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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釋義(第二部分 釋義 第一章 總則)

   2013-10-23 826
核心提示: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制定本法?!  踞屃x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制定本法。
 
  【釋義】本條闡釋了本法的立法目的。本法的立法目的是:
 
  一、加強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所謂“安全生產”,就是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為避免發生造成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的事故而采取相應的事故預防和控制措施,以保證從業人員的人身安全,保證生產經營活動得以順利進行的相關活動。“安全生產”一詞中所講的“生產”,是廣義的概念,不僅包括各種產品的生產活動,也包括各類工程建設和商業、娛樂業以及其他服務業的經營活動。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市場主體以贏利為目的,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努力追求利潤的最大化,這當然是無可非議的。但生產經營主體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絕不能以犧牲從業人員甚至公眾的生命安全為代價。事實上,如果不注重安全生產,一旦發生事故,不但給他人的生命財產造成損害,生產經營者自身也會遭受損失,甚至會受到難以彌補的重大損失,生產經營活動不能正常進行,甚至因此破產,還談什么利益的最大化?因此,保證生產安全,首先是生產經營單位自身的責任,既是對社會負責,也是對生產經營者自身利益負責。同時,國家作為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者,為了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為了全體社會成員的共同利益,也必須運用國家權力,對安全生產實施有效的監督管理。
 
  國家對安全生產實施有效的監督管理,最根本的是要建立起切實有效的保障安全生產、維護勞動者安全的法律制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從國際上看,現代文明國家都制定了本國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如美國在上世紀六、七十年代分別制定了《職業安全衛生法》、《煤礦安全與健康法》、《礦山安全衛生法》等法律;日本制定了《勞動安全衛生法》;德國于1996年制定了新的《聯邦勞動保護法》等。有關國際組織也制定了有關安全生產的國際條約、建議或有關的國際標準。如國際勞工組織制定了《職業安全和衛生公約》、《礦山安全衛生公約》、《建筑業安全衛生公約》、《防止工業事故建議書》等;歐洲共同體制定了關于某些工業活動的嚴重事故的指令、工作場所最低安全要求、關于生產設備使用的安全與健康的最低要求等。
 
  我國作為社會主義國家,黨和政府一貫十分重視安全生產工作。早在上世紀50年代,國務院就制定發布了有關安全生產的“三大規程”,即《工廠安全衛生規程》、《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和《工人職員傷亡事故報告規程》。1963年,國務院又專門作出了《關于加強企業生產中安全工作的幾項規定》,對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了明確具體的要求。與當時實行的計劃經濟體制相適應,對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是以行政手段為主。由于經濟成份的單一化,監督管理的對象也比較簡單,主要是作為行政機關附屬物的國有和集體企業事業單位,因此依靠政府部門下達行政指令、采取行政措施,就可以實現國家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目標。而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以來,情況發生了很大變化。隨著經濟成份和企業組織形式的日益多樣化,生產經營單位已由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為主,變為國有企業、股份制企業、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多種經濟成份并存。隨著市場主體多樣化、利益主體的多元化,依靠以行政手段為主的辦法對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顯然已經不能適應情況的變化。黨和國家也明確提出對經濟活動的調控、監管,應當綜合運用法律的、經濟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而應當說,法律的手段更具有權威性、強制性和穩定性的特點,是更為重要的手段。同時,按照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要求,采用經濟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也要以法律、法規為依據。在這種新的情況下,國家大大加快了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制建設步伐。1992年11月,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這是新中國建立后制定的第一部有關安全生產的專門法律。此后,在《煤炭法》、《建筑法》等法律中,也都規定了有關安全生產的條款。國務院也陸續制定了《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煤礦安全監察條例》、《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等有關安全生產的行政法規。原勞動部等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新設立的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也制定了一系列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規定。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也依法制定大量有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在認真總結我國安全生產管理的實踐經驗,探索保證安全生產的客觀規律,并借鑒國外有關安全生產法律規定的基礎上,制定一部我國自己的綜合性的安全生產法,以確立有關安全生產的基本制度和要求,建立起有關安全生產的基本法律規范,就成為迫切的需要。經過多年的努力,國務院有關部門完成了安全生產法草案的起草工作。2001年11月29日,國務院總理朱镕基簽署國務院關于提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草案)》的議案,將安全生產法(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第二十七次和第二十八次會議分別于2001年12月、2002年4月、6月對該項草案進行了3次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還將草案印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央有關部門、部分企業和研究機構征求意見,并通過召開座談會,實地調查等多種方式,廣泛聽取意見。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了認真反復地修改。在2002年6月29日舉行的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的全體會議上,出席會議的121位常委會組成人員以118票贊成、1票反對、2票棄權的表決結果通過了這部法律,國家主席江澤民同日簽發主席令予以公布,將于2002年11月  1日起施行。《安全生產法》的通過施行,為加強對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規范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行為,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二、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
 
