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質監局,福州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市場監管局:
現將2014年12月30日省質監局局務會審議通過的《福建省企業產品標準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省質監局2001年印發的《福建省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管理規定》(閩質技監標〔2001〕158號)同時廢止。
福建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2015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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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企業產品標準管理規定
福建省企業產品標準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企業產品標準管理,提高標準化工作的有效性,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若干意見》、《企業產品標準管理規定》、《福建省標準化管理辦法》、《關于在部分省市開展企業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試點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規文件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福建省行政區域內企業用于生產、加工或銷售的產品標準的制定、修訂、復審、聲明公開等活動;食品、藥品及農業種植、養殖產品等除外。
第三條 企業生產的產品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產品標準,作為生產和貿易的依據。對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鼓勵企業制定嚴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產品標準。
第四條 企業是企業產品標準的制定和實施主體,應當對其產品標準的內容及實施后果承擔責任。
第五條 制定企業產品標準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二)符合國家產業發展方針、政策;
(三)符合強制性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要求;
(四)滿足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保護動植物生命健康和安全;
(五)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環境,合理利用資源和節約能源;
(六)保證產品質量和產品安全;
(七)完整反映產品的質量特征和功能特性;
第六條 鼓勵企業積極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制定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產品標準。
第二章 企業產品標準的制定及復審
第七條 制定企業產品標準的一般程序包括編制計劃、調查研究、起草標準草案、征求意見、對標準草案進行必要的驗證、審查、批準、編號、發布。
第八條 企業在批準、發布企業產品標準前應當組織專家進行審查。審查內容包括:
(一)企業產品標準與國家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符合性;
(二)技術內容的先進性、合理性和完整性;
(三)試驗方法的科學性;
(四)檢驗規則的可操作性;
(五)標準編寫與《標準化工作導則》GB/T1系列國家標準的符合性。
第九條 企業產品標準審查由企業負責組織,也可以委托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行業協會或者其他技術組織負責組織。
第十條 專家組負責標準的審查,實行組長負責制。專家組應當由研發、生產、檢驗、銷售等方面人員組成,原則上不少于5人。直接參與企業產品標準起草的人員不得作為專家組成員參加審查。
第十一條 參與企業產品標準審查工作的專家應當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任職資格或者大專以上學歷和3年以上從事相關行業工作經歷,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強制性標準,了解相關產品生產的工藝、技術要求和國內外該領域技術、標準發展的狀況。
第十二條 標準起草單位提交專家組的審查材料不得少于下列內容:
(一)標準文本(送審稿);
(二)標準編制說明;
(三)規范性引用文件和參考資料;
(四)標準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
(五)試驗驗證報告;
(六)企業實施該標準在設備、檢驗、管理等方面能力的說明。
第十三條 標準審查必須經專家組全體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過,專家組應當根據審查意見填寫審查單(會議紀要)。
審查情況應當包括:審查日期、地點、起草單位、組織審查機構、參加審查人員名單。審查結論主要涉及:評價意見、主要修改意見和采納情況;所審查的企業產品標準送審稿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規定;低于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應當具有相應的理由和相關影響的說明;是否予以通過審查等內容。
審查結論可以作為企業批準發布企業產品標準的技術依據。
第十四條 參加標準審查的專家在審查工作中應當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和嚴肅認真的態度,保證審查結果的正確性、合理性和科學性,并對審查意見負責。參加審查工作的專家應當保守標準審查活動中涉及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第十五條 企業產品標準審查通過后,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人批準、發布。
第十六條 企業產品標準的代號、編號方法:
Q/ □□□□ □□□-□□□□
-- ---- ---- ----
| | | |
| | | |
| | | -----標準年代號
| | |
| | ---------標準順序號
| |
| --------------企業代號
|
------------------企業標準代號
企業代號由企業名稱簡稱的四個漢語拼音第一個字母組成。
第十七條 企業產品標準應當定期復審,復審周期從企業產品標準實施之日起不得超過3年。復審后應當提出繼續有效、修訂或者廢止的明確結論。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應及時對已聲明公開的企業產品標準進行復審:
(一)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產業發展方針、政策作出調整或者重新規定的;
(二)新發布了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
(三)規范性引用文件中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作了修訂的;
(四)企業生產工藝或者原材料配方發生重大改變的;
(五)標準聲明公開的有效期屆滿的;
(六)其他應當進行復審的。
第三章 企業產品標準備案
第十九條 企業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是企業產品標準實行備案的具體形式,企業產品標準聲明公開后視同企業完成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工作。
第二十條 企業產品標準備案應當以自我聲明公開形式為主。特殊情況下,紙質材料備案可作為過渡。
企業產品標準發布后30日內,企業應當在全國統一開放的標準公共服務平臺上聲明公開產品標準信息,聲明公開的內容納入全國企業質量信用檔案數據庫。
因平臺建設不完善、數據庫擁堵等外在客觀因素制約,造成企業無法及時將企業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的,企業可以向當地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企業產品標準紙質材料備案(見附件1)。待制約因素消除后3個工作日內,企業須將企業產品標準紙質材料備案的內容錄入到全國統一開放的標準公共服務平臺上聲明公開。逾期未聲明公開的,紙質材料備案視為無效。
第二十一條 企業聲明公開的產品標準包括企業產品執行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以及企業依法制定的產品標準。
第二十二條 企業公開產品標準信息應包括:企業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應公開相應的標準名稱和標準號;執行企業制定的標準的,應公開企業產品的主要技術指標,包括產品主要技術性能指標和對應的檢驗試驗方法,企業也可選擇公開企業產品標準全文。
第二十三條 企業在銷售產品之前,應當自我聲明公開企業產品標準,鼓勵企業公開服務標準。企業應確保公開的企業產品標準真實、有效,符合相關強制性標準要求,并對其實施后果依法承擔責任。
第二十四條 企業產品標準聲明公開的有效期為3年。聲明公開后的企業產品標準可以依法作為監督檢查的依據。
第二十五條 企業產品標準經復審為繼續有效且備案有效期即將屆滿的,企業應當在該標準備案有效期屆滿前30日內,重新辦理企業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逾期未聲明公開的,前次備案注銷。
企業產品標準經復審為修訂的,企業有權對公開信息進行修改、更新。企業生產的產品應符合相應時段內聲明公開的產品標準的要求。
企業產品標準經復審為廢止的,應當在全國統一開放的標準公共服務平臺上聲明。逾期未聲明的,且在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的有效期內,視為企業仍然執行該產品標準,企業應當對其實施后果依法承擔責任。
第二十六條 企業名稱發生變更的,應當將舊名稱辦理企業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的內容予以廢止,同時以新名稱重新辦理企業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
第二十七條 企業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后,企業需要已備案證明的,可向當地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當地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企業自我聲明公開辦理的實際情況,出具《福建省企業產品標準備案證明書》(見附件2)。
第四章 服務與監督
第二十八條 鼓勵商會、行業協會等組織制定并公布本行業需要公開的標準清單和產品標準的關鍵指標清單,并指導企業完善企業產品標準。鼓勵標準化專業機構開展標準評價與咨詢服務。
第二十九條 各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在實施企業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活動中,要做好政策宣傳和引導服務工作,不得收取費用。
第三十條 企業在申報名牌產品、標準貢獻獎、政府質量獎、龍頭企業等良好行為活動中,各級行政主管部門、行業協會等負責評選的單位須查驗企業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的情況。
第三十一條 經聲明公開的企業產品標準,企業應當嚴格執行。企業產品標準未按規定程序聲明公開或復審的,屬無標準生產。
第三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企業公開的標準信息虛假的,可以向當地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舉報。
第三十三條 上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應修改或撤銷某項標準時,應通過企業所在地的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進行。
第三十四條 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聲明公開的企業產品標準監督檢查的規劃,有組織、有計劃、有重點地開展聲明公開的企業產品標準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核查、處理對企業產品標準的投訴或舉報,負責對企業自我聲明公開的標準信息進行監督抽查,發現未聲明公開的企業產品標準,或者超過備案有效期限而未聲明公開的,應當書面通知責令其限期改正;對已聲明公開的企業產品標準違反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應當書面通知責令企業停止實施、限期改正。企業在接到通知后三十個自然日內,應向通知的發出部門報告執行結果。縣級以上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將未停止實施、未限期改正的企業違法違規信息納入企業失信記錄,向社會依法公布。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由福建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施行后,法律法規、規章對企業產品標準管理未作規定的事項,以本規定為準。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原《福建省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管理規定》(閩質技監標〔2001〕158號)同時廢止,其附件《福建省企業產品標準省級備案目錄》一并廢止。
