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局,各直屬單位,市局機關各處(室),各事業單位:
現將《廈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涉企行政檢查“白名單”制度》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廈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5月30日
(此件主動公開)
廈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涉企行政檢查“白名單”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涉企行政檢查行為,打造法治化一流營商環境,保護經營主體合法權益,服務保障我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廈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建立涉企行政檢查“白名單”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涉企行政檢查“白名單”(以下簡稱白名單),是指對符合條件的經營主體按規定程序納入優化監管名單。對“白名單”經營主體日常監管實行“無事不擾”,除法律、法規規定涉及安全生產、生態環境、食品藥品、衛生健康等公共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檢查外,原則上不主動檢查。
第三條 納入“白名單”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近一年內未因違法行為被任何行政執法單位施以行政強制或給予重大行政處罰,且近三年未發生重大安全、質量、環境等事故。
(二)經營主體及其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全國信用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征信系統等無不良記錄、無違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三)經營主體建立健全風險識別及防范應對違法違規的內部機制,能夠確保主體及其人員的經營管理行為符合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和規章及相關政策,符合國家標準、行業規范等要求,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優先納入“白名單”:
(一)信用評價為A級守信優秀類經營主體;
(二)列入各級黨委、政府部門設立的行業獎項、優質企業名單庫的經營主體,如質量信譽經營主體白名單、國家專利產業化樣板企業培育庫企業名單、“守合同、重信用”企業、福建省“名特優新”個體工商戶等。
(三)其他對產業帶動能力強、經濟效益高、發展前景好、信用記錄優的經營主體。
第五條“白名單”認定應履行以下程序:
(一)名單推薦。市市場監管局各業務處室、各區局結合“白名單”納入條件和標準,篩選符合條件的經營主體,于每年1月報送擬進入“白名單”清單。
(二)信用審查。根據推薦名單,由市市場監管局信用監管處于每年2月組織對推薦的“白名單”經營主體信用情況進行復核。
(三)公開公示。市市場監管局將“白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內容主要包括經營主體名稱、所在地、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行業類別、問題反饋途徑,公示時間不少于5日。公示期內,經營主體及公眾可對“白名單”提出異議,對存在異議的經營主體開展重新核查。
(四)對外發布。公示期滿無異議后,由市市場監管局正式對外發布涉企行政檢查“白名單”,有效期為一年,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并發布。
第六條 “白名單”實行動態退出管理。一經發現白名單經營主體出現承諾不實或不再符合任一納入條件情形的,相關單位應將發現的情況及時報至市市場監管局,由市市場監管局組織核查。對查實不符合或不再符合納入條件的,由市市場監管局審定通過后,及時移出“白名單”,并向社會公示,移出后一年內取消“白名單”入選資格,予以重點監管。
對退出后重新入選“白名單”的,設定“觀察期”,三個月內接受相關行政執法單位的常規現場檢查,期間未出現違法違規問題的,正常享受“白名單”制度政策,對存在逃避監管、弄虛作假、承諾不實等行為的經營主體,不納入“白名單”。
第七條 除以下特殊情形外,各級市場監管部門不得隨意對列入“白名單”管理的經營主體開展包括現場檢查在內的行政執法檢查:
(一)對涉及安全生產、生態環境、食品藥品、衛生健康等公共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檢查;
(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定期檢查;
(三)市場監管總局、省市場監管局和市市場監管局統一部署的專項整治檢查;
(四)遇突發性安全事故、衛生健康流行疾病或疫情防控等需現場處置;
(五)較大安全隱患正在整改,需現場督促檢查;
(六)涉嫌違法或投訴舉報需對其調查取證;
(七)已立案,按照行政處罰程序規定進行調查。
第八條 確有必要對“白名單”經營主體開展現場檢查時,應嚴格執行“綜合查一次”聯合執法檢查機制,實行“進一次門,查多項事”,在達到上級要求和檢查效果的前提下,只圍繞必要事項開展檢查,不得擅自擴大檢查范圍、重復檢查。做到聯合檢查為主,單獨檢查為輔,不報備不檢查,盡量減少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干擾。推行包容審慎柔性執法,實行首違不罰,運用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警示告誡等柔性執法方式督促企業自覺守法,誠信經營。
第九條 對于“白名單”經營主體,鼓勵實行非現場監管。運用在線監控、視頻監控、大數據分析等信息化手段,推行遠程監管、移動監管、智慧監管等非現場監管,對于可通過非現場監管方式達到行政執法檢查要求的,非必要不再進行現場檢查。
第十條 涉企行政檢查“白名單”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