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跨境電子商務出境貨物(以下簡稱“電商貨物”)原產地證書簽證工作,積極支持深圳地區跨境電子商務快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遍優惠制原產地證明書簽證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關于支持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先行先試的意見》(國質檢通〔2013〕566號)等相關規定以及普惠制和區域經濟貿易協定原產地規則,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經深圳口岸出境或者貨源地為深圳的跨境電子商務出境貨物(以下簡稱“電商貨物”)原產地證書簽證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跨境電子商務出境貨物”,是指經營跨境電子商務的企業通過自建的跨境電子商務銷售平臺或者利用第三方跨境電子商務平臺開展電子商務出口的貨物。
本辦法所稱“發貨人”,是指在原產地證書上載明并作為出口貨物發貨單位的出口企業。
本辦法所稱“代理人”,是指經發貨人委托代為辦理原產地證書,且未在原產地證書上載明的中介服務企業。
第四條 深圳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深圳局”)產地證簽證處(以下簡稱“產地證處”)是電商貨物原產地簽證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對電商貨物發貨人及其代理人相關申請資料的核實確認,指導深圳局駐前海合作區辦事處(以下簡稱“前海辦”)開展電商貨物原產地簽證,并具體辦理自愿在產地證處辦理原產地證的跨境電子商務經營企業(以下簡稱“電商企業”)電商貨物原產地簽證工作。
前海辦負責貨物存儲地為深圳前海且發貨人自愿在本機構辦理原產地證書的電商貨物原產地簽證工作,對本機構簽發原產地證書的電商貨物發貨人及其代理人實施監督管理,并配合產地證處對本機構簽發的原產地證書開展追溯調查。
第二章 證書申請
第五條 符合條件的電商貨物,其發貨人應當在普惠制、區域經濟貿易協定規定的申請時限內,向產地證處或前海辦(以下統稱“簽證機構”)申請辦理原產地證書。
為電商企業提供外貿綜合服務的企業和承擔電商貨物物流、通關業務的企業,可接受發貨人的委托,代理發貨人申請辦理原產地證書。
發貨人及其代理人的申辦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業務能力。
第六條 發貨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統稱“申請人”)應當通過原產地證書電子簽證企業端軟件等電子方式申請辦理原產地證書,并按規定填制原產地證書有關內容。
第七條 申請人向簽證機構申請辦理原產地證書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產地證書簽發申請表》,并加蓋申請人印章;
(二)按規定填制的原產地證書,并由申請人授權申辦人員簽字且加蓋已確認的發貨人中英文印章;
(三)出口貨物商業發票;
(四)涉及敏感產品且產品未在產地檢驗檢疫機構核實確認的,提交《異地調查結果單》或《敏感產品成本明細單》;產品已在產地檢驗檢疫機構核實確認的,在電子申請資料對應欄目注明生產企業組織機構代碼;
(五)申請人為代理人的,提交《委托辦理原產地證書授權書》。
申請人同時申請多份證書的,可合并提交一份《原產地證書簽發申請表》和一份《委托辦理原產地證書授權書》。
第八條 發貨人首次申請辦理證書的(包括委托代理人辦理),除提交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向簽證機構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產地證書申報企業備案表(跨境電子商務)》;
(二)發貨人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并同時交驗原件;
(三)發貨人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其他對外貿易資格證書的復印件并同時交驗原件;
(四)經營電子商務證明材料;
(五)自行申辦證書的,提交《原產地證書申辦人員授權書》和申辦人員身份證明復印件并同時交驗原件,以及申辦人員原產地業務能力證明文件。
發貨人工商注冊地屬于深圳地區的,還應當按照規定登陸“原產地企業備案&核準平臺”提交相應的電子資料。
第九條 代理人首次代理申辦原產地證書的,除提交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向簽證機構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產地證書代理企業備案表》;
(二)跨境電子商務綜合服務經營權或為電商企業提供物流、通關服務相關證明復印件;
(三)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并同時交驗原件;
(四)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其他對外貿易資格證書的復印件并同時交驗原件(僅由直接以發貨人名義申請證書的提交);
(五)《代理原產地證書申辦人員授權書》和申辦人員身份證明復印件并同時交驗原件,以及申辦人員原產地業務能力證明文件。
第十條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簽證機構應當受理其申請。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申請人的首次申請由前海辦受理的,前海辦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將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所規定的申請材料以及敏感產品《異地調查結果單》或《敏感產品成本明細單》移交產地證處進行核實確認。
材料經核實無誤的,產地證處向申請人出具原產地證書申請人備案編號。產地證處核實確認工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
在獲得確認之前,簽證機構對申請人暫不予簽發證書。
