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現將《河南省食品經營許可(餐飲服務類)審查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各地在試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請及時報告省局。
2015年12月23日
河南省食品經營許可(餐飲服務類)審查細則(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經營許可(餐飲服務類)(以下統稱餐飲服務食品經營許可),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印發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試行)的通知》,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餐飲服務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審查。
第三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主體業態、餐飲服務食品經營項目,并考慮風險高低,對餐飲服務食品經營許可申請進行分類審查。
第四條 主體業態包括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如申請通過網絡經營的,應當在主體業態后以括號標注。
餐飲服務經營者的經營類別,應當在主體業態后以括號標注。具體包括:特大型餐館、大型餐館、中型餐館、小型餐館、小餐飲單位、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
單位食堂的經營類別,應當在主體業態后以括號標注。具體包括:學校食堂、托幼機構食堂、機關企事業單位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
第五條 餐飲服務食品經營項目分為熱食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糕點類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飲品制售、其他類食品制售。
第六條 申請熱食類食品制售的應當符合第二章通用要求。
申請冷食類食品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糕點類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飲品制售的,除符合第二章通用要求外,還應當符合第三章第一節至第三節的相應要求。
申請內設中央廚房的,除符合第二章通用要求和第三章第一節至第三節相應要求外,還應當符合第三章第四節要求。
申請從事集體用餐配送的,除符合第二章通用要求和第三章第一節至第三節相應要求外,還應當符合第三章第五節要求。
申請通過網絡經營的,除滿足相應經營項目許可條件外,還應當向許可機關提供具有可現場登錄的申請人網站、網頁或網店等功能的設施設備,供許可機關審查。無實體門店的互聯網食品經營者不得申請所有食品制售項目。
申請單位食堂的,應當符合第二章通用要求、第三章第一節至第三節相應要求和第三章第六節要求。
第七條 按照風險程度不同,現場核查項目分為關鍵項、重點項和一般項。
現場核查結果實行綜合判定。經現場核查,通用要求及相應的專項要求均判定為符合規定的,現場核查結果綜合判定為符合規定;通用要求或相應的專項要求判定為不符合規定的,現場核查結果綜合判定為不符合規定。
《食品經營許可(餐飲服務類)現場核查表及核查結果判定標準》見附件1。
第二章通用要求
第八條 特大型餐館、連鎖經營餐飲服務單位的總部、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供餐人數3000人以上的集體食堂應當設置食品安全管理機構,配備與其經營規模、經營范圍相適應的食品安全員(師),其負責人應為專職食品安全師。
大型餐館、供餐人數3000人以下的學校食堂(含托幼機構食堂)、就餐人數在5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的機關和企事業單位食堂可設置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應配備專職食品安全員(師)。
其他餐飲服務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配備專職或兼職的食品安全員。
第九條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員(師)有關要求參照《河南省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員(師)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管理。
第十條 餐飲服務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確食品安全責任,落實崗位責任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和培訓管理制度、食品安全員(師)制度、食品安全自檢自查與報告制度、食品經營過程與控制制度、場所及設施設備清洗消毒和維修保養制度、進貨查驗和記錄制度、食品貯存管理制度、食品添加劑使用公示制度、廢棄物處置制度、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等。
第十一條 餐飲服務食品經營者應當具有與加工經營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經營場所。食品經營場所應當選擇地勢干燥、有給排水條件和電力供應的地區,不得設在易受到污染的區域;距離糞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場(站)、旱廁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與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保持一定距離。
