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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海南省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管理員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瓊食藥監餐飲〔2012〕77號)

   2013-05-16 446
核心提示:  各市、縣、自治縣及洋浦經濟開發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省局稽查局:  為加強對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的管理,提高餐飲服

  各市、縣、自治縣及洋浦經濟開發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省局稽查局:

  為加強對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的管理,提高餐飲服務單位自身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保證餐飲食品安全,省局制定了《海南省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管理員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海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2年12月20日

  海南省餐飲服務單位 食品安全管理員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的管理,提高餐飲服務單位自身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保證餐飲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范圍內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的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是指餐飲服務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具體負責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的人員。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須經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取得《海南省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培訓證書》(以下簡稱《培訓證書》)。《培訓證書》有效期3年,在全省有效,分為初級、中級和高級三種。

  第四條  餐飲服務單位在申請新辦或延續《餐飲服務許可證》時,應當出具本單位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相應級

  別的《培訓證書》。

  第二章 條件與設置要求

  第五條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餐飲從業人員健康合格證明;

  (二)具有相應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知識和2年以上餐飲服務工作經驗;

  (三)參加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培訓,考試成績合格,取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放的相應級別的《培訓證書》,并按要求參加年度繼續教育培訓。

  第六條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應掌握下列知識:

  (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

  (二)常見的食品污染因素及其預防控制措施;

  (三)食品安全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原則;

  (四)餐飲加工場所環境衛生、流程布局、設備設施的要求;

  (五)餐飲食品采購、儲存、加工制作、銷售、運輸和餐飲具清洗消毒過程的食品安全要求;

  (六)餐飲從業人員個人衛生要求;

  (七)其他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知識和要求。

  第七條  餐飲服務單位應配備1名以上專職或兼職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

  大型以上餐館(含大型餐館)、學校食堂(含托幼機構食堂)、供餐人數500人以上的機關及企事業單位食堂、餐飲連鎖企業總部、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接待旅游團隊餐飲服務單位須配備2名以上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且1名由餐飲服務單位負責人兼任,其余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中應有1名以上取得高級《培訓證書》的專職人員。

  中型餐館、快餐店、供餐人數50~500人的機關及企事業單位食堂須配備取得中級以上《培訓證書》的專職或兼職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

  其他餐飲服務單位須配備取得初級以上《培訓證書》的專職或兼職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

  第八條  參加高級《培訓證書》考試的,應具有大專以上食品相關專業文化程度或者持有中級《培訓證書》,且從事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工作1年以上;參加中級《培訓證書》考試的,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持有初級《培訓證書》,且從事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工作1年以上;參加初級《培訓證書》考試的,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從事餐飲服務工作2年以上。

  第九條  餐飲服務單位變更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應在變更后15日內報原餐飲服務許可證發證機關備案。

  第三章 職責

  第十條  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

  (一)負責全省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管理工作的監督、指導,制定全省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培訓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編制并公布全省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考試大綱、教材及考試樣題;

  (三)組織編寫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考試題庫;

  (四)負責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培訓機構及培訓師資的管理,制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培訓機構資質標準及培訓師資選聘標準,審定并公布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的培訓機構和培訓師資名單;

  (五)指導全省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考試管理工作;

  (六)統一印制《培訓證書》;

  (七)負責組織全省高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的培訓考試,發放高級《培訓證書》并組織繼續教育;

  (八)建立全省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數據庫。

  第十一條  市、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

  (一)負責轄區內食品安全管理員的管理工作,依據全省培訓工作計劃,制定轄區內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培訓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轄區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的培訓管理工作;

  (三)負責組織轄區中、初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培訓考試,并發放中、初級《培訓證書》;

  (四)負責組織開展轄區中、初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繼續教育;

  (五)負責轄區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的日常監督管理;

  (六)負責建立并管理轄區內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信息數據庫。

  第十二條  餐飲服務單位的職責:

  (一)餐飲服務單位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授權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負責本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三)為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四)餐飲服務單位應建立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在職培訓、工作考核和任免制度,支持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接受相關培訓和繼續教育。

  第十三條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的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對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二)制定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建立培訓檔案;

