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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監督局關于食品用酶制劑允許在焙烤食品專用面粉中存留的復函(衛監督食便函〔2009〕183號)

   2012-04-02 388
核心提示:中國食品添加劑和配料協會:  你協會《關于食品加工用酶制劑是否允許在面粉改良劑和專用面粉中存留的咨詢函》(中食協〔2009〕

中國食品添加劑和配料協會:

  你協會《關于食品加工用酶制劑是否允許在面粉改良劑和專用面粉中存留的咨詢函》(中食協〔2009〕14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GB2760)食品用酶制劑及其來源名單(表C.2)規定了食品加工中允許使用的酶。焙烤食品的專用面粉不屬于直接供消費者食用的終產品,屬于焙烤食品原料。食品用酶制劑可以添加并存留在焙烤食品專用面粉中,以便在焙烤食品的生產過程中發揮作用。

  使用食品用酶制劑和其他食品添加劑生產面粉用復合食品添加劑應按照《食品添加劑衛生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專此函復。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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