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20日轉基因農產品安全管理臨時措施終止后,農業部將依照《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及《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管理辦法》、《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安全管理辦法》、《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對進口農業轉基因生物實施正常管理。為做好臨時措施與正常管理的銜接,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04年4月21日起,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貿易的進口商憑《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進口)》和《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審查認可批準文件》到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辦理報檢手續。
二、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農業部開始受理《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進口)》及《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審查認可批準文件》的申請,境外貿易商和進口商可同時辦理。
三、境外貿易商申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進口)》須提供以下材料:
1、研發商提供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進口)》復印件
2、《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安全管理登記表(用作加工原料)》
3、擬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申請《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審查認可批準文件》仍按原規定辦理。進口商須在報檢后30日內向農業部報送《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境信息反饋表》(見附件1),并于有效期滿后30日內將未使用的標識審查認可批件退回農業部。
五、對提交材料合格的,農業部將在30個工作日內發放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的相關批件。
六、《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進口)》和《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審查認可批準文件》均為一次有效,有效期為6個月。
七、自2004年4月21日起,《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安全管理辦法》附件《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安全管理登記表》廢止。進口不同用途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分別按照《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安全管理登記表(用作加工原料)》(見附件2)和《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安全管理登記表(用于研究、試驗和生產)》(見附件3)執行。
特此公告
200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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