,事態可能會擴大。
有關監管部門發現食品安全隱患或問題,要及時通報市食藥安辦、市衛生健康委等有關部門,依法及時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市市場監管局組織專家對食品安全事故預警信息進行綜合評估,確定預警信息層級。預警信息分級評估標準見附件2。
3.3 預警信息發布
市食藥安辦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綜合分析,對可能具有較高安全風險的食品,提出并公布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預警信息的發布、調整和解除,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區域短信、警報器、宣傳車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也可通過本市設立的上海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中心發布。
3.4 預警級別調整
市食藥安辦可依據事態的發展、變化情況、影響程度和應急專家組的建議,經市食藥安委或市委、市政府批準后,適時調整預警級別,并及時通報各相關部門。
當確定食品安全事故事態完全控制或危險已經解除時,預警信息由市食藥安辦按照發布程序報經批準后,宣布解除預警,并通報相關部門。
3.5 預警響應
預警信息發布后,市食藥安辦、各區食藥安辦、各相關部門要立即響應。
(1)市食藥安辦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做好食品安全預警信息的宣傳與相關情況通報工作;密切跟蹤進展情況,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以及技術人員和專家學者,及時對食品安全預警信息進行分析評估,研判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可能性的大小、影響范圍、強度以及級別;對相關報道進行跟蹤、管理,防止炒作和不實信息的傳播。
(2)各區、各相關部門實行24小時值守,保持通信暢通,做好應急響應準備,確保有關人員能夠2小時內完成集結,確保防護設施、裝備、應急物資等處于備用狀態。
(3)對可能造成人體危害的食品及相關產品,相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可依法宣布采取查封、扣押、暫停銷售、責令召回等應急控制措施,并公布應急控制措施實施的對象、范圍、措施種類、實施期限、解除期限以及救濟措施等內容。預警解除后,由相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及時發布解除應急控制措施的信息。
4 應急處置
4.1 事故報告與通報
4.1.1 事故信息來源
(1)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單位及引發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報告的信息;
(2)醫療機構報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關技術機構監測和分析結果;
(4)經核實的公眾舉報信息;
(5)經核實的媒體披露與報道信息;
(6)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或其他省(區、市)通報的信息;
(7)世界衛生組織等國際機構、其他國家和地區通報的信息。
4.1.2 報告及通報的主體和時限
(1)食品生產經營者發現其生產經營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眾健康損害的情況和信息,應當在1小時內向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管局和負責本單位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有關部門報告。
(2)發生可能與食品有關的急性群體性健康損害的單位,應當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區市場監管局、衛生健康委報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療的單位,要按照國家衛生健康委有關規定,及時向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管局、衛生健康委報告。
(4)食品安全相關技術機構、有關社會團體及個人發現食品安全事故相關情況,應當及時向市、區市場監管局和衛生健康委報告或舉報。
(5)有關監管部門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或舉報,應當立即組織核查;初步核實后,立即通報同級食藥安辦和其他有關部門。市市場監管局、市衛生健康委、區市場監管局接到通報后,要及時調查核實,收集相關信息,并及時將有關調查進展情況向同級政府及食藥安辦、其他有關監管部門和上級部門報告。
(6)經初步核實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啟動應急響應的,由市市場監管局、區市場監管局報同級食藥安辦,并按照有關規定,向同級政府及上級主管部門提出啟動響應的建議。如為Ⅲ級及以上事故的,區食藥安辦和區市場監管局要立即向市食藥安辦、市市場監管局和區政府報告,市食藥安辦和市市場監管局接報后,在30分鐘內以口頭方式、1小時內以書面方式向市委、市政府報告。報國家主管部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要同時或先行向市委、市政府報告。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特殊情況,必須立即報告。
(7)食品安全事故涉及其他省(區、市)的,由市食藥安辦及時向相關省(區、市)有關部門通報信息,加強協作。
(8)食品安全事故涉及港、澳、臺地區人員或外國公民,或事故可能影響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有關機構或有關國家通報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4.1.3 報告內容
食品生產經營者、醫療、技術機構和社會團體、個人向市市場監管局或區市場監管局報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時,應當包括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和人數等基本情況。
市市場監管局或區市場監管局報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時,應包括信息來源、事故發生時間、地點、當前狀況、危害程度、先期處置等信息,減少初報審批層級,避免層層把關延誤初報時限。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事件發展情況后隨時上報,據事故應對情況可進行多次續報,內容主要包括事故進展、發展趨勢、后續應對措施、調查詳情、原因分析等信息。終報在突發事件處理完畢后按規定上報,應包括事故概況、調查處理過程、事故性質、事故責任認定、追溯或處置結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評價等。重特大突發事件發生時,至少每日報告情況,重要情況隨時報告。
4.2 事故評估
食品安全事故評估是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級別及確定應采取的措施而進行的評估。有關監管部門應當及時核實相關信息,并向市市場監管局或區市場監管局提供核實后的信息和資料,由市市場監管局或區市場監管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食品安全事故評估。評估內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導致的健康損害及所涉及的范圍,是否已造成健康損害后果及嚴重程度;
(2)事故的影響范圍及嚴重程度;
(3)事故發展蔓延趨勢。
4.3 應急響應
4.3.1 先期處置
事故發生單位和所在社區負有先期處置的第一責任。事發地所在區食藥安辦和市場監管局在得到報告后,應當承擔先期處置的職能,開展相關工作,并向上級部門報告信息。事發地所在區政府及有關部門在事故發生后,要根據職責和規定的權限,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組織群眾展開自救互救,控制事態并向上級報告。
市應急聯動中心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指揮、調度、協調各方面資源和力量,采取必要的措施,對特大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進行先期處置,上報現場動態信息。市場監管、公安、農業農村、海關、衛生健康委等部門以及各區政府等部門和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聯動處置。
一旦發生先期處置仍不能控制事態的緊急情況,市食藥安辦、市應急聯動中心等報請或由市委、市政府直接決定應急響應等級和范圍,啟動相應等級的應急響應并實施應急處置。
4.3.2 分級響應
根據食品安全事故分級情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響應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響應。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傳染病疫情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和《上海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項應急預案》等相關規定,開展疫情防控和應急處置。
發生在口岸等特殊區域的食品安全事故,由該區域管理部門與所在地區政府共同處置。
4.3.2.1 Ⅳ級應急響應
發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事發地所在區政府啟動Ⅳ級響應,組織、指揮、協調、調度相關應急力量和資源實施應急處置。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實施應急處置,并及時將處置情況向本級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4.3.2.2 Ⅲ級應急響應
發生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食藥安辦或由市食藥安辦指定的相關部門啟動Ⅲ級應急響應,視情成立市食藥安辦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并參照本預案開展組織應急處置,市食藥安辦及時將處置情況向本級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4.3.2.3 Ⅱ級應急響應
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食藥安辦報請市委、市政府批準并啟動Ⅱ級應急響應。市委、市政府根據市食藥安辦建議,視情成立市應急處置指揮部,負責統一組織、指揮、協調、調度相關應急力量和資源實施應急處置等工作。
4.3.2.4 Ⅰ級應急響應
發生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啟動Ⅰ級應急響應。市應急處置指揮部立即向國務院上報有關情況,在國家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并及時向國務院及有關部門、國家指揮部辦公室報告進展情況。
4.4 應急處置措施
事故發生后,根據事故性質、特點和危害程度,各相關部門單位依照有關規定,采取下列應急處置措施,以最大限度減輕事故危害:
(1)事故發生單位按照相應的處置方案,開展先期處置,并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
