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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保健食品監管法律依據的意見(食藥監辦許函[2009]266號)

   2010-06-23 316
核心提示: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于保健食品監督管理工作法律依據及審批工作的請示》(京藥監?;?009〕20號)收悉。經研究
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于保健食品監督管理工作法律依據及審批工作的請示》(京藥監保化〔2009〕20號)收悉。經研究,提出意見如下:
 
  在《保健食品監督管理條例》出臺實施之前,保健食品的監管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進行,原有的保健食品監管依據與《食品安全法》不抵觸的,可以繼續適用。有關情況國家局會及時向國務院相關部門報告。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二○○九年七月六日
 

    關于保健食品監管法律依據的意見(食藥監辦許函〔2009〕2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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