第十二條 申請人可按照自愿原則在首次申辦原產地證書前向產地證處提交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所列材料以及敏感產品《異地調查結果單》或《敏感產品成本明細單》,獲得核實確認。
第十三條 申請人身份發生變更或者簽證機構對其身份有疑義的,再次申請辦理原產地證書時,除提交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材料外,仍需提交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所列全部申請材料。
第十四條 代理人在《委托辦理原產地證書授權書》有效期內,再次代理同一發貨人辦理原產地證書的,可免于提交《委托辦理原產地證書授權書》。
對已提交《異地調查結果單》或《敏感產品成本明細單》并準予簽證的敏感產品,申請人再次申請同類證書時可免于提供《異地調查結果單》或《敏感產品成本明細單》。但產品信息發生變更以及按規定實施簽證抽查的除外。
第十五條 產地證處應當及時將申請人和敏感產品核實確認信息通知前海辦。
第三章 證書審簽
第十六條 簽證人員應當按照簽證操作程序審簽原產地證書。
第十七條 敏感產品已作核實確認的,簽證人員應當核實產品確認信息,確保簽證內容與確認信息相符。敏感產品申報信息與確認信息不符或者存在疑問的,應當要求申請人另行提交《異地調查結果單》或《敏感產品成本明細單》進行審核,同時可采取現場核查貨物的方式或者要求申請人提供成品、核心部件或主要原材料等照片及有關證明材料進行調查。
第十八條 非敏感產品簽證抽查按照深圳局原產地業務調查及簽證產品分類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申請人提交的《委托辦理原產地證書授權書》、《敏感產品成本明細單》等資料隨證書檔案歸檔留存。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申請人應當遵守國家質檢總局及深圳局原產地業務管理的各項規定。
第二十一條 簽證機構應當對申請人設立信用檔案,實施信用等級分類管理。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應當通過物理或電子方式建立完整的證書檔案,保存證書申請相關資料,檔案保存期自證書簽發之日起3年以上。產地證處和前海辦將不定期進行抽查。
第二十三條 發貨人應當向代理人提供檢驗檢疫機構規定的業務資料,并按照檢驗檢疫機構的要求接受業務調查。
代理人應當認真履行為發貨人申請證書、交納費用、證書授權簽字等職責,并負有聯系發貨人配合檢驗檢疫機構開展業務調查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 代理人存在違反檢驗檢疫法律法規行為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敏感產品清單實行動態調整,由深圳局發布。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未涉及事項,按照國家質檢總局和深圳局現行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深圳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4年9月15日起執行。
第一條 為規范跨境電子商務出境貨物(以下簡稱“電商貨物”)原產地證書簽證工作,積極支持深圳地區跨境電子商務快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遍優惠制原產地證明書簽證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關于支持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先行先試的意見》(國質檢通〔2013〕566號)等相關規定以及普惠制和區域經濟貿易協定原產地規則,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經深圳口岸出境或者貨源地為深圳的跨境電子商務出境貨物(以下簡稱“電商貨物”)原產地證書簽證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跨境電子商務出境貨物”,是指經營跨境電子商務的企業通過自建的跨境電子商務銷售平臺或者利用第三方跨境電子商務平臺開展電子商務出口的貨物。
本辦法所稱“發貨人”,是指在原產地證書上載明并作為出口貨物發貨單位的出口企業。
本辦法所稱“代理人”,是指經發貨人委托代為辦理原產地證書,且未在原產地證書上載明的中介服務企業。
第四條 深圳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深圳局”)產地證簽證處(以下簡稱“產地證處”)是電商貨物原產地簽證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對電商貨物發貨人及其代理人相關申請資料的核實確認,指導深圳局駐前海合作區辦事處(以下簡稱“前海辦”)開展電商貨物原產地簽證,并具體辦理自愿在產地證處辦理原產地證的跨境電子商務經營企業(以下簡稱“電商企業”)電商貨物原產地簽證工作。
前海辦負責貨物存儲地為深圳前海且發貨人自愿在本機構辦理原產地證書的電商貨物原產地簽證工作,對本機構簽發原產地證書的電商貨物發貨人及其代理人實施監督管理,并配合產地證處對本機構簽發的原產地證書開展追溯調查。
第二章 證書申請
第五條 符合條件的電商貨物,其發貨人應當在普惠制、區域經濟貿易協定規定的申請時限內,向產地證處或前海辦(以下統稱“簽證機構”)申請辦理原產地證書。
為電商企業提供外貿綜合服務的企業和承擔電商貨物物流、通關業務的企業,可接受發貨人的委托,代理發貨人申請辦理原產地證書。
發貨人及其代理人的申辦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業務能力。
第六條 發貨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統稱“申請人”)應當通過原產地證書電子簽證企業端軟件等電子方式申請辦理原產地證書,并按規定填制原產地證書有關內容。
第七條 申請人向簽證機構申請辦理原產地證書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產地證書簽發申請表》,并加蓋申請人印章;
(二)按規定填制的原產地證書,并由申請人授權申辦人員簽字且加蓋已確認的發貨人中英文印章;
(三)出口貨物商業發票;