(2)衛生健康委有效利用醫療資源,組織指導醫療機構開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3)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通知后,對食品安全事故現場采取衛生處理等措施,并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市場監管、衛生健康、公安等部門依法予以協助。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及時向市場監管、衛生健康委提交流行病學調查報告。
(4)農業農村、海關、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依法強制性就地或異地封存事故相關食品及原料、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及時組織檢驗機構開展抽樣檢驗,待查明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或響應結束后,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徹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5)對確認受到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相關食品及原料,農業農村、海關、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要依法責令生產經營者召回、停止經營及進出口并銷毀。檢驗后確認未被污染的,予以解封。
(6)對涉嫌犯罪的,公安機關及時介入,開展相關犯罪行為偵破工作。
應急處置指揮機構及時組織研判事故發展態勢,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政府通報信息,提醒做好應對準備。事故可能影響到國(境)外時,及時協調有關涉外部門,做好相關通報工作。
發生特別重大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時,在市委、市政府統一領導下,依托聯防聯控工作機制,依靠人民群眾,發揮群眾和社區的主體作用,防控資源和力量下沉社區,落實社區防控措施,全面排查食品安全風險,做好基層防控工作。加大源頭嚴防、過程嚴管、風險嚴控,形成監管合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通報、聯合執法、隱患排查和事故處置等協調聯動機制,強化食品安全來源可溯、去向可追,加大食品安全問題線索的排查力度,及時受理和迅速處置12315平臺有關投訴舉報信息,對食品安全違法違規行為一查到底,違法違規行為和涉事主體,依法從嚴從重查處,對涉嫌違法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4.5 檢測分析評估
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及時對引發食品安全事故的相關危險因素進行檢測,專家組對檢測數據進行綜合分析和評估,分析事故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后果,為制定事故調查和現場處置方案提供參考。有關部門對食品安全事故相關危險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傷病人員救治、現場及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與環境、次生及衍生事故隱患消除等情況進行分析評估。
4.6 響應級別調整及終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處置過程中,要遵循事故發生發展的客觀規律,結合實際情況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應急響應級別,直至響應終止。
4.6.1 響應級別調整及終止條件
(1)級別提升
當事故的影響和危害進一步擴大,并有蔓延趨勢,情況復雜難以控制時,應當及時提升響應級別。
當學校或托幼機構、全國性或區域性重要活動期間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可相應提高響應級別,加大應急處置力度,確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維護社會穩定。
(2)級別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經研判認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級別評估標準以下或無進一步擴散趨勢的,可降低應急響應級別。
(3)響應終止
當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達到以下兩項要求,經分析評估認為可解除響應的,應當及時終止響應:
——食品安全事故傷病員全部得到救治,患者病情穩定24小時以上,且無新的急性病癥患者出現,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經過最長潛伏期無新病例出現;
——現場、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與環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關標準,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
4.6.2 響應級別調整及終止程序
應急處置指揮機構組織對事故進行分析評估論證。評估認為符合級別調整條件的,提出調整響應級別建議,報同級政府批準后實施并采取相應措施。評估認為符合響應終止條件時,提出終止響應的建議,報同級政府批準后實施。
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區政府有關部門的請求,及時組織專家為食品安全事故響應級別調整和終止的分析論證提供技術支持與指導。
4.7 信息發布
4.7.1 Ⅲ級、Ⅳ級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在市政府新聞辦指導下,由市食藥安辦或事發地所在區政府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發布。
4.7.2 Ⅰ級、Ⅱ級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在市有關部門、單位或事發地所在區政府的配合下,由市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發布。信息發布要及時、準確、客觀、全面。
5 后期處置
5.1 善后處置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積極穩妥、深入細致地做好善后處置工作,消除事故影響,恢復正常秩序。
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保險機構應當及時開展保險受理和保險理賠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結算由相關機構及個人墊付的前期治療費用,對受害人給予賠償,承擔受害人后續治療及保障等相關費用。
5.2 獎懲
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
對在食品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和處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表彰。
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況或者應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等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5.3 總結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處置工作結束后,市食藥安辦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對食品安全事故和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總結,分析事故原因和影響因素,評估應急處置工作開展情況和效果,提出對類似事故的防范和處置建議,形成總結報告上報市委、市政府。
6 應急保障
6.1 信息通信保障
市食藥安辦會同有關監管部門建立包括食品安全監測、事故報告與通報、食品安全事故隱患預警等內容在內的全市統一食品安全信息網絡體系;會同市衛生健康委建立健全醫療救治信息網絡,實現信息共享;負責食品安全信息網絡體系的統一管理。
市食藥安辦及有關部門設立信息報告和舉報電話,暢通信息報告渠道,確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時報告與相關信息的及時收集。
市經濟信息化委、市通信管理局、市文化旅游局等有關部門負責建立健全應急通信、應急廣播電視保障工作體系,完善公用通信網,建立有線與無線相結合、基礎電信網絡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系統,確保應急處置通信暢通。
6.2 醫療衛生保障
市衛生健康委、區政府和有關單位根據職責和食品安全事故情況,及時開展傷病員醫療救治、衛生處理等應急處置措施。市衛生健康委、市市場監管局、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等部門要根據本市應急物資儲備機制,按照實際情況和事發地區政府的需求,及時為受害地區提供藥品、醫療器械等衛生醫療設備。必要時,由紅十字會動員社會力量參與醫療衛生救助。
6.3 人員及技術保障
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要結合本機構職責,開展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培訓,加強應急處置能力建設,提高快速應對能力和技術水平。同時,要健全專家隊伍,為事故核實、級別核定、事故隱患預警及應急響應等相關技術工作提供人才保障。有關部門要加強食品安全事故監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等技術研發,促進國內外交流與合作,不斷開發和升級應急指揮決策支持系統的軟件和硬件技術,在信息集成、綜合評估的基礎上,實現智能化和數據化,確保決策的科學性。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術檢測、評估、鑒定,由有資質的機構承擔。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有資質的機構受指揮部委托,立即采集樣本,按照標準要求實施檢測,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學依據。
6.4 物資與經費保障
根據“分級管理”的原則,各級政府負責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所需設施、設備、物資(包括控制食品安全事故所需藥品、試劑、檢測設施等)的儲備、調撥和組織生產,按照國家和本市突發事件應對的有關規定,保障應急物資的儲備與調用,并在使用儲備物資后及時補充。
本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產品抽樣及檢驗等所需經費,應當按照事權和支出責任,列入同級財政年度預算予以保障。
6.5 社會動員保障
根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的需要,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協助參與應急處置,必要時依法調用企業及個人物資。在動用社會力量或企業、個人物資進行應急處置后,應當及時歸還或給予補償。
6.6 交通運輸保障
市交通委、市公安局、中國鐵路上海局集團、民航華東管理局等部門、單位要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運輸安全暢通。同時,依法建立應急運輸工具的征用程序,確保應急物資和人員能夠及時、安全送達。必要時,對現場及相關道路實行交通管制,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保證應急救援順利開展。
