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政府食品安全辦公室,定州、辛集市食品安全辦公室:
為貫徹落實《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意見》(冀政辦﹝2014﹞11號)精神,加強全省流通環節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現通知如下:
一、強化屬地管理責任
各設區市、縣(市、區)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流通環節食用農產品質量負總責,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把流通環節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在規劃制訂、力量配備、條件保障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將流通環節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檢驗檢測、行政執法、標準化經營等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加大資金投入,盡快配齊必要的檢驗檢測、執法取證、樣品采集、質量追溯等設施設備。各級政府食安委及其辦公室,要結合本地食品藥品監管體制改革及監管工作的實際需要,切實發揮組織協調作用,進一步明確相關部門之間的具體職責分工和監管責任,避免交叉執法,減少監管盲區,提高監管效率;積極推動建立健全村級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管員隊伍,保障工作條件、明確工作職責、落實工作責任。改革到位后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充實基層監管力量,加強人員培訓,強化工作保障,加快提升食用農產品監管能力。堅持依法監管、屬地監管原則,不斷完善和創新食用農產品安全監管措施。突出重點品種、重點區域,全面落實各項監管制度,認真排查存在的問題和風險點,不定期組織開展專項整治活動。督促食用農產品經營者依法建立和落實進貨查驗、查驗記錄、經營自律制度。嚴格規范經營者的經營行為,發現違法經營行為予以嚴厲打擊,確保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可控。各層次管理責任要明確到人,強化檢查考核,實行責任追究制。
二、全面實施準入制度
我省流通環節食用農產品要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實行進貨查驗、查驗記錄和檢驗檢測等準入制度。進入我省銷售的蔬菜、水果、畜禽、水產品等食用農產品,應當具備有效的檢驗檢測合格證明、檢驗檢疫合格證明或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食品)、農產品地理標志認證的證書復印件(需加蓋獲證單位公章)。對票證齊全的實行抽查檢驗制度;對票證不全的,實行入市檢測制度。現場檢測合格的,方可進入市場銷售;檢測不合格的,禁止銷售,并按《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有關規定處理。對同一產地、同一產品連續三次抽檢不合格的,該產區的相應品種食用農產品六個月內禁止進入市場銷售。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食品)等按照規定應當包裝或附加標識的農產品(鮮活畜、禽、水產品除外)須包裝或附加標識后,方可銷售。包裝物或標識應按規定標明產品名稱、產地、生產者、生產日期、保質期、產品質量等級等內容。屬于農業轉基因生物的食用農產品,應當按照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標識;使用添加劑的,還應當按照規定標明添加劑的名稱。進口的食用農產品應當具有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檢驗檢疫合格證明和海關簽發的通關證明。
三、嚴格規范經營管理
食用農產品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進貨查驗制度,嚴格審驗供貨商(包括銷售商或者直接供貨的生產者)的經營資格,索取供貨商出具的正式銷售發票;或者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索取有供貨方蓋章或者簽名的銷售憑證,并留存供貨方真實地址和聯系方式;仔細驗明食用農產品合格證明和標識,確保交易對象主體資格合法,購入食用農產品質量合格。應當建立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產品名稱、產地、規格、數量、供貨方及聯系方式、進貨時間等。食用農產品批發經營者應當建立銷貨臺賬,如實記錄所售產品的品種、名稱、銷售去向、數量等,并出具有效銷售憑據。
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柜臺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以下簡稱市場主辦者)應當依法審查場內食用農產品經營者的經營資格,督促其依法亮證經營;建立并落實進貨查驗、查驗記錄等制度;與場內經營者訂立進場經營合同,明確雙方責任義務;制止場內經營者的違法經營行為,并及時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要將檢驗結果及時公布,使經營者和消費者及時了解產品質量信息,對檢驗不合格的食用農產品,不得入市銷售,并按規定進行無公害化處理和銷毀。
各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各類經營農產品的市場主體落實市場準入制度的監督檢查,對執行不規范、不按要求進行自檢、委托檢測和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市場主體要責令其整改,直至停業整頓。要加強對食用農產品市場的日常監督檢查,依法加大對銷售不合格食用農產品經營者的處罰力度,確保市場準入制度得到有效貫徹執行。
四、切實提升檢測能力
各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要在整合檢測資源、共享檢測信息的前提下,添置必要的儀器設備,增加技術力量,努力拓展檢測項目,提高食用農產品檢測機構的檢測能力。到2014年底,市級檢測機構做到主要農藥殘留、重金屬等定量檢測基本自檢。到2015年底,各縣(市、區)要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檢測中心或實驗室,并做到一般性農藥殘留檢測不出縣(市、區)。市、縣檢測機構檢測經費要依法列入各地財政預算。食用農產品銷售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和市區、縣城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大型超市、農貿市場,要在2015年上半年完成對檢測室的建設改造,增加檢測批次,切實做到應檢必檢;鄉鎮農貿市場和食用農產品專賣店要在2015年底前,設立檢測室(點),并做到檢測正常化。
五、探索推行協議機制
食用農產品經營者與供貨方簽訂協議,應當明確供貨方保證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以及對不合格食用農產品實施召回、退貨等責任。市場主辦者與場內經營者簽訂協議,應當明確不合格食用農產品主動退市并進行無害化處理,不得轉往其他市場銷售;對有違法行為的經營者,市場主辦者可以解除協議令其退出市場。鼓勵市場主辦者與質量可靠、安全有保障的食用農產品主要產地、基地簽訂“場地對接”協議,通過互認檢測結果,采取方便入市措施,建立主要食用農產品供給的穩定渠道。鼓勵食用農產品經營者與有一定規模,信譽良好,質量可靠、包裝標識規范的食用農產品合作社、生產企業簽訂供貨協議,大力支持規模化、集約化、標準化程度較高的現代食用農產品企業不斷提高市場占有率,從整體上逐步提升我省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水平。鼓勵食用農產品經營者自發建立行業協會,充分發揮行業協會自律作用,進一步加大對制售假冒偽劣產品違法行為的遏制和打擊力度,建立食品安全自律體系和長效機制。
六、深入開展專項治理
以蔬菜、食用菌、畜禽產品、水產品等“菜籃子”食用農產品為重點,深入開展流通環節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行動,嚴厲查處非法添加、制假售假等案件。強化流通環節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行政執法,加大案件查辦和懲處力度,加強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的銜接,嚴懲違法犯罪行為。及時曝光重大違法案件,營造打假維權的良好社會氛圍。省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要重點加強流通環節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工作,及時組織開展針對性監督抽檢;市、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要重點加強監督抽檢,及時規范經營行為,查處違法案件。各級要深入排查風險隱患,提高風險防范、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能力。
七、提高監管服務能力
加快構建政府監管、企業自律、社會監督的全方位、多層次、高效率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切實提高流通環節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能力。鼓勵經營者和市場對接,探索建立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通過試點示范,以點帶面,逐步推進的方式,實現對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可追溯管理。
河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2014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