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局,局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分局,各直屬事業單位:
《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貫徹落實先照后證制度改革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工作方案(試行)》已經市局2015年第20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5年9月11日
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貫徹落實先照后證制度改革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工作方案(試行)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有關許可審批事項已由前置許可改為后置許可。為貫徹落實“先照后證”制度改革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按照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先照后證改革銜接工作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實施意見》(京政辦發〔2015〕29號)的要求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局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根據市委、市政府關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動政府職能轉變的總體部署,堅持解放思想、轉變觀念、開拓創新,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明確“先照后證”制度改革后續審批事項的監管職責,健全配套監管制度,加強相關部門協作,防止出現監管缺位,切實維護首都食品藥品安全。
二、監管事項及職責
我局是全市食品(含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下同)、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的許可審批和行業監管部門,負責有關行政審批項目的批準和事中事后監管,依法查處相關違法行為,具體負責監管以下事項,承擔相應監管職責:
(一)許可審批和監管事項
我局涉及的行政許可審批事項主要是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生產經營的許可審批。《實施意見》涉及我局職能的事項共有7項,具體包括:
1.藥品、醫療器械互聯網信息服務審批;
2.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
3.食品生產許可;
4.食品經營許可;
5.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企業審批;
6.藥品生產許可;
7.藥品經營許可。
(二)監管職責
1.依法查處已經取得營業執照但未取得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其他批準文件的無證經營以及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或者被依法吊銷、撤銷、注銷許可審批后繼續從事該經營項目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超出許可審批核定的范圍從事該經營項目的違法行為。對既未取得營業執照也未取得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許可的,積極配合工商部門進行查處。
2.依法對食品藥品生產經營主體(以下簡稱市場主體)取得許可審批后從事許可審批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及時查處違法生產經營行為,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如實記錄,將相關信息上傳至全市統一的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3.要對無證經營行為加大檢查排查力度,充分發揮監督檢查、主動稽查、投訴舉報處理和聯合執法的作用,及時調查處理,依法采取措施,及時依法查處。在監管過程中發現市場主體存在上述違法行為,但查處權限不屬于我局管轄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落實后續監管責任。
三、監管依據
(一)法律法規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
2.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第412號令)等。
(二)規章
1.現在依然有效的體制改革前各部門規章:
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14號令)、《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26號令)、《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辦法》(9號令)、《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6號令)。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79號令)、《食品添加劑生產監督管理規定》(127號令)、《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100號令)。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43號令)。
原衛生部:《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71號令)、《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國食藥監食〔2011〕395號)、《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辦法》(72號令)、《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衛生部令第3號)、《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衛生部令第13號)。
2.體制改革后的規章: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3號令)、《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4號令)、《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5號令)、《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6號令)、《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辦法》(7號令)、《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8號令),《食品召回管理辦法》(12號令)、《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16號令)、《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17號令)等。
(三)規范性文件
1.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國食藥監市〔2005〕480號)、《關于加強互聯網藥品銷售管理的通知》(食藥監藥化監〔2013〕223號)等。
2.北京市人民政府: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京政辦發〔2013〕54號)、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先照后證改革銜接工作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實施意見》(京政辦發〔2015〕29號)等。