(四)涉及敏感產品且產品未在產地檢驗檢疫機構核實確認的,提交《異地調查結果單》或《敏感產品成本明細單》;產品已在產地檢驗檢疫機構核實確認的,在電子申請資料對應欄目注明生產企業組織機構代碼;
(五)申請人為代理人的,提交《委托辦理原產地證書授權書》。
申請人同時申請多份證書的,可合并提交一份《原產地證書簽發申請表》和一份《委托辦理原產地證書授權書》。
第八條 發貨人首次申請辦理證書的(包括委托代理人辦理),除提交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向簽證機構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產地證書申報企業備案表(跨境電子商務)》;
(二)發貨人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并同時交驗原件;
(三)發貨人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其他對外貿易資格證書的復印件并同時交驗原件;
(四)經營電子商務證明材料;
(五)自行申辦證書的,提交《原產地證書申辦人員授權書》和申辦人員身份證明復印件并同時交驗原件,以及申辦人員原產地業務能力證明文件。
發貨人工商注冊地屬于深圳地區的,還應當按照規定登陸“原產地企業備案&核準平臺”提交相應的電子資料。
第九條 代理人首次代理申辦原產地證書的,除提交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向簽證機構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產地證書代理企業備案表》;
(二)跨境電子商務綜合服務經營權或為電商企業提供物流、通關服務相關證明復印件;
(三)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并同時交驗原件;
(四)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其他對外貿易資格證書的復印件并同時交驗原件(僅由直接以發貨人名義申請證書的提交);
(五)《代理原產地證書申辦人員授權書》和申辦人員身份證明復印件并同時交驗原件,以及申辦人員原產地業務能力證明文件。
第十條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簽證機構應當受理其申請。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申請人的首次申請由前海辦受理的,前海辦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將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所規定的申請材料以及敏感產品《異地調查結果單》或《敏感產品成本明細單》移交產地證處進行核實確認。
材料經核實無誤的,產地證處向申請人出具原產地證書申請人備案編號。產地證處核實確認工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
在獲得確認之前,簽證機構對申請人暫不予簽發證書。
第十二條 申請人可按照自愿原則在首次申辦原產地證書前向產地證處提交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所列材料以及敏感產品《異地調查結果單》或《敏感產品成本明細單》,獲得核實確認。
第十三條 申請人身份發生變更或者簽證機構對其身份有疑義的,再次申請辦理原產地證書時,除提交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材料外,仍需提交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所列全部申請材料。
第十四條 代理人在《委托辦理原產地證書授權書》有效期內,再次代理同一發貨人辦理原產地證書的,可免于提交《委托辦理原產地證書授權書》。
對已提交《異地調查結果單》或《敏感產品成本明細單》并準予簽證的敏感產品,申請人再次申請同類證書時可免于提供《異地調查結果單》或《敏感產品成本明細單》。但產品信息發生變更以及按規定實施簽證抽查的除外。
第十五條 產地證處應當及時將申請人和敏感產品核實確認信息通知前海辦。
第三章 證書審簽
第十六條 簽證人員應當按照簽證操作程序審簽原產地證書。
第十七條 敏感產品已作核實確認的,簽證人員應當核實產品確認信息,確保簽證內容與確認信息相符。敏感產品申報信息與確認信息不符或者存在疑問的,應當要求申請人另行提交《異地調查結果單》或《敏感產品成本明細單》進行審核,同時可采取現場核查貨物的方式或者要求申請人提供成品、核心部件或主要原材料等照片及有關證明材料進行調查。
第十八條 非敏感產品簽證抽查按照深圳局原產地業務調查及簽證產品分類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申請人提交的《委托辦理原產地證書授權書》、《敏感產品成本明細單》等資料隨證書檔案歸檔留存。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申請人應當遵守國家質檢總局及深圳局原產地業務管理的各項規定。
第二十一條 簽證機構應當對申請人設立信用檔案,實施信用等級分類管理。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應當通過物理或電子方式建立完整的證書檔案,保存證書申請相關資料,檔案保存期自證書簽發之日起3年以上。產地證處和前海辦將不定期進行抽查。
第二十三條 發貨人應當向代理人提供檢驗檢疫機構規定的業務資料,并按照檢驗檢疫機構的要求接受業務調查。
代理人應當認真履行為發貨人申請證書、交納費用、證書授權簽字等職責,并負有聯系發貨人配合檢驗檢疫機構開展業務調查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 代理人存在違反檢驗檢疫法律法規行為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敏感產品清單實行動態調整,由深圳局發布。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未涉及事項,按照國家質檢總局和深圳局現行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深圳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4年9月15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