第十二條餐飲服務食品加工經營場所應當設置與食品供應方式和品種相適應的粗加工、切配、烹調、主食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備餐等加工操作條件,有相應的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等設施設備,以及食品庫房、更衣室、清潔工具存放場所等。
場所內禁止設立圈養、宰殺活的禽畜類動物的區域。
第十三條 直接接觸食品的設備或設施、工具、容器和包裝材料等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明,應為安全、無毒、無異味、防吸收、耐腐蝕且可承受反復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潔和保養。
第十四條 餐飲服務各場所面積比例,根據經營項目、經營規模以及食品安全風險高低等因素確定(具體執行標準參照附件2)。
第十五條 餐飲服務經營者宜通過視頻技術、透明展示、廚房開放活動和陽光公示等方式,公開廚房環境、加工過程、清洗消毒、食品原料貯存狀態等餐飲重點環節。
第十六條 食品處理區應當按照原料進入、原料處理、加工制作、成品供應的順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產生交叉污染。
第十七條食品處理區內應當設置相應的清洗、消毒、洗手、干手設施和用品,員工專用洗手消毒設施附近應當有洗手消毒方法標識。應當設置存放廢棄物的帶蓋容器。
第十八條 食品處理區地面和墻壁應當采用無毒、無異味、易清洗、不易積垢的材料。地面應當防滑、易清潔。排水溝有排水坡度,易于排水和清潔,排水溝出口有網眼孔徑小于6mm的金屬隔柵或網罩。地漏帶水封。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調等場所墻壁應當有1.5m以上的墻裙,墻裙光滑、不吸水、易清洗。
第十九條 食品處理區門、窗應當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材料制作,能有效通風、防塵、防蠅、防鼠和防蟲。
第二十條 食品處理區天花板采用無毒、無異味、不吸水、表面光潔、耐腐蝕、耐溫、淺色材料涂覆或裝修。食品暴露場所屋頂若為不平整的結構或有管道通過,加設平整易于清潔的吊頂(吊頂間縫隙應嚴密封閉)。水蒸氣較多的場所的天花板有適當的坡度。
第二十一條 食品處理區內的粗加工操作場所應當根據加工品種和規模設置食品原料清洗水池,保障動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產品三類食品原料分開清洗。
烹調場所應當配置排風和調溫裝置。
如門店僅有簡單處理過程的(如拆封、擺盤、調制調味等),可不設置食品原料清洗水池。
第二十二條 配備能正常運轉的清洗、消毒、保潔設施設備。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應當專用,與食品原料、清潔用具及接觸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開,避免交叉污染。專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潔設施,應當標記明顯、結構密閉并易于清潔。
第二十三條 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用具,應當有明顯的區分標識,存放區域分開設置。
第二十四條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二十五條 食品和非食品(不會導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庫房應當分開設置。
冷藏、冷凍柜(庫)數量和結構應當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開存放,有明顯區分標識。冷凍(藏)庫設有正確指示內部溫度的溫度計。
第二十六條安裝在暴露食品正上方的照明設施應使用防護罩。冷凍(藏)庫房應使用防爆燈。加工經營場所光源不得改變所觀察食品的天然顏色。
第二十七條 更衣場所與餐飲服務場所應當處于同一建筑內,有與經營項目和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空間、更衣設施和照明。
第二十八條 單位食堂、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以及一次性聚餐人數達100人以上(含100人)的餐館,應當配備留樣專用容器、冷藏設施以及留樣管理人員。
第二十九條 餐飲服務場所內設置廁所的,廁所應當采用水沖式,其出口附近應當設置洗手、消毒、烘干設施,食品處理區內不得設置廁所。
第三章專項要求
第三十條 各類專間要求:
(一) 專間內無明溝,地漏帶水封。食品傳遞窗為開閉式,其他窗封閉。專間門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堅固材質,能夠自動關閉。專間墻裙鋪設到頂。
(二) 專間內設有獨立的空調設施、工具清洗消毒設施、專用冷藏設施和與專間面積相適應的空氣消毒設施。專間內的廢棄物容器蓋子應當為非手動開啟式。
(三) 專間入口處應當設置獨立的洗手、消毒、更衣設施。
第三十一條 專用操作場所要求:
(一)場所內無明溝,地漏帶水封。
(二)設工具清洗消毒設施和專用冷藏設施。
(三)入口處設置洗手、消毒設施。
第三十二條 各專間或專用操作場所面積應與實際經營規模相適應。
第一節冷食類、生食類食品制售許可審查要求
第三十三條 申請現場制售冷食類食品、生食類食品的應當設立相應的制作專間,專間應當符合第三十條的要求。
冷食類食品中僅制售果蔬拼盤的,可設置專用操作場所,專用操作場所應當符合第三十一條的要求。
第二節糕點類食品制售許可審查要求
第三十四條 申請現場制作糕點類食品應當設置專用操作場所,專用操作場所應當符合第三十一條的要求;制作裱花類糕點還應當設立單獨的裱花專間,裱花專間應當符合第三十條的要求。
第三節 自制飲品制售許可審查要求
第三十五條 申請自制飲品制售應設專用操作場所,專用操作場所應當符合第三十一條的要求。