  (三)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檔案,對患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提出崗位調整意見并督促落實;

  (四)制定季度食品安全檢查計劃,明確檢查項目及考核標準,檢查餐飲經營過程的食品安全狀況、操作規范的執行情況,并做好檢查記錄;對檢查中發現的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行為及時制止并提出處理意見;

  (五)對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索證索票、進貨查驗、采購記錄和貯存、使用進行管理;

  (六)制定本單位的食品安全事故處置預案,組織開展應急演練;

  (七)對發生的疑似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及時報告當地食品安全綜合協調及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采取措施防止事態擴大,配合監管部門調查處理;

  (八)接受和配合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部門對本單位食品安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九)其他保證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有關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不得兼職其他餐飲服務企業從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章  培訓與考試

  第十五條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的培訓由省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公布的培訓機構承擔。

  第十六條  培訓機構應當建立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培訓檔案,記錄參加培訓的人員名單、培訓師資、考勤情況等,并定期報送培訓人員所在地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第十七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根據培訓機構出具的培訓記錄,組織轄區內培訓人員統一考試。

  考試合格的,由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本辦法第五條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發放全省統一編號的《培訓證書》。

  高、中、初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應當分別取得《培訓證書(高級)》、《培訓證書(中級)》和《培訓證書(初級)》。

  第十八條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上崗前應當接受食品安全知識集中培訓。

  第十九條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每年應參加繼續教育。

  對于參加繼續教育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在其《培訓證書》的繼續教育記錄欄目內,由培訓機構填寫培訓

  記錄并蓋章或加蓋標志。

  第二十條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培訓和考試內容主要包括:

  (一)與餐飲服務有關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標準;

  (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基本知識;

  (三)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技能;

  (四)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知識;

  (五)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培訓大綱和考試要求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另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在《培訓證書》有效期到期前一個月,向所在地市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提交《培訓證書》及健康合格證明。市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審核后換發新證。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對新開辦或延續《餐飲服務許可證》的餐飲服務單位,未按規定配備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處理。

  對餐飲服務單位未按規定配備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但已領取《餐飲服務許可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餐飲服務單位進行日常監督檢查時,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一)配備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情況;

  (二)食品安全管理員持有培訓證書情況;

  (三)食品安全管理員培訓、繼續教育及考核情況。

  第二十四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對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履行職責情況進行日常考核。日常考核采取扣分制,扣分情況記入《培訓證書》,一年內累計扣滿10分以上的,按新上崗人員要求重新參加培訓和考試。

  (一)未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檔案的,扣1分;

  (二)未組織從業人員按規定進行健康檢查的,扣2分;

  (三)沒有對患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上崗的人員提出工作崗位調整意見并督促落實的,扣2分;

  (四)未建立從業人員食品安全培訓檔案的,扣1分;

  (五)未按要求組織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的,扣2分;

  (六)未落實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采購索證索票、進貨查驗、采購記錄及其貯存、使用管理的,扣2分;

  (七)不能提供定期食品安全檢查記錄(包括檢查計劃、現場檢查情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行為的處理意見等)的,扣2分;

  (八)對場所環境衛生和餐廚垃圾處理管理不落實的,扣2分;

  (九)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不按要求報告的,扣2分;

  (十)不按要求向監管部門報告本單位違法行為整改情況的,扣2分;

  (十一)檢查中發現無正當理由不在崗的,每次扣2分。

  第二十五條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連續滿1年未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的,須重新參加培訓和考試合格后上崗。

  第二十六條 餐飲服務單位應當要求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認真落實食品安全管理職責。對履行職責不到位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餐飲服務單位應當將其解聘,同時將有關情況報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以下情況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信息系統會自動將其列入黑名單:

  (一)因履行職責不到位連續3次被不同餐飲服務單位解聘的;

  (二)所在餐飲服務單位發生《海南省嚴重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Ⅱ級以上重大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事故的。

  餐飲服務單位配備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時,應登陸省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黑名單數據庫,查看其記錄。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海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2年12月20日起施行。



 
地區: 海南
標簽: 餐飲服務 餐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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