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農業、林業、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平潭綜合實驗區農村發展局:
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品牌農業建設七條措施》(閩政辦〔2017〕90號)精神,為規范福建省著名農業品牌評選認定工作,推進品牌農業的發展,現將《福建省著名農業品牌評選認定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件:福建省著名農業品牌評選認定暫行辦法
福建省農業廳 福建省林業廳 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廳
2017年10月19日
(此件主動公開)
附件
福建省著名農業品牌評選認定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品牌農業發展,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品牌農業建設七條措施》的要求,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福建省著名農業品牌評定包括每年評選認定“年度福建十大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和20個以上“年度福建名牌農產品”,由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聯合授予稱號,予以獎勵。
第三條 福建省著名農業品牌評定實行總量控制、動態管理,遵循自愿、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四條 成立福建省著名農業品牌評定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品評委”),負責組織領導評選認定工作。省品評委由省直相關單位負責人組成,省農業廳廳長任主任委員。
第五條 省品評委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品評辦”),掛靠福建省綠色食品發展中心,負責品牌評定方案制定、組織協調和日常工作。
第六條 設區市、平潭綜合試驗區農業、林業、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組織申報、推薦工作。
第三章 申請條件
第七條 申請“年度福建十大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稱號,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注冊地、農產品產地在福建省境內;
(二)擁有農業部門“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工商部門“地理標志證明商標”、質監部門“地理標志保護產品”之一;
(三)產品知名度大,同類產品省內市場占有率高;產業規模大,總產值超過1億元,促進農民增收效果顯著;
(四)品牌管理制度完善,授權用標企業生產管理規范,標識使用企業占比達95%以上,近三年無質量安全事故;
(五)公共服務體系完善,宣傳有力,政府支持。
第八條 申請“年度福建名牌農產品”稱號,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和產品商標,注冊地在福建省;
(二)產品具有明顯的福建地方特色或區域優勢,在福建省有固定的生產基地,有三年以上的生產歷史;
(三)產品按照先進標準組織生產,食用農產品必須通過無公害農產品或綠色食品或有機食品認證;
(四)產品知名度高,市場占有率居省內同類產品前列,產品銷售額達到4000萬元以上,帶動農民增收效果顯著;
(五)質量管理體系健全,產品質量可追溯,近三年各級質量安全例行監測、專項抽檢和監督抽查等無不合格記錄,無質量安全事故。
第四章 評定程序
第九條 申請人向設區市、平潭綜合試驗區農業、林業、海洋與漁業相應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提交“年度福建十大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或“年度福建名牌農產品”申報書及相關材料。
第十條 設區市、平潭綜合試驗區農業、林業、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對各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簽署意見上報相應省級行政主管部門。不符合條件的在1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報人,并告之理由。
第十一條 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分別對種植和畜牧業類、林產類、水產類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復核。不符合條件的在1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設區市、平潭綜合試驗區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 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分別組織種植和畜牧業類、林產類、水產類評審專家組進行初評,提出正選名單和備選名單報省品評辦,由省品評辦組織在福建農業信息網、福建林業信息網、福建海洋與漁業信息網公示7天,公示無疑議的形成評審表決名單,提交省品評委評審,2/3以上委員贊成的確定通過。
第十三條 省品評委最終確定的名單由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聯合發布公告,頒發證書和標牌。
第十四條 福建省著名農業品牌稱號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后,可申請復評。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獲得福建省著名農業品牌稱號的主體,可在產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它業務活動中使用相關稱號。
第十六條 獲得福建省著名農業品牌的主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各行業省級主管門撤銷其稱號,收回證書和標牌:
(一)因產品質量引發重大事件,生產經營出現重大問題的;
(二)有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產品連續兩次在省級以上質量安全例行監測、專項抽檢和監督抽查等工作中出現不合格記錄的;
(四)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五)轉讓、買賣、出租證書或擴大使用范圍的。
第十七條 各級農業、林業、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所在地獲得福建省著名農業品牌稱號的主體,適時進行監督檢查,相關企業應主動配合。
第十八條 參與評選認定的有關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泄露秘密或者干擾評選認定工作導致評選認定不公正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省品評辦舉報評選認定工作中存在的違紀違法問題。省品評辦對舉報、申訴的問題進行調查,并做出答復。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保護舉報、申訴者的合法權益。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福建省著名農業品牌評定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品牌農業建設七條措施》(閩政辦〔2017〕90號)精神,為規范福建省著名農業品牌評選認定工作,推進品牌農業的發展,現將《福建省著名農業品牌評選認定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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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農業廳 福建省林業廳 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廳