第三十六條 在餐飲服務中提供自釀酒的經營者,在申請許可前應當先行取得具有資質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對成品安全性的檢驗合格報告。在餐飲服務中自釀酒不得使用壓力容器,自釀酒只限于在本門店銷售,不得在本門店外銷售。
第四節中央廚房許可審查要求
第三十七條 餐飲服務單位內設中央廚房的,中央廚房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場所設置、布局和分隔要求:
1.中央廚房加工配送配制冷食類和生食類食品,食品冷卻、包裝應按第三十條的要求設立分裝專間。需要直接接觸成品的用水,應加裝水凈化設施處理。
2.墻角、柱腳、側面、底面的結合處有一定的弧度。
3.場所地面應采用便于清洗的硬質材料鋪設,有良好的排水系統。
(二)運輸設備要求:
配備與加工食品品種、數量以及貯存要求相適應的封閉式專用冷藏運輸車輛,車輛內部結構平整,易清洗。
(三)食品檢驗和人員要求:
1.設置與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種相適應的檢驗室。
2.配備與檢驗項目相適應的檢驗設施和檢驗人員。
3.檢驗室應配備微生物檢驗等實驗室基本設備,具有對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的食品的品種、感觀、標簽、菌落總數、大腸菌群等和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餐用具的大腸菌群等項目進行檢驗的能力。
第五節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許可審查要求
第三十八條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原則上不得進行冷食類食品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不得制作裱花蛋糕。
第三十九條 場所設置、布局和分隔要求:
(一)具有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潔設施。
(二)按第三十條的要求設立分裝專間。
(三)場所地面應采用便于清洗的硬質材料鋪設,有良好的排水系統。
第四十條 采用冷藏方式儲存的,應配備冷卻設備。
第四十一條 運輸設備要求:
(一) 配備封閉式專用運輸車輛以及專用密閉運輸容器。
(二) 運輸車輛和容器內部材質和結構便于清洗和消毒。
(三) 冷藏食品運輸車輛應配備制冷裝置,使運輸時食品中心溫度保持在10℃以下。加熱保溫食品運輸車輛應使運輸時食品中心溫度保持在60℃以上。
第四十二條 食品檢驗和人員要求:
有條件的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設置與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種相適應的檢驗室。檢驗室應配備微生物檢驗等實驗室基本設備,具有對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的食品的品種、感觀、標簽、菌落總數、大腸菌群等和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餐用具的大腸菌群等項目進行檢驗的能力。沒有條件設置檢驗室的,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機構代行檢驗。
第六節單位食堂許可審查要求
第四十三條單位食堂備餐應當設專用操作場所,專用操作場所應當符合第三十一條的要求。
第四十四條職業學校、普通中等學校、小學、特殊教育學校、托幼機構的食堂不得申請生食類食品制售項目、冷食類食品制售項目(生食瓜果蔬菜、腌菜除外),不得制作裱花蛋糕。
第四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 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餐館:指有固定經營場所,通過即時加工、制作、銷售食品,并直接向消費者提供服務性勞動的餐飲服務食品經營者。其中,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3000 m2以上的為特大型餐館;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500 m2~3000 m2(不含500 m2,含3000 m2)的為大型餐館;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150 m2~500 m2(不含150 m2,含500 m2)的為中型餐館;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60m2~150 m2(不含60 m2,含150 m2)的為小型餐館;加工經營場所面積在60m2及以下的為小餐飲單位。
(二)食品處理區:指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調和備餐場所、專間、食品庫房(包括鮮活水產品儲存區)、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潔場所等區域。
(三)非食品處理區:指辦公室、廁所、更衣場所、非食品庫房等非直接處理食品的區域。
(四)就餐場所:指供消費者就餐的場所,但不包括供就餐者專用的廁所、門廳、大堂休息廳、菜肴展示臺(區域)、歌舞臺等輔助就餐的場所。
第四十六條 加工經營場所面積在60㎡及以下的小餐飲單位,可參照《河南省農村小餐飲許可管理辦法》實施經營許可審查。
現制現售生鮮乳飲品經營者,按照《河南省現制現售生鮮乳飲品許可管理辦法》實施經營許可審查。
第四十七條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將本地區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預設的許可和審查意見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統一制定此類食品的許可審查條件。
第四十八條 本細則由河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食品經營許可(餐飲服務類)現場核查表及核查結果判定標準.doc
2.
