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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小麥等原糧及其制粉出口退稅的通知

   2011-03-09 405
核心提示: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從2007年12月20日起取消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從2007年12月20日起取消小麥、稻谷、大米、玉米、大豆等原糧及其制粉的出口退稅,具體商品名稱和稅則號見附件。

  具體執行時間,以 “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海關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對2007年12月20日以前已經簽定的價格不可更改的出口合同,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持已經簽定的合同文本(正本和副本)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登記備案。經備案后的出口合同,在2008年2月29日之前出口的準予按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執行;未經備案的出口合同一律按調整后的退稅率執行。2008年3月1日以后,無論新老合同一律按調整后的退稅率執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   取消出口退稅商品清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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