2017年10月19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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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著名農業品牌評選認定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品牌農業發展,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品牌農業建設七條措施》的要求,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福建省著名農業品牌評定包括每年評選認定“年度福建十大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和20個以上“年度福建名牌農產品”,由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聯合授予稱號,予以獎勵。
第三條 福建省著名農業品牌評定實行總量控制、動態管理,遵循自愿、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四條 成立福建省著名農業品牌評定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品評委”),負責組織領導評選認定工作。省品評委由省直相關單位負責人組成,省農業廳廳長任主任委員。
第五條 省品評委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品評辦”),掛靠福建省綠色食品發展中心,負責品牌評定方案制定、組織協調和日常工作。
第六條 設區市、平潭綜合試驗區農業、林業、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組織申報、推薦工作。
第三章 申請條件
第七條 申請“年度福建十大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稱號,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注冊地、農產品產地在福建省境內;
(二)擁有農業部門“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工商部門“地理標志證明商標”、質監部門“地理標志保護產品”之一;
(三)產品知名度大,同類產品省內市場占有率高;產業規模大,總產值超過1億元,促進農民增收效果顯著;
(四)品牌管理制度完善,授權用標企業生產管理規范,標識使用企業占比達95%以上,近三年無質量安全事故;
(五)公共服務體系完善,宣傳有力,政府支持。
第八條 申請“年度福建名牌農產品”稱號,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和產品商標,注冊地在福建省;
(二)產品具有明顯的福建地方特色或區域優勢,在福建省有固定的生產基地,有三年以上的生產歷史;
(三)產品按照先進標準組織生產,食用農產品必須通過無公害農產品或綠色食品或有機食品認證;
(四)產品知名度高,市場占有率居省內同類產品前列,產品銷售額達到4000萬元以上,帶動農民增收效果顯著;
(五)質量管理體系健全,產品質量可追溯,近三年各級質量安全例行監測、專項抽檢和監督抽查等無不合格記錄,無質量安全事故。
第四章 評定程序
第九條 申請人向設區市、平潭綜合試驗區農業、林業、海洋與漁業相應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提交“年度福建十大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或“年度福建名牌農產品”申報書及相關材料。
第十條 設區市、平潭綜合試驗區農業、林業、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對各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簽署意見上報相應省級行政主管部門。不符合條件的在1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報人,并告之理由。
第十一條 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分別對種植和畜牧業類、林產類、水產類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復核。不符合條件的在1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設區市、平潭綜合試驗區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 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分別組織種植和畜牧業類、林產類、水產類評審專家組進行初評,提出正選名單和備選名單報省品評辦,由省品評辦組織在福建農業信息網、福建林業信息網、福建海洋與漁業信息網公示7天,公示無疑議的形成評審表決名單,提交省品評委評審,2/3以上委員贊成的確定通過。
第十三條 省品評委最終確定的名單由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聯合發布公告,頒發證書和標牌。
第十四條 福建省著名農業品牌稱號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后,可申請復評。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獲得福建省著名農業品牌稱號的主體,可在產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它業務活動中使用相關稱號。
第十六條 獲得福建省著名農業品牌的主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各行業省級主管門撤銷其稱號,收回證書和標牌:
(一)因產品質量引發重大事件,生產經營出現重大問題的;
(二)有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產品連續兩次在省級以上質量安全例行監測、專項抽檢和監督抽查等工作中出現不合格記錄的;
(四)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五)轉讓、買賣、出租證書或擴大使用范圍的。
第十七條 各級農業、林業、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所在地獲得福建省著名農業品牌稱號的主體,適時進行監督檢查,相關企業應主動配合。
第十八條 參與評選認定的有關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泄露秘密或者干擾評選認定工作導致評選認定不公正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省品評辦舉報評選認定工作中存在的違紀違法問題。省品評辦對舉報、申訴的問題進行調查,并做出答復。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保護舉報、申訴者的合法權益。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福建省著名農業品牌評定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