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綏中縣食品安全委員會,省食品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
《遼寧省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已經2011年遼寧省食品安全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各地、各部門執行過程中的意見和建議,請及時向省食品安全辦反饋。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遼寧省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嚴厲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鼓勵社會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及時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隱患,確保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建立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的指導意見》(食安辦〔2011〕25號)等有關法律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遼寧省轄區內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舉報人的獎勵。各地、各級部門在本辦法實施前出臺且現行有效的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與本辦法發生抵觸的,應遵照本辦法執行。
與食品安全工作有關的國家機關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借工作之便利用他人舉報信息進行舉報,或者其授意他人的舉報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各級食品安全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公安機關應當至少公布一種舉報受理方式,如舉報電話、傳真、通訊地址、電子郵箱等,按照有關規定受理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的舉報,并依法調查處理,同時負責舉報獎勵的申報。舉報獎勵申領部門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獎勵行為負主要責任。
各級食品安全辦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安全舉報獎勵的審定、獎金發放、監督、信息披露等工作。
第四條 舉報下列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之一,并查證屬實的,屬于本辦法獎勵范圍:
(一)在農產品種植、養殖、加工、收購、運輸過程中使用違禁藥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質和原料生產食品,違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的;
(三)收購、加工、銷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未經定點非法從事畜禽屠宰活動,或者向畜禽及畜禽產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的;
(四)加工銷售未經檢疫、檢驗或者檢疫、檢驗不合格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肉類制品的;
(五)生產、經營變質、過期、混有異物、摻假摻雜偽劣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注冊商標生產經營食品、偽造食品產地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食品生產許可標志或者其他產品標志生產經營食品的;
(七)未按食品安全標準規定超范圍、超劑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
(八)其他涉及食品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五條 舉報人獲得食品安全舉報獎勵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所舉報的違法犯罪行為發生在遼寧省行政區域內;
(二)有明確、具體的被舉報對象;
(三)舉報提供的線索事先未被行政主管部門掌握;
(四)舉報的違法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并經行政主管部門做出處理決定。
新聞媒體在公開披露食品安全違法案件前主動與各級食品安全辦或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協作,提供案件線索或者協助調查處理,經查證屬實的,按照本辦法予以獎勵。
第六條 鼓勵舉報人對涉及食品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進行實名舉報。對同一違法犯罪行為的舉報人只能獎勵一次,不得重復獎勵。如同一違法犯罪行為有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的舉報人。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違法犯罪行為的,按一案進行獎勵。
對匿名舉報人,在結案后能確定舉報人真實身份的,應當酌情給予獎勵。
第七條 各舉報受理部門對舉報獎勵級別進行認定。根據舉報人提供的線索與調查認定的事實相符合的程度,舉報獎勵分為三個等級:
一級:詳細提供被舉報對象的違法犯罪事實、食品安全事故及隱患線索和相關證據,協助調查,舉報內容與最終認定事實完全相符。
二級:提供被舉報對象的違法犯罪事實、食品安全事故及隱患線索和部分證據,協助調查,舉報內容與最終認定事實相符。
三級:提供被舉報對象的違法犯罪事實、食品安全事故及隱患線索和部分證據,未協助調查,舉報內容與最終認定事實基本相符。
第八條 按照第七條規定的三個等級,分別按照涉案貨值金額的5%、3%、1%對舉報人給予獎勵。每起案件的舉報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20萬元。
貨值金額按照貨品售價計算,沒有售價的按照市場上同類商品的平均價格計算,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委托估價機構進行確定。
以下情況可根據提供線索的價值,一次性給予舉報人員200—1000元獎勵:
(一)對涉案貨值金額無法計算的;
(二)按照貨值計算獎金在200元以下的;
(三)監管部門在查處中未查獲涉案貨物,但經證實案情屬實的。
第九條 對舉報違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產假冒偽劣食品的地下“黑窩點”、“黑作坊”等的人員,以及生產經營單位內部舉報人員,可適當提高獎勵額度。
第十條 各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公安機關作為舉報受理部門,按照以下程序發放舉報獎金:
(一)舉報受理部門負責獎勵申報,應在立案調查屬實,且做出行政處理決定后的15個工作日內,對舉報事實是否符合獎勵條件和適用的獎勵標準予以認定,填寫《食品安全舉報獎勵申領表》并提出獎勵意見,連同處罰決定書復印件、案件移送書、罰沒款收據復印件等其他有關證明材料,于每月10日(逢節假日順延)集中向同級食品安全辦申報。有兩個及以上查處部門的,由最先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部門負責獎勵申報。
(二)各級食品安全辦應當在收到申報材料后10個工作日內予以審定,并將是否給予獎勵的決定書面通知舉報獎勵申報部門。
