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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質檢總局關于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和證書管理的通知(國質檢監函〔2005〕711號)

   2010-06-05 1002
核心提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等規定,自2005年9月1日起,食品生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等規定,自2005年9月1日起,食品生產許可證由國家質檢總局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分別負責審核發證。為明確食品生產許可證號的編制,加強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的管理和使用,進一步規范食品生產許可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

    (一)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由英文字母QS和12位阿拉伯數字組成。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不得重復使用。

    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具體形式為QS****  ****  ****.QS為“質量安全”的英文Quality Safety的縮寫;12位阿拉伯數字的前4位為受理機關編號,中間4位為產品類別編號,后4位為企業序號,每4位阿拉伯數字之間為一個半角空格。

    受理機關編號原則采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GB/T2260-2002)中市級行政區域代碼的前4位,具體情況見附件。

    產品類別編號由國家質檢總局在相關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中統一規定。

    企業序號自0001開始順序使用。對小麥粉、大米和食用植物油等產品,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從國家質檢總局未使用過的本省企業序號中順序賦號,不得在省級發證的同一產品中重復總局已使用過的本省企業序號。

    (二)對因企業擴項、名稱變更、重新核查、期滿延續而換發或因損壞遺失補發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其編號保持不變。

    (三)對撤回、撤銷、吊銷和注銷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其編號不得再次使用。

    二、發證日期和有效期

    (一)食品生產許可證發證日期以許可決定批準日期為準,有效期為3年。

    (二)獲證企業因損壞或遺失而補領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其發證日期和有效期按原證書保持不變。

    (三)獲證企業因增加申請項目而換發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其發證日期以批準擴項日期為準,有效期按原證書保持不變。

    (四)獲證企業因名稱變更而換發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其發證日期以批準變更日期為準,有效期按原證書保持不變。

    (五)對因產品有關標準、要求發生改變,國家質檢總局決定組織重新核查而換發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其發證日期以重新批準日期為準,有效期由國家質檢總局根據情況另行規定。

    對因生產條件、檢驗手段、技術或者工藝發生變化,獲證企業申請重新核查而換發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其發證日期以重新批準日期為準,有效期按原證書保持不變。但是,對因遷址等原因而進行了全面現場核查和發證檢驗的,其換發的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限為自發證日期起3年。

    三、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

    (一)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制定式樣、統一印制、統一分發,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統一打印填寫、送達。

    (二)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食品生產許可審批的,證書直接套印總局印章;由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食品生產許可審批的,國家質檢總局將未套印公章的證書分配給各省,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套印本局印章后使用。

    (三)因損壞、打印錯誤、期滿換證、注銷等無法使用或作廢的套印國家質檢總局印章的證書,要妥善保存,定期交回國家質檢總局。

    (四)套印國家質檢總局印章的空白證書因故遺失的,要立即報告國家質檢總局,并通過媒體發表遺失聲明。

    (五)企業損壞或遺失套印國家質檢總局印章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及時統計,將情況定期上報國家質檢總局。

    (六)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有專人負責管理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并參照本通知制定空白證書管理辦法。

    附件:受理機關編號表

    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全文及附表下載】關于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和證書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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