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預包裝飲料酒生產日期標注問題的復函(衛辦監督函〔2012〕470號)

   2012-05-25 770
核心提示:質檢總局辦公廳:  你廳《關于請明確進口預包裝飲料酒標簽標注有關事宜的函》(質檢辦食函〔2012〕363號)收悉。經研究,現答
質檢總局辦公廳: 
  你廳《關于請明確進口預包裝飲料酒標簽標注有關事宜的函》(質檢辦食函〔2012〕363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根據《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規定,預包裝食品應當清晰標示預包裝食品的生產日期,生產日期指食品成為最終產品的日期,包括包裝或灌裝日期,預包裝飲料酒標簽生產日期可以標示為生產日期、包裝日期、灌裝日期或包裝(灌裝)日期。
 
  專此函復。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
 
更多>同類法規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