餐飲服務食品經營場所布局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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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3日
河南省食品經營許可(餐飲服務類)審查細則(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經營許可(餐飲服務類)(以下統稱餐飲服務食品經營許可),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印發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試行)的通知》,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餐飲服務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審查。
第三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主體業態、餐飲服務食品經營項目,并考慮風險高低,對餐飲服務食品經營許可申請進行分類審查。
第四條 主體業態包括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如申請通過網絡經營的,應當在主體業態后以括號標注。
餐飲服務經營者的經營類別,應當在主體業態后以括號標注。具體包括:特大型餐館、大型餐館、中型餐館、小型餐館、小餐飲單位、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
單位食堂的經營類別,應當在主體業態后以括號標注。具體包括:學校食堂、托幼機構食堂、機關企事業單位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
第五條 餐飲服務食品經營項目分為熱食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糕點類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飲品制售、其他類食品制售。
第六條 申請熱食類食品制售的應當符合第二章通用要求。
申請冷食類食品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糕點類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飲品制售的,除符合第二章通用要求外,還應當符合第三章第一節至第三節的相應要求。
申請內設中央廚房的,除符合第二章通用要求和第三章第一節至第三節相應要求外,還應當符合第三章第四節要求。
申請從事集體用餐配送的,除符合第二章通用要求和第三章第一節至第三節相應要求外,還應當符合第三章第五節要求。
申請通過網絡經營的,除滿足相應經營項目許可條件外,還應當向許可機關提供具有可現場登錄的申請人網站、網頁或網店等功能的設施設備,供許可機關審查。無實體門店的互聯網食品經營者不得申請所有食品制售項目。
申請單位食堂的,應當符合第二章通用要求、第三章第一節至第三節相應要求和第三章第六節要求。
第七條 按照風險程度不同,現場核查項目分為關鍵項、重點項和一般項。
現場核查結果實行綜合判定。經現場核查,通用要求及相應的專項要求均判定為符合規定的,現場核查結果綜合判定為符合規定;通用要求或相應的專項要求判定為不符合規定的,現場核查結果綜合判定為不符合規定。
《食品經營許可(餐飲服務類)現場核查表及核查結果判定標準》見附件1。
第二章通用要求
第八條 特大型餐館、連鎖經營餐飲服務單位的總部、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供餐人數3000人以上的集體食堂應當設置食品安全管理機構,配備與其經營規模、經營范圍相適應的食品安全員(師),其負責人應為專職食品安全師。
大型餐館、供餐人數3000人以下的學校食堂(含托幼機構食堂)、就餐人數在5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的機關和企事業單位食堂可設置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應配備專職食品安全員(師)。
其他餐飲服務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配備專職或兼職的食品安全員。
第九條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員(師)有關要求參照《河南省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員(師)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管理。
第十條 餐飲服務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確食品安全責任,落實崗位責任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和培訓管理制度、食品安全員(師)制度、食品安全自檢自查與報告制度、食品經營過程與控制制度、場所及設施設備清洗消毒和維修保養制度、進貨查驗和記錄制度、食品貯存管理制度、食品添加劑使用公示制度、廢棄物處置制度、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等。
第十一條 餐飲服務食品經營者應當具有與加工經營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經營場所。食品經營場所應當選擇地勢干燥、有給排水條件和電力供應的地區,不得設在易受到污染的區域;距離糞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場(站)、旱廁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與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保持一定距離。
