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關于下發《進出口牙膏檢驗檢疫工作規程》的函(質檢食函[2007]305號)

   2016-06-24 728
核心提示:各直屬檢驗檢疫局:  為了做好進出口牙膏的檢驗檢疫監督管理工作,保障消費者的健康與安全,總局組織制定了《進出口牙膏檢驗檢
各直屬檢驗檢疫局:
 
  為了做好進出口牙膏的檢驗檢疫監督管理工作,保障消費者的健康與安全,總局組織制定了《進出口牙膏檢驗檢疫規程》(以下簡稱《規程》),現將該《規程》發給你們,請你們按照《規程》要求,落實好相關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工作,確保進出口牙膏的安全衛生。
 
  附件:《進出口牙膏檢驗檢疫工作規程》
 
  二OO七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
 
  進出口牙膏監督檢驗工作規程
 
  一、受理報檢
 
  1.進口牙膏應提供:
 
  1.1 牙膏品牌及規格、數重量、產地的詳細清單;
 
  1.2其他補充文件、合同、提單、協議、函電等(必要時)、國家質檢總局主管部門另有規定時,按規定辦理;
 
  1.3 進口牙膏成分配比及相關材料;
 
  1.4 標簽樣張及標簽相關資料。
 
  2.出口牙膏應提供:
 
  2.1外貿合同(銷售確認書或函電)或信用證(復印件)
 
  2.2申報化妝品的裝箱單和貨運發票(復印件);
 
  2.3出口牙膏生產企業廠檢合格單(原件)
 
  2.4出口牙膏成分配比及相關材料;
 
  2.5標簽樣張及標簽相關資料;
 
  2.6為控制疫病、疫情或執行國家質檢總局有關強制性要求,可要求報檢人在申報牙膏時提供以下資料:進口國(地區)衛生標準、企業標準或有關國際標準(復印件)。
 
  二、現場檢驗監督
 
  1.進口
 
  1.1依照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或國家質檢總局指定的有關標準,對貨物的安全衛生狀況、包裝狀況、貯藏狀況及規格、數重量及感官情況進行檢驗。
 
  感官檢驗是指利用視覺、嗅覺、觸覺等手段對牙膏的形態、色澤、氣味等進行客觀的衛生學評價。
 
  1.2 標簽檢驗
 
  檢驗牙膏的標簽是否與國家法規與標準規定相符。
 
  2.出口
 
  2.1產品生產企業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負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貨物的安全衛生狀況、包裝狀況、貯藏狀況及規格、數重量及感官情況進行檢驗。
 
  2.2在對出口貨物實施檢驗監督的同時,施檢人員應對出口牙膏生產企業的質量管理體系建立和運行情況、生產、檢測條件、質量檢驗工作等進行監督,對出口牙膏使用的原輔料、成品、包裝、標識等按規定進行抽樣檢驗,并應如實記錄監督結果。
 
  2.3口岸檢驗檢疫局負責檢查出境貨物的口岸核查,按《出境貨物口岸核查規定》核查出口貨物與產地局出具的通關單或換證憑單是否貨證相符。
 
  三、抽/采樣
 
  施檢人員應根據牙膏的不同品種、包裝形式和檢驗要求采樣。所采樣品應具有代表性,并確保在采樣及送樣過程中不受污染,以保證所檢樣品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1.抽樣操作原則
 
  1.1應按照隨機抽樣規則,從批的整體中各部位抽取具有代表性的樣品,如從四角+中間;分上、中、下層;或上、中上、中、中下、下層;梅花點式等。
 
  1.2大包裝的牙膏原料,需用工具抽樣時,所有抽樣工具和容器都必須清潔、干燥、無異味,不得將有害物質帶入樣品中。需做微生物檢驗的取樣容器和工具必須保證清潔無菌。
 
  2.抽/采樣數量
 
  2.1對每報檢批次的進出口牙膏中最小包裝的單一品牌牙膏,按以下原則隨機抽取代表性樣品;或按照GB/T2828.1-2003“逐批檢驗計數抽樣程序表”中一般檢查水平Ⅰ,二次抽樣方案確定代表性樣品的抽取數量。
 