6.7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按照有關規定,參與現場處置和治安維護工作,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和設備的安全保護,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必要時,動員民兵預備役人員參與控制事態,維護社會秩序。
7 附則
7.1 宣傳教育
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要加強對廣大消費者的食品安全知識宣傳教育,公布有關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舉報電話等。要通過電視、廣播、報紙、互聯網、宣傳手冊等多種形式,對社會公眾廣泛開展食品安全應急知識的專業教育,宣傳科普衛生知識,指導群眾以科學的行為和方式對待食品安全事件,提高消費者的風險和責任意識,引導正確消費。食品安全應急處置期間,要引導事件涉及范圍內及鄰近地區居民予以配合,維護社會穩定,防止事態擴大。
7.2 培訓演練
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培訓,實行“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安全專業人員、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食品安全培訓,促進從業人員掌握食品安全相關工作技能,增強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責任意識,提高消費者的風險意識和防范能力。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按照“統一規劃、分類實施、分級負責、突出重點、適應需求”的原則,組織開展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演練,檢驗和強化應急準備及應急處置能力,并通過對演練過程的總結評估,完善應急預案。
7.3 預案管理
7.3.1 預案體系
本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體系包括市相關部門、市級基層應急管理單元、重大活動制定的各類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市級監管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及為應急預案提供支撐的工作手冊、事件行動方案、應急處置卡等文件。
各區食藥安辦參照本預案,確定本區域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體系。
7.3.2 預案編制
市食藥安辦負責組織本預案編制與修訂工作,根據實際情況,適時修訂本預案。
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廣泛聽取有關部門、單位和專家的意見。涉及其他單位職責的,應當書面征求相關單位意見。必要時,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各區食藥安辦根據本預案,制定相應的食品安全事故專項應急預案。
7.3.3 預案銜接與審批
各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銜接遵循“下級服從上級,專項服從總體,預案之間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則。市應急管理局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
食品安全事故專項應急預案應當由編制單位與同級應急管理部門聯合組織專家評審,并報同級政府批準,以政府辦公廳(室)名義印發實施,報上級市場監管部門備案。
印發實施的食品安全事故專項應急預案,應當在相關政府網站上予以公布。
7.3.4 預案評估與修訂
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結束后,市食藥安辦要在本級政府的領導下,組織有關人員對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置情況進行評估。評估內容主要包括事件概況、調查處置情況、醫療救治情況、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評價、應急處置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取得的經驗及預案改進建議。評估報告報本級政府。
本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定期評估制度,組織專家分析評價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優化和科學規范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修訂本應急預案:
(1)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2)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3)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4)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5)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6)在食品安全事故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需做重大調整的;
(7)預案編制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序、主要處置措施、響應分級標準等重要內容的,修訂工作應按照本預案“7.3.3 預案審批與銜接”部分有關要求組織進行。僅涉及其他內容的,修訂程序可適當簡化。
各級政府及其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等,可以向本預案編制單位提出修訂建議。
7.3.5 預案報備
市市場監管局、市衛生健康委、市農業農村委、市糧食物資儲備局、上海海關等部門、各區政府參照本預案,制定本部門和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或處置規程,并報送市食藥安辦備案。
7.3.6 預案實施
本預案由市食藥安辦組織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7.3.7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市食藥安辦負責解釋。
附件:1.食品安全事故分級標準
2.食品安全事故預警信息分級評估標準
3.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附件1
食品安全事故分級標準
根據《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質、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圍,本市食品安全事故分為四級:I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
一、特別重大(Ⅰ級)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2個以上省份或國(境)外(含港澳臺地區),造成特別嚴重健康損害后果的;或經評估認為事故危害特別嚴重的;
(2)1起食品安全事故出現30人以上死亡的;
(3)黨中央、國務院認定的其他特別重大級別食品安全事故。
二、重大(Ⅱ級)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2個以上區,造成或經評估認為可能造成對社會公眾健康產生嚴重損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2)發現在我國首次出現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健康損害后果,并有擴散趨勢的;
(3)1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數在100人以上并出現死亡病例;或出現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的;
(4)市委、市政府認定的其他重大級別食品安全事故。
三、較大(Ⅲ級)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2個以上區,可能造成健康損害后果的;
(2)1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數在100人以上;或出現死亡病例的;
(3)市委、市政府認定的其他較大級別食品安全事故。
四、一般(Ⅳ級)食品安全事故
(1)存在健康損害的污染食品,造成健康損害后果的;
(2)1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數在30人以上、99人以下,且未出現死亡病例的;
(3)區委、區政府認定的其他一般級別食品安全事故。
注:“以上”、“以下”均含本數。
附件2
食品安全事故預警信息分級評估標準
說明:通過綜合研判食品安全風險的“嚴重程度”和“發生概率”兩個指標,對食品安全事故預警信息進行評價和分級。
嚴重程度中的“一般”是指無顯性傷害,但長期使用可危害健康;“較重”是指導致輕度傷害,引發身體不適;“嚴重”是指可致重度或大面積傷害,引發嚴重疾病;“特別嚴重”是指直接導致死亡,或導致大面積嚴重中毒和疾病。評估嚴重程度時,一般同時考慮緊急程度因素。
發生概率中的“不太可能”是指在某些時候可能會發生;“有可能”是指在某些時候應該會發生;“非常可能”是指在大多數情況下很可能會發生;“幾乎肯定”是指預期在大多數情況下都會發生。
附件3
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
成員單位職責
市市場監管局:組織指導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依法采取應急處置措施,防止或者減輕社會危害;負責食品安全事故的分析評估,核對事故級別;組織開展事故性質、原因和責任的調查與認定,采取相關監管措施;在食品安全事故初期事態原因、環節、性質、影響、趨勢等情況不明時,承擔先期處置職責。負責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的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防止或者減輕社會危害。負責酒類流通環節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市衛生健康委:組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食品安全事故的流行病學調查和衛生處理,組織開展相關監測,分析監測數據;組織有關醫療機構開展食品安全事故中病人的醫療救治工作;配合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開展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按規定實施網絡直報;組織開展本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工作。
市農業農村委:負責地產食用農產品生產環節質量安全事故中違法行為的調查處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防止或者減輕社會危害;參與開展地產食用農產品相關監測和風險評估;參與農藥、獸藥等引起食品安全事故中地產食用農產品來源的調查;協助有關部門處理由地產食用農產品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
上海海關:負責食品進出口環節和國境口岸范圍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組織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和衛生學調查,并依法采取應急處置措施,防止或者減輕社會危害。對海關監管職責范圍內可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依法扣留、退運或移交相關部門處置;根據市應急處置指揮部要求提供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進出口情況。
