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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食品攤販備案管理辦法》及其起草說明

   2017-02-22 646
核心提示:  云南省食品攤販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全省食品攤販備案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云南省食品攤販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全省食品攤販備案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云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食品攤販的備案管理工作。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的食品攤販,應當取得食品攤販備案卡。

  第三條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指導全省食品攤販備案工作。

  州(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食品攤販備案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派出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攤販備案的實施。

  第四條  食品攤販備案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原則。

  第五條  已經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經營者,《食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未延續的,不得納入備案管理。

  第二章  備案程序

  第六條  食品攤販從事經營活動,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派出機構申請備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攤販名稱、地點、聯系方式;

  (二)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

  (三)攤位或者經營門店使用證明;

  (四)擬經營的食品品種。

  (五)從業人員的健康證明復印件。

  第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派出機構在接到食品攤販備案申請后,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及時核發《食品攤販備案卡》,并簽訂食品安全責任書。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核發。

  第八條  《食品攤販備案卡》有效期為二年。食品攤販應在有效期屆滿之前,及時辦理延續手續,延續時限為一個有效期。辦理《食品攤販備案卡》延續的,應當及時提交延續申請。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派出機構決定準予延續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食品攤販備案卡》,編號不變,有效期自作出延續決定之日起計算。

  第九條  經營場所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申請《食品攤販備案卡》。《食品攤販備案卡》載明的事項發生變化的,食品攤販應當及時提交變更申請。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派出機構決定準予變更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食品攤販備案卡》,編號不變,發卡日期為作出變更決定的日期,有效期與原卡一致。

  第十條  《食品攤販備案卡》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依法被撤回或撤銷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派出機構應當依法辦理注銷手續。《食品攤販備案卡》被注銷的,編號不得再次使用。

  第十一條  《食品攤販備案卡》遺失、損壞的,可以向原發卡機構申請補辦,補發的《食品攤販備案卡》,編號不變,發卡日期和有效期與原卡保持一致。

  第三章  備案證書

  第十二條  《食品攤販備案卡》應當載明食品攤販名稱、經營地址、負責人、經營業態、經營范圍等信息。

  《食品攤販備案卡》編號由英文字母“YN(X/C)”+九位阿拉伯數字組成。從事食品銷售的編為“YNX”,提供餐飲服務的編為“YNC”,二種業態均有的,以主要經營業態編號。前兩位數字為州市行政區域代碼,第三、四位數字為縣(區)代碼,后五位數字為流水號。

  如:YNX010312345。YNX代表從事食品銷售,前兩位數字“01”代表昆明,第三、四位數字“03”代昆明市盤龍區,后五位數字“12345”代表該《食品攤販備案卡》流水號。

  第十三條  食品攤販應不得轉讓、出租、出借《食品攤販備案卡》。禁止偽造、變造《食品攤販備案卡》。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起施行。

  附件:1.云南省食品攤販備案卡樣本

  2.云南省食品攤販備案卡申請表

  3.云南省食品攤販備案卡變更申請表

  4.云南省食品攤販備案卡延續申請表

  5.云南省食品攤販備案卡州市行政區域編碼表
 

  《云南省食品攤販備案管理辦法》起草說明

  一、起草的背景和過程

  《云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已經2016年9月2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9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規定食品攤販實行備案管理。為了規范和統一全省食品攤販的備案管理工作,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該辦法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起草了《云南省食品攤販備案管理辦法》,對備案的流程、范圍、時限、證書等作了具體的規定,作為配套文件下發各州(市)執行。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食品攤販備案管理工作非常重視,組織食品流通監管處和餐飲食品監管處等相關處室的專業人員組成起草小組,深入州(市)開展調研,廣泛征求各州(市)、縣(區、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部分食品攤販以及社會公眾意見和建議,召開相關座談會、研討會,在此基礎上,形成了《云南省食品攤販備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4章15條,就本省食品攤販備案管理工作,明確了以下內容:

  (一)明確了備案的對象和原則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的食品攤販,應當取得食品攤販備案卡;為了防止食品安全出現“退步”現象,已經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企業,有效期滿后不愿延續經營許可的,不得納入備案管理;食品攤販備案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原則。

  (二)明確了各級監管部門職責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指導全省食品攤販備案工作;州(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食品攤販備案工作;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派出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攤販備案的實施。

  (三)明確了備案的程序和證書樣式

  食品攤販從事經營活動,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派出機構申請備案,并提交相關材料;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派出機構在接到食品攤販備案申請后,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及時核發《食品攤販備案卡》,并簽訂食品安全責任書,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核發;《食品攤販備案卡》有效期為二年;延續、變更、注銷、遺失補辦等相關規定;不得轉讓、出租、出借《食品攤販備案卡》;禁止偽造、變造《食品攤販備案卡》;《食品攤販備案卡》樣式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應當載明食品攤販名稱、經營地址、負責人、經營業態、經營范圍等信息;《食品攤販備案卡》編號由英文字母“YN(X/C)”+九位阿拉伯數字組成。從事食品銷售的編為“YNX”,提供餐飲服務的編為“YNC”,二種業態均有的,以主要經營業態編號。前兩位數字為州市行政區域代碼,第三、四位數字為縣(區)代碼,后五位數字為流水號。

   云南省食品攤販備案管理辦法.docx
   起草說明.docx
   云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范性文件公告 第1號.pdf


 
地區: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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