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省直管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現將《安徽省食品攤販備案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安徽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28日
(公開屬性:主動公開)
安徽省食品攤販備案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食品攤販備案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食品攤販的備案管理工作。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食品攤販,應當取得《安徽省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以下稱《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附件1),并在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
第三條 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負責入場食品攤販的管理。
第四條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指導全省食品攤販備案工作。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食品攤販備案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派出機構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食品攤販備案工作。
第五條 食品攤販備案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原則。
第二章 備案條件
第六條 食品攤販備案實行一地一卡原則,即食品攤販在一個地點(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取得一個《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
第七條 食品攤販從事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x址應符合食品安全條件,保證環境整潔,經營場所配有防雨、防塵、防蟲、防蚊蠅、防鼠、防污染等設施以及密閉的廢棄物存放容器;
?。ǘ┘庸ぁ①A存、運輸、裝卸和銷售食品的容器、工具、設備應安全、無害,并保持清潔;
(三)需要在現場對食品或工具、容器進行清洗的,應當配備具有給排水條件的清潔設施或者設備;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洗凈、消毒。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分開使用,并有明顯區別。
提供現制現售食品的,應當具備相應的給排水條件,并根據食品的種類配置相應的加熱、保溫或者冷藏設備;
(四)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半成品應分開存放,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防止食品污染;
(五)用水應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對人體安全、無害;
(六)一次性使用的包裝材料和容器不得循環使用;
(七)采購食品原料、輔料和食品相關產品時,應當落實進貨查驗制度,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合格證明文件,有關票據憑證保留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
第八條 食品攤販從業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工作。
第九條 食品攤販不得經營下列食品:
?。ㄒ唬﹣碓床幻鞯氖称泛褪褂脕碓床幻鞯氖称吩现谱鞯氖称?;
(二)生食水產品、裱花蛋糕、自制的生鮮乳制品、自制以勾兌工藝加工的酒類等高風險食品;
?。ㄈ└瘮∽冑|、霉變生蟲、超過保質期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ㄋ模┍=∈称贰⑻厥忉t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
?。ㄎ澹﹪液褪∫幎ń菇洜I的其他食品。
第三章 備案程序
第十條 食品攤販應當先行取得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允許食品攤販擺設攤點的經營區域(經營地點、攤位),再申領《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
第十一條 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派出機構申請備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不帐∈称窋傌渹浒干暾垥ǜ郊?);
(二)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
(三)從業人員的健康證明復印件。
第十二條 申請人應當對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
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備案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第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派出機構在接到食品攤販備案申請后,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組織現場核查(附件4),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發放《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并簽訂《安徽省食品攤販食品安全承諾書》(附件5),制作備案檔案;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備案。
第十四條 經營場所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申請《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
《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載明的其他事項發生變化的,食品攤販應當及時提交變更申請(附件2)。變更后的《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編號不變,發證日期為作出變更決定的日期,有效期與原證書一致。
第十五條 《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十日前,向原備案機構提出申請(附件2)。延續后的《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編號不變,發證日期為作出延續決定的日期。
第十六條 《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遺失或者損壞的,應當向原備案機構申請補辦(附件2),補發的《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編號不變,發證日期和有效期與原證書保持一致。
第十七條 食品攤販停止食品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停止食品經營活動起十日內到原備案機構申請注銷(附件3)。
《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依法被撤回或撤銷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派出機構應當依法辦理注銷手續?!妒称窋傌溞畔⒐究ā繁蛔N的,編號不得再次使用。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備案機構應當注銷《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
(一)備案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給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的;
?。ǘ﹤浒笝C構工作人員超越法定權限、違反規定程序發放《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的;
