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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都江堰市貫徹《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實施方案的通知(都辦函〔2017〕93號)

   2017-10-10 779
核心提示: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級相關部門:  《都江堰市貫徹〈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實施方案》已經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級相關部門:
 
  《都江堰市貫徹〈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實施方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都江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9月12日
 
  附件:1.   辦函93附件

  都江堰市貫徹《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抓好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和《成都市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的貫徹執行,用法治思維和方式規范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行為,防范食品安全風險、傳承飲食文化、方便群眾生活、保障公眾飲食安全,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思路
 
  嚴格落實“四個最嚴”要求,將《條例》貫徹和加強食品安全監管相結合,加大《條例》宣傳、貫徹和執行力度,堅持標本兼治、統籌協調、疏堵結合,不斷規范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行為,全面保障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二、認定標準
 
  根據《條例》和《實施細則》,對食品生產小作坊、小經營店等主體作如下認定。
 
  (一)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產加工場所,從業人員較少,生產加工規模小,生產條件和工藝技術簡單,生產加工傳統、特色食品的個體食品生產加工者。
 
  (二)食品小經營店(食品銷售):是指有固定經營門店,專營或兼營食品,經營場所面積不超過100平方米,從業人員少,條件簡單的個體食品經營者。
 
  (三)食品小經營店(餐飲服務):是指有固定經營門店,即時制作加工食品并提供餐飲服務,加工和經營場所面積不超過150平方米,從業人員少、條件簡單的個體食品經營者。
 
  (四)食品攤販:是指無固定經營門店,銷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飲服務的個體食品經營者。
 
  (五)農村自辦群體性宴席專業加工服務者:是指應農村自辦群體性宴席舉辦者要求上門提供宴席加工服務活動的隊伍或個人。(農村自辦群體性宴席專業加工服務者按照食品攤販進行管理)
 
  三、主要任務
 
  (一)深入開展培訓教育
 
  1.加強對我市食品安全監管執法人員的培訓,特別是食品監管人員要熟練掌握備案(登記)程序和衛生規范、進貨查驗、憑證記錄保存、食品添加劑管理、食品包裝標識等要求,做到全面學習、深刻領會、應知盡知,確保每一名監管人員能夠準確熟練運用《條例》規定實施監管。
 
  2.強化對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攤販從業人員的業務指導和誠信教育,分區、分片、分層次開展培訓教育,引導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攤販按照《條例》要求備案或登記,使其全面明確生產經營要求和法律法規規定,增強法治意識、誠信意識和守則意識,提高從業素養。
 
  (二)完善配套工作辦法
 
  1.針對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與攤販監管要求,制定切實可行的措施與辦法,有效做好實施銜接,確保有關要求落到實處。
 
  2.編制完成允許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目錄并發布。
 
  3.盡快推動各鄉鎮(街道)根據實際需要劃定食品攤販經營區域,并確定經營時段,劃定幼兒園、中小學周邊食品攤販禁止經營區域。
 
  (三)建立健全管理工作機制。建立健全各鄉鎮(街道)、市場質量監管、城管對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攤販日常管理、信息通報、聯合執法、隱患排查、宣傳教育等工作機制及協調聯動機制,形成分工負責、相互支持、緊密協作、協同監管的工作格局。
 
  (四)全面摸底調查登記建檔。各鄉鎮(街道)、市級相關部門按職能職責對轄區內的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攤販逐戶進行調查摸底,做到“底數清、情況明”。逐步建立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攤販的監管檔案,準確記錄基本信息、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為確定監管的重點、方式、頻次和依法公布有關信息打下堅實的基礎。
 
  (五)嚴格規范執法工作。建立對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攤販的日常監督檢查制度,制定年度監督管理計劃。認真組織實施年度計劃,強化對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的食品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監督抽樣檢驗與快速抽查檢測,切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依法查處制售假冒偽劣食品、非法添加等違法行為。按照“整治一批、規范一批、取締一批”的指導原則,各鄉鎮(街道)和市級有關部門要依據職能職責落實對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攤販“扶優限劣”的工作方針,加強信息通報和聯合執法,及時公布違法行為查處等方面的信息。
 
  四、職責分工
 
  (一)市場質量監管局
 
  1.負責對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工作進行綜合協調、監督指導。
 
  2.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固定區域攤販的食品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3.負責對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進行摸底排查及情況匯總,受理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的備案申請,發放備案證書。
 
  4.負責對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食品攤販獲得備案證或登記卡后30日內開展首次現場檢查并對日常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二)市衛計局
 
  1.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并將結果及時報告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2.負責開展農村自辦宴席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流行病學調查和傳染病防治知識的宣傳、培訓。
 
  (三)市城管局
 
  1.如發生餐飲服務業排放的油煙對附近居民的居住環境造成污染的,根據《成都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暫行辦法》相關規定,由城市管理行政部門依法對其實施行政處罰。
 
