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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向韓國出口水生動物有關事項的通知(質檢辦動函〔2009〕180號)

   2010-08-13 954
核心提示:  各直屬檢驗檢疫局,中國檢驗檢疫科學院:  韓國是我國水生動物出口的主要市場,出口量超過水生動物出口總量的三分之一。20

   各直屬檢驗檢疫局,中國檢驗檢疫科學院:

  韓國是我國水生動物出口的主要市場,出口量超過水生動物出口總量的三分之一。2008年12月22日,韓國頒布實施了新的《水生動物疾病管理法》,對進口到韓國的水生動物提出了新的檢疫要求。為了保證對韓水生動物貿易的平穩順利開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認真組織學習韓國新法規,落實檢疫措施。各局對韓國實施的新法規要高度重視,要在總局已經組織的培訓班基礎上,及時把新法規及其檢疫要求通知到各出口注冊養殖企業,并認真研究韓國新的法規內容,結合當地情況,制定和落實監管措施,保證出口水生動物滿足韓國檢疫要求,保證貿易的平穩開展。

  二、加強出口水生動物疫情監控和檢疫。韓國規定實施檢疫的水生動物疫病25種,經與韓國初步協商,目前對中國免除執行石鯛虹彩病毒、真鯛虹彩病毒、傳染性胰臟壞死病、病毒性神經壞死病、傳染性皮下造血器官壞死病等5種疫病的檢疫。對韓國所列的其他20種檢疫項目,各局要根據本地出口水生動物品種和疫情現狀、病原特點等,相應開展疫病監測和出口檢疫,根據監測結果有針對性地開展檢疫工作。監測結果要定期報送總局動植物檢疫監管司。

  三、統一規范動物衛生證書格式和評語。經與韓國協商同意,對韓國出口水生動物按照本通知所附的格式和評語出具《動物衛生證書》,并從2009年5月1日起全面使用新的證書,總局2005年《關于印發對韓出口水生動物證書樣本的通知》 (國質檢動函〔2005〕796號)同時廢止。2009年5月1日之前,按照總局動植司下發的《關于向韓國出口水生動物臨時性措施的通知》(質檢動函〔2009〕38號)要求出證。在出具動物衛生證書時,需要注明出口水生動物的用途、學名、野生或者養殖等內容,并且根據動物來源和用途,相應選擇證書評語。

  四、加強檢疫方法和標準的研究和制修訂工作。檢科院和深圳檢驗檢疫局等水生動物檢疫協作組單位要進一步加強對韓國法規和檢疫項目的研究,按照檢疫項目、檢疫方法、檢疫標準三明確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相關檢疫方法及其標準,為落實相關措施提供技術保障。

  五、各單位要針對韓國實施的新法規和新要求,加強對實施過程中相關問題及信息的收集和上報工作,以便總局準確研判。

  其他事宜,仍按照現有規定執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
 

       質檢辦動函180號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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