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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海南省生態環境保護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瓊府辦〔2014〕149號)

   2014-09-26 686
核心提示: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海南省生態環境保護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省政府批準,現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海南省生態環境保護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省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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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9月23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生態環境保護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準的海南省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設立海南省生態環境保護廳,為主管全省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將原省國土環境資源廳的環境保護相關職責劃入省生態環境保護廳。

  (二)加強環境保護政策、規劃、標準、執法等重大問題的綜合統籌協調職責。

  (三)加強生態省建設的組織實施和生態文明建設指導協調職責。

  (四)加強對環境監測、污染治理和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職責。

  (五)加強落實國家和省減排目標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并組織實施全省環境保護政策、規劃;監督實施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組織制定并監督實施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技術規范;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組織擬訂并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重點海域污染防治規劃,參與編制本省主體功能區劃。

  (二)承擔落實全省污染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制定并監督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及相關政策,監督、核查各地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結果。

  (三)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法規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建議;按管理權限組織審查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環境保護政府專項資金的計劃制定和使用監督工作。

  (四)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負責近岸海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排污申報核定和排污收費制度,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強制性審核工作。

  (五)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和生態省建設工作。擬訂并組織落實生態省有關政策,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和荒漠化防治工作;指導、協調全省農村環境保護,指導開展各類生態創建工作和生態示范區建設工作。

  (六)負責重大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和重點區域、流域、海域環境污染防治工作,指導協調全省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指導、協調和監督海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開展環境監察與環境保護行政稽查工作。

  (七)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對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以及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進行監督管理;協助國家監管核設施安全,負責放射性廢物的管理;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牽頭組織實施輻射事故應急處理工作。

  (八)組織開展環境監測,負責信息發布。監督實施環境監測制度和規范,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重大環境信息和環境狀況公報。

  (九)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科技發展、科學研究和技術示范項目;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負責環保企業資質審查;參與環保設備的質量監督認證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十)開展環境保護合作和交流,參與處理涉外有關環境保護事務。

  (十一)組織、指導和協調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生態環境保護實績評價工作。

  (十三)承辦省人民政府和國家環境保護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生態環境保護廳內設12個處級職能機構:

  (一)辦公室(信訪處)。

  承辦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督查、政務信息、政務公開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組織起草重要綜合性材料;負責建議、提案、重要批示件督辦工作;組織指導全省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負責機關行政后勤和安全保衛工作;承擔信訪工作。

  (二)組織人事處(交流合作處、機關黨委、機關工會)。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老干部服務和黨群工作;指導環保系統人才隊伍建設;開展環境保護合作和交流,組織開展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

  (三)規劃財務處。

  組織制定并監督實施省環境保護規劃和環境功能區劃;參與制定本省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主體功能區規劃;審核各類規劃中涉及環境保護的內容;組織、指導和協調全省范圍內生態調查工作,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和生態功能區劃;按規定行使財務管理職能;承擔廳屬國有資產管理、內部審計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省級環境保護資金。

  (四)政策法規處(行政審批辦公室)。

  起草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及規范性文件;組織擬訂環境保護政策;承擔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及有關行政裁決等工作;負責本部門行政審批工作,指導市縣行政審批相關工作。

  (五)環境監測與科技標準處。

  組織開展環境監測,實施環境質量公告制度;擬訂環境監測、環境質量信息制度和規范并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并監督實施環境監測規劃;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調查評估全省環境質量狀況并進行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本省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承擔環境保護科技工作,擬訂環境保護科技發展規劃和計劃并監督實施;監督實施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組織制定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并監督實施;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

  (六)環境影響評價處。

  承擔權限內的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負責建設項目“三同時”監督管理和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對超過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生態破壞嚴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態恢復任務的地區,承擔暫停審批除污染減排和生態恢復項目外所有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工作;依法監督管理環境影響評價機構。

  (七)環境污染防治處。

  監督管理全省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重金屬的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全省水污染防治和水環境保護,協調監督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負責海岸環境污染防治管理,指導協調和監督海洋環境污染防治工作;承擔環境保護責任考核工作;組織指導城鎮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八)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處。

  負責編制全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規劃和計劃;負責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調度與實施;負責排污許可證發放管理,組織實施排污收費制度;組織實施市縣總量排放責任考核制度;負責污染物排放權交易與國際國內排放權交易協調工作;承擔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及排污申報組織協調工作;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九)自然生態和農村環境保護處。

  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和生態省建設工作,擬訂并組織落實生態省有關政策;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提出新建的各類省級自然保護區審批建議;協調和監督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和荒漠化防治工作;組織、協調農村環境保護工作;編制全省農村環境綜合整治規劃,組織指導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十)核與輻射安全處。

  擬訂并實施核安全、輻射安全、放射性廢物管理的政策和標準;統一監督管理全省核與輻射安全環境保護工作;負責核材料、伴生礦、輻射設備使用與利用的監督管理;負責放射性廢物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電磁輻射環境的監督管理。

  (十一)核應急管理處。

  負責貫徹落實核與輻射安全事故應急法規標準;負責核電廠核事故場外輻射環境事故應急工作;組織制訂和實施核電廠場外應急計劃及輻射事故應急預案;承擔輻射環境和核應急監測體系建設工作。

  (十二)環境監察處(環境監察局)。

  指導、監督、協調全省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監督檢查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準的執行情況;組織協調全省重大環境事件的應急工作和調查處理;協調處理跨市縣環境保護糾紛;按權限負責環境保護行政處罰工作。

  四、人員編制

  省生態環境保護廳行政編制65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3名,總工程師(副廳級)1名;正副處級領導職數28名(含機關黨委、機關工會、行政審批辦公室、信訪處領導職數)。

  機關工勤人員財政預算管理事業編制6名。

  五、其他事項

  (一)與省農業廳的有關職責分工。省生態環境保護廳負責組織編制全省農村環境綜合整治規劃,指導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會同省農業廳按照減排指標制定農業面源污染控制標準,重點監督農業面源污染的治理工作。省農業廳負責按照減排指標和農業面源污染控制標準,制定生產標準體系并組織實施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及技術推廣工作。

  (二)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有關職責分工。省生態環境保護廳負責指導、協調、監督城鎮、農村環境保護工作,編制并組織實施農村環境綜合整治規劃。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指導城市環衛工作、小城鎮和村莊的人居生態環境改善工作。

  (三)與省水務廳的有關職責分工。省生態環境保護廳負責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省水務廳負責水資源保護。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省生態環境保護廳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省水務廳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省生態環境保護廳協商一致。

  (四)與省海洋與漁業廳的有關職責分工。省生態環境保護廳負責近岸海域生態環境保護,指導、協調、監督海洋污染防治與海洋生態系統的環境保護工作。省海洋與漁業廳負責海洋生態環境的監督管理,管理全省海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組織開展海洋生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評價和科學研究,負責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和海洋傾倒廢棄物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海洋生態、漁業資源保護與管理。

  (五)與省林業廳的有關職責分工。省生態環境保護廳負責指導、協調、監督森林、濕地生態環境和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省林業廳負責組織實施森林、濕地、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的管理工作。

  (六)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地區: 海南
標簽: 環境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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