  1)單個種類最小包裝產品數量在150件(包括150件)以下的,抽取3件最小包裝樣品;
 
  2)單個種類最小包裝產品數量在151件-500 件(包括500件)以下的,抽取6件最小包裝樣品 ;
 
  3)單個種類最小包裝產品數量在501件-3000 件(包括3000件)以下的,抽取9件最小包裝樣品 ;
 
  4)單個種類最小包裝產品數量在3001件-10000件(包括10000件)以下的,抽取18件最小包裝樣品 ;
 
  5)單個種類最小包裝產品數量在10001件以上的,抽取21件最小包裝樣品。
 
  2.2特殊情況的抽樣原則
 
  對進出口品種多、價值高、數量少、單個包裝凈含量少的特殊情況,應以滿足檢測和留樣數量要求為原則,可酌情減少或增加取樣份數;對分類抽樣,每類至少抽取 1 個品種,并按照以下順序進行抽樣:
 
  1)第一次進出口的品種;
 
  2)過去曾經出現質量問題的品種;
 
  3)進出口數量較大的品種;
 
  4)有過進出口記錄但未抽樣檢驗過的品種。
 
  3.抽/采樣后,施檢人員要根據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GB8372-2001)、進口國要求或國家質檢總局指定的檢驗項目(如二甘醇)等,確定必要的檢驗項目。
 
  四、樣品的保存和送檢
 
  為了保持樣品的原始狀況,從采集到送檢的過程中,施檢人員應做好樣品的保存、標識和登記工作,確保樣品不發生污染、變質或更換。
 
  現場檢驗監督和采樣工作完成后,檢驗檢疫人員應告知貨主或其代理人,貨物經檢驗合格前,未經檢驗檢疫部門同意,不得擅自調撥、移動貨物。
 
  五、檢驗監督結果判定
 
  1.進口
 
  1.1完成現場查驗、采樣、實驗室檢驗等環節工作后,檢驗檢疫人員根據現場檢驗監督、感官檢驗和實驗室檢驗結果綜合判定所檢牙膏是否合格,并填寫檢驗監督記錄。
 
  1.2進口結果判定標準
 
  依據國家強制性標準《牙膏》(GB8372-2001)及國家相關法規要求進行判定。二甘醇不得檢出。
 
  1.3經判定符合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或國家質檢總局指定的有關標準的,出具《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
 
  1.4經判定不符合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或國家質檢總局指定的有關標準的,出具《檢驗檢疫處理通知書》及《檢驗證書》,并注明不合格牙膏的品牌、規格、數量、檢驗依據、檢驗結果、評定等。
 
  2.出口結果判定
 
  2.1完成現場檢驗監督、采樣、實驗室檢驗等環節工作后,檢驗檢疫人員根據現場檢驗監督、感官檢驗和實驗室檢驗結果綜合判定所檢牙膏是否合格。
 
  2.2出口結果判定標準
 
  依據進口國法規和標準要求進行判定,進口國無法規和標準要求的,參照我國法規和標準(GB8372-2001)要求進行判定。
 
  2.3經判定符合進口國法規和標準要求,我國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或國家質檢總局指定的有關標準的,出具《出境貨物通關單》或《出境貨物換證憑單》,及相關證書。
 
  2.4經判定不符合進口國法規和標準要求,我國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或國家質檢總局指定的有關標準的,出具《出境貨物不合格通知單》。
 
  六、貨物的處理
 
  1.1經檢驗合格的,除出具合格單證外,應監督加貼CIQ標識;
 
  1.2進出口牙膏經檢驗不合格的,其中安全衛生指標不合格的,在檢驗檢疫機構監督下做銷毀或退貨處理;其他項目不合格的,由貨主或代理人申請,經檢驗檢疫機構同意并在其監督下進行技術處理,經重新檢驗合格后,方可銷售、使用或出口;不能進行技術處理或者經技術處理后,重新檢驗仍不合格的進口牙膏責令其銷毀或退貨,出口牙膏不予出口。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
 
更多>同類法規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