市商務委:負責組織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所需重要生活必需品的調配供應。
市糧食物資儲備局:負責糧食收購、貯存活動中發生的糧食質量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對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糧食依法處理。
市政府新聞辦:指導事故調查處置部門及時發布權威信息,組織新聞媒體做好新聞報道、輿論引導等工作,必要時做好新聞發布會準備工作。必要時組織媒體赴現場采訪,做好媒體溝通、服務工作。
市委網信辦:負責互聯網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內容管理,統籌協調組織互聯網宣傳管理和輿論引導工作;負責互聯網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內容監督管理執法。
市教委:建立和完善學校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理機制;協助有關監管部門對學校食堂、學生在校集體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進行調查,并組織實施應急處置。
市經濟信息化委: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應對食品安全事故等所需食品藥品等物資的生產和調運;配合市市場監管局負責食鹽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和違法行為的調查處理,對確認屬于假冒食鹽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公安局:組織、指導、協調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為的偵查工作;負責投毒事故的偵查;加強對食品安全事故現場的治安管理,有效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支持、協助各成員單位開展調查處理。
市紀委監委:負責對監管部門及其他部門相關人員在食品安全事故以及應急處置工作中履職不力、失職失責等違紀違法行為的調查處理。
市民政局:協助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響,符合社會救助條件群眾的救助。
市財政局:負責重大和較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等工作所需資金的保障和管理。
市生態環境局:組織指導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環境污染事件的調查處置工作;指導、協調區政府開展污染處置;對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環境違法行為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市交通委:協助提供事故應急處置過程中的道路、水路交通運力保障。
中國鐵路上海局集團:落實鐵路運營食品安全監管與隱患排查;組織指導鐵路運營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提供事故應急處置過程中的鐵道運輸保障。
市文化旅游局:協助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故進行應急處置。
民航華東管理局:協調提供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過程中的民用航空運輸保障。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對納入市級重要商品儲備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緊急處置物資進行管理;以市級重要商品儲備為依托,會同商務委、市財政局組織協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緊急處置所需物資的應急保障。
市綠化市容局:配合開展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置中涉及餐廚廢棄油脂和餐廚垃圾收運、處置等環節的調查處理工作,依法采取應急處置措施,防止或者減輕社會危害。
市城管執法局:配合開展對劃定區域(點)和固定時段以外的占用道路等公共場所經營食品、售賣活禽等違法行為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依法采取應急處置措施,防止或者減輕社會危害。
市科委:組織實施食品安全監測、預警與處置科學技術的研究和開發,為食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提供技術支撐。
區政府:按照本預案規定,做好本轄區內食品安全事故各項應急管理及處置工作的協調和保障。
其他部門按照法定職責,開展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并配合協調有關部門做好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2020年7月30日,市政府常務會議原則同意修訂《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專項應急預案》。根據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同意〈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專項應急預案〉的通知》(滬府辦〔2020〕52號)的要求,現將修訂后的《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專項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2020年9月9日
(此件公開發布)
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專項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事故分級
1.5 工作原則
2 組織體系
2.1 領導機構
2.2 應急聯動機構
2.3 指揮機構
2.4 專家機構
3 監測預警
3.1 預警監測
3.2 預警級別
3.3 預警信息發布
3.4 預警級別調整
3.5 預警響應
4 應急處置
4.1 事故報告與通報
4.2 事故評估
4.3 應急響應
4.4 應急處置措施
4.5 檢測分析評估
4.6 響應級別調整及終止
4.7 信息發布
5 后期處置
5.1 善后處置
5.2 獎懲
5.3 總結
6 應急保障
6.1 信息通信保障
6.2 醫療衛生保障
6.3 人員及技術保障
6.4 物資與經費保障
6.5 社會動員保障
6.6 交通運輸保障
6.7 治安保障
7 附則
7.1 宣傳教育
7.2 培訓演練
7.3 預案管理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本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機制,有效預防、精準應對食品安全事故,迅速、有序、高效地組織應急處置工作,最大程度地減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確保人民健康和城市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和《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等。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市食品安全事故的預防及應對工作。
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對人體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對《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中規定的由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負責處置的事故,依照其規定執行。《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或本市其他專項應急預案啟動后,需要同時啟動本預案進行配合的,按照本預案規定的程序啟動。
對未達到Ⅳ級且致病原因基本明確的食品安全事故,由事發地所在的區市場監管局會同衛生健康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等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條、《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第七十三條的規定處理,無需啟動市級應急預案。
1.4 事故分級
根據《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級,即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級)、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級)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級)。
事故等級的核定標準見附件1。
1.5 工作原則
人民至上、預防為主、科學評估、快速反應、依法處置、精準應對、社會動員、聯防聯控。
2 組織體系
2.1 領導機構
《上海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明確,本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統一領導;市政府是本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構;市應急委決定和部署本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務由市應急局負責。
2.2 應急聯動機構
市應急聯動中心設在市公安局,作為本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聯動先期處置的職能機構和指揮平臺,履行應急聯動處置較大和一般突發公共事件、組織聯動單位對特大或重大突發公共事件進行先期處置等職責。各聯動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突發事件的應急聯動先期處置工作。
2.3 指揮機構
2.3.1 指揮部設置
一旦發生特別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市政府根據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食藥安辦”)的建議和應急處置需要,視情成立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應急處置指揮部”),對本市特別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實施統一指揮。市應急處置指揮部總指揮由市領導確定,成員由相關部門和單位領導組成,設立地點根據處置需要確定。
根據特別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發展態勢和處置需要,由事發地所在區政府和市食藥安辦負責設立現場指揮部。在市應急處置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具體組織實施現場應急處置。
2.3.2 工作機構
