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的管理,提高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工作的時效性、科學性、規范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企業產品標準管理規定》和《江西省標準化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江西省境內企業用于生產、加工或銷售的產品標準的制定、審查、備案等活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企業生產的產品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產品標準,作為生產和貿易的依據,并按本辦法進行備案。對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鼓勵企業制定嚴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產品標準。不作為交貨依據的企業內控產品標準,不需備案。
第四條 企業是企業產品標準的制定和實施主體,對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第二章 企業產品標準制定
第五條 制定企業產品標準應當遵循下列要求:
?。ㄒ唬┓蠂矣嘘P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二)符合國家產業發展方針、政策;
?。ㄈ┓蠌娭菩試覙藴?、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要求;
(四)滿足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保護動植物生命健康和安全;
?。ㄎ澹┍Wo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環境,合理利用資源和節約能源;
(六)保證產品質量和產品安全;
(七)完整反映產品的質量特征和功能特性。
第六條 鼓勵企業積極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制定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產品標準。
第七條 制定企業產品標準的一般程序包括編制計劃、調查研究、起草標準草案、征求意見、對標準草案進行必要的驗證、審查、批準、編號、發布。
第八條 企業產品標準的代號、編號方法如下:
Q/ ××× ××× — ××××
企業標準代號 企業代號 順序號 年代號
第三章 企業產品標準審查
第九條 企業產品標準在批準發布之前應通過企業產品標準審查專家組(以下簡稱專家組)的審查。審查內容包括:
(一)企業產品標準與國家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符合性;
?。ǘ┘夹g內容的先進性、合理性和完整性;
(三)試驗方法的科學性;
?。ㄋ模z驗規則的可操作性;
?。ㄎ澹藴示帉懪c《標準化工作導則》GB/T1系列國家標準的符合性。
第十條 專家組由企業負責組織,也可以委托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行業協會或者其他相應專業技術機構組織。專家組成員原則上從江西省標準化專家人才庫或各設區市標準化專家人才庫中遴選。
第十一條 專家組對企業產品標準的審查,實行組長負責制。專家組應當由研發、生產、檢驗、用戶等方面人員組成,原則上不少于5人。直接參與企業產品標準起草的人員不得作為專家組成員參加審查。
第十二條 參與企業產品標準審查工作的專家應當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任職資格或者大專以上學歷和3年以上從事相關行業工作經歷,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強制性標準,了解相關產品生產的工藝、技術要求和國內外該領域技術、標準發展的狀況。
第十三條 標準起草單位提交專家組的審查材料不得少于下列內容:
?。ㄒ唬藴饰谋荆ㄋ蛯徃澹?;
?。ǘ藴示幹普f明;
?。ㄈ┮幏缎砸梦募蛥⒖假Y料;
?。ㄋ模藴收髑笠庖妳R總處理表;
(五)試驗驗證報告;
?。┢髽I實施該標準在設備、檢驗、管理等方面能力的說明。
第十四條 標準審查必須經專家組全體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過,專家組應當根據審查意見填寫審查單(會議紀要)(見附件1)。
審查情況應當包括:審查日期、地點、起草單位、組織審查機構、參加審查人員名單。審查結論主要涉及:評價意見、主要修改意見和采納情況;所審查的企業產品標準送審稿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規定;低于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應當具有相應的理由和相關影響的說明;是否予以通過審查等內容。
審查結論可以作為企業批準發布企業產品標準的技術依據。
第十五條 企業產品標準審查通過后,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人批準、發布。并應在發布后30日內辦理備案。
第四章 企業產品標準備案
第十六條 企業產品標準備案是企業依法將批準發布的企業產品標準告知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并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存檔備查的行為。備案后的企業產品標準可以依法作為監督檢查的依據。
第十七條 全省企業產品標準受理備案部門分工如下:
?。ㄒ唬?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受理下列企業產品標準備案:
1. 在省級(含省級)以上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登記注冊企業和省屬(含中央在贛)企業的產品標準;
2. 機械、電子、化工、消防及省級(含省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審批發證的消毒用品、化妝品以及與人身健康、財產安全密切相關的產品標準;
3. 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必須報省里備案的標準。
?。ǘ?設區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設區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前款所列以外的企業產品標準備案。