  所謂安全生產事故,是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意外的突發事件的總稱,通常會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使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中斷。根據國務院1991年10月發布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生產安全事故中的職工人身傷亡事故,分為輕傷事故、重傷事故、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在原勞動部辦公廳1993年9月印發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統計問題解答》中,將“輕傷事故”定義為“是指一次事故中只發生輕傷的事故”;“輕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傷殘,或者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質性輕度損傷,表現為勞動能力輕度或暫時喪失的傷害。一般指受傷職工歇工在一個工作日以上,但夠不上重傷者”。將“重傷事故”定義為“是指一次事故中發生重傷(包括伴有輕傷),無死亡的事故”;“重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殘缺或視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一般能引起人體長期存在功能障礙,或者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傷害”。將“死亡事故”定義為“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職工1-2人的事故”;將“重大死亡事故”定義為“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在原國家技術監督局1994年發布的國家標準《職業安全衛生術語》  (GB/T  15236-94)中,將重大死亡事故定義為是指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將特大死亡事故定義為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國務院1989年3月發布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中規定:“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別重大人身傷亡或者巨大經濟損失以及性質特別嚴重、產生重大影響的事故。”在勞動部1990年3月印發的關于對《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有關條文解釋中,將“特別重大事故”解釋為包括民航客機發生的機毀人亡(死亡40人以上)的事故;鐵路、水運、礦山、水利、電力等發生的一次死亡50人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事故;公路或其他發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500萬元以上的事故等。目前,國務院有關部門正在研究起草新的有關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程序的行政法規,擬對安全事故的分類作出統一的規定。
 
  人們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在室內、室外、井下、高空、高溫等不同的環境和場所中工作,使用不同的機器設備和工具,進行采掘、砌筑、提取、填充、切屑、沖壓、澆鑄、焊接、切割、裝配、爆破、駕駛、吊裝、監控……等不同的作業活動。而許多作業活動都或多或少、或大或小存在著某些可能會對人身和財產安全造成損害的危險因素。至于那些在井下、高空、高溫等場所,接觸、使用易燃易爆、高壓、高速等高危設備及物品從事的高危作業對從業人員和周圍環境構成的潛在危險,就更是不言而喻。如果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各種潛在的危險因素缺乏充分的認識,或者雖有認識但沒有采取有效的預防、控制措施,這種潛在的危險就會顯現,造成諸如觸電、淹溺、灼燙、火災、墜落、坍塌、冒頂片幫、透水、爆炸、中毒、窒息等導致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害的生產安全事故,一些嚴重的惡性事故往往會釀成重大人員傷亡和巨額財產損失的慘劇,這類血的教訓,在國內外都不罕見。人類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可能停止,伴隨生產經營活動的危險也難以完全避免(事實上,大工業生產以來,生產中的危險因素還在增加),保證生產安全,預防和減少事故發生,成為生產經營活動中永恒的主題。
 
  從人類生產活動的現實情況看,要想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完全避免安全事故還難以做到。但只要對安全生產有高度的重視、尊重科學、措施得當,事故是可以預防和大大減少的。從我國安全生產的現狀看,由于黨和國家的高度重視,經過各方面不懈的努力,從總體上看,近年來安全生產狀況有所好轉,工礦企業各類傷亡事故逐年下降,傷亡人數逐年減少。據統計,2000年,全國工礦企業共發生職工傷亡事故10770起,死亡11681人,比上年分別下降18.77%和7.19%。但也應當看到,我國目前的安全生產形勢仍然十分嚴峻,嚴重影響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主要表現在:  (1)各類傷亡事故嚴重。據統計,1998-2000年,全國共發生工礦企業職工傷亡事故39400起,死亡38928人,平均每年發生13133起,死亡12976人。其中:礦山企業共發生職工傷亡事故13655起,死亡23489人,平均每年發生4552起,死亡7830人;非礦山企業發生職工傷亡事故23550起,死亡15439人,平均每年發生7850起,死亡5146人。  (2)特大傷亡事故頻繁發生,給社會造成較大影響。據統計,1998-2000年,全國共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489起,死亡9183人,平均每年發生163起,死亡3601人,平均約兩天發生一起。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271起,死亡5158人,平均每年發生90起,死亡1719人,平均約4天發生一起。這些事故在社會上造成極為惡劣的影響,給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造成了極大損害。
 
  制定《安全生產法》,從法律制度上規范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行為,確立保障安全生產的法定措施,并以國家強制力保障這些法定制度和措施得以嚴格貫徹執行,其最根本的目的,還是為了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保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
 
  三、促進經濟發展。安全生產,是要在生產經營活動的過程中保證安全,不是單純為安全而安全,不能脫離生產經營活動講安全。保證生產安全,本身也是為了保證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促進經濟的健康發展,這也是制定《安全生產法》的立法目的之一。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釋義】本條是關于本法適用范圍和調整事項的規定。
 
  一、法律的適用范圍,也稱法律的效力范圍。包括法律的時間效力,即法律從什么時候開始發生效力和什么時候失效;法律的空間效力,即法律適用的地域范圍;以及法律對人的效力,即法律對什么人(指具有法律關系主體資格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適用。關于本法的時間效力問題,本法第97條作了規定。關于本法的空間效力問題,由于法律空間效力范圍的普遍原則,是適用于制定它的機關所管轄的全部領域,《安全生產法》作為我國最高權力機關的常設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其效力自然及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部領域。當然,按照我國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只有列入這兩個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才能在這兩個特別行政區適用。《安全生產法》沒有列入兩個基本法的附件三中,因此,本法不適用于我國已恢復行使主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香港和澳門的安全生產立法,應由這兩個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自行制定。
 