上海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市食藥安委”)協調指導特別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處置工作。市食藥安辦承擔本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負責食品安全工作的常態應急管理,同時承擔本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辦公室的相關工作。
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1)完善健全本市食品安全應急管理體系,推動食品安全應急能力建設;
(2)完善食品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加強風險評估和監測預警;
(3)完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機制,監督、指導、協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處置工作;
(4)對突發食品安全事件中涉及監管環節職責不清的事項,牽頭組織處置;
(5)指導食品安全輿情監測、處置,負責應急信息發布;
(6)定期組織開展食品安全事故應急培訓和演練,提高應急處置實戰能力;
(7)建立健全上下聯動、聯防聯控、群防群控的分工協作機制;
(8)受市委、市政府和市食藥安委委托的其他事項。
2.3.3 成員單位職責
各成員單位在市應急處置指揮部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并加強對事故發生地區政府有關部門的督促、指導,使其積極參與應急救援和事故處置工作。各成員單位名單及具體職責見附件3。
2.3.4 工作組設置及職責
根據事故處置需要,市應急處置指揮部可視情成立若干工作組,在市應急處置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開展工作,并隨時向市應急處置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工作開展情況。
(1)事故調查組
由市市場監管局牽頭,會同市衛生健康委、市農業農村委、上海海關、市公安局等相關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調查事故發生原因,評估事故影響,盡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調查結論,提出事故防范意見。對監管部門及其他部門相關人員涉嫌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等需要追責的,由市市場監管局牽頭將相關調查結果及追責意見移送監察機關依據有關規定辦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危害控制組
由市市場監管局、市農業農村委、市糧食物資儲備局、上海海關等事故發生環節的具體監管職能部門牽頭,召回、下架、封存有關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及相關產品,嚴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擴大。
(3)醫療救治組
由市衛生健康委牽頭,結合事故調查組的調查情況,制定醫療救治方案,對事故中出現的傷病員進行醫療救治。
(4)檢測評估組
由市市場監管局牽頭提出檢測方案和要求,組織實施相關檢測,綜合分析各方檢測數據,查找事故原因和評估事故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后果,為制定現場搶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參考。
(5)專家組
由市市場監管局牽頭組建,負責對食品安全事故影響范圍、發展態勢等作出研判,對追溯、召回、封存、阻斷問題食品和防治救治等相關工作提出意見建議。
(6)維護穩定組
由市公安局牽頭,加強治安管理,維護社會穩定。
(7)新聞宣傳組
由市政府新聞辦牽頭,會同市委網信辦、市食藥安辦、市市場監管局、市農業農村委、市衛生健康委、市商務委、市公安局、市糧食物資儲備局、上海海關等部門做好事故處置宣傳報道和輿論引導,并配合市應急處置指揮部辦公室做好信息發布工作。
2.4 專家機構
市食藥安辦負責組建食品安全專家庫,并將相關食品安全技術機構以及醫療衛生機構作為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
3 監測預警
3.1 預警監測
建立全市統一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報告網絡體系,加強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綜合利用,構建各有關部門、單位間信息溝通平臺,實現互聯互通和資源共享。
發揮明廚亮灶、智慧監管、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等系統在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中的作用,提升風險早期識別和預報預警能力。
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需要,市衛生健康委會同有關部門在綜合利用現有監測機構能力的基礎上,制定和實施本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建立覆蓋全市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監測體系。
3.2 預警級別
按照食品安全風險可能的危害性、緊急程度和發展態勢,將預警信息分為四級:Ⅰ級(特別嚴重)、Ⅱ級(嚴重)、Ⅲ級(較重)和Ⅳ級(一般),依次用紅、橙、黃、藍四色表示,并通報相關部門。
紅色預警(一級):威脅程度特別嚴重,預計將要發生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故會隨時發生,事態正在不斷蔓延。
橙色預警(二級):威脅程度嚴重,預計將要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即將發生,事態正在逐步擴大。
黃色預警(三級):威脅程度較重,預計將要發生較大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已經臨近,事態有擴大趨勢。
藍色預警(四級):威脅程度一般,預計將要發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即將臨近,事態可能會擴大。
有關監管部門發現食品安全隱患或問題,要及時通報市食藥安辦、市衛生健康委等有關部門,依法及時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市市場監管局組織專家對食品安全事故預警信息進行綜合評估,確定預警信息層級。預警信息分級評估標準見附件2。
3.3 預警信息發布
市食藥安辦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綜合分析,對可能具有較高安全風險的食品,提出并公布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預警信息的發布、調整和解除,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區域短信、警報器、宣傳車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也可通過本市設立的上海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中心發布。
3.4 預警級別調整
市食藥安辦可依據事態的發展、變化情況、影響程度和應急專家組的建議,經市食藥安委或市委、市政府批準后,適時調整預警級別,并及時通報各相關部門。
當確定食品安全事故事態完全控制或危險已經解除時,預警信息由市食藥安辦按照發布程序報經批準后,宣布解除預警,并通報相關部門。
3.5 預警響應
預警信息發布后,市食藥安辦、各區食藥安辦、各相關部門要立即響應。
(1)市食藥安辦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做好食品安全預警信息的宣傳與相關情況通報工作;密切跟蹤進展情況,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以及技術人員和專家學者,及時對食品安全預警信息進行分析評估,研判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可能性的大小、影響范圍、強度以及級別;對相關報道進行跟蹤、管理,防止炒作和不實信息的傳播。
(2)各區、各相關部門實行24小時值守,保持通信暢通,做好應急響應準備,確保有關人員能夠2小時內完成集結,確保防護設施、裝備、應急物資等處于備用狀態。
(3)對可能造成人體危害的食品及相關產品,相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可依法宣布采取查封、扣押、暫停銷售、責令召回等應急控制措施,并公布應急控制措施實施的對象、范圍、措施種類、實施期限、解除期限以及救濟措施等內容。預警解除后,由相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及時發布解除應急控制措施的信息。
4 應急處置
4.1 事故報告與通報
4.1.1 事故信息來源
(1)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單位及引發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報告的信息;
(2)醫療機構報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關技術機構監測和分析結果;
(4)經核實的公眾舉報信息;
(5)經核實的媒體披露與報道信息;
(6)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或其他省(區、市)通報的信息;
(7)世界衛生組織等國際機構、其他國家和地區通報的信息。
4.1.2 報告及通報的主體和時限
(1)食品生產經營者發現其生產經營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眾健康損害的情況和信息,應當在1小時內向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管局和負責本單位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有關部門報告。
(2)發生可能與食品有關的急性群體性健康損害的單位,應當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區市場監管局、衛生健康委報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療的單位,要按照國家衛生健康委有關規定,及時向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管局、衛生健康委報告。
(4)食品安全相關技術機構、有關社會團體及個人發現食品安全事故相關情況,應當及時向市、區市場監管局和衛生健康委報告或舉報。
(5)有關監管部門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或舉報,應當立即組織核查;初步核實后,立即通報同級食藥安辦和其他有關部門。市市場監管局、市衛生健康委、區市場監管局接到通報后,要及時調查核實,收集相關信息,并及時將有關調查進展情況向同級政府及食藥安辦、其他有關監管部門和上級部門報告。
(6)經初步核實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啟動應急響應的,由市市場監管局、區市場監管局報同級食藥安辦,并按照有關規定,向同級政府及上級主管部門提出啟動響應的建議。如為Ⅲ級及以上事故的,區食藥安辦和區市場監管局要立即向市食藥安辦、市市場監管局和區政府報告,市食藥安辦和市市場監管局接報后,在30分鐘內以口頭方式、1小時內以書面方式向市委、市政府報告。報國家主管部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要同時或先行向市委、市政府報告。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特殊情況,必須立即報告。
(7)食品安全事故涉及其他省(區、市)的,由市食藥安辦及時向相關省(區、市)有關部門通報信息,加強協作。