(三)舉報受理部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領取舉報獎金,非指定人員領取須持本單位的證明。舉報受理部門應當自接到《食品安全舉報獎勵決定通知書》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領取舉報獎金(或由同級食品安全辦將獎金打入舉報受理部門指定賬戶),并自領取舉報獎金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舉報人領取舉報獎金。
(四)舉報人應當自接到領取舉報獎金通知之日起30日內,憑本人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到舉報受理部門領取,并在《食品安全舉報獎勵發放回執單》上簽字。逾期不領的,視為自動放棄。
(五)舉報受理部門自舉報獎金發放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食品安全舉報獎勵發放回執單》報同級食品安全辦備案;對棄領的,舉報受理部門應當在領取期限屆滿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舉報獎金返還同級食安辦。
舉報受理部門為各級食品安全辦的,食品安全辦要指定有關成員單位辦理,食品安全辦不得直接辦理具體獎勵事項。
對于獎勵金額在1000元以內的,舉報受理部門應在立案調查屬實,且做出行政處理決定后的7個工作日內,對舉報事實是否符合獎勵條件和適用的獎勵標準予以認定,在處罰決定書復印件、案件移送書、罰沒款收據復印件等有關證明材料齊全的情況下,填寫《食品安全舉報獎勵申領表》,報送同級食品安全辦備案,同時按照前款第(三)、(四)項規定的程序領取并發放舉報獎金。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政府應當設立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專項資金。舉報獎勵專項資金由各級財政部門實行預算管理,按年度核撥。
各級食品安全辦負責獎勵專項資金的日常管理,要建立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資金專帳,專款專用,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并按年度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舉報獎勵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報告。
省食品安全辦定期對下級食品安全辦舉報獎勵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舉報受理部門不得向被舉報對象透露舉報信息;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舉報人姓名、住址、工作單位等信息。
第十三條 舉報人應對所舉報的事實負責。對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各級食品安全辦、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案件事實或者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金的;
(二)對舉報事項未核實查辦的;
(三)泄露舉報人信息的;
(四)向被舉報人透露相關信息,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第十四條 各級食品安全辦公室、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可根據需要,依據本辦法制定有關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制度具體實施方案(辦法)。
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要采取多種形式,大力宣傳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的重要意義和實施辦法,引導廣大群眾踴躍舉報、據實舉報。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遼寧省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已經2011年遼寧省食品安全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各地、各部門執行過程中的意見和建議,請及時向省食品安全辦反饋。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遼寧省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嚴厲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鼓勵社會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及時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隱患,確保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建立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的指導意見》(食安辦〔2011〕25號)等有關法律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遼寧省轄區內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舉報人的獎勵。各地、各級部門在本辦法實施前出臺且現行有效的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與本辦法發生抵觸的,應遵照本辦法執行。
與食品安全工作有關的國家機關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借工作之便利用他人舉報信息進行舉報,或者其授意他人的舉報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各級食品安全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公安機關應當至少公布一種舉報受理方式,如舉報電話、傳真、通訊地址、電子郵箱等,按照有關規定受理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的舉報,并依法調查處理,同時負責舉報獎勵的申報。舉報獎勵申領部門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獎勵行為負主要責任。
各級食品安全辦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安全舉報獎勵的審定、獎金發放、監督、信息披露等工作。
第四條 舉報下列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之一,并查證屬實的,屬于本辦法獎勵范圍:
(一)在農產品種植、養殖、加工、收購、運輸過程中使用違禁藥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質和原料生產食品,違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的;
(三)收購、加工、銷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未經定點非法從事畜禽屠宰活動,或者向畜禽及畜禽產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的;
(四)加工銷售未經檢疫、檢驗或者檢疫、檢驗不合格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肉類制品的;
(五)生產、經營變質、過期、混有異物、摻假摻雜偽劣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注冊商標生產經營食品、偽造食品產地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食品生產許可標志或者其他產品標志生產經營食品的;
