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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辦公廳、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辦公廳關于綠色食品標簽標識有關問題的復函(衛辦監督函[2013]140號)

   2013-02-22 935
核心提示: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  你中心《關于綠色食品標簽標注問題的請示》(中綠科[2012]118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根
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
 
  你中心《關于綠色食品標簽標注問題的請示》(中綠科[2012]118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根據《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4.1.10規定,預包裝食品(不包括進口預包裝食品)應標示產品所執行的標準代號。標準代號是指預包裝食品產品所執行的涉及產品質量、規格等內容的標準,可以是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食品安全企業標準,或其他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按照《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2年第6號)規定,企業在產品包裝上使用綠色食品標志,即表明企業承諾該產品符合綠色食品標準。企業可以在包裝上標示產品執行的綠色食品標準,也可以標示其生產中執行的其他標準。
 
  專此函復。
 
  衛生部辦公廳
 
  農業部辦公廳
 
  2013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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