3.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實施細則》、《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定(試行)》、《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指導實施意見(試行)》、《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受理違法案件舉報實施辦法(試行)》、《北京市食品藥品安全監管信用體系建設管理辦法(試行)》、《北京市食品安全監管辦法(試行)》、《北京市食品生產加工作坊監督管理指導意見》、《北京市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北京市食品流通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北京市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北京市食品現場制售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北京市廟會、游園會、展銷會等活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北京鄉俗民俗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藥品、藥包材、醫療器械、化妝品安全監測辦法(試行)》等。
四、監管機制和措施
(一)監管工作機制
1.信息傳遞機制。跨部門的登記、許可審批和監管信息共享,通過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局)和其他市級部門的信息系統實現傳遞。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許可審批和監管信息,通過部門內部信息系統縱向傳遞。
2.分級分類監管機制。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根據市場主體的信用等級和生產經營食品藥品的風險程度,將市場主體進行動態區分,通過實施分級分類監管實現監管的精確化、精細化和精致化目標。
3.分區分責監管原則。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根據事權確權原則,將監管責任屬地化,通過建立快速反應與查處機制實現監管的一體化、無縫隙化和責任量化的目標。
4.區域聯動機制。區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區縣局)根據轄區特點,將鄉鎮街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以下簡稱食藥監管所)依照相近地理位置劃分為若干個區域聯動協作組,建立執法力量聯動機制,實現監管的機動化、集約化和效能化目標。
(二)監管措施和方式
1.現場監督檢查。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自準予許可審批后,根據有關規定和監管實際,對市場主體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并將監管結果及時上傳到共享平臺,實現信息互通和監管有序銜接。現場檢查的主要內容是:經營資質獲取情況、實際經營情況、人員配備情況、管理制度的制訂和落實記錄等情況。
2.行政指導。各業務監管部門根據《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指導實施意見(試行)》的規定,可以主動采取行政輔導、行政提示、行政告誡、行政建議、行政約談等非強制性行政措施,規范食品藥品生產、經營和使用活動。
3.檢查自查報告。各業務監管部門對市場主體進行檢查,發現存在隱患的,責令其整改并提交自查整改報告。食品生產企業、大型餐飲企業及連鎖企業總部、連鎖商場(超市)集團總部、大型食品集中交易市場主辦單位、大型食品物流配送企業、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交易平臺提供者和我局要求的其他企業應按年度報送《北京市食品生產經營者年度自查報告》。
4.風險監測和網絡監測。各業務監管部門加強食品藥品安全總體狀況統計和分析預測,組織開展風險評估、預警和風險交流,發布質量安全公告。加強對利用互聯網違法經營食品藥品和發布信息的網絡監測力度,及時處理監測中發現的問題。
5.預警警示。各業務監管部門應當及時發布預警信息、要求市場主體停止生產經營不安全產品,同時提示消費者停止食用不安全產品,提高市場主體守法經營和消費者自我保護意識,預防和控制食品藥品安全風險。
6.行政處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堅持嚴格執法,充分發揮日常監管、主動稽查和投訴舉報的監督作用,加強和完善聯合執法工作機制,做好涉刑案件的移送工作,依法查處和嚴厲打擊食品藥品違法行為,切實維護食品藥品安全。
五、信用監管和部門協同機制
(一)信用監管機制
1.建立和完善工商登記與許可審批的信息傳遞機制。依托“北京市企業信用信息網”建立全市統一的市場主體登記審批信息共享平臺(以下簡稱“共享平臺”),實現與工商部門間的信息雙向實時傳遞和無障礙交換。在收到工商部門系統提醒等方式的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從共享平臺下載需要許可審批的主體信息,在許可審批信息形成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通過“北京市企業信用信息網”公示該信息。要加快信息系統建設及與共享平臺的對接,逐步通過系統對接實現許可監管信息的自動傳遞。
2.建立信息共享和信用約束工作機制。根據《北京市食品藥品安全監管信用體系建設管理辦法(試行)》,進一步加快建設完善食品藥品信用監管體系,根據市場主體的守信情況,及時進行信用歸集和評定。要按照“守信激勵、失信懲戒”原則,將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參考。對被列入提示信息、警示信息和黑名單的市場主體進行信用評定,根據信用評定的失信等級對市場主體執行信用約束措施并計入信用信息平臺。對失信主體在許可審批、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授予榮譽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加大對失信企業的聯合懲戒力度,對納入黑名單的市場主體發布監管公告并向社會曝光,使失信者“一處違法,處處受限”。
(二)部門協同機制
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主動稽查、及時處理已取得營業執照但未取得許可審批的經營行為;對未取得營業執照的,及時移送工商部門進行查處。發現違法行為不屬于本部門監管范圍的,及時通報或者移送有關主管部門處理。在監管中發現市場主體涉嫌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查處。對屬地政府牽頭組織的查處無證無照經營工作,必須積極落實,加大部門協同力度,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并切實采取后續跟進監管措施。
六、保障機制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局高度重視商事制度改革后續監管工作,成立以主管局長任組長,法制處、各相關業務處室、市食品藥品稽查總隊為成員單位的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法制處。各成員單位要落實實施方案,細化監管措施,及時研究解決改革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困難和問題,確保監管工作落到實處、穩妥推進。
(二)提高服務效能。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適應商事制度改革要求,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優化審批流程,減少審批環節,壓縮審批時限,提升審批效能。同時加強業務培訓,提高服務效能,為商事制度改革提供保障。
(三)暢通舉報渠道。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向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舉報未經許可擅自經營的違法行為,各單位各部門應當及時受理舉報和投訴,充分挖掘案件線索,依法組織查處,及時回復。
(四)加強宣傳引導。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加強宣傳疏導,履行告知義務,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在處罰無證市場主體時,應當及時告知其辦理許可審批事項,引導其守法經營。
七、其他事項
(一)本方案所稱食品生產許可包括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保健食品生產許可和食品生產加工作坊準許,食品經營許可包括保健食品經營許可。保健食品生產許可、食品生產加工作坊準許、保健食品經營許可均屬于“先照后證”改革事項,按照本方案執行。
(二)今后凡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確定的由工商登記前置審批改為后置審批的事項,其登記審批程序和監管工作,均按本方案執行,不再另行規定。
