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農牧業局,滿洲里、二連浩特市農牧業局,自治區動物衛生監督所、自治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
為了加強牛羊定點屠宰廠(場)檢疫檢驗人員的管理,規范牛羊屠宰檢疫和肉品品質檢驗行為,落實牛羊定點屠宰廠(場)肉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完善《內蒙古自治區牛羊屠宰管理辦法》配套制度。結合我區實際,自治區農牧業廳制訂了《內蒙古自治區牛羊定點屠宰廠(場)檢疫檢驗人員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各地遵照執行。工作中如發現問題請及時反饋自治區農牧業廳畜禽屠宰管理處。
聯系人: 李 軻
聯系電話:0471-6651752
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廳
2016年6月2日
內蒙古自治區牛羊定點屠宰廠(場)檢疫檢驗人員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牛羊定點屠宰廠(場)檢疫檢驗人員的管理,規范牛羊屠宰檢疫和肉品品質檢驗行為,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牛羊屠宰管理辦法》,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牛羊定點屠宰廠(場)檢疫檢驗及其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檢疫檢驗人員,是指經盟市獸醫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牛羊定點屠宰廠(場)聘用,在牛羊定點屠宰廠(場)專門從事牛羊屠宰檢疫和肉品品質檢驗的人員。
第四條 各級獸醫主管部門負責畜禽屠宰行業培訓管理工作。自治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按照《自治區畜禽屠宰行業培訓實施方案》負責培訓工作的具體實施。
第五條 每個牛羊定點屠宰廠(場)至少聘用3名檢疫檢驗人員,生產規模較大的牛羊定點屠宰廠(場),可按實際需要確定聘用檢疫檢驗人員人數。
小型牛羊定點屠宰廠(場)至少聘用1名檢疫檢驗人員。
第六條 牛羊定點屠宰廠(場)應建立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印章和標志的保管、使用制度,并指定專人負責。
第二章 主要職責
第七條 檢疫檢驗人員負責按照《羊屠宰檢疫規程》、《牛屠宰檢疫規程》、《牛羊屠宰產品品質檢驗規程》,對屠宰牛羊同步實施檢疫檢驗,出具檢疫檢驗報告(見附表),并對檢疫檢驗結果負責。
第八條 檢疫檢驗人員負責對經檢疫檢驗合格的牛羊胴體加蓋檢疫合格驗訖印章和檢驗合格驗訖印章,附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或者對分割、包裝的牛羊產品加施動物產品檢疫合格標志和動物產品檢驗合格標志。
第九條 檢疫檢驗人員負責對檢疫檢驗中發現的病害牛羊、病害牛羊產品、不合格的、劣質肉品按照《病害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生物安全處理規程》(GB16548—2006)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十條 檢疫檢驗人員負責屠宰環節牛羊的“瘦肉精”及其他違禁物的自檢。
第十一條 檢疫檢驗人員負責填報牛羊定點屠宰廠(場)的各種檢疫檢驗記錄。如實記錄檢疫檢驗過程和結果,并對檢疫檢驗報告負責。
第十二條 檢疫檢驗人員接受旗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日常監督管理。
第三章 選聘和解聘
第十三條 檢疫檢驗人員選聘條件。
(一)經盟市獸醫主管部門考核合格;
(二)具有獸醫、食品衛生檢驗專業或者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同等學歷水平;
(三)熱愛牛羊屠宰檢疫和肉品品質檢驗工作,服從官方獸醫指導和監督;
(四)事業心強、遵紀守法、誠實守信;
(五)身體健康,無人畜共患傳染病。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檢疫檢驗人員,旗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所可以責令牛羊定點屠宰廠(場)予以解聘。
1、未按規定的檢疫檢驗規程規范實施牛羊屠宰檢疫和肉品品質檢驗的;
2、未按規定保管和使用動物產品檢疫驗訖印章、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印章、肉品品質檢驗合格標志或其他標志的;
3、對檢疫中發現的病害牛羊、病害牛羊產品、對檢驗中發現的不合格的、劣質肉品未按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的;
4、未認真填報各種檢疫檢驗記錄,弄虛作假、瞞報、謊報檢疫檢驗結果的;
5、連續2年未接受在崗培訓的;
6、因身體健康原因無法繼續從事牛羊定點屠宰廠(場)檢疫檢驗工作的;
7、其他違反《動物防疫法》、《內蒙古自治區動物防疫條例》和《內蒙古自治區牛羊屠宰管理辦法》行為的。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檢疫檢驗人員工資待遇及個人防護用品由牛羊定點屠宰廠(場)負責,并負責交納個人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六條 牛羊定點屠宰廠(場)不得干預本廠(場)檢疫檢驗人員依法依規獨立行使檢疫檢驗職責。
第十七條 牛、羊以外的其他家畜(生豬除外)、家禽定點屠宰廠(場)檢疫檢驗人員管理參照本辦法。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農牧業廳負責解釋。
附表
_____________________定點屠宰廠(場)
檢疫檢驗報告
報告編號:
產品名稱:
產品數量:
產品目的地:
檢疫檢驗日期:
屠宰廠(場)地址:
檢疫檢驗結論:
檢疫檢驗人員簽字(蓋章):
備注:
此報告一式二份,屠宰企業留存一份,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留存一份。
為了加強牛羊定點屠宰廠(場)檢疫檢驗人員的管理,規范牛羊屠宰檢疫和肉品品質檢驗行為,落實牛羊定點屠宰廠(場)肉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完善《內蒙古自治區牛羊屠宰管理辦法》配套制度。結合我區實際,自治區農牧業廳制訂了《內蒙古自治區牛羊定點屠宰廠(場)檢疫檢驗人員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各地遵照執行。工作中如發現問題請及時反饋自治區農牧業廳畜禽屠宰管理處。
聯系人: 李 軻
聯系電話:0471-6651752
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廳
2016年6月2日
內蒙古自治區牛羊定點屠宰廠(場)檢疫檢驗人員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牛羊定點屠宰廠(場)檢疫檢驗人員的管理,規范牛羊屠宰檢疫和肉品品質檢驗行為,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牛羊屠宰管理辦法》,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牛羊定點屠宰廠(場)檢疫檢驗及其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檢疫檢驗人員,是指經盟市獸醫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牛羊定點屠宰廠(場)聘用,在牛羊定點屠宰廠(場)專門從事牛羊屠宰檢疫和肉品品質檢驗的人員。
第四條 各級獸醫主管部門負責畜禽屠宰行業培訓管理工作。自治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按照《自治區畜禽屠宰行業培訓實施方案》負責培訓工作的具體實施。
第五條 每個牛羊定點屠宰廠(場)至少聘用3名檢疫檢驗人員,生產規模較大的牛羊定點屠宰廠(場),可按實際需要確定聘用檢疫檢驗人員人數。
小型牛羊定點屠宰廠(場)至少聘用1名檢疫檢驗人員。
第六條 牛羊定點屠宰廠(場)應建立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印章和標志的保管、使用制度,并指定專人負責。
第二章 主要職責
第七條 檢疫檢驗人員負責按照《羊屠宰檢疫規程》、《牛屠宰檢疫規程》、《牛羊屠宰產品品質檢驗規程》,對屠宰牛羊同步實施檢疫檢驗,出具檢疫檢驗報告(見附表),并對檢疫檢驗結果負責。
第八條 檢疫檢驗人員負責對經檢疫檢驗合格的牛羊胴體加蓋檢疫合格驗訖印章和檢驗合格驗訖印章,附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或者對分割、包裝的牛羊產品加施動物產品檢疫合格標志和動物產品檢驗合格標志。
第九條 檢疫檢驗人員負責對檢疫檢驗中發現的病害牛羊、病害牛羊產品、不合格的、劣質肉品按照《病害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生物安全處理規程》(GB16548—2006)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十條 檢疫檢驗人員負責屠宰環節牛羊的“瘦肉精”及其他違禁物的自檢。
第十一條 檢疫檢驗人員負責填報牛羊定點屠宰廠(場)的各種檢疫檢驗記錄。如實記錄檢疫檢驗過程和結果,并對檢疫檢驗報告負責。
第十二條 檢疫檢驗人員接受旗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日常監督管理。
第三章 選聘和解聘
第十三條 檢疫檢驗人員選聘條件。
(一)經盟市獸醫主管部門考核合格;
(二)具有獸醫、食品衛生檢驗專業或者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同等學歷水平;
(三)熱愛牛羊屠宰檢疫和肉品品質檢驗工作,服從官方獸醫指導和監督;
(四)事業心強、遵紀守法、誠實守信;
(五)身體健康,無人畜共患傳染病。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檢疫檢驗人員,旗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所可以責令牛羊定點屠宰廠(場)予以解聘。
1、未按規定的檢疫檢驗規程規范實施牛羊屠宰檢疫和肉品品質檢驗的;
2、未按規定保管和使用動物產品檢疫驗訖印章、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印章、肉品品質檢驗合格標志或其他標志的;
3、對檢疫中發現的病害牛羊、病害牛羊產品、對檢驗中發現的不合格的、劣質肉品未按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的;
4、未認真填報各種檢疫檢驗記錄,弄虛作假、瞞報、謊報檢疫檢驗結果的;
5、連續2年未接受在崗培訓的;
6、因身體健康原因無法繼續從事牛羊定點屠宰廠(場)檢疫檢驗工作的;
7、其他違反《動物防疫法》、《內蒙古自治區動物防疫條例》和《內蒙古自治區牛羊屠宰管理辦法》行為的。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檢疫檢驗人員工資待遇及個人防護用品由牛羊定點屠宰廠(場)負責,并負責交納個人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六條 牛羊定點屠宰廠(場)不得干預本廠(場)檢疫檢驗人員依法依規獨立行使檢疫檢驗職責。
第十七條 牛、羊以外的其他家畜(生豬除外)、家禽定點屠宰廠(場)檢疫檢驗人員管理參照本辦法。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農牧業廳負責解釋。
附表
_____________________定點屠宰廠(場)
檢疫檢驗報告
報告編號:
產品名稱:
產品數量:
產品目的地:
檢疫檢驗日期:
屠宰廠(場)地址:
檢疫檢驗結論:
檢疫檢驗人員簽字(蓋章):
備注:
此報告一式二份,屠宰企業留存一份,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