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北京地區進出口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局組織的進出口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
第三條 食品處負責組織進出口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成立“北京檢驗檢疫局進出口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組”(以下簡稱專家組,見附件1)。
食品處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實際工作的要求提出開展進出口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任務;確認風險評估結果;及時向局務會議提交風險評估結果;制定并下發具體實施方案。
各分支機構應協助食品處收集進出口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有關的信息和資料;按照要求開展檢驗檢疫工作。
技術中心負責提供進出口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相關科學數據、技術信息、檢驗結果等。
第四條 進出口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以進出口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監督管理信息、科學數據以及其他有關信息為基礎,遵循科學、透明和個案處理的原則進行。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食品處審核同意后向專家組下達風險評估任務:
(一)進出口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在組織進行實驗室檢測后認為需要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
(二)各分支機構提出進出口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建議,并按規定提交《北京檢驗檢疫局進出口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項目建議書》的(見附件2,以下簡稱《建議書》);
(三)食品處根據工作需要認為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其他情況。
第六條 各分支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提請食品處開展風險評估工作時,應提交《建議書》,主要包括下列信息和資料:
(一)風險評估項目簡述;
(二)相關檢驗數據和結論;
(三)涉及業務范圍;
(四)其他有關信息和資料。
第七條 食品處批準開展相關風險評估后,以《北京檢驗檢疫局進出口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任務書》(見附件3)的形式向專家組下達風險評估任務。
第八條 專家組應當根據評估任務提出風險評估實施方案,報食品處備案;并按照風險評估實施方案開展風險評估。
對于需要進一步補充信息的,可向食品處提出數據和信息采集方案的建議。
第九條 專家組進行風險評估后應向食品處提交風險評估報告。
第十條 食品處確認風險評估結果后,應及時向局務會議提交風險評估結果。風險評估結果由專家組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風險評估結果經局務會批準后,食品處應及時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未獲局務會議批準的風險評估結果應由專家組重新開展評估。
第十二條 進口風險評估結果以檢測表單的形式通過電子監管系統等下發實施;
各分支機構應按照檢測表單具體要求開展抽/采樣及送檢工作;
技術中心應核對分支機構抽/采樣及送檢工作與檢測表單的符合性,開展檢測工作,并及時出具檢測報告。
第十三條 出口風險評估結果以文件等形式下發實施;各分支機構應按照文件等具體要求開展檢驗檢疫工作。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食品處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1. 專家組名單
2. 北京檢驗檢疫局進出口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項目建議書
3. 北京檢驗檢疫局進出口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任務書
4. 北京檢驗檢疫局進出口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流程圖
附件1:
專家組名單
陳廣全 趙汗青 周玉峰 劉全國 王 宇 曹志輝
李春雷 楊曉風 王 建 趙 普 饒 紅 曾 靜
張 捷 王金花 張朝暉 李小林 韓 深 高 峰
劉旭輝 盧曉宇 張利峰
附件2:北京檢驗檢疫局進出口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項目建議書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局組織的進出口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
第三條 食品處負責組織進出口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成立“北京檢驗檢疫局進出口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組”(以下簡稱專家組,見附件1)。
食品處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實際工作的要求提出開展進出口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任務;確認風險評估結果;及時向局務會議提交風險評估結果;制定并下發具體實施方案。
各分支機構應協助食品處收集進出口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有關的信息和資料;按照要求開展檢驗檢疫工作。
技術中心負責提供進出口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相關科學數據、技術信息、檢驗結果等。
第四條 進出口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以進出口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監督管理信息、科學數據以及其他有關信息為基礎,遵循科學、透明和個案處理的原則進行。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食品處審核同意后向專家組下達風險評估任務:
(一)進出口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在組織進行實驗室檢測后認為需要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
(二)各分支機構提出進出口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建議,并按規定提交《北京檢驗檢疫局進出口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項目建議書》的(見附件2,以下簡稱《建議書》);
(三)食品處根據工作需要認為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其他情況。
第六條 各分支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提請食品處開展風險評估工作時,應提交《建議書》,主要包括下列信息和資料:
(一)風險評估項目簡述;
(二)相關檢驗數據和結論;
(三)涉及業務范圍;
(四)其他有關信息和資料。
第七條 食品處批準開展相關風險評估后,以《北京檢驗檢疫局進出口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任務書》(見附件3)的形式向專家組下達風險評估任務。
第八條 專家組應當根據評估任務提出風險評估實施方案,報食品處備案;并按照風險評估實施方案開展風險評估。
對于需要進一步補充信息的,可向食品處提出數據和信息采集方案的建議。
第九條 專家組進行風險評估后應向食品處提交風險評估報告。
第十條 食品處確認風險評估結果后,應及時向局務會議提交風險評估結果。風險評估結果由專家組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風險評估結果經局務會批準后,食品處應及時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未獲局務會議批準的風險評估結果應由專家組重新開展評估。
第十二條 進口風險評估結果以檢測表單的形式通過電子監管系統等下發實施;
各分支機構應按照檢測表單具體要求開展抽/采樣及送檢工作;
技術中心應核對分支機構抽/采樣及送檢工作與檢測表單的符合性,開展檢測工作,并及時出具檢測報告。
第十三條 出口風險評估結果以文件等形式下發實施;各分支機構應按照文件等具體要求開展檢驗檢疫工作。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食品處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1. 專家組名單
2. 北京檢驗檢疫局進出口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項目建議書
3. 北京檢驗檢疫局進出口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任務書
4. 北京檢驗檢疫局進出口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流程圖
附件1:
專家組名單
陳廣全 趙汗青 周玉峰 劉全國 王 宇 曹志輝
李春雷 楊曉風 王 建 趙 普 饒 紅 曾 靜
張 捷 王金花 張朝暉 李小林 韓 深 高 峰
劉旭輝 盧曉宇 張利峰
附件2:北京檢驗檢疫局進出口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項目建議書
項目名稱 |
|
建議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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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評估項目簡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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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檢驗數據和結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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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外已有的管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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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關信息和資料 | (包括信息來源、獲得時間、核實情況) |
建議單位:(簽章) 日期:
附件3:北京檢驗檢疫局進出口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任務書
任務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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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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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解決的問題 | 1. |
2. | |
3. | |
4. | |
5. | |
應當完成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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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產出的形式 |
單位:(簽章)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