  二、依照本條規定,本法適用的主體范圍,包括一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調整的事項,是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安全問題。
 
  1.本法是專門調整涉及安全生產的相關關系的法律,因此,其適用的范圍只限定在生產經營領域。不屬于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安全問題,如公共場所集會活動中的安全問題、正在使用中的民用建筑物發生垮塌造成的安全問題等,都不屬于本法的調整范圍。這里講的“生產經營活動”,既包括資源的開采活動、各種產品的加工、制作活動,也包括各類工程建設和商業、娛樂業以及其他服務業的經營活動。
 
  2.本法適用的主體范圍,包括一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集體所有制的企業事業單位、股份制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等,不論其經濟性質如何、規模大小,只要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都應遵守本法的各項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將受到法律的追究。
 
  3.當然,按照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對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也必須遵守本法規定。依照本法規定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的,將受到法律的追究。
 
  三、鑒于消防安全問題已有《消防法》調整;道路、鐵路、水運、空運等交通運輸的安全問題,已有《海上交通安全法》、《鐵路法》、《民用航空法》等法律或者《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目前全國人大常委會也正在對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進行審議)等行政法規專門調整,因此,本條規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和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規定的,分別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釋義】本條是對安全生產管理的方針的規定。所謂“方針”,是指指導一個領域、一個方面各項工作的總的原則。這個領域、這個方面的各項具體制度、措施,都必須體現、符合這個方針的要求。
 
  一、依照本條規定,安全生產管理的方針是:安全第一,預防為主。
 
  1.所謂“安全第一”,就是說,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在處理保證安全與實現生產經營活動的其他各項目標的關系上,要始終把安全特別是從業人員和其他人員的人身安全放在首要的位置,實行“安全優先”的原則。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實現生產經營的其他目標。安全生產管理,是以保證生產經營過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為目標的管理活動,是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安全的管理。從根本上說,保證生產安全與實現生產經營活動本身的目標是一致的。因為就各方面對生產經營活動本身的目標期望而言,投資者是希望取得贏利,得到盡可能多的投資回報;從業人員是希望獲得勞動報酬,增加個人收入;政府則是希望因此多提供一些就業崗位,并增加社會需要的產品或服務的供應,促進社會的穩定和繁榮。而要使生產經營活動自身所承載的這些目標能夠實現,一項基本前提,就是必須保證生產安全。顯然,如果不能保證生產安全,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投資者、從業人員和政府的目標都難以實現或者要大打折扣,甚至會給各方面造成巨大損失,產生嚴重的負效應。而從另一方面說,生產經營活動中保證安全的目標與其他目標之間,又會在一定情況下發生矛盾。比如,在企業資金一定的情況下,投到安全生產方面的資金多一些,投到其他方面的資金就會少一些;企業用于安全生產的費用多一些,成本就會高一些,利潤就會少一些;嚴格按安全生產的操作規程辦事,生產效率就可能會受到一些影響等等。在保證安全與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目標發生沖突時,如何處理,這就是安全生產管理方針所要回答的問題,答案就是“安全第一”。當然,對于“安全第一”的方針,也要有正確的理解。不是說用于安全生產的投入越多越好,安全系數越高越好,更不能理解為為了保證安全而將一些高危作業統統關掉。而是要在保證生產安全的同時,促進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進行,促進經濟的發展。也就是在處理生產與安全的問題上常說的“生產必須安全,安全為了生產”,這與“安全第一”的提法是一致的。
 
  從實際情況看,當前一些地方和企業違背“安全第一”的方針的一個突出表現,就是不能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正確處理發展經濟、追求效益與保證生產安全的關系,安全生產管理混亂。受利益驅動,片面追求發展速度,忽視甚至放棄安全生產管理,致使一些企業安全生產基礎工作薄弱,規章制度松弛,安全生產責任制形同虛設,不具備基本的安全生產條件;一些企業沒有必要的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企業負責人的安全責任不明確,有關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不落實;一些企業安全生產投入嚴重不足,企業安全技術裝備老化、落后,甚至帶病運轉,存在大量事故隱患。據有關部門的初步統計,目前僅國有重點煤礦“一通三防”欠賬就高達40多億元。非公有制企業的安全生產問題更加突出,一些私營企業老板見利忘義,要錢不要命,公然違法生產經營,導致事故不斷發生。據統計,2001年全國發生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特大事故的80%發生在集體、私營或者個人承包企業。其中以小煤礦、小工廠、小運輸(公路、水路)等“三小企業”安全條件最差、管理最亂、事故最多。如2001年11月山西省9天內連續發生的5起共死亡100人的鄉鎮煤礦瓦斯爆炸事故,就是受利益驅動,礦主違反停產整頓的規定,明知故犯,鋌而走險,釀成大禍。鑒于這種情況,在安全生產立法中重申“安全第一”的方針,更顯得尤為必要。
 
  2.所謂“預防為主”,就是說,對安全生產的管理,主要不是在發生事故后去組織搶救,進行事故調查,找原因、追責任、堵漏洞,這些當然都是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對事故預防也有亡羊補牢的作用。但更為重要的,是要謀事在先,尊重科學、探索規律,采取有效的事前控制措施,千方百計預防事故的發生,做到防患于未然,將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雖然人類在生產活動中還不可能完全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但只要思想重視,預防措施得當,事故特別是重大惡性事故是可以大大減少的。江澤民同志對消防工作所作的“隱患險于明火,防范勝于救災”的指示,對安全生產工作同樣適用。
 