?。ㄈ┥暾埲艘云垓_、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和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交虛假資料取得《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的;
?。ㄋ模┦称窋傌湶环鲜称方洜I條件,經責令限期整改后,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具備經營條件的;
?。ㄎ澹┢渌婪梢宰N備案的情形。
第四章 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管理
第十九條 《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應當載明食品攤販備案編號、經營者姓名、聯系方式、主體業態、經營地點、攤位編號、有效期、日常監管人員、備案機構名稱等信息?!妒称窋傌溞畔⒐究ā酚行跒槿辏园l證日期起計算。
備案機構應加蓋公章。
第二十條 《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編號由英文字母“T(X/C)”+14位阿拉伯數字組成。從事食品銷售的編為“TX”,從事餐飲服務的編為“TC”,二種業態均有的,以餐飲服務業態“TC”編號。前兩位數字為省行政區域代碼,第三、四位為市行政區域代碼,第五六位數字為縣(區)代碼,第七至十位數字為年代碼,后四位數字為序列號。
如:TC34010320180008。TC代表從事餐飲服務小攤販,前兩位數字“34”代表安徽,第三、四位數字“01”代表合肥市,第五六位數字“03”代表廬陽區,第七至十位數字“2018”代表2018年,后四位數字“0008”代表該《食品攤販備案卡》序列號。
第二十一條 發放備案卡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二條 食品攤販應當在經營地點(攤位或設備)顯著位置懸掛《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和食品安全承諾書。
《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不得偽造、變造、冒用、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轉讓。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及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加強對本地區備案的食品攤販監督檢查,督促其規范經營。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ㄒ唬臉I人員健康證明是否有效;
?。ǘ﹤浒甘马椗c實際情況是否一致;
?。ㄈ┙洜I條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ㄋ模┦欠衤鋵嵾M貨查驗制度;
(五)從業人員是否保持個人衛生;
?。┢渌勒辗伞⒎ㄒ?、規章應當檢查的事項。
第二十四條 對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和處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本市具體的操作細則。
《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由各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印制(附件6)。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安徽省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 安徽省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doc
2.安徽省食品攤販備案申請書 安徽省食品攤販備案申請書.doc
3.安徽省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注銷申請書 安徽省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注銷申請書.doc
4.安徽省食品攤販備案現場核查表 安徽省食品攤販備案現場核查表.doc
5.安徽省食品攤販食品安全承諾書 安徽省食品攤販食品安全承諾書.doc
6.安徽省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樣式)及說明 安徽省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樣式)及說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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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28日
(公開屬性:主動公開)
安徽省食品攤販備案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食品攤販備案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食品攤販的備案管理工作。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食品攤販,應當取得《安徽省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以下稱《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附件1),并在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
第三條 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負責入場食品攤販的管理。
第四條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指導全省食品攤販備案工作。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食品攤販備案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派出機構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食品攤販備案工作。
第五條 食品攤販備案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原則。
第二章 備案條件
第六條 食品攤販備案實行一地一卡原則,即食品攤販在一個地點(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取得一個《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
第七條 食品攤販從事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x址應符合食品安全條件,保證環境整潔,經營場所配有防雨、防塵、防蟲、防蚊蠅、防鼠、防污染等設施以及密閉的廢棄物存放容器;
?。ǘ┘庸ぁ①A存、運輸、裝卸和銷售食品的容器、工具、設備應安全、無害,并保持清潔;
(三)需要在現場對食品或工具、容器進行清洗的,應當配備具有給排水條件的清潔設施或者設備;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洗凈、消毒。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分開使用,并有明顯區別。
提供現制現售食品的,應當具備相應的給排水條件,并根據食品的種類配置相應的加熱、保溫或者冷藏設備;
(四)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半成品應分開存放,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防止食品污染;
(五)用水應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對人體安全、無害;
(六)一次性使用的包裝材料和容器不得循環使用;
(七)采購食品原料、輔料和食品相關產品時,應當落實進貨查驗制度,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合格證明文件,有關票據憑證保留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
第八條 食品攤販從業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工作。
第九條 食品攤販不得經營下列食品:
?。ㄒ唬﹣碓床幻鞯氖称泛褪褂脕碓床幻鞯氖称吩现谱鞯氖称?;
(二)生食水產品、裱花蛋糕、自制的生鮮乳制品、自制以勾兌工藝加工的酒類等高風險食品;
?。ㄈ└瘮∽冑|、霉變生蟲、超過保質期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ㄋ模┍=∈称贰⑻厥忉t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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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備案程序
