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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保健食品經營備案登記憑證》效力問題的復函(內食藥監食流函〔2017〕349號)

   2017-09-06 603
核心提示:呼和浩特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于對〈保健食品經營備案登記憑證〉是否有效的請示》(呼食藥監發〔2017〕102號)收
呼和浩特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于對〈保健食品經營備案登記憑證〉是否有效的請示》(呼食藥監發〔2017〕102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內蒙古自治區保健食品化妝品經營備案管理辦法》(內食藥監保化〔2013〕127號)已由《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發布規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結果的通知》(內食藥監法〔2017〕139號)明確定為失效文件。
 
  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食品經營許可辦法》(局令第17號)、《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食藥監食監二〔2015〕228號)、《內蒙古自治區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和《內蒙古自治區食品經營許可(食品銷售)審查細則(試行)》(內食藥監〔2015〕155號)等文件已將保健食品列入“特殊食品”銷售許可范圍。“特殊食品”許可實施后,《內蒙古自治區保健食品化妝品經營備案管理辦法》已不再執行。
 
  三、對于以前制發的《保健食品經營備案登記憑證》仍在有效期內的,應及時通知食品銷售經營者申請領取《食品經營許可證》;逾期不申領《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應視為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法》進行查處。
 
  專此復函。
 
  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7年9月1日


 
地區: 內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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