(8)食品安全事故涉及港、澳、臺地區人員或外國公民,或事故可能影響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有關機構或有關國家通報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4.1.3 報告內容
食品生產經營者、醫療、技術機構和社會團體、個人向市市場監管局或區市場監管局報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時,應當包括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和人數等基本情況。
市市場監管局或區市場監管局報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時,應包括信息來源、事故發生時間、地點、當前狀況、危害程度、先期處置等信息,減少初報審批層級,避免層層把關延誤初報時限。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事件發展情況后隨時上報,據事故應對情況可進行多次續報,內容主要包括事故進展、發展趨勢、后續應對措施、調查詳情、原因分析等信息。終報在突發事件處理完畢后按規定上報,應包括事故概況、調查處理過程、事故性質、事故責任認定、追溯或處置結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評價等。重特大突發事件發生時,至少每日報告情況,重要情況隨時報告。
4.2 事故評估
食品安全事故評估是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級別及確定應采取的措施而進行的評估。有關監管部門應當及時核實相關信息,并向市市場監管局或區市場監管局提供核實后的信息和資料,由市市場監管局或區市場監管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食品安全事故評估。評估內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導致的健康損害及所涉及的范圍,是否已造成健康損害后果及嚴重程度;
(2)事故的影響范圍及嚴重程度;
(3)事故發展蔓延趨勢。
4.3 應急響應
4.3.1 先期處置
事故發生單位和所在社區負有先期處置的第一責任。事發地所在區食藥安辦和市場監管局在得到報告后,應當承擔先期處置的職能,開展相關工作,并向上級部門報告信息。事發地所在區政府及有關部門在事故發生后,要根據職責和規定的權限,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組織群眾展開自救互救,控制事態并向上級報告。
市應急聯動中心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指揮、調度、協調各方面資源和力量,采取必要的措施,對特大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進行先期處置,上報現場動態信息。市場監管、公安、農業農村、海關、衛生健康委等部門以及各區政府等部門和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聯動處置。
一旦發生先期處置仍不能控制事態的緊急情況,市食藥安辦、市應急聯動中心等報請或由市委、市政府直接決定應急響應等級和范圍,啟動相應等級的應急響應并實施應急處置。
4.3.2 分級響應
根據食品安全事故分級情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響應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響應。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傳染病疫情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和《上海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項應急預案》等相關規定,開展疫情防控和應急處置。
發生在口岸等特殊區域的食品安全事故,由該區域管理部門與所在地區政府共同處置。
4.3.2.1 Ⅳ級應急響應
發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事發地所在區政府啟動Ⅳ級響應,組織、指揮、協調、調度相關應急力量和資源實施應急處置。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實施應急處置,并及時將處置情況向本級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4.3.2.2 Ⅲ級應急響應
發生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食藥安辦或由市食藥安辦指定的相關部門啟動Ⅲ級應急響應,視情成立市食藥安辦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并參照本預案開展組織應急處置,市食藥安辦及時將處置情況向本級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4.3.2.3 Ⅱ級應急響應
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食藥安辦報請市委、市政府批準并啟動Ⅱ級應急響應。市委、市政府根據市食藥安辦建議,視情成立市應急處置指揮部,負責統一組織、指揮、協調、調度相關應急力量和資源實施應急處置等工作。
4.3.2.4 Ⅰ級應急響應
發生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啟動Ⅰ級應急響應。市應急處置指揮部立即向國務院上報有關情況,在國家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并及時向國務院及有關部門、國家指揮部辦公室報告進展情況。
4.4 應急處置措施
事故發生后,根據事故性質、特點和危害程度,各相關部門單位依照有關規定,采取下列應急處置措施,以最大限度減輕事故危害:
(1)事故發生單位按照相應的處置方案,開展先期處置,并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
(2)衛生健康委有效利用醫療資源,組織指導醫療機構開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3)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通知后,對食品安全事故現場采取衛生處理等措施,并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市場監管、衛生健康、公安等部門依法予以協助。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及時向市場監管、衛生健康委提交流行病學調查報告。
(4)農業農村、海關、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依法強制性就地或異地封存事故相關食品及原料、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及時組織檢驗機構開展抽樣檢驗,待查明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或響應結束后,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徹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5)對確認受到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相關食品及原料,農業農村、海關、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要依法責令生產經營者召回、停止經營及進出口并銷毀。檢驗后確認未被污染的,予以解封。
(6)對涉嫌犯罪的,公安機關及時介入,開展相關犯罪行為偵破工作。
應急處置指揮機構及時組織研判事故發展態勢,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政府通報信息,提醒做好應對準備。事故可能影響到國(境)外時,及時協調有關涉外部門,做好相關通報工作。
發生特別重大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時,在市委、市政府統一領導下,依托聯防聯控工作機制,依靠人民群眾,發揮群眾和社區的主體作用,防控資源和力量下沉社區,落實社區防控措施,全面排查食品安全風險,做好基層防控工作。加大源頭嚴防、過程嚴管、風險嚴控,形成監管合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通報、聯合執法、隱患排查和事故處置等協調聯動機制,強化食品安全來源可溯、去向可追,加大食品安全問題線索的排查力度,及時受理和迅速處置12315平臺有關投訴舉報信息,對食品安全違法違規行為一查到底,違法違規行為和涉事主體,依法從嚴從重查處,對涉嫌違法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4.5 檢測分析評估
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及時對引發食品安全事故的相關危險因素進行檢測,專家組對檢測數據進行綜合分析和評估,分析事故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后果,為制定事故調查和現場處置方案提供參考。有關部門對食品安全事故相關危險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傷病人員救治、現場及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與環境、次生及衍生事故隱患消除等情況進行分析評估。
4.6 響應級別調整及終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處置過程中,要遵循事故發生發展的客觀規律,結合實際情況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應急響應級別,直至響應終止。
4.6.1 響應級別調整及終止條件
(1)級別提升
當事故的影響和危害進一步擴大,并有蔓延趨勢,情況復雜難以控制時,應當及時提升響應級別。
當學校或托幼機構、全國性或區域性重要活動期間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可相應提高響應級別,加大應急處置力度,確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維護社會穩定。
(2)級別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經研判認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級別評估標準以下或無進一步擴散趨勢的,可降低應急響應級別。
(3)響應終止
當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達到以下兩項要求,經分析評估認為可解除響應的,應當及時終止響應:
——食品安全事故傷病員全部得到救治,患者病情穩定24小時以上,且無新的急性病癥患者出現,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經過最長潛伏期無新病例出現;
——現場、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與環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關標準,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
4.6.2 響應級別調整及終止程序
應急處置指揮機構組織對事故進行分析評估論證。評估認為符合級別調整條件的,提出調整響應級別建議,報同級政府批準后實施并采取相應措施。評估認為符合響應終止條件時,提出終止響應的建議,報同級政府批準后實施。
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區政府有關部門的請求,及時組織專家為食品安全事故響應級別調整和終止的分析論證提供技術支持與指導。
4.7 信息發布