第十二條餐飲服務食品加工經營場所應當設置與食品供應方式和品種相適應的粗加工、切配、烹調、主食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備餐等加工操作條件,有相應的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等設施設備,以及食品庫房、更衣室、清潔工具存放場所等。
場所內禁止設立圈養、宰殺活的禽畜類動物的區域。
第十三條 直接接觸食品的設備或設施、工具、容器和包裝材料等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明,應為安全、無毒、無異味、防吸收、耐腐蝕且可承受反復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潔和保養。
第十四條 餐飲服務各場所面積比例,根據經營項目、經營規模以及食品安全風險高低等因素確定(具體執行標準參照附件2)。
第十五條 餐飲服務經營者宜通過視頻技術、透明展示、廚房開放活動和陽光公示等方式,公開廚房環境、加工過程、清洗消毒、食品原料貯存狀態等餐飲重點環節。
第十六條 食品處理區應當按照原料進入、原料處理、加工制作、成品供應的順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產生交叉污染。
第十七條食品處理區內應當設置相應的清洗、消毒、洗手、干手設施和用品,員工專用洗手消毒設施附近應當有洗手消毒方法標識。應當設置存放廢棄物的帶蓋容器。
第十八條 食品處理區地面和墻壁應當采用無毒、無異味、易清洗、不易積垢的材料。地面應當防滑、易清潔。排水溝有排水坡度,易于排水和清潔,排水溝出口有網眼孔徑小于6mm的金屬隔柵或網罩。地漏帶水封。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調等場所墻壁應當有1.5m以上的墻裙,墻裙光滑、不吸水、易清洗。
第十九條 食品處理區門、窗應當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材料制作,能有效通風、防塵、防蠅、防鼠和防蟲。
第二十條 食品處理區天花板采用無毒、無異味、不吸水、表面光潔、耐腐蝕、耐溫、淺色材料涂覆或裝修。食品暴露場所屋頂若為不平整的結構或有管道通過,加設平整易于清潔的吊頂(吊頂間縫隙應嚴密封閉)。水蒸氣較多的場所的天花板有適當的坡度。
第二十一條 食品處理區內的粗加工操作場所應當根據加工品種和規模設置食品原料清洗水池,保障動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產品三類食品原料分開清洗。
烹調場所應當配置排風和調溫裝置。
如門店僅有簡單處理過程的(如拆封、擺盤、調制調味等),可不設置食品原料清洗水池。
第二十二條 配備能正常運轉的清洗、消毒、保潔設施設備。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應當專用,與食品原料、清潔用具及接觸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開,避免交叉污染。專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潔設施,應當標記明顯、結構密閉并易于清潔。
第二十三條 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用具,應當有明顯的區分標識,存放區域分開設置。
第二十四條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二十五條 食品和非食品(不會導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庫房應當分開設置。
冷藏、冷凍柜(庫)數量和結構應當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開存放,有明顯區分標識。冷凍(藏)庫設有正確指示內部溫度的溫度計。
第二十六條安裝在暴露食品正上方的照明設施應使用防護罩。冷凍(藏)庫房應使用防爆燈。加工經營場所光源不得改變所觀察食品的天然顏色。
第二十七條 更衣場所與餐飲服務場所應當處于同一建筑內,有與經營項目和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空間、更衣設施和照明。
第二十八條 單位食堂、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以及一次性聚餐人數達100人以上(含100人)的餐館,應當配備留樣專用容器、冷藏設施以及留樣管理人員。
第二十九條 餐飲服務場所內設置廁所的,廁所應當采用水沖式,其出口附近應當設置洗手、消毒、烘干設施,食品處理區內不得設置廁所。
第三章專項要求
第三十條 各類專間要求:
(一) 專間內無明溝,地漏帶水封。食品傳遞窗為開閉式,其他窗封閉。專間門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堅固材質,能夠自動關閉。專間墻裙鋪設到頂。
(二) 專間內設有獨立的空調設施、工具清洗消毒設施、專用冷藏設施和與專間面積相適應的空氣消毒設施。專間內的廢棄物容器蓋子應當為非手動開啟式。
(三) 專間入口處應當設置獨立的洗手、消毒、更衣設施。
第三十一條 專用操作場所要求:
(一)場所內無明溝,地漏帶水封。
(二)設工具清洗消毒設施和專用冷藏設施。
(三)入口處設置洗手、消毒設施。
第三十二條 各專間或專用操作場所面積應與實際經營規模相適應。
第一節冷食類、生食類食品制售許可審查要求
第三十三條 申請現場制售冷食類食品、生食類食品的應當設立相應的制作專間,專間應當符合第三十條的要求。
冷食類食品中僅制售果蔬拼盤的,可設置專用操作場所,專用操作場所應當符合第三十一條的要求。
第二節糕點類食品制售許可審查要求
第三十四條 申請現場制作糕點類食品應當設置專用操作場所,專用操作場所應當符合第三十一條的要求;制作裱花類糕點還應當設立單獨的裱花專間,裱花專間應當符合第三十條的要求。
第三節 自制飲品制售許可審查要求
第三十五條 申請自制飲品制售應設專用操作場所,專用操作場所應當符合第三十一條的要求。
