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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衛生計生委關于規范涉水產品和消毒產品檢驗報告有關要求的通知(京衛疾控〔2017〕54號)

   2017-06-28 466
核心提示:各有關檢驗機構:  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檢驗檢測機構認定有關問題的批復》(國衛監督函〔2017〕180號),涉水產品和消毒
各有關檢驗機構:
 
  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檢驗檢測機構認定有關問題的批復》(國衛監督函〔2017〕180號),涉水產品和消毒產品的檢驗應當在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的機構進行,并在資質認定證書附表所列范圍內開展檢驗檢測活動。涉水產品和消毒產品檢驗機構及出具的相關檢驗報告要求如下:
 
  一、涉水產品檢驗應按照《衛生部關于印發〈生活飲用水衛生規范〉的通知》(衛法監發〔2001〕161號)、《衛生部關于印發〈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檢驗規定〉的通知》(衛法監發〔2001〕254號)和《衛生部關于印發〈生活飲用水消毒劑和消毒設備衛生安全評價規范(試行)〉的通知》(衛監督發〔2005〕336號)等相關檢驗和評價標準的規定進行操作并出具檢驗報告。消毒產品檢驗應按照《消毒技術規范》和《消毒產品衛生安全評價規定》(國衛監督發〔2014〕36號)等相關檢驗和評價標準的規定進行操作并出具檢驗報告。
 
  二、檢驗報告應附檢驗申請表、檢驗受理通知書、產品說明書、帶封條的產品彩色照片和采封樣單(僅涉水產品)且需逐頁加蓋檢驗專用章,出具檢驗機構資質證書附表(僅提供涉水產品或消毒產品檢驗相關的附表)。
 
  檢驗機構接收樣品為涉水產品封樣樣品時,應當對樣品、封條及采封樣單等進行檢查核對,封條破損的樣品不予接收。
 
  特此通知。
 
  北京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2017年6月21日


 
地區: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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