  二、從實踐中看,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應當做到以下幾點:
 
  1.制定和完善有關保證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從制度層面上保證“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的落實,這是更帶有根本性、長期性的事情。
 
  2.各級政府領導對“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必須要有足夠的認識,抓經濟工作必須抓安全,部署、檢查、總結經濟工作必須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進行部署、檢查和總結;在衡量、評價一個地方、一個企業工作時,要把其保證安全生產的情況作為重要內容;正確處理經濟發展與保證生產安全的關系,把保證生產安全放在首位。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制定經濟發展的戰略、規劃、產業政策,確定有關行業的市場準入條件時,必須把保證生產安全放在重要位置,對那些不能保證生產安全的落后技術、工藝、設備、產品,該淘汰的必須淘汰;對依法應當審批、驗收的具有較大潛在危險性的建設項目,應當嚴格依法審批、驗收,對不符合保證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批準或驗收通過。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保證安全生產的要求,根據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及時制定和適時修訂有關安全生產的標準和技術規范,為安全生產、預防事故提供可靠的技術依據;在制定其他有關的標準、規范、規程時,也必須按照“安全第一”的要求,首先規定能夠確保生產安全的指標和技術要求。
 
  3.企業、事業單位必須正確處理保證安全與追求生產經營活動的效率、效益的關系。在安全與效率、效益發生矛盾時,把安全放在首位。特別是在對企業各項生產要素的分配上,首先應當滿足安全生產的基本需要。要保證安全生產的資金投入,各項設備、設施都要符合保證安全生產的要求,發現事故隱患必須及時排除,該停產的就要停產,不能為了趕任務、追效益而置安全于不顧。
 
  4.每個從業人員都要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意識,嚴格執行各自工作崗位的安全生產制度,增加自我保護意識,任何時候都不能違章作業,對危及安全的違章指揮應拒絕執行。
 
  三、為了從法律制度上保證“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落實,本法規定了有關的基本制度和措施,主要包括:  (1)安全生產的市場準入制度。即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具備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2)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的制度;  (3)企業必須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制度;  (4)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的制度;  (5)對特種作業人員實行資格認定和持證上崗的制度;  (6)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措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三同時”制度;  (7)對部分危險性較大的建設工程項目實行安全條件論證、安全評價和安全措施驗收的制度;  (8)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和報廢必須符合國家標準的制度;  (9)對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實行安全認證和使用許可,非經認證和許可不得使用的制度;  (10)對從事危險品的生產經營活動實行前置審批和嚴格監管的制度;(11)對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予以淘汰的制度;  (12)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的登記建檔及向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備案的制度;  (13)對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的現場安全管理制度;  (14)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經常性檢查、處理、報告和記錄的制度等等。對這些法定的安全生產基本制度,各方面都必須嚴格執行。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釋義】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確保安全生產的基本義務的規定。這些基本義務包括:
 
  一、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
 
  “依法治國”是我們黨確立的基本治國方略,已成為我國的憲法原則。“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是我們法治建設所要達到的目標。對安全生產管理,同樣必須堅持法治的原則。本法是有關安全生產的專門法律,確立了有關安全生產的各項基本法律制度,是生產經營單位在安全生產方面必須遵守的行為規范。此外,全國人大常委會還制定了《礦山安全法》、《建筑法》、《煤炭法》等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國務院也制定了若干有關安全生產的行政法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特區以及法律規定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也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了一批有關安全生產的地方性法規。對這些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嚴格遵照執行。違反者將被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二、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安全生產管理是企業管理的重要內容。“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具體情況,做好安全生產的計劃、組織、指揮、控制、協調等各項管理工作。要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的管理機構、管理人員,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做好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搞好生產作業場所、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等。在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特別要注意尊重科學,探求和把握規律,運用安全目標管理、事故預測、標準化作業、人體生物節律等安全生產的現代化管理方法,更為有效地做好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三、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是指由企業主要負責人應負的安全生產責任,其他各級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各職能部門應負的安全生產責任,直到各崗位操作人員應負的本崗位安全生產責任所構成的企業全員安全生產制度,是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中,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各級管理人員、職能部門、技術人員和各崗位操作人員,應當根據各自的工作任務、崗位特點,確定其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應做的工作和應負的責任,并與獎懲制度掛鉤。只有從企業主要負責人到各崗位操作人員人人都有明確的安全生產責任,人人都按照自己的職責做好安全生產工作,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才能真正落到實處,安全生產才能得到保障。
 
  四、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完善安全生產條件。
 
  企業必須具備保障安全生產的各項物質技術條件,其作業場所和各項生產經營設施、設備、器材和從業人員的安全防護用品等方面,都必須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在國務院制定的《工廠安全衛生規程》、《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有關行業的安全規程、規范和有關的國家標準中,針對不同行業的生產經營特點及潛在的危險因素,對企業應當達到的基本安全生產條件作了規定,對國家的這些規定,企業必須嚴格執行,達不到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依照本法第93條的規定,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將依法予以關閉。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釋義】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所負責任的規定。
 