第三十六條 在餐飲服務中提供自釀酒的經營者,在申請許可前應當先行取得具有資質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對成品安全性的檢驗合格報告。在餐飲服務中自釀酒不得使用壓力容器,自釀酒只限于在本門店銷售,不得在本門店外銷售。
第四節中央廚房許可審查要求
第三十七條 餐飲服務單位內設中央廚房的,中央廚房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場所設置、布局和分隔要求:
1.中央廚房加工配送配制冷食類和生食類食品,食品冷卻、包裝應按第三十條的要求設立分裝專間。需要直接接觸成品的用水,應加裝水凈化設施處理。
2.墻角、柱腳、側面、底面的結合處有一定的弧度。
3.場所地面應采用便于清洗的硬質材料鋪設,有良好的排水系統。
(二)運輸設備要求:
配備與加工食品品種、數量以及貯存要求相適應的封閉式專用冷藏運輸車輛,車輛內部結構平整,易清洗。
(三)食品檢驗和人員要求:
1.設置與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種相適應的檢驗室。
2.配備與檢驗項目相適應的檢驗設施和檢驗人員。
3.檢驗室應配備微生物檢驗等實驗室基本設備,具有對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的食品的品種、感觀、標簽、菌落總數、大腸菌群等和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餐用具的大腸菌群等項目進行檢驗的能力。
第五節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許可審查要求
第三十八條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原則上不得進行冷食類食品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不得制作裱花蛋糕。
第三十九條 場所設置、布局和分隔要求:
(一)具有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潔設施。
(二)按第三十條的要求設立分裝專間。
(三)場所地面應采用便于清洗的硬質材料鋪設,有良好的排水系統。
第四十條 采用冷藏方式儲存的,應配備冷卻設備。
第四十一條 運輸設備要求:
(一) 配備封閉式專用運輸車輛以及專用密閉運輸容器。
(二) 運輸車輛和容器內部材質和結構便于清洗和消毒。
(三) 冷藏食品運輸車輛應配備制冷裝置,使運輸時食品中心溫度保持在10℃以下。加熱保溫食品運輸車輛應使運輸時食品中心溫度保持在60℃以上。
第四十二條 食品檢驗和人員要求:
有條件的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設置與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種相適應的檢驗室。檢驗室應配備微生物檢驗等實驗室基本設備,具有對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的食品的品種、感觀、標簽、菌落總數、大腸菌群等和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餐用具的大腸菌群等項目進行檢驗的能力。沒有條件設置檢驗室的,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機構代行檢驗。
第六節單位食堂許可審查要求
第四十三條單位食堂備餐應當設專用操作場所,專用操作場所應當符合第三十一條的要求。
第四十四條職業學校、普通中等學校、小學、特殊教育學校、托幼機構的食堂不得申請生食類食品制售項目、冷食類食品制售項目(生食瓜果蔬菜、腌菜除外),不得制作裱花蛋糕。
第四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 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餐館:指有固定經營場所,通過即時加工、制作、銷售食品,并直接向消費者提供服務性勞動的餐飲服務食品經營者。其中,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3000 m2以上的為特大型餐館;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500 m2~3000 m2(不含500 m2,含3000 m2)的為大型餐館;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150 m2~500 m2(不含150 m2,含500 m2)的為中型餐館;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60m2~150 m2(不含60 m2,含150 m2)的為小型餐館;加工經營場所面積在60m2及以下的為小餐飲單位。
(二)食品處理區:指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調和備餐場所、專間、食品庫房(包括鮮活水產品儲存區)、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潔場所等區域。
(三)非食品處理區:指辦公室、廁所、更衣場所、非食品庫房等非直接處理食品的區域。
(四)就餐場所:指供消費者就餐的場所,但不包括供就餐者專用的廁所、門廳、大堂休息廳、菜肴展示臺(區域)、歌舞臺等輔助就餐的場所。
第四十六條 加工經營場所面積在60㎡及以下的小餐飲單位,可參照《河南省農村小餐飲許可管理辦法》實施經營許可審查。
現制現售生鮮乳飲品經營者,按照《河南省現制現售生鮮乳飲品許可管理辦法》實施經營許可審查。
第四十七條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將本地區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預設的許可和審查意見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統一制定此類食品的許可審查條件。
第四十八條 本細則由河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