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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云南省保健食品生產監督檢查員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2017-12-26 511
核心提示:各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省局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單位:為規范我省保健食品生產監督檢查員管理工作,提升保健食品監管能力和
 各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省局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單位: 
    為規范我省保健食品生產監督檢查員管理工作,提升保健食品監管能力和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云南省保健食品生產許可審查工作流程(試行)》等法律規章,結合我省實際,云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云南省保健食品生產監督檢查員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云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12日
 
    (公開屬性:主動公開)
 
    云南省保健食品生產監督檢查員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保健食品生產企業監管隊伍建設,規范我省保健食品生產監督檢查員(以下簡稱檢查員)管理,強化保健食品生產企業現場檢查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云南省保健食品生產許可審查工作流程(試行)》等法律規章,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辦法中所指檢查員是指由云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局)在全省保健食品監管隊伍中選拔,經培訓、考評合格,依照保健食品生產許可相關法規,對保健食品生產企業的生產條件、生產過程等事項進行檢查(含飛行檢查、專項檢查、案件核查)的兼職人員。
 
    第三條  云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藥品審核查驗中心(以下簡稱審核查驗中心)受省局委托,負責檢查員的遴選、培訓、選派及履行檢查職責期間的管理,建立省級保健食品生產監督檢查員庫。
 
    第二章  推薦、遴選和聘任
 
    第四條  檢查員應為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具備相應資質的工作人員。
 
    第五條  檢查員應由本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系統所屬各級行政機關、事業單位推薦,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紀守法,作風正派,品德優良,廉潔公正;
 
    (二)具有保健食品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具有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從事保健食品行政、技術管理1年以上工作經歷;
 
    (三)具有保健食品生產企業監管或相關技術工作經驗,熟悉保健食品監管等相關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掌握保健食品專業知識;
 
    (四)具備較強的觀察分析、溝通交流和團隊協作能力;
 
    (五)具備較強的情況分析、歸納匯總和文字表達能力;
 
    (六)身體健康,能夠適應現場檢查工作要求。
 
    第六條  各單位推薦的檢查員人選,經審核查驗中心遴選、培訓考試、實踐考察,符合要求的,聘任為云南省保健食品生產監督檢查員。
 
    通過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有關檢查員培訓和考核的,直接納入省級保健食品檢查員庫管理。
 
    第三章 義務和權利
 
    第七條  檢查員必須承擔下列義務:
 
    (一)正確處理本職工作和檢查任務的關系,服從選派,認真履職,不得無故缺席;
 
    (二)對被檢查單位資料信息負有保密義務,未經允許不得泄露檢查過程和檢查結果的相關信息,不得檢查與執行的檢查任務無關的資料;
 
    (三)對可能影響檢查工作客觀性、公正性的情況,應主動向檢查派出機構申請回避;
 
    (四)實施檢查過程中,自覺遵守被檢查單位的相關規定,不得對被檢查單位提出與檢查無關的要求,避免或減少對其正常工作秩序的影響;
 
    (五)嚴格按照檢查程序、方案和標準執行現場檢查任務,如實記錄,客觀公正地做出評價,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影響出具公正結論,對其承擔的檢查任務及結果負責,并及時向檢查派出機構提交現場檢查報告和相關資料;
 
    (六)在檢查過程中,發現被檢查單位涉嫌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應如實記錄,并將記錄抄送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報告檢查派出機構;
 
    (七)按照要求參加檢查員培訓,主動學習、鉆研檢查業務;
 
    (八)自覺遵守廉政有關規定和要求;
 
    (九)個人信息變化時,及時向省局報告更新信息,保證信息準確,溝通聯系順暢。
 
    第八條  檢查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查閱被檢查單位與檢查工作有關的文件、記錄及其他資料;
 
    (二)獨立發表個人意見,不受任何單位或個人的干預;
 
    (三)進入特殊區域檢查時,可要求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四)參加省局組織或選派的相關培訓、交流;
 
    (五)享有派出檢查機構按財務規定提供的交通、生活和工作條件及相應的勞務補貼;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章  管理和使用
 
    第九條  省局在開展保健食品生產行政許可、監督檢查和飛行檢查等工作時,應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條  現場檢查組由2-3名成員構成,實行組長負責制,組長應具備較為豐富的保健食品監督檢查工作經驗和組織溝通協調能力。受檢生產企業所在地州(市)監管部門應委派一名觀察員,配合開展檢查工作。
 
    第十一條  根據檢查需要,可邀請省局保健食品專家委員會成員對檢查中涉及的技術問題提供指導和咨詢意見。
 
    第十二條  審核查驗中心負責檢查員在開展現場檢查期間的監督與管理,并按規定承擔檢查員和技術專家在執行檢查任務期間的交通、食宿費用及相應的勞務補貼。
 
    第十三條  審核查驗中心應建立檢查員管理檔案,重點包括檢查員專業背景、工作經歷等基礎信息及聘任、培訓、考核、選派及執紀等情況。及時更新檢查員管理檔案信息,對檔案信息實施動態管理。
 
    第五章  紀律和監督
 
    第十四條  檢查員接受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核查驗中心、所在單位及被檢查單位的共同監督。
 
    第十五條  檢查員要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定、黨風廉政建設規定以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的《食品藥品監管工作人員八條禁令》,遵紀守法、廉潔正派、堅持原則、行為規范、文明禮貌。
 
    第十六條  檢查員要嚴格遵守工作紀律,按照核查方案及核查標準實施現場檢查;客觀、公正評價,如實記錄現場檢查時所發現的問題。對被檢查單位提供的資料、信息等負保密責任,除需要提交云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證據資料外,不向被檢查企業索取任何技術資料。
 
    第十七條  檢查員要嚴格執行檢查食宿標準,不收受被檢查單位或利益關系人的現金、有價證券和禮品饋贈,不參加被檢查單位安排的經營性娛樂活動。
 
    第十八條  檢查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以解聘,并通報檢查員所在單位:
 
    (一)違反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導致嚴重后果的;
 
    (二)違反工作紀律或廉政紀律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因工作失誤導致兩次(含)檢查結論出現嚴重偏差的;
 
    (四)一年內出現兩次(含)不參加檢查或培訓的;
 
    (五)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適合參加檢查工作的。
 
    第十九條  對在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未如實記錄和及時報告,造成嚴重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給監管部門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檢查員,應予以解聘。情節嚴重的,移交紀檢監察機關或司法部門處理。
 
    第二十條  對在檢查中發現存在作弊、受賄、弄虛作假等行為的檢查員,應予以解聘,五年內不得參加檢查員推薦聘任;情節嚴重的,移交紀檢監察機關或司法部門依據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地區: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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