  一、本條所稱的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企業而言,不同組織形式的企業有所不同。
 
  1.對于公司制的企業,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經理負責“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因此,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負責人應當是公司董事長和經理(總經理、首席執行官或其他實際履行經理職責的企業負責人)。
 
  2.對于非公司制的企業,主要負責人為企業的廠長、經理、礦長等企業行政“一把手”。如《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規定:“企業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廠長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企業“負有全面責任”。
 
  二、安全生產工作是企業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內容,涉及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各個方面,必須要由企業“一把手”掛帥領導,統籌協調,負全面責任。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安排副職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工作,但不能因此減輕或免除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所負的全面責任。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不僅關系到本單位的職工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還可能影響社會公共安全。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全面負責,不僅是對本單位的責任,也是對社會應負的責任。按照本法第17條和第18條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所負的職責包括: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所需的資金投入;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制定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等。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依法履行自己在安全生產方面的職責,做好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并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釋義】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享有權利和負有義務的規定。
 
  一、本法所稱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是指該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各項工作的所有人員,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各崗位的工人,也包括生產經營單位臨時聘用的人員。
 
  二、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
 
  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保障,關系到從業人員的生命安全。從業人員有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是勞動者應享有基本的人權。各國和有關國際組織對此都給予高度重視,以立法予以保障。在我國于2001年批準加入的聯合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中明確規定:“各締約國承認人人有權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條件,特別要保證……安全和衛生的工作條件”。我國作為社會主義國家,黨和國家高度重視勞動者的勞動安全保護。我國《憲法》在“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一章中明確規定:“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在我國《勞動法》、《工會法》、《礦山安全法》等法律中,也都有關于勞動者安全生產保障問題的規定。本法作為安全生產的專門法,在分則的有關條款中,對從業人員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作了更具體的規定。按照本法規定,從業人員享有的安全生產保障權利主要包括:  (1)有關安全生產的知情權。包括獲得安全生產教育和技能培訓的權利,被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的權利。  (2)有獲得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權利。  (3)有對安全生產問題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存在問題提出建議、批評、檢舉、控告,生產單位不得因此作出對從業人員不利的處分。  (4)有對違章指揮的拒絕權。從業人員對管理者作出的可能危及安全的違章指揮,有權拒絕執行,并不得因此受到對自己不利處分。  (5)有采取緊急避險措施的權利。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緊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并不得因此受到對自己不利的處分。  (6)在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有獲得及時搶救和醫療救治并獲得工傷保險賠付的權利等。
 
  履行保障從業人員依法享有的獲得安全生產保障權利的義務主體,是從業人員所在的生產經營單位。
 
  三、從業人員在享有獲得安全生產保障權利的同時,也負有以自己的行為保證安全生產的義務。主要包括:  (1)在作業過程中必須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不得違章作業;  (2)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產知識;  (3)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主要負責人報告;  (4)正確使用和佩戴勞動防護用品。
 
  只有每個從業人員都認真履行自己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定義務,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才有扎實的基礎,才能落到實處。
 
  四、從當前的實際情況看,一些企業侵犯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的權利和從業人員不履行安全生產義務的情況時有發生,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知情權、批評建議權、緊急避險權和獲得勞動防護用品的權利得不到保障。特別是隨著農村勞動力的解放,一些企業大量雇傭農民工,企業從業人員流動性很大。一些企業以此為由,不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不給從業人員發放安全生產防護用品。企業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素質較低,缺乏應有的安全知識、安全技能和自我保護措施。在生產經營中經常出現違章指揮、違章冒險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的“三違”現象,由此引發大量事故。本法對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作了明確規定,這些規定必須得到嚴格遵循。對侵犯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的,從業人員不履行保證安全生產的法定義務的,都屬違法行為,將受到法律的追究。
 
  第七條  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
 
  【釋義】本條是關于工會在安全生產方面的職責的規定。包括:
 
  一、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  “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依據《憲法》的精神,按照人民當家作主的要求,職工群眾有權參加對本單位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這是由我們國家的性質決定的,是社會主義民主制度的體現。對職工群眾參加本單位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在《憲法》、《勞動法》、《工會法》、《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等法律中都有明確規定。而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又直接涉及職工群眾的人身安全,職工群眾當然有權參加對這項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而工會是依照法律規定由職工自愿結合組成的、以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為基本職責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由工會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組織職工群眾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可以使職工群眾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權利得到更充分地保證和更有效地行使。各級工會組織應當依法履行好自己在這方面的職責。
 
  二、維護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
 
  我國《工會法》明確規定,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保證職工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人身安全,是各級工會履行其基本職責的重要內容。依照本法和《工會法》、《勞動法》等法律的規定,工會在維護職工安全生產方面的權益的主要職責包括:  (1)監督生產經營單位落實職工群眾在安全生產方面的知情權。  (2)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和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情況進行監督,參加竣工驗收,提出意見。  (3)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建議生產經營單位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  (4)對侵害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的問題進行調查,代表職工與生產經營單位進行交涉,要求單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請求當地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5)參加對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等。各級工會組織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在安全生產方面替職工說話,為職工辦事,認真履行自己在保證職工生產安全方面的合法權益的職責。
 
  第八條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應當及時予以協調、解決。
 
  【釋義】本條是關于各級人民政府在安全生產方面的職責的原則規定。依照本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定職責主要是:
 