(七)未按食品安全標準規定超范圍、超劑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
(八)其他涉及食品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五條 舉報人獲得食品安全舉報獎勵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所舉報的違法犯罪行為發生在遼寧省行政區域內;
(二)有明確、具體的被舉報對象;
(三)舉報提供的線索事先未被行政主管部門掌握;
(四)舉報的違法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并經行政主管部門做出處理決定。
新聞媒體在公開披露食品安全違法案件前主動與各級食品安全辦或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協作,提供案件線索或者協助調查處理,經查證屬實的,按照本辦法予以獎勵。
第六條 鼓勵舉報人對涉及食品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進行實名舉報。對同一違法犯罪行為的舉報人只能獎勵一次,不得重復獎勵。如同一違法犯罪行為有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的舉報人。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違法犯罪行為的,按一案進行獎勵。
對匿名舉報人,在結案后能確定舉報人真實身份的,應當酌情給予獎勵。
第七條 各舉報受理部門對舉報獎勵級別進行認定。根據舉報人提供的線索與調查認定的事實相符合的程度,舉報獎勵分為三個等級:
一級:詳細提供被舉報對象的違法犯罪事實、食品安全事故及隱患線索和相關證據,協助調查,舉報內容與最終認定事實完全相符。
二級:提供被舉報對象的違法犯罪事實、食品安全事故及隱患線索和部分證據,協助調查,舉報內容與最終認定事實相符。
三級:提供被舉報對象的違法犯罪事實、食品安全事故及隱患線索和部分證據,未協助調查,舉報內容與最終認定事實基本相符。
第八條 按照第七條規定的三個等級,分別按照涉案貨值金額的5%、3%、1%對舉報人給予獎勵。每起案件的舉報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20萬元。
貨值金額按照貨品售價計算,沒有售價的按照市場上同類商品的平均價格計算,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委托估價機構進行確定。
以下情況可根據提供線索的價值,一次性給予舉報人員200—1000元獎勵:
(一)對涉案貨值金額無法計算的;
(二)按照貨值計算獎金在200元以下的;
(三)監管部門在查處中未查獲涉案貨物,但經證實案情屬實的。
第九條 對舉報違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產假冒偽劣食品的地下“黑窩點”、“黑作坊”等的人員,以及生產經營單位內部舉報人員,可適當提高獎勵額度。
第十條 各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公安機關作為舉報受理部門,按照以下程序發放舉報獎金:
(一)舉報受理部門負責獎勵申報,應在立案調查屬實,且做出行政處理決定后的15個工作日內,對舉報事實是否符合獎勵條件和適用的獎勵標準予以認定,填寫《食品安全舉報獎勵申領表》并提出獎勵意見,連同處罰決定書復印件、案件移送書、罰沒款收據復印件等其他有關證明材料,于每月10日(逢節假日順延)集中向同級食品安全辦申報。有兩個及以上查處部門的,由最先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部門負責獎勵申報。
(二)各級食品安全辦應當在收到申報材料后10個工作日內予以審定,并將是否給予獎勵的決定書面通知舉報獎勵申報部門。
(三)舉報受理部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領取舉報獎金,非指定人員領取須持本單位的證明。舉報受理部門應當自接到《食品安全舉報獎勵決定通知書》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領取舉報獎金(或由同級食品安全辦將獎金打入舉報受理部門指定賬戶),并自領取舉報獎金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舉報人領取舉報獎金。
(四)舉報人應當自接到領取舉報獎金通知之日起30日內,憑本人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到舉報受理部門領取,并在《食品安全舉報獎勵發放回執單》上簽字。逾期不領的,視為自動放棄。
(五)舉報受理部門自舉報獎金發放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食品安全舉報獎勵發放回執單》報同級食品安全辦備案;對棄領的,舉報受理部門應當在領取期限屆滿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舉報獎金返還同級食安辦。
舉報受理部門為各級食品安全辦的,食品安全辦要指定有關成員單位辦理,食品安全辦不得直接辦理具體獎勵事項。
對于獎勵金額在1000元以內的,舉報受理部門應在立案調查屬實,且做出行政處理決定后的7個工作日內,對舉報事實是否符合獎勵條件和適用的獎勵標準予以認定,在處罰決定書復印件、案件移送書、罰沒款收據復印件等有關證明材料齊全的情況下,填寫《食品安全舉報獎勵申領表》,報送同級食品安全辦備案,同時按照前款第(三)、(四)項規定的程序領取并發放舉報獎金。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政府應當設立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專項資金。舉報獎勵專項資金由各級財政部門實行預算管理,按年度核撥。
各級食品安全辦負責獎勵專項資金的日常管理,要建立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資金專帳,專款專用,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并按年度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舉報獎勵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報告。
省食品安全辦定期對下級食品安全辦舉報獎勵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舉報受理部門不得向被舉報對象透露舉報信息;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舉報人姓名、住址、工作單位等信息。
第十三條 舉報人應對所舉報的事實負責。對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各級食品安全辦、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案件事實或者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金的;
(二)對舉報事項未核實查辦的;
(三)泄露舉報人信息的;
(四)向被舉報人透露相關信息,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第十四條 各級食品安全辦公室、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可根據需要,依據本辦法制定有關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制度具體實施方案(辦法)。
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要采取多種形式,大力宣傳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的重要意義和實施辦法,引導廣大群眾踴躍舉報、據實舉報。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