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實施辦法
(經2017年6月29日自治區衛生計生委委主任會議修訂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17年7月15日起實施。)
第一條 為規范自治區食品安全企業標準(以下簡稱企業標準)備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生產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制定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自治區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在本企業適用,應當報自治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備案。
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自治區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是指企業標準中的食品安全指標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自治區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相應規定。
食品生產企業對報備的企業標準負責,是企業標準的第一責任人。
第三條 自治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自治區衛生計生委衛生監督所為我區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辦理機構。(以下簡稱“辦理機構”)
第四條 企業報備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前,應當在自治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的網站公示企業標準文本及編制說明(含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自治區地方標準的說明)并征求意見,企業需標注公示意見收集郵箱、聯系方式等。
公示期20天。公示結束后,企業應根據公示反饋意見,修改完善企業標準內容。
第五條 企業報備食品安全企業標準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標準備案登記表(見附件1);
(二)企業標準文本一式三份及電子公示版;
(三)企業標準編制說明一式三份;
(四) 提供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自治區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指標檢驗報告;
(五)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六)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委托辦理的,應當同時提交授權委托書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企業應當對提交的備案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企業要求不公開涉及商業秘密的企業標準內容的,應當提出書面意見,并同時提供可向社會公布的企業標準文本一式三份及電子版。
第六條 集團公司所屬企業適用統一的企業標準的,可以由集團公司總部或者其所屬自治區區域內任一企業向自治區衛生計生委備案。該企業標準備案時,需要注明在自治區范圍內所適用的各企業名稱及地址。
第七條 自治區衛生計生委收到企業標準備案材料時,應當對提交材料是否齊全等進行核對,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企業標準依法不需要備案的,應當即時告知當事人不需備案;
(二)提交的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當立即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當事人補正;
(三)提交的材料齊全,符合規定要求的,受理其備案。
第八條 辦理機構受理企業標準備案后,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在企業標準備案登記表和企業標準文本上標注備案號和加蓋備案章。
標注的備案號和加蓋的備案章作為企業標準備案憑證。
備案號編排格式為:65(四位順序號)S-(年代號)。
備案章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專用章”。
第九條 企業標準內容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并包括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生產工藝以及與食品安全相關的指標、限量、技術要求。
企業標準的編寫應當符合GB/T1.1《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的要求。
企業標準文本指:標準名稱、編號、適用范圍、術語和定義、食品安全項目及其指標值和檢驗方法。
企業標準的編號格式為:Q/(企業代號)(四位順序號)S―(年號)。
第十條 企業標準編制說明。包括:
1.企業標準編制的目的、編制過程;
2.食品原料(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生產工藝及與食品安全相關的指標、限量、技術要求;
3.企業標準比較情況說明,詳細說明企業標準制定過程中與相關國家標準、地方標準比較情況;
4.產品的檢驗指標及檢驗方法;進行的必要的驗證情況。
5.企業標準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自治區地方標準的說明,備案前公示情況及反饋意見處理的說明。
第十一條 備案的企業標準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業主)批準。
適用統一企業標準的集團公司及所屬企業,應經其法定代表人(業主)或其授權的主要負責人批準,并蓋各適用企業公章。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應當主動對企業標準進行復查:
(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地方標準發生變化;
(二)食品生產工藝或者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及配方發生改變;
(三)相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和公眾質疑,提出需要修改的;
(四)其他應當進行復查的情形。
企業經復查后認為需要修訂企業標準的,應當在修訂后按本辦法重新備案。
第十三條 企業標準備案有效期為五年。
有效期屆滿前兩個月,需要延續備案的,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備案企業標準。
有效期內,企業名稱發生變更的,更名后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備案企業標準。備案同時,向辦理機構提供變更書面說明及變更后營業執照復印件。
第十四條 備案的企業標準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符合(三)(四)項由辦理機構即行注銷,其它情形自動注銷:
(一)違反食品安全法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
(二)違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地方標準的;
(三)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四)備案的企業標準弄虛作假的;
(五)企業標準不再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自治區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
(六) 企業標準有效期屆滿后未重新備案的;
(七)企業名稱變更,未重新備案的。
第十五條 自治區衛生計生委在企業標準備案后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備案的企業標準。
企業標準備案即行注銷的,自注銷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自治區衛生計生委向社會公布注銷情況。
第十六條 自治區衛生計生委向社會公布備案的企業標準,包括企業標準的備案號、企業標準編號、標準名稱、企業名稱、備案日期和有效期等。
第十七條 本辦法不適用于保健食品企業標準備案。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衛生計生委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7年7月15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