4.7.1 Ⅲ級、Ⅳ級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在市政府新聞辦指導下,由市食藥安辦或事發地所在區政府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發布。
4.7.2 Ⅰ級、Ⅱ級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在市有關部門、單位或事發地所在區政府的配合下,由市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發布。信息發布要及時、準確、客觀、全面。
5 后期處置
5.1 善后處置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積極穩妥、深入細致地做好善后處置工作,消除事故影響,恢復正常秩序。
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保險機構應當及時開展保險受理和保險理賠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結算由相關機構及個人墊付的前期治療費用,對受害人給予賠償,承擔受害人后續治療及保障等相關費用。
5.2 獎懲
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
對在食品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和處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表彰。
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況或者應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等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5.3 總結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處置工作結束后,市食藥安辦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對食品安全事故和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總結,分析事故原因和影響因素,評估應急處置工作開展情況和效果,提出對類似事故的防范和處置建議,形成總結報告上報市委、市政府。
6 應急保障
6.1 信息通信保障
市食藥安辦會同有關監管部門建立包括食品安全監測、事故報告與通報、食品安全事故隱患預警等內容在內的全市統一食品安全信息網絡體系;會同市衛生健康委建立健全醫療救治信息網絡,實現信息共享;負責食品安全信息網絡體系的統一管理。
市食藥安辦及有關部門設立信息報告和舉報電話,暢通信息報告渠道,確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時報告與相關信息的及時收集。
市經濟信息化委、市通信管理局、市文化旅游局等有關部門負責建立健全應急通信、應急廣播電視保障工作體系,完善公用通信網,建立有線與無線相結合、基礎電信網絡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系統,確保應急處置通信暢通。
6.2 醫療衛生保障
市衛生健康委、區政府和有關單位根據職責和食品安全事故情況,及時開展傷病員醫療救治、衛生處理等應急處置措施。市衛生健康委、市市場監管局、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等部門要根據本市應急物資儲備機制,按照實際情況和事發地區政府的需求,及時為受害地區提供藥品、醫療器械等衛生醫療設備。必要時,由紅十字會動員社會力量參與醫療衛生救助。
6.3 人員及技術保障
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要結合本機構職責,開展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培訓,加強應急處置能力建設,提高快速應對能力和技術水平。同時,要健全專家隊伍,為事故核實、級別核定、事故隱患預警及應急響應等相關技術工作提供人才保障。有關部門要加強食品安全事故監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等技術研發,促進國內外交流與合作,不斷開發和升級應急指揮決策支持系統的軟件和硬件技術,在信息集成、綜合評估的基礎上,實現智能化和數據化,確保決策的科學性。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術檢測、評估、鑒定,由有資質的機構承擔。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有資質的機構受指揮部委托,立即采集樣本,按照標準要求實施檢測,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學依據。
6.4 物資與經費保障
根據“分級管理”的原則,各級政府負責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所需設施、設備、物資(包括控制食品安全事故所需藥品、試劑、檢測設施等)的儲備、調撥和組織生產,按照國家和本市突發事件應對的有關規定,保障應急物資的儲備與調用,并在使用儲備物資后及時補充。
本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產品抽樣及檢驗等所需經費,應當按照事權和支出責任,列入同級財政年度預算予以保障。
6.5 社會動員保障
根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的需要,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協助參與應急處置,必要時依法調用企業及個人物資。在動用社會力量或企業、個人物資進行應急處置后,應當及時歸還或給予補償。
6.6 交通運輸保障
市交通委、市公安局、中國鐵路上海局集團、民航華東管理局等部門、單位要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運輸安全暢通。同時,依法建立應急運輸工具的征用程序,確保應急物資和人員能夠及時、安全送達。必要時,對現場及相關道路實行交通管制,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保證應急救援順利開展。
6.7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按照有關規定,參與現場處置和治安維護工作,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和設備的安全保護,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必要時,動員民兵預備役人員參與控制事態,維護社會秩序。
7 附則
7.1 宣傳教育
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要加強對廣大消費者的食品安全知識宣傳教育,公布有關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舉報電話等。要通過電視、廣播、報紙、互聯網、宣傳手冊等多種形式,對社會公眾廣泛開展食品安全應急知識的專業教育,宣傳科普衛生知識,指導群眾以科學的行為和方式對待食品安全事件,提高消費者的風險和責任意識,引導正確消費。食品安全應急處置期間,要引導事件涉及范圍內及鄰近地區居民予以配合,維護社會穩定,防止事態擴大。
7.2 培訓演練
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培訓,實行“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安全專業人員、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食品安全培訓,促進從業人員掌握食品安全相關工作技能,增強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責任意識,提高消費者的風險意識和防范能力。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按照“統一規劃、分類實施、分級負責、突出重點、適應需求”的原則,組織開展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演練,檢驗和強化應急準備及應急處置能力,并通過對演練過程的總結評估,完善應急預案。
7.3 預案管理
7.3.1 預案體系
本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體系包括市相關部門、市級基層應急管理單元、重大活動制定的各類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市級監管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及為應急預案提供支撐的工作手冊、事件行動方案、應急處置卡等文件。
各區食藥安辦參照本預案,確定本區域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體系。
7.3.2 預案編制
市食藥安辦負責組織本預案編制與修訂工作,根據實際情況,適時修訂本預案。
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廣泛聽取有關部門、單位和專家的意見。涉及其他單位職責的,應當書面征求相關單位意見。必要時,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各區食藥安辦根據本預案,制定相應的食品安全事故專項應急預案。
7.3.3 預案銜接與審批
各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銜接遵循“下級服從上級,專項服從總體,預案之間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則。市應急管理局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
食品安全事故專項應急預案應當由編制單位與同級應急管理部門聯合組織專家評審,并報同級政府批準,以政府辦公廳(室)名義印發實施,報上級市場監管部門備案。
印發實施的食品安全事故專項應急預案,應當在相關政府網站上予以公布。
7.3.4 預案評估與修訂
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結束后,市食藥安辦要在本級政府的領導下,組織有關人員對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置情況進行評估。評估內容主要包括事件概況、調查處置情況、醫療救治情況、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評價、應急處置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取得的經驗及預案改進建議。評估報告報本級政府。
本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定期評估制度,組織專家分析評價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優化和科學規范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修訂本應急預案:
(1)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2)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3)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4)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5)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6)在食品安全事故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需做重大調整的;
(7)預案編制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序、主要處置措施、響應分級標準等重要內容的,修訂工作應按照本預案“7.3.3 預案審批與銜接”部分有關要求組織進行。僅涉及其他內容的,修訂程序可適當簡化。
