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衛生局:
你局《關于食品添加劑生產工藝有關問題的請示》(滬衛衛監〔2004〕44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規定:“生產經營和使用食品添加劑,必須符合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和衛生管理辦法的規定;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衛生管理辦法的食品添加劑,不得經營、使用”。因此,未列入《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GB2760—1996)和衛生部公告名單的食品添加劑不得使用。
二、按照《食品添加劑冰乙酸(冰醋酸)》(GB1903—1996)規定,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的冰乙酸采用乙醇發酵制備,利用甲醇與一氧化碳反應制備的冰乙酸應按食品添加劑新品種對待。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配制食醋》(SB10337—2000)的要求,配制食醋用冰乙酸必須符合《食品添加劑冰乙酸(冰醋酸)》(GB1903—1996)的規定。
此復。
衛生部
二○○四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