  一、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
 
  安全生產工作是關系國家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關系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大事。加強對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是政府應盡的職責。按照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對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政府不應再去干預企業內部的生產經營活動,這屬于市場調節可以發揮作用的領域。但企業的安全生產問題,則直接關系到勞動者的生命,也關系到社會公共安全,必須要由政府這只“看得見的手”來發揮監督管理的作用。實行市場經濟的各國無一例外地都對安全生產實施政府監督管理。我們的政府作為人民的政府,更應當本著對人民利益高度負責的態度,按照“三個代表”的要求,依法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否則就是政府職能的“缺位”。國務院在最近一次的機構改革中,在撤銷各行業管理國家局的同時,專門組建了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充分表明了國務院對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職能的準確定位,表明了中央政府對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領導的高度重視。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也應當充分認識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領導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依法履行對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責任。在國務院辦公廳1997年轉發的原勞動部《關于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的意見》中,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提出了具體要求,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都應制定安全生產規劃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認真研究解決本地區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要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確保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關于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要加強對事故預防工作的領導,按規定對危險性大、職業危害嚴重及重點項目的建設把好審批立項關,對威脅公眾安全的重大事故隱患和危險設施、場所,要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安全性評估,要落實整改責任單位對不能立即消除的重大事故隱患,必須采取嚴密的防范措施并制定應急計劃;要加強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努力提高廣大人民群眾遵章守紀的自覺性和安全生產意識等。
 
  二、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本法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和其他依法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職責??h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對本級政府所屬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職責,負有領導和督促的責任;包括鄉、鎮人民政府在內的各級地方政府對上級政府有關部門對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應當給予支持、配合。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應當及時予以協調、解決。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的一些重大問題,比如,關閉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的問題,淘汰安全隱患較多的落后生產工藝、設備的問題,對重大安全事故的搶救組織工作及事故的調查處理問題等,僅靠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自身還難以解決,需要由有關政府出面,統籌協調,依法解決。這是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九條  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釋義】本條是關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的規定。
 
  一、本條第1款規定的“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按照現行的國務院機構設置,是指由國家經貿委負責管理的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是指由地方各級政府依照《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確定的本級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
 
  依據本法規定,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對安全生產實施綜合監督管理職責主要包括: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有關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進行審批、驗收;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組織對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對違反本法的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等。
 
  二、本條第2款所說的“國務院有關部門”,是指除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外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三定”方案的規定,對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是指除本級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外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對其部門職責劃分的規定,對安全生產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例如,按照《建筑法》和國務院關于建設部“三定”方案的規定,由建設部負責房屋等建筑工程的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按照國務院發布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這一行政法規的規定,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負責化學危險品安全綜合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的設立及其改建、擴建是否具備保證安全生產的條件等進行審查,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的組織和協調,以及相關的監督檢查工作。依照法律、法規對安全生產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各自的職責。
 
  第十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依法及時制定有關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并根據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適時修訂。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釋義】本條是關于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制定和執行的規定。包括三層意思:
 
  一、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依法及時制定有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管理,保障勞動者的人身安全,是國家應承擔的責任。而按照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科學、合理地制定有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包括生產作業場所的安全標準,生產作業、施工的工藝安全標準,安全設備、設施、器材和安全防護用品的產品安全標準,有關安全生產的基礎性、通用性標準等,并要求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嚴格執行,是國家履行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監督管理職責的重要方面。在我國批準加入的國際勞工組織制定的有關公約中,也有這方面的規定。例如,全國人大常委會于2001年10月批準加入的國際勞工組織《建筑業安全衛生公約》中就明確規定,凡批準本公約的會員國應制定相關的法律或條例,以保證本公約各項規定的實施;依此“制定的法律或條例可規定通過技術標準”等適當方法以保證其具體實施。為此,本條明確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依法及時制定有關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這里講的“依法”主要是指依照《標準化法》的規定。按照我國《標準化法》的規定,對工業產品的生產、儲存、運輸過程中的安全要求以及建設工程的安全要求等,應當制定標準;其中對需要在全國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國家標準。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按照現行的國務院機構設置,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為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標準化法》同時還規定,對沒有國家標準而又需要在全國某個行業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可以制定行業標準。行業標準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在公布國家標準后,該項行業標準即行廢止。
 
  二、對現有的有關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應當根據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適時加以修訂。
 
  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人們對把握保證生產安全的規律的認識以及安全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技術手段會有新的發展。隨著經濟的發展,國家和企業、事業單位經濟實力的增強,可以采用更先進、更安全的設施、設備、工具和工藝方法;另一方面,由于生產經營活動中大量新產品、新材料、新工藝的使用,又可能產生新的安全問題。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這種新的情況,及時制定新的標準或對原有的標準進行修訂,以適應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對此,我國《標準化法》也明確規定:“標準實施后,制定標準的部門應當根據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經濟建設的需要適時進行復審,以確認現行標準繼續有效或者予以修訂、廢止。”
 