各級政府及其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等,可以向本預案編制單位提出修訂建議。
7.3.5 預案報備
市市場監管局、市衛生健康委、市農業農村委、市糧食物資儲備局、上海海關等部門、各區政府參照本預案,制定本部門和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或處置規程,并報送市食藥安辦備案。
7.3.6 預案實施
本預案由市食藥安辦組織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7.3.7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市食藥安辦負責解釋。
附件:1.食品安全事故分級標準
2.食品安全事故預警信息分級評估標準
3.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附件1
食品安全事故分級標準
根據《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質、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圍,本市食品安全事故分為四級:I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
一、特別重大(Ⅰ級)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2個以上省份或國(境)外(含港澳臺地區),造成特別嚴重健康損害后果的;或經評估認為事故危害特別嚴重的;
(2)1起食品安全事故出現30人以上死亡的;
(3)黨中央、國務院認定的其他特別重大級別食品安全事故。
二、重大(Ⅱ級)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2個以上區,造成或經評估認為可能造成對社會公眾健康產生嚴重損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2)發現在我國首次出現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健康損害后果,并有擴散趨勢的;
(3)1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數在100人以上并出現死亡病例;或出現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的;
(4)市委、市政府認定的其他重大級別食品安全事故。
三、較大(Ⅲ級)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2個以上區,可能造成健康損害后果的;
(2)1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數在100人以上;或出現死亡病例的;
(3)市委、市政府認定的其他較大級別食品安全事故。
四、一般(Ⅳ級)食品安全事故
(1)存在健康損害的污染食品,造成健康損害后果的;
(2)1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數在30人以上、99人以下,且未出現死亡病例的;
(3)區委、區政府認定的其他一般級別食品安全事故。
注:“以上”、“以下”均含本數。
附件2
食品安全事故預警信息分級評估標準
發生概率 嚴重程度 | 不太可能 | 有可能 | 非常可能 | 幾乎肯定 |
特別嚴重 | 二級 | 二級 | 一級 | 一級 |
嚴重 | 三級 | 二級 | 二級 | 一級 |
較重 | 四級 | 三級 | 三級 | 二級 |
一般 | 四級 | 四級 | 三級 | 三級 |
說明:通過綜合研判食品安全風險的“嚴重程度”和“發生概率”兩個指標,對食品安全事故預警信息進行評價和分級。
嚴重程度中的“一般”是指無顯性傷害,但長期使用可危害健康;“較重”是指導致輕度傷害,引發身體不適;“嚴重”是指可致重度或大面積傷害,引發嚴重疾病;“特別嚴重”是指直接導致死亡,或導致大面積嚴重中毒和疾病。評估嚴重程度時,一般同時考慮緊急程度因素。
發生概率中的“不太可能”是指在某些時候可能會發生;“有可能”是指在某些時候應該會發生;“非常可能”是指在大多數情況下很可能會發生;“幾乎肯定”是指預期在大多數情況下都會發生。
附件3
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
成員單位職責
市市場監管局:組織指導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依法采取應急處置措施,防止或者減輕社會危害;負責食品安全事故的分析評估,核對事故級別;組織開展事故性質、原因和責任的調查與認定,采取相關監管措施;在食品安全事故初期事態原因、環節、性質、影響、趨勢等情況不明時,承擔先期處置職責。負責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的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防止或者減輕社會危害。負責酒類流通環節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市衛生健康委:組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食品安全事故的流行病學調查和衛生處理,組織開展相關監測,分析監測數據;組織有關醫療機構開展食品安全事故中病人的醫療救治工作;配合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開展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按規定實施網絡直報;組織開展本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工作。
市農業農村委:負責地產食用農產品生產環節質量安全事故中違法行為的調查處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防止或者減輕社會危害;參與開展地產食用農產品相關監測和風險評估;參與農藥、獸藥等引起食品安全事故中地產食用農產品來源的調查;協助有關部門處理由地產食用農產品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
上海海關:負責食品進出口環節和國境口岸范圍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組織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和衛生學調查,并依法采取應急處置措施,防止或者減輕社會危害。對海關監管職責范圍內可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依法扣留、退運或移交相關部門處置;根據市應急處置指揮部要求提供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進出口情況。
市商務委:負責組織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所需重要生活必需品的調配供應。
市糧食物資儲備局:負責糧食收購、貯存活動中發生的糧食質量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對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糧食依法處理。
市政府新聞辦:指導事故調查處置部門及時發布權威信息,組織新聞媒體做好新聞報道、輿論引導等工作,必要時做好新聞發布會準備工作。必要時組織媒體赴現場采訪,做好媒體溝通、服務工作。
市委網信辦:負責互聯網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內容管理,統籌協調組織互聯網宣傳管理和輿論引導工作;負責互聯網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內容監督管理執法。
市教委:建立和完善學校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理機制;協助有關監管部門對學校食堂、學生在校集體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進行調查,并組織實施應急處置。
市經濟信息化委: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應對食品安全事故等所需食品藥品等物資的生產和調運;配合市市場監管局負責食鹽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和違法行為的調查處理,對確認屬于假冒食鹽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公安局:組織、指導、協調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為的偵查工作;負責投毒事故的偵查;加強對食品安全事故現場的治安管理,有效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支持、協助各成員單位開展調查處理。
市紀委監委:負責對監管部門及其他部門相關人員在食品安全事故以及應急處置工作中履職不力、失職失責等違紀違法行為的調查處理。
市民政局:協助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響,符合社會救助條件群眾的救助。
市財政局:負責重大和較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等工作所需資金的保障和管理。
市生態環境局:組織指導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環境污染事件的調查處置工作;指導、協調區政府開展污染處置;對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環境違法行為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市交通委:協助提供事故應急處置過程中的道路、水路交通運力保障。
中國鐵路上海局集團:落實鐵路運營食品安全監管與隱患排查;組織指導鐵路運營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提供事故應急處置過程中的鐵道運輸保障。
市文化旅游局:協助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故進行應急處置。
民航華東管理局:協調提供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過程中的民用航空運輸保障。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對納入市級重要商品儲備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緊急處置物資進行管理;以市級重要商品儲備為依托,會同商務委、市財政局組織協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緊急處置所需物資的應急保障。
市綠化市容局:配合開展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置中涉及餐廚廢棄油脂和餐廚垃圾收運、處置等環節的調查處理工作,依法采取應急處置措施,防止或者減輕社會危害。
市城管執法局:配合開展對劃定區域(點)和固定時段以外的占用道路等公共場所經營食品、售賣活禽等違法行為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依法采取應急處置措施,防止或者減輕社會危害。
市科委:組織實施食品安全監測、預警與處置科學技術的研究和開發,為食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提供技術支撐。
區政府:按照本預案規定,做好本轄區內食品安全事故各項應急管理及處置工作的協調和保障。
其他部門按照法定職責,開展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并配合協調有關部門做好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