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棗莊、聊城市衛生局:
現將《山東省提供餐飲服務的食品攤販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山東省提供餐飲服務的食品攤販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提供餐飲服務的食品攤販(以下簡稱餐飲攤販)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魯政辦發〔2011〕1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餐飲攤販,是指經營場所經過相關部門許可,在劃定的區域內通過即時制作加工、商業銷售和服務性勞動等,向消費者提供食品和消費場所及設施的露天餐飲服務活動。
第三條 餐飲攤販實行備案管理。餐飲攤販業主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應當嚴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四條 省、市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負責轄區內餐飲攤販食品安全的管理工作。各縣(市、區)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具體承擔轄區內餐飲攤販的備案和監管工作。
第五條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加強餐飲攤販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鼓勵、引導和支持其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店鋪等場所,依法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章 經營條件
第六條 經營場所應遠離有毒、有害等污染源,不能影響食品安全。
第七條 餐飲攤販應在所在地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鄉鎮街道劃定的區域、規定的時段內從事餐飲服務活動。
第八條 經營場所應具備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水源,或具備能夠提供飲用、洗手和洗涮餐具用水的容器設備。
第九條 餐飲攤販從業人員應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并取得有效的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
第十條 餐飲攤販從業人員應參加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組織的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第三章 備案管理
第十一條 餐飲攤販備案堅持公平、簡易、便民的原則。
第十二條 餐飲攤販備案申請,應當提交以下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餐飲攤販備案申請書;
(二)業主身份證復印件;
(三)從業人員的健康證明;
(四)所在地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鄉鎮街道出具的場所合法使用的有關證明;
(五)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各縣(市、區)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審核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材料,并對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符合要求的,或者整改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備案,并發放餐飲攤販備案證明;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備案,并告知理由。
第十四條 備案有效期為一年。備案有效期屆滿20日前,向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提出延續申請。
第十五條 餐飲攤販備案證明由各縣(市、區)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規定制作,并載明備案申請人名稱、業主姓名、經營地址、經營時間、經營范圍、經營品種、備案機關、發證日期等內容。
備案證明編號格式為:各縣(市、區)簡稱+餐攤備字+年份數+6位行政區域發證順序編號。
第十六條 各縣(市、區)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建立餐飲攤販備案信息和檔案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 餐飲攤販在領取備案證明時,簽訂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承諾書,一份由監管部門存檔,另一份在經營場所公開張貼。
第四章 經營要求
第十八條 餐飲攤販經營期間應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餐飲攤販備案證明,張貼簽訂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承諾書,從業人員應隨身攜帶健康證明從事餐飲服務活動。
第十九條 餐飲攤販的食品安全基本要求:
(一)應從正規渠道采購食品原料及食品相關產品,進行索證索票,建立包括產品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姓名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的臺帳記錄。
(二)應采取措施避免食物腐敗變質,避免交叉污染。在制作加工過程中發現有腐敗變質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提倡使用洗凈、切配好的半成品現場加工。
(三)提供的食品應燒熟煮透,食品加工后到食用不得超過2小時。
(四)應向消費者提供消毒合格的餐飲具,提倡使用集中消毒單位提供的餐飲具,禁止重復使用一次性餐飲具。
(五)從業人員應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上崗,操作前應洗手、消毒。
第二十條 禁止采購使用以下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三)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四)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五)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二十一條 就餐環境應保持干凈整潔,餐廚垃圾應及時收貯,做到日產日清。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各縣(市、區)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負責轄區內餐飲攤販的監督管理,并對其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
第二十三條 餐飲攤販業主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應當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將中毒人員送往醫療機構及時救治,把事故損失降到最低點;
(二)立即停止經營活動,向所在地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三)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設備和現場;
(四)配合相關部門進行調查,如實提供留樣和有關材料。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當地餐飲攤販的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各地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