  三、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標準化法》規定,我國的標準分為必須執行的強制性標準和可以自愿采用的推薦性標準。有關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為強制性標準。有關安全生產的標準屬于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是必須執行的強制性標準。本條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與《標準化法》的規定相互銜接,是保證安全生產的一項重要措施。目前,國務院有關部門已經制定了一系列有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包括生產作業場所的安全標準,生產作業、施工的工藝安全標準,安全設備、設施、器材和安全防護用品的產品安全標準,有關安全生產的基礎性、通用性標準等。這些標準,都是在經過反復認真地研究論證,包括吸取安全事故的血的教訓的基礎上制定出來的,是保障安全生產的技術準則,必須嚴格執行。需要說明的是,按照世界貿易組織《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  (簡稱“TBT”協議)中的定義,就產品的統一技術要求而言,“標準(standards)  ”都是指自愿采用的技術要求;而對依法要求強制執行的統一的技術要求,則稱為“技術規范(  technical  regulations)”  (已公布的我國入世文件中文譯本將其翻譯為“技術法規”)  。如按此定義,我國的強制性產品標準即為“TBT”協議中的“technical  regulations”  。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提高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
 
  【釋義】本條是關于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的規定。
 
  安全生產工作事關國家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必須要有廣大職工群眾的積極主動地參與。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利用各種傳播媒體,大力開展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宣傳,使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為廣大職工群眾所掌握,將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規定變成廣大群眾的自覺行動,同時又能充分發揮職工群眾的民主監督作用,對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安全生產工作方面依法行政的情況,對本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群眾監督,保證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真正得到有效地貫徹落實。同時,政府及有關部門要針對不同行業生產經營活動的特點,對包括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在內的全體職工進行有關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教育,使各級管理人員和職工群眾掌握本職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做到管理人員不違章指揮,作業人員不違章作業,人人增強安全生產意識,加強自我保護,盡可能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
 
  第十二條  依法設立的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執業準則,接受生產經營單位的委托為其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技術服務。
 
  【釋義】本條是關于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的規定。
 
  一、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要求對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和工程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對有關設施、設備進行安全性能的檢測、檢驗、認證,需要對生產經營單位的有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等等。這些工作,不一定都要由生產經營單位自己來做;按照市場經濟條件下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也不能都由政府直接來做。而且,考慮到這類有關安全性評價、檢測、檢驗、認證的工作,性質上是要求出具公正性的評價、檢測、檢驗、認證的結論、數據,為保證其客觀性、公正性,也應當由既獨立于政府監督管理部門,又獨立于接受評價、檢測、檢驗或認證的單位的第三方的中介機構來做,這也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同時,安全生產管理中的許多工作,專業性和技術性較強,需要由具有相關的專門知識和豐富經驗的專業人員來完成。而一些生產經營單位,特別是一些中小型企業,由于缺少具有有關專門知識和經驗的安全工程技術人員,也希望能從社會上的有關中介機構中聘請到所需要的專業人員為其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技術服務。為適應安全生產工作對有關中介服務的需求,規范安全生產中介機構的執業行為,以完善安全生產的社會化服務體系,本條對有關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作了專門的規定。
 
  二、依照本條規定,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和執業準則,按照生產經營單位的委托,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有關的安全評價、檢測、檢驗、認證、咨詢、培訓等客觀、公正、良好的中介服務。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根據生產經營單位的委托執行業務,生產經營單位對中介機構有自主選擇權。有關政府部門不得強令生產經營單位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機構的服務。
 
  第十三條  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釋義】本條是關于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的規定。
 
  一、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安全事故,其直接原因是多種多樣的,但造成這些直接原因的原因,即事故的間接原因,則大多是因為違反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和有關技術規程、規范等人為因素造成的。如生產經營活動的作業場所不符合保證安全生產的規定;設施、設備、工具、器材不符合安全標準,存在缺陷;未按規定配備安全防護用品;未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職工缺乏安全生產知識;勞動組織不合理;管理人員違章指揮;職工違章冒險作業等。鑒于生產安全事故對國家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的損失,對因人為原因造成的責任事故,必須依法追究責任者的法律責任,以示警戒和教育的作用。為此,本條明確規定,對生產安全事故實行責任追究制度。
 
  二、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者,由有關主管機關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行政責任”,是指有違反有關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但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所依法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行政責任一般分為兩類,即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是對國家工作人員及由國家機關委派到企業、事業單位任職的人員的違法行為由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機關所給予的一種制裁性處理。按照《行政監察法》及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行政處分的種類包括警告、記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等。“行政處罰”,是對有行政違法行為的單位或個人給予的行政制裁。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沒收財物、責令停止生產或停止營業、吊銷營業執照等。依照本法第73條和第74條的規定,在對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中,必須實事求是地查明事故的性質和責任。對確定為責任事故的,既要查清事故單位責任者的責任,也要查清對安全生產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是否有違法審批或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責任。對尚未構成犯罪的事故責任者,按照本法“法律責任”一章中的有關規定,根據不同情節,分別給予包括降級、撤職、開除等在內的行政處分,或給予罰款等行政處罰。此外,國務院在2001年4月發布的《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中規定,對市(地、州)、縣(市、區)人民政府依照本規定應當履行職責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規定的程序履行,本地區發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對政府主要領導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負責對安全生產有關事項行政審批的政府部門或者機構、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政府有關部門,未依照規定履行職責,發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對部門或者機構的正職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撤職或者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發生特大安全事故,社會影響特別惡劣或者性質特別嚴重的,由國務院對負有領導責任的省長、自治區主席、直轄市市長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2.“刑事責任”,是指有依照《刑法》規定構成犯罪的嚴重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追究刑事責任的方式,是依照《刑法》的規定給予刑事制裁。刑事責任是最為嚴厲的法律責任。1997年新修訂的《刑法》,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對包括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建設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在內的9種重大責任事故犯罪的犯罪構成及刑事責任作了規定。在本法“法律責任”一章的有關條款中,以及在《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中,對造成嚴重事故后果的違法行為,規定了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就是指要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釋義】本條是關于國家鼓勵和支持提高安全生產科學技術水平的規定。
 
