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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轉發衛生部辦公廳關于面包改良劑相關問題復函的函(質檢食監函[2009]220號)

   2010-06-10 325
核心提示:北京市、廣東省、福建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現將衛生部辦公廳關于面包改良劑相關問題的復函轉發你局,并提出如下監管意見: 一、

    北京市、廣東省、福建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現將衛生部辦公廳關于面包改良劑相關問題的復函轉發你局,并提出如下監管意見:

    一、嚴格執行衛生部辦公廳復函的意見,面包用復合食品添加劑管理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添加劑衛生管理辦法》和《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GB2760)相關規定執行。

    二、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  全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國質檢法【2009】365號)第六條的規定,面包改良劑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內,各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不以無證生產查處。

    三、按照衛生部相關通知精神和國質檢法【2009】365號第六條的規定,企業申請面包改良劑生產許可時,應當提交衛生部門制定或者認可的面包改良劑名稱、組分、各組分含量以及生產工藝、產品質量標準和檢驗方法標準等材料。面包改良劑原料中的各單一品種添加劑均應為衛生部門允許使用的。單一品種添加劑為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的,還應一并提交衛生部門準予使用的證明材料。

    附件:《衛生部辦公廳關于面包改良劑相關問題的復函》(衛辦監督函【2009】557號)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2009-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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