設區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設區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是否受理縣(市、區)屬企業和在縣(市、區)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登記注冊企業的產品標準備案,由縣(市、區)所在地設區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第十八條 企業產品標準備案注冊章,應有如下內容:
(一) 受理備案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名稱;
?。ǘ?備案號: × ××× — ×××× ;
產品分類號(一級類目) 順序號 年代號
(三)有效期。
第十九條 企業產品標準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髽I產品標準備案/復審登記表(見附件2);
?。ǘ┢髽I產品標準批準發布文件(見附件3);
?。ㄈ┢髽I產品標準紙質和電子文本;
(四)企業產品標準編制說明(重點說明確定標準中主要內容,如:技術指標、性能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等目的和依據、試驗方法的可行性、準確性);
(五)企業產品標準與相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等符合性承諾,與相應的推薦性標準是否一致的聲明;企業產品標準采用國際標準、國外先進標準的,應當提供采標的相關說明(見附件4);
?。┙M織機構代碼證和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ㄆ撸藴视行圆樽C報告。
第二十條 受理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的部門對企業提交的材料是否齊全進行審查。企業提交的備案材料齊全,在5個工作日內應予辦理。符合第十九條的,編寫該標準的備案登記號,用帶有備案標識的A4紙張打印一式三份,在標準文本封面左上角加蓋備案專用章。備案標準連同備案材料一份留受理備案部門、一份留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存檔,一份返還企業。如不予備案,應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的有效期為3年。企業產品標準備案不得收取備案費用。
第二十二條 企業產品標準應當定期復審,復審周期不超過3年。復審后應當提出繼續有效、修訂或者廢止的明確結論。企業產品標準復審后,其產品標準編號的順序號不變,只改年代號。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產品標準應當進行復審:
?。ㄒ唬﹪矣嘘P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產業發展方針、政策作出調整或者重新規定的;
(二)新發布了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
?。ㄈ┮幏缎砸梦募邢鄳膰覙藴省⑿袠I標準、地方標準作了修訂的;
?。ㄋ模┢髽I生產工藝或者原材料配方發生重大改變的;
(五)標準備案有效期屆滿的;
?。┢渌麘斶M行復審的。
第二十四條 企業產品標準經復審為繼續有效且備案有效期即將屆滿的,企業應當在該標準備案有效期屆滿前 30日內,重新辦理備案手續。逾期未辦理的,前次備案注銷。企業產品標準經復審為修訂的,修訂后應當重新辦理備案。備案登記號重新編號。
企業產品標準經復審為廢止的,應當報當地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五條 已備案的產品標準,如個別技術內容需要修改或補充,企業應填寫企業產品標準更改登記表(見附件5),報送原審查專家組確認同意并經備案單位核準后,連同標準文本一并使用。變更企業名稱者應當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變更證明,經審核同意后,可變更企業名稱。
第二十六條 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定期公布企業產品標準的備案和復審情況。
第五章 企業產品標準審查、備案的管理
第二十七條 參加標準審查的專家在審查工作中應當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和嚴肅認真的態度,保證審查結果的正確性、合理性和科學性,并對審查意見負責。參加審查工作的專家應當保守標準審查活動中涉及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第二十八條 受理備案部門不得泄露、擴散標準的內容或者文本。備案的標準一般不對外提供,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標準備案人員應當認真負責、恪盡職守,不向備案企業提出與備案工作無關的要求。對違反工作紀律、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依紀追究相應責任。
第三十條 經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企業應當嚴格執行。
第三十一條 發現應當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未辦理備案手續的,或者超過備案有效期限而未復審且未重新辦理備案手續的,按無標準生產處理,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二條 標準在實施過程中,如發現與國家法律、法規或強制性標準不符的,應終止標準的實施,由受理標準備案的部門撤銷其備案。
第三十三條 受理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元月15日前,將上年度受理的企業產品標準備案情況的書面形式匯總報給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見附件6)。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江西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企業產品標準審查單(會議紀要)
2、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復審登記表
3、企業產品標準批準發布文件格式
4、聲 明
5、企業產品標準變更登記表
6、年度受理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