  一、國家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
 
  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重點,是預防和減少事故的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雖然有意外性、偶然性和突發性,但它又總有一定的規律。要達到預防和減少安全事故的目的,就要努力去發現這種規律,并采取相應的有效措施加以防范。這就要求我們必須加強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工作。要針對各行業生產經營活動的特點,加強對安全高效的設備、工具、工藝方法和有效的安全防護用品的研究開發,加強對安全生產先進管理方法的研究,依靠科學技術保障安全生產。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從資金、稅收、人才等多方面采取優惠措施,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工作。
 
  二、國家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
 
  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只有在生產經營實踐中得到推廣應用,才能發揮保障生產安全的實際作用。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以對人的生命安全高度負責的態度,努力采用能保障生產安全的先進適用技術;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有效的措施,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技術的推廣應用。例如,在礦山井下等惡劣的作業環境中,大力推廣采用機械化、自動化的先進開采技術;在一些高危作業的崗位,盡可能用機械手來代替人工操作;大力推廣應用保障安全生產的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等,以確保安全生產,使科學技術轉化為現實的生產力。
 
  第十五條  國家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釋義】本條是關于對在安全生產方面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的規定。
 
  一、在安全生產方面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為保證生產安全,預防和減少事故的發生,維護國家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作出了貢獻,國家應當給予獎勵,彰顯他們的事跡,在全社會樹立榜樣,以鼓勵和提高人們為保證安全生產而努力工作的積極性。這對于推動安全生產工作具有積極的作用。
 
  二、按照本條規定,凡在以下幾個方面為安全生產工作作出顯著成績的,由國家給予獎勵:
 
  1.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方面作出顯著成績的。例如,通過發明創造、技術革新,發明了新的安全高效的機器、設備、工具;或者對原有的機器、設備、工具做了改進,顯著提高了安全性能;或者改進了作業場所的安全生產條件;或者改進了工藝方法,大大減少了作業中的危險性;或者發明了新的更為安全有效的防護用品等等,從而使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安全條件有顯著提高的,都應給予獎勵。
 
  2.在防止生產安全事故方面作出顯著成績的。例如,及時發現、消除了安全事故隱患,防止了重大事故發生的;提出了先進有效的事故預防、控制方法等等。
 
  3.參加搶險救護作出顯著成績的。在事故的搶險救護工作中盡職盡責、見義勇為、不怕犧牲、不畏艱險,為搶救國家和人民的生命財產作出重要貢獻的。
 
  三、受獎勵的主體,既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個人,只要在上述幾方面作出顯著成績的,都應依法給予獎勵。
 
  四、給予獎勵的主體是國家??梢允歉骷壢嗣裾部梢允钦嘘P部門。例如,國家經貿委在1998年12月發布了《國家經貿委安全科技進步獎評獎暫行辦法》,從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規定,對于符合下列條件的安全科技成果,由國家經貿委頒發安全科技獎:  (1)在安全科學技術理論研究中產生重要影響,對安全科學技術領域學科體系的建立和發展有突出貢獻的成果;  (2)應用于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新的安全科技成果(包括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計等);    (3)在推廣、應用已有的重大安全科學技術成果工作中,作出創造性貢獻并取得重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4)在重大工程建設、重大設備研制和企業技術改造及技術創新中,采用新的安全科學技術,作出創造性貢獻并取得重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5)在引進、消化、吸收、開發、應用國外先進的安全科學技術中,作出創造性貢獻并取得了重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6)在為社會公益服務的安全科學技術基礎工作中,作出創造性貢獻并取得了特別顯著的成果;  (7)為安全生產決策科學化與安全管理現代化而進行創造性研究并取得顯著效果的軟科學成果。該項安全科技獎每兩年評審1次,分為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3個等級。獲得安全科技獎的項目,由國家經貿委授予證書和獎狀,并發給獎金。  一等獎的獎金數額為8000元,二等獎的獎金數額為4000元。一等獎和二等獎的獎金由國家經貿委頒發;三等獎獎金由獲獎單位自行安排頒發。
 
  對在有關安全生產的發明創造、科學技術研究方面有重大貢獻,符合國務院1999年發布的《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規定的技術發明獎或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獲獎條件的,由國家授予國家技術發明獎或國家科技進步獎。
 
  當然,企業事業單位也應當按照本單位內部的獎懲制度,對在安全生產方面作出顯著成績的集體和個人給予獎勵。
 
  五、獎勵的方式可以包括:  (1)榮譽獎勵,如授予安全生產先進工作者等榮譽稱號,頒發獎狀、獎旗,記功、通令嘉獎等;  (2)一次性物質獎勵,如發給獎金,獎勵住房、汽車等實物;  (3)給予提職、晉級獎勵。這些獎勵方式,可以共同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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