  2.對未按照規定時段進入規定區域經營的食品攤販,根據《成都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暫行辦法》相關規定,由城市管理行政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四)各鄉鎮(街道)
 
  1.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的信息統計與報告、食品安全隱患排查、協助執法、宣傳教育等工作。
 
  2.協助市場質量監管局等部門做好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的監督管理工作,與各行政管理部門派出機構密切協作,形成分區劃片、包干負責的食品安全工作責任網。
 
  3.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攤販登記備案工作,及時確定食品攤販經營區域和時段,并向社會公布。
 
  4.負責農村自辦群體性宴席食品安全管理。負責建立農村自辦群體性宴席信息收集、報告、備案工作機制;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知識宣傳和農村自辦群體性宴席現場食品安全技術指導;負責對農村自辦群體性宴席專業加工服務者進行備案,登記造冊;及時報告和協助處置農村自辦群體性宴席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受理農村自辦群體性宴席登記卡的申請和發放,并劃定區域進行管理。
 
  5.負責幼兒園、中小學周邊,在其直線距離200米范圍內不得確定為食品攤販經營活動區域。
 
  五、進度安排
 
  (一)加強宣傳培訓。各單位要結合一法一條例宣貫,制作宣傳廣告和宣傳資料,通過形式多樣的現場活動和各類媒體的宣傳,營造良好的實施氛圍。要分批次對轄區內“三小”業主或負責人實施培訓,主要針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監管要求等內容開展教育培訓,增強“三小”業主及從業者的食品安全意識和責任感,促進其改善生產經營條件,提高保證食品安全的能力和水平,引導“三小”有序備案或登記。
 
  (二)開展備案登記
 
  1.市場質量監管局應按主體認定標準對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逐戶進行調查和規范,建立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檔案;督促其生產經營行為符合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要求;指導其按《條例》和《辦法》規定的程序取得備案證。
 
  2.各鄉鎮(街道)先劃定小攤販經營區域和確定經營時段并進行公示,同時按主體認定標準對轄區內食品攤販(包括農村自辦群體性宴席)進行調查和規范并建立檔案;督促其生產經營行為符合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要求;指導其按《條例》和《辦法》規定的程序取得登記卡并將登記信息及時報市場質量監管局。
 
  (三)加強日常監管
 
  1.市場質量監管局應參照《成都市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辦法(試行)》,對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實行風險分級監管,建立完善監管檔案。加強對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的抽樣檢驗,及時對檢驗不合格食品進行處置,并定期公布監督檢驗結果。
 
  2.各鄉鎮(街道)應按食品安全屬地管理原則,設立食品安全協管員及信息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管網絡,加強日常巡查,督促指導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包括農村自辦群體性宴席)履行食品安全責任,及時制止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并報告市場質量監管局協助處理。
 
  3.市場質量監管、教育、建設等部門發現未登記或未按照確定時段進入確定區域經營的食品攤販,應及時向城管部門、鄉鎮(街道)通報。城管部門應根據《成都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暫行辦法》相關規定,對未按照確定時段進入確定區域經營的食品攤販進行管理。
 
  4.市場質量監管局應及時收集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備案登記信息,將備案登記信息上傳到成都市食藥監局 “三小”監管平臺,積極運用信息化手段對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實施監管。鼓勵社會組織、新聞媒體和個人,通過12331投訴熱線或電子郵箱對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舉報。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精心組織實施。要高度重視《條例》的貫徹實施工作,把其作為當前食品監管的重點工作擺在突出位置,精心組織、周密部署、狠抓落實。要充分發揮積極性、主動性,結合本轄區監管實際,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主體,細化工作舉措,逐項倒排工作時間表,明確時間節點和具體責任人,確保《條例》要求落到實處。
 
  (二)主動溝通協調,強化社會共治。要以《條例》實施為契機,合理調配人力、物力、財力,建立和完善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攤販管理體系。同時加強協同配合,著力推進食品安全信息公開共享、舉報獎勵保護和輿論監督工作,構建形成政府監管、企業自律、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食品安全社會共治格局。
 
  (三)加強督促檢查,嚴格考核問責。加大對《條例》貫徹實施的督促檢查力度,對轄區內實施情況開展評估總結,做到有方案、有落實、有督查,確保《條例》得到有效實施。市食安辦將組織檢查組對相關部門和各鄉鎮(街道)就此項工作進行督查,對督查情況進行不定期通報;督查結果將納入食品安全年終目標考核。
 
  (四)加強信息報送,及時總結反饋。認真總結《條例》實施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和意見建議,對遇到的困難要集思廣益、及時排除,對好的經驗與做法要及時推廣和宣傳并做好信息報送工作。
 
  七、附則
 
  本實施方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都江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都江堰市貫徹<四川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實施方案的通知》(都辦函〔2017〕6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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