(三)本方案經市局局長辦公會討論通過后報北京市“先照后證”改革聯席會議備案。
(四)本方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貫徹落實先照后證制度改革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工作方案(試行)》已經市局2015年第20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5年9月11日
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貫徹落實先照后證制度改革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工作方案(試行)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有關許可審批事項已由前置許可改為后置許可。為貫徹落實“先照后證”制度改革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按照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先照后證改革銜接工作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實施意見》(京政辦發〔2015〕29號)的要求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局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根據市委、市政府關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動政府職能轉變的總體部署,堅持解放思想、轉變觀念、開拓創新,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明確“先照后證”制度改革后續審批事項的監管職責,健全配套監管制度,加強相關部門協作,防止出現監管缺位,切實維護首都食品藥品安全。
二、監管事項及職責
我局是全市食品(含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下同)、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的許可審批和行業監管部門,負責有關行政審批項目的批準和事中事后監管,依法查處相關違法行為,具體負責監管以下事項,承擔相應監管職責:
(一)許可審批和監管事項
我局涉及的行政許可審批事項主要是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生產經營的許可審批。《實施意見》涉及我局職能的事項共有7項,具體包括:
1.藥品、醫療器械互聯網信息服務審批;
2.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
3.食品生產許可;
4.食品經營許可;
5.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企業審批;
6.藥品生產許可;
7.藥品經營許可。
(二)監管職責
1.依法查處已經取得營業執照但未取得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其他批準文件的無證經營以及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或者被依法吊銷、撤銷、注銷許可審批后繼續從事該經營項目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超出許可審批核定的范圍從事該經營項目的違法行為。對既未取得營業執照也未取得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許可的,積極配合工商部門進行查處。
2.依法對食品藥品生產經營主體(以下簡稱市場主體)取得許可審批后從事許可審批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及時查處違法生產經營行為,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如實記錄,將相關信息上傳至全市統一的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3.要對無證經營行為加大檢查排查力度,充分發揮監督檢查、主動稽查、投訴舉報處理和聯合執法的作用,及時調查處理,依法采取措施,及時依法查處。在監管過程中發現市場主體存在上述違法行為,但查處權限不屬于我局管轄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落實后續監管責任。
三、監管依據
(一)法律法規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
2.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第412號令)等。
(二)規章
1.現在依然有效的體制改革前各部門規章:
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14號令)、《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26號令)、《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辦法》(9號令)、《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6號令)。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79號令)、《食品添加劑生產監督管理規定》(127號令)、《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100號令)。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43號令)。
原衛生部:《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71號令)、《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國食藥監食〔2011〕395號)、《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辦法》(72號令)、《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衛生部令第3號)、《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衛生部令第13號)。
2.體制改革后的規章: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3號令)、《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4號令)、《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5號令)、《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6號令)、《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辦法》(7號令)、《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8號令),《食品召回管理辦法》(12號令)、《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16號令)、《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17號令)等。
(三)規范性文件
1.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國食藥監市〔2005〕480號)、《關于加強互聯網藥品銷售管理的通知》(食藥監藥化監〔2013〕223號)等。
2.北京市人民政府: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京政辦發〔2013〕54號)、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先照后證改革銜接工作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實施意見》(京政辦發〔2015〕29號)等。
