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ǎ玻埃埃衬辏对拢踩仗旖蚴腥嗣裾冢炒纬諘h通過 2003年6月2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公布 自2003年7月10日起施行 根據2018年11月2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7號《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信息化基礎建設,規范商品條碼的管理,促進商品條碼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應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條碼是指由一組規則排列的條、空及其對應字符組成的表示一定信息的商品標識。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商品條碼印制、使用和管理的單位和個人,應遵守本辦法。
國家對出版物等特殊商品的條碼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積極推動商品條碼的應用工作。鼓勵、引導商品生產者、銷售者使用商品條碼,提高本市商業自動化管理水平。
第五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主管本市商品條碼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ㄒ唬┴瀼貙嵤﹪疑唐窏l碼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
(二)領導區、縣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開展商品條碼工作;
?。ㄈ┴撠煴臼猩唐窏l碼注冊、變更、續展和注銷的初審工作;
?。ㄋ模┴撠煴臼袟l碼技術培訓,提供條碼技術咨詢與服務;
(五)管理商品條碼信息數據管理系統;
?。┞男蟹伞⒎ㄒ?、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使用商品條碼的預包裝商品,其商品條碼標識應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
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不使用條碼標識。
第七條 申請商品條碼注冊應具備:
(一)商品條碼注冊申請書;
?。ǘ┓ㄈ藛挝怀址ㄈ藸I業執照及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ㄈ﹤€體經營者持營業執照和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四)非法人單位持營業執照及負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第八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商品條碼注冊材料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工作。初審合格并經國家審批后,頒發證書。
對初審不合格的,及時告之理由。
第九條 商品條碼持有人變更其名稱、地址、法人代表(負責人)、企業類別、行業分類、經濟類型的,應自有關主管部門批準之日起30日內,到市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條 商品條碼的有效期為2年。商品條碼持有人,應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向市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辦理續展手續。逾期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注銷其商品條碼。
第十一條 商業企業不得要求供貨商為已有商品條碼的商品另行印制店內條碼。
商業企業需要對商品印制店內條碼的,應按照國家標準及有關規定進行編碼和印制,并向市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使用境外注冊商品條碼的,應具備:
?。ㄒ唬┦褂谜叩臓I業執照;
?。ǘ┚惩馍唐窏l碼注冊證件或相關資料;
?。ㄈ┦褂谜吲c注冊者之間關系的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印刷企業承攬商品條碼印刷業務時,應審核持有人有效的商品條碼證書或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第十四條 企業印制的商品條碼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印制和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商品條碼。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偽造、冒用商品條碼;
?。ǘ┦褂靡炎N的商品條碼;
?。ㄈ┺D讓商品條碼使用權;
?。ㄋ模╀N售使用假冒商品條碼的商品。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規定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阻礙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從事商品條碼管理工作的執法人員違法違紀的,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3年7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