現將2014年12月30日省質監局局務會審議通過的《福建省企業產品標準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省質監局2001年印發的《福建省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管理規定》(閩質技監標〔2001〕158號)同時廢止。
福建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2015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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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企業產品標準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企業產品標準管理,提高標準化工作的有效性,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若干意見》、《企業產品標準管理規定》、《福建省標準化管理辦法》、《關于在部分省市開展企業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試點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規文件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福建省行政區域內企業用于生產、加工或銷售的產品標準的制定、修訂、復審、聲明公開等活動;食品、藥品及農業種植、養殖產品等除外。
第三條 企業生產的產品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產品標準,作為生產和貿易的依據。對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鼓勵企業制定嚴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產品標準。
第四條 企業是企業產品標準的制定和實施主體,應當對其產品標準的內容及實施后果承擔責任。
第五條 制定企業產品標準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二)符合國家產業發展方針、政策;
(三)符合強制性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要求;
(四)滿足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保護動植物生命健康和安全;
(五)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環境,合理利用資源和節約能源;
(六)保證產品質量和產品安全;
(七)完整反映產品的質量特征和功能特性;
第六條 鼓勵企業積極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制定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產品標準。
第二章 企業產品標準的制定及復審
第七條 制定企業產品標準的一般程序包括編制計劃、調查研究、起草標準草案、征求意見、對標準草案進行必要的驗證、審查、批準、編號、發布。
第八條 企業在批準、發布企業產品標準前應當組織專家進行審查。審查內容包括:
(一)企業產品標準與國家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符合性;
(二)技術內容的先進性、合理性和完整性;
(三)試驗方法的科學性;
(四)檢驗規則的可操作性;
(五)標準編寫與《標準化工作導則》GB/T1系列國家標準的符合性。
第九條 企業產品標準審查由企業負責組織,也可以委托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行業協會或者其他技術組織負責組織。
第十條 專家組負責標準的審查,實行組長負責制。專家組應當由研發、生產、檢驗、銷售等方面人員組成,原則上不少于5人。直接參與企業產品標準起草的人員不得作為專家組成員參加審查。
第十一條 參與企業產品標準審查工作的專家應當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任職資格或者大專以上學歷和3年以上從事相關行業工作經歷,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強制性標準,了解相關產品生產的工藝、技術要求和國內外該領域技術、標準發展的狀況。
第十二條 標準起草單位提交專家組的審查材料不得少于下列內容:
(一)標準文本(送審稿);
(二)標準編制說明;
(三)規范性引用文件和參考資料;
(四)標準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
(五)試驗驗證報告;
(六)企業實施該標準在設備、檢驗、管理等方面能力的說明。
第十三條 標準審查必須經專家組全體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過,專家組應當根據審查意見填寫審查單(會議紀要)。
審查情況應當包括:審查日期、地點、起草單位、組織審查機構、參加審查人員名單。審查結論主要涉及:評價意見、主要修改意見和采納情況;所審查的企業產品標準送審稿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規定;低于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應當具有相應的理由和相關影響的說明;是否予以通過審查等內容。
審查結論可以作為企業批準發布企業產品標準的技術依據。
第十四條 參加標準審查的專家在審查工作中應當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和嚴肅認真的態度,保證審查結果的正確性、合理性和科學性,并對審查意見負責。參加審查工作的專家應當保守標準審查活動中涉及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第十五條 企業產品標準審查通過后,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人批準、發布。
第十六條 企業產品標準的代號、編號方法:
Q/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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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標準順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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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標準代號
企業代號由企業名稱簡稱的四個漢語拼音第一個字母組成。
第十七條 企業產品標準應當定期復審,復審周期從企業產品標準實施之日起不得超過3年。復審后應當提出繼續有效、修訂或者廢止的明確結論。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應及時對已聲明公開的企業產品標準進行復審:
(一)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產業發展方針、政策作出調整或者重新規定的;
(二)新發布了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
(三)規范性引用文件中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作了修訂的;
(四)企業生產工藝或者原材料配方發生重大改變的;
(五)標準聲明公開的有效期屆滿的;
(六)其他應當進行復審的。
第三章 企業產品標準備案
第十九條 企業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是企業產品標準實行備案的具體形式,企業產品標準聲明公開后視同企業完成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工作。
第二十條 企業產品標準備案應當以自我聲明公開形式為主。特殊情況下,紙質材料備案可作為過渡。
企業產品標準發布后30日內,企業應當在全國統一開放的標準公共服務平臺上聲明公開產品標準信息,聲明公開的內容納入全國企業質量信用檔案數據庫。
因平臺建設不完善、數據庫擁堵等外在客觀因素制約,造成企業無法及時將企業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的,企業可以向當地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企業產品標準紙質材料備案(見附件1)。待制約因素消除后3個工作日內,企業須將企業產品標準紙質材料備案的內容錄入到全國統一開放的標準公共服務平臺上聲明公開。逾期未聲明公開的,紙質材料備案視為無效。
第二十一條 企業聲明公開的產品標準包括企業產品執行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以及企業依法制定的產品標準。
第二十二條 企業公開產品標準信息應包括:企業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應公開相應的標準名稱和標準號;執行企業制定的標準的,應公開企業產品的主要技術指標,包括產品主要技術性能指標和對應的檢驗試驗方法,企業也可選擇公開企業產品標準全文。
第二十三條 企業在銷售產品之前,應當自我聲明公開企業產品標準,鼓勵企業公開服務標準。企業應確保公開的企業產品標準真實、有效,符合相關強制性標準要求,并對其實施后果依法承擔責任。
第二十四條 企業產品標準聲明公開的有效期為3年。聲明公開后的企業產品標準可以依法作為監督檢查的依據。
第二十五條 企業產品標準經復審為繼續有效且備案有效期即將屆滿的,企業應當在該標準備案有效期屆滿前30日內,重新辦理企業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逾期未聲明公開的,前次備案注銷。
企業產品標準經復審為修訂的,企業有權對公開信息進行修改、更新。企業生產的產品應符合相應時段內聲明公開的產品標準的要求。
企業產品標準經復審為廢止的,應當在全國統一開放的標準公共服務平臺上聲明。逾期未聲明的,且在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的有效期內,視為企業仍然執行該產品標準,企業應當對其實施后果依法承擔責任。
第二十六條 企業名稱發生變更的,應當將舊名稱辦理企業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的內容予以廢止,同時以新名稱重新辦理企業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
第二十七條 企業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后,企業需要已備案證明的,可向當地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當地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企業自我聲明公開辦理的實際情況,出具《福建省企業產品標準備案證明書》(見附件2)。
第四章 服務與監督
第二十八條 鼓勵商會、行業協會等組織制定并公布本行業需要公開的標準清單和產品標準的關鍵指標清單,并指導企業完善企業產品標準。鼓勵標準化專業機構開展標準評價與咨詢服務。
第二十九條 各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在實施企業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活動中,要做好政策宣傳和引導服務工作,不得收取費用。
第三十條 企業在申報名牌產品、標準貢獻獎、政府質量獎、龍頭企業等良好行為活動中,各級行政主管部門、行業協會等負責評選的單位須查驗企業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的情況。
第三十一條 經聲明公開的企業產品標準,企業應當嚴格執行。企業產品標準未按規定程序聲明公開或復審的,屬無標準生產。
第三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企業公開的標準信息虛假的,可以向當地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舉報。
第三十三條 上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應修改或撤銷某項標準時,應通過企業所在地的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進行。
第三十四條 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聲明公開的企業產品標準監督檢查的規劃,有組織、有計劃、有重點地開展聲明公開的企業產品標準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核查、處理對企業產品標準的投訴或舉報,負責對企業自我聲明公開的標準信息進行監督抽查,發現未聲明公開的企業產品標準,或者超過備案有效期限而未聲明公開的,應當書面通知責令其限期改正;對已聲明公開的企業產品標準違反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應當書面通知責令企業停止實施、限期改正。企業在接到通知后三十個自然日內,應向通知的發出部門報告執行結果。縣級以上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將未停止實施、未限期改正的企業違法違規信息納入企業失信記錄,向社會依法公布。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由福建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施行后,法律法規、規章對企業產品標準管理未作規定的事項,以本規定為準。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原《福建省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管理規定》(閩質技監標〔2001〕158號)同時廢止,其附件《福建省企業產品標準省級備案目錄》一并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