3.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實施細則》、《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定(試行)》、《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指導實施意見(試行)》、《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受理違法案件舉報實施辦法(試行)》、《北京市食品藥品安全監管信用體系建設管理辦法(試行)》、《北京市食品安全監管辦法(試行)》、《北京市食品生產加工作坊監督管理指導意見》、《北京市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北京市食品流通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北京市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北京市食品現場制售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北京市廟會、游園會、展銷會等活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北京鄉俗民俗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藥品、藥包材、醫療器械、化妝品安全監測辦法(試行)》等。
四、監管機制和措施
(一)監管工作機制
1.信息傳遞機制。跨部門的登記、許可審批和監管信息共享,通過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局)和其他市級部門的信息系統實現傳遞。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許可審批和監管信息,通過部門內部信息系統縱向傳遞。
2.分級分類監管機制。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根據市場主體的信用等級和生產經營食品藥品的風險程度,將市場主體進行動態區分,通過實施分級分類監管實現監管的精確化、精細化和精致化目標。
3.分區分責監管原則。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根據事權確權原則,將監管責任屬地化,通過建立快速反應與查處機制實現監管的一體化、無縫隙化和責任量化的目標。
4.區域聯動機制。區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區縣局)根據轄區特點,將鄉鎮街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以下簡稱食藥監管所)依照相近地理位置劃分為若干個區域聯動協作組,建立執法力量聯動機制,實現監管的機動化、集約化和效能化目標。
(二)監管措施和方式
1.現場監督檢查。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自準予許可審批后,根據有關規定和監管實際,對市場主體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并將監管結果及時上傳到共享平臺,實現信息互通和監管有序銜接。現場檢查的主要內容是:經營資質獲取情況、實際經營情況、人員配備情況、管理制度的制訂和落實記錄等情況。
2.行政指導。各業務監管部門根據《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指導實施意見(試行)》的規定,可以主動采取行政輔導、行政提示、行政告誡、行政建議、行政約談等非強制性行政措施,規范食品藥品生產、經營和使用活動。
3.檢查自查報告。各業務監管部門對市場主體進行檢查,發現存在隱患的,責令其整改并提交自查整改報告。食品生產企業、大型餐飲企業及連鎖企業總部、連鎖商場(超市)集團總部、大型食品集中交易市場主辦單位、大型食品物流配送企業、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交易平臺提供者和我局要求的其他企業應按年度報送《北京市食品生產經營者年度自查報告》。
4.風險監測和網絡監測。各業務監管部門加強食品藥品安全總體狀況統計和分析預測,組織開展風險評估、預警和風險交流,發布質量安全公告。加強對利用互聯網違法經營食品藥品和發布信息的網絡監測力度,及時處理監測中發現的問題。
5.預警警示。各業務監管部門應當及時發布預警信息、要求市場主體停止生產經營不安全產品,同時提示消費者停止食用不安全產品,提高市場主體守法經營和消費者自我保護意識,預防和控制食品藥品安全風險。
6.行政處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堅持嚴格執法,充分發揮日常監管、主動稽查和投訴舉報的監督作用,加強和完善聯合執法工作機制,做好涉刑案件的移送工作,依法查處和嚴厲打擊食品藥品違法行為,切實維護食品藥品安全。
五、信用監管和部門協同機制
(一)信用監管機制
1.建立和完善工商登記與許可審批的信息傳遞機制。依托“北京市企業信用信息網”建立全市統一的市場主體登記審批信息共享平臺(以下簡稱“共享平臺”),實現與工商部門間的信息雙向實時傳遞和無障礙交換。在收到工商部門系統提醒等方式的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從共享平臺下載需要許可審批的主體信息,在許可審批信息形成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通過“北京市企業信用信息網”公示該信息。要加快信息系統建設及與共享平臺的對接,逐步通過系統對接實現許可監管信息的自動傳遞。
2.建立信息共享和信用約束工作機制。根據《北京市食品藥品安全監管信用體系建設管理辦法(試行)》,進一步加快建設完善食品藥品信用監管體系,根據市場主體的守信情況,及時進行信用歸集和評定。要按照“守信激勵、失信懲戒”原則,將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參考。對被列入提示信息、警示信息和黑名單的市場主體進行信用評定,根據信用評定的失信等級對市場主體執行信用約束措施并計入信用信息平臺。對失信主體在許可審批、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授予榮譽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加大對失信企業的聯合懲戒力度,對納入黑名單的市場主體發布監管公告并向社會曝光,使失信者“一處違法,處處受限”。
(二)部門協同機制
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主動稽查、及時處理已取得營業執照但未取得許可審批的經營行為;對未取得營業執照的,及時移送工商部門進行查處。發現違法行為不屬于本部門監管范圍的,及時通報或者移送有關主管部門處理。在監管中發現市場主體涉嫌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查處。對屬地政府牽頭組織的查處無證無照經營工作,必須積極落實,加大部門協同力度,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并切實采取后續跟進監管措施。
六、保障機制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局高度重視商事制度改革后續監管工作,成立以主管局長任組長,法制處、各相關業務處室、市食品藥品稽查總隊為成員單位的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法制處。各成員單位要落實實施方案,細化監管措施,及時研究解決改革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困難和問題,確保監管工作落到實處、穩妥推進。
(二)提高服務效能。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適應商事制度改革要求,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優化審批流程,減少審批環節,壓縮審批時限,提升審批效能。同時加強業務培訓,提高服務效能,為商事制度改革提供保障。
(三)暢通舉報渠道。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向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舉報未經許可擅自經營的違法行為,各單位各部門應當及時受理舉報和投訴,充分挖掘案件線索,依法組織查處,及時回復。
(四)加強宣傳引導。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加強宣傳疏導,履行告知義務,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在處罰無證市場主體時,應當及時告知其辦理許可審批事項,引導其守法經營。
七、其他事項
(一)本方案所稱食品生產許可包括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保健食品生產許可和食品生產加工作坊準許,食品經營許可包括保健食品經營許可。保健食品生產許可、食品生產加工作坊準許、保健食品經營許可均屬于“先照后證”改革事項,按照本方案執行。
(二)今后凡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確定的由工商登記前置審批改為后置審批的事項,其登記審批程序和監管工作,均按本方案執行,不再另行規定。
(三)本方案經市局局長辦公會討論通過后報北京市“先照后證”改革聯席會議備案。
(四)本方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