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衛生廳:
你廳《關于石榴提取物和石榴籽油作為何種食品管理的請示》(衛監秘〔2007〕237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石榴提取物和石榴籽油不能作為普通食品管理。關于石榴提取物和石榴籽油能否作為新資源食品管理,需要對其安全性等資料綜合評價后方可確定。
此復。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安徽省衛生廳:
你廳《關于石榴提取物和石榴籽油作為何種食品管理的請示》(衛監秘〔2007〕237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石榴提取物和石榴籽油不能作為普通食品管理。關于石榴提取物和石榴籽油能否作為新資源食品管理,需要對其安全性等資料綜合評價后方可確定。
此復。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