第十條 食品攤販應當先行取得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允許食品攤販擺設攤點的經營區域(經營地點、攤位),再申領《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
第十一條 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派出機構申請備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不帐∈称窋傌渹浒干暾垥ǜ郊?);
(二)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
(三)從業人員的健康證明復印件。
第十二條 申請人應當對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
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備案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第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派出機構在接到食品攤販備案申請后,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組織現場核查(附件4),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發放《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并簽訂《安徽省食品攤販食品安全承諾書》(附件5),制作備案檔案;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備案。
第十四條 經營場所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申請《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
《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載明的其他事項發生變化的,食品攤販應當及時提交變更申請(附件2)。變更后的《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編號不變,發證日期為作出變更決定的日期,有效期與原證書一致。
第十五條 《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十日前,向原備案機構提出申請(附件2)。延續后的《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編號不變,發證日期為作出延續決定的日期。
第十六條 《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遺失或者損壞的,應當向原備案機構申請補辦(附件2),補發的《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編號不變,發證日期和有效期與原證書保持一致。
第十七條 食品攤販停止食品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停止食品經營活動起十日內到原備案機構申請注銷(附件3)。
《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依法被撤回或撤銷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派出機構應當依法辦理注銷手續?!妒称窋傌溞畔⒐究ā繁蛔N的,編號不得再次使用。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備案機構應當注銷《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
(一)備案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給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的;
?。ǘ﹤浒笝C構工作人員超越法定權限、違反規定程序發放《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的;
?。ㄈ┥暾埲艘云垓_、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和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交虛假資料取得《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的;
?。ㄋ模┦称窋傌湶环鲜称方洜I條件,經責令限期整改后,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具備經營條件的;
?。ㄎ澹┢渌婪梢宰N備案的情形。
第四章 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管理
第十九條 《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應當載明食品攤販備案編號、經營者姓名、聯系方式、主體業態、經營地點、攤位編號、有效期、日常監管人員、備案機構名稱等信息?!妒称窋傌溞畔⒐究ā酚行跒槿辏园l證日期起計算。
備案機構應加蓋公章。
第二十條 《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編號由英文字母“T(X/C)”+14位阿拉伯數字組成。從事食品銷售的編為“TX”,從事餐飲服務的編為“TC”,二種業態均有的,以餐飲服務業態“TC”編號。前兩位數字為省行政區域代碼,第三、四位為市行政區域代碼,第五六位數字為縣(區)代碼,第七至十位數字為年代碼,后四位數字為序列號。
如:TC34010320180008。TC代表從事餐飲服務小攤販,前兩位數字“34”代表安徽,第三、四位數字“01”代表合肥市,第五六位數字“03”代表廬陽區,第七至十位數字“2018”代表2018年,后四位數字“0008”代表該《食品攤販備案卡》序列號。
第二十一條 發放備案卡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二條 食品攤販應當在經營地點(攤位或設備)顯著位置懸掛《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和食品安全承諾書。
《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不得偽造、變造、冒用、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轉讓。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及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加強對本地區備案的食品攤販監督檢查,督促其規范經營。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ㄒ唬臉I人員健康證明是否有效;
?。ǘ﹤浒甘马椗c實際情況是否一致;
?。ㄈ┙洜I條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ㄋ模┦欠衤鋵嵾M貨查驗制度;
(五)從業人員是否保持個人衛生;
?。┢渌勒辗伞⒎ㄒ?、規章應當檢查的事項。
第二十四條 對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和處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本市具體的操作細則。
《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由各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印制(附件6)。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1.安徽省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 安徽省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doc
2.安徽省食品攤販備案申請書 安徽省食品攤販備案申請書.doc
3.安徽省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注銷申請書 安徽省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注銷申請書.doc
4.安徽省食品攤販備案現場核查表 安徽省食品攤販備案現場核查表.doc
5.安徽省食品攤販食品安全承諾書 安徽省食品攤販食品安全承諾書.doc
6.安徽省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樣式)及說明 安徽省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樣式)及說明.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