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賀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賀政辦發〔2012〕151號)

   2014-04-09 222
核心提示:各縣(區)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區管委,市食安委各成員單位:  為規范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管,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
各縣(區)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區管委,市食安委各成員單位:
 
  為規范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管,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進一步明確我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管職責,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和監管原則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負總責、監督管理部門各負其責、食品生產經營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監督管理責任體系的要求,堅持監督管理和規范發展相結合,集中治理和長效機制建設相結合,規范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行為,有效解決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的監督管理問題,實現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和無縫銜接,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監管原則: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堅持科學管理、正確引導,逐步規范,扶持發展的監督管理原則。
 
  二、部門監督管理職責分工
 
  (一)食用初級農產品加工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對在各類市場外和食品流通環節經營場所(商場、超市、食品店、專門零售商店、售貨攤點等)外兼營或收購各種食用初級農產品,進行去籽、凈化、分類、曬干、剝皮、腌制等無預包裝或者有簡易包裝食品并直接銷售的經營者,直接辦理工商營業執照。賀州市食用初級農產品范圍,由市農業局牽頭,會同林業、水產畜牧獸醫及工商等部門確定。
 
  (二)食品生產加工領域小作坊的監督管理。對在各類市場外和食品流通環節經營場所外有固定生產場所,從業人員較少,生產規模小,無預包裝或者簡易包裝,不具備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條件的食品生產加工單位或個人,由市質監部門負責監督管理。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與所在地人民政府或派出機構簽訂食品質量安全承諾書,由質監部門實行登記備案,工商部門憑登記備案證明辦理工商相關手續。公安部門負責“黑窩點”、“黑作坊”涉嫌違反治安管理法和犯罪案件的查處工作。
 
  (三)市場內和食品經營場所現場制售的監督管理。依托各類市場和食品流通環節經營場所,面向最終消費者、從事食品現場制售,由工商部門負責辦理工商登記和監督管理。提供餐飲服務的,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依法辦理臨時餐飲服務許可證。
 
  (四)餐飲服務相關領域的監督管理。冷熱飲品店、咖啡店、茶樓(館)、歌廳、網吧、洗浴中心等場所現場烹飪、調制并向顧客出售食物的活動,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依法辦理餐飲服務許可證;專門為中小學生提供餐飲服務的“小飯桌”、農民自家開辦經營的“農家樂”,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日常監督管理,依法辦理臨時餐飲服務許可證。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的經營者,向就餐者供應非自制食品(如預包裝酒水、飲料等),不再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
 
  “陽光早餐”按中央編辦《關于明確中央廚房和甜品站食品安全監管職責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1〕3號)要求,納入餐飲服務環節“中央廚房”管理,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統一監督管理,依法辦理餐飲服務許可證。
 
  農村50人以上集體聚餐活動,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五)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提供餐飲服務的食品攤販,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不提供餐飲服務的食品攤販,由工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占道經營的,經營秩序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三、工作要求
 
  (一)強化政府食品安全負總責意識。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是當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盲點”和難點。各級政府要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負總責”的要求,高度重視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工作。正確引導,統籌規劃,建設改造適宜食品攤販經營的集中場所,鼓勵和引導其逐步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店鋪等場所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對轄區內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進行監督管理,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通報相關部門進行查處。
 
  (二)切實加強基層監督管理能力建設。各縣(區、管理區)人民政府(管委)要對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基層機構不健全、執法人員不足等問題給予高度重視,解決實際困難和問題,為有關部門更好地履行職責、開展工作提供保障,確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全覆蓋。
 
  (三)加強部門工作協調配合。各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協作,形成合力。公安、教育等部門要配合做好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學生“小飯桌”監督管理等相關工作。各級食品安全辦要加強綜合協調,建立工作聯動機制,督促有關部門既統一行動,又各司其職,實現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的全面覆蓋和無縫對接。
 
  (四)嚴格落實生產經營者責任。要強化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業主的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意識,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規范生產,誠信經營,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切實承擔社會責任。
 
  (五)及時解決新情況新問題。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各級政府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研究確定相關部門的職責。對一時難以界定具體監督管理職責的,在向上級政府反映報告的同時,由當地政府組織相關部門通過聯合執法和綜合整治等方式予以處理。
 
  市相關部門要結合本系統和監管對象的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迅速開展工作,有效推進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監督管理工作。
 
  各縣(區、管理區)人民政府(管委)在實施本通知的過程中,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對相關部門的職責分工作適當調整。
 
  本通知下發后,凡法律、法規、規章出臺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件:有關名稱解釋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
 
  有關名詞解釋
 
  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指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從業人員較少,生產工藝簡單,經營規模較小的食品生產加工單位或經營者。
 
  二、食品攤販:臨時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設攤從事食品流通或者餐飲服務的經營者。
 
  三、餐飲服務:指通過即時制作加工、商業銷售和服務性勞動等,向消費者提供食品和消費場所及設施的服務活動。


 
地區: 廣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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