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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應急管理廳關于印發《安徽省工貿企業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皖應急函〔2025〕25號)

   2025-04-03 607
核心提示:為全面加強工貿企業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防范遏制工貿企業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安徽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標準,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各市應急管理局:

現將《安徽省工貿企業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安徽省應急管理廳

2025年3月25日

安徽省工貿企業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加強工貿企業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防范遏制工貿企業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安徽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標準,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范圍內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工貿企業在生產、加工過程以及配套輔助設施涉及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標準和上級文件對工貿企業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工貿企業配套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含回收利用),應按照國家有關危險化學品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要求進行安全管理。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副產品、中間產品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且對外銷售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第四條 工貿企業應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強化危險化學品安全基礎管理,做到安全管理系統化、崗位操作行為規范化、設備設施本質安全化和作業環境器具定置化,并持續改進。

第五條 工貿企業應保證危險化學品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并持續改善安全生產條件。

鼓勵和支持涉及危險化學品的工貿企業不斷提高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信息化、智能化、科學化水平,應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提升本質安全水平。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條 涉及危險化學品的工貿企業,應建立健全并落實危險化學品采購、裝卸、廠內運輸、儲存、使用、廢棄處置、應急管理等“全鏈條”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及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七條 涉及危險化學品的工貿企業,應按規定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危險化學品的日常監管。

構成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工貿企業,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配備至少1名具備化學、化工、安全等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或化工相關專業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安全管理人員,并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安全管理人員證書;分管安全負責人應具備化學、化工、安全等相應的專業知識和管理能力或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安全管理人員證書。

第八條 工貿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本企業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分管職責范圍內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對職責范圍內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負責。

工貿企業委托第三方提供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和技術服務的,安全生產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集團公司對其所屬或控股的工貿企業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負主管責任,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專項安全檢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九條 工貿企業應當將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納入本單位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的管控措施。

工貿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危險化學品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人防、技防、工程防、管理防”等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重大事故隱患參照《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判定并排查,如實記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并向從業人員通報。

工貿企業應建立并實施事故隱患內部報告獎勵機制,明確報告內容、明晰報告途徑,落實獎勵資金,提高從業人員發現并及時報告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的強烈意愿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水平。

第十條 工貿企業應當對涉及危險化學品的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未經安全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工貿企業使用勞務派遣人員的,應當將勞務派遣人員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培訓和管理。

第十一條 工貿企業應參照《危險化學品企業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 30871)規定,對危險化學品場所涉及動火、受限空間、盲板抽堵、吊裝、臨時用電、動土、斷路等特殊作業進行安全管理。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采取應急措施,立即停止作業并撤出危險區域內的所有人員。

第十二條 工貿企業不得向未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采購的危險化學品應有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并妥善保存。

購買劇毒、易制爆、易制毒危險化學品的,應嚴格執行公安機關有關要求。

直接進口危險化學品的工貿企業,應在首次進口前向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工貿企業用于使用、儲存、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嚴格落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要求。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涉及易燃易爆、高毒劇毒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評價、安全設施設計的單位應具備項目所在行業和化工行業相關資質。構成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建設項目,應當由具有石油化工醫藥行業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

第十四條 工貿企業應按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規定,進行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構成重大危險源的,應按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要求管理。

工貿企業應建立重大危險源安全包保責任制,明確每一處重大危險源的技術負責人和操作負責人,主要負責人對重大危險源包保全面負責。企業安全管理機構應當對包保責任人履職情況進行評估,納入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與績效管理。

第十五條 工貿企業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涉及危險化學品裝卸、廠內運輸、儲存、使用和廢棄處置的,必須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涉及危險化學品的老舊裝置,應參照《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企業老舊裝置安全風險評估指南(試行)》要求,進行安全風險評估。

第三章 危險化學品裝卸和廠內運輸安全管理

第十六條 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前,作業人員應對設施設備、作業環境及自身防護進行安全確認,嚴格做到“不安全不裝卸”。

第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應當遵守安全作業標準、操作規程和制度,并在裝卸管理人員現場指揮或全程監護下進行。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裝卸前,應確保裝卸設備接地以及操作人員靜電釋放。

裝卸液化烴、液氯、液氨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氣體時,應采用萬向管道充裝系統,對裝卸設施接口進行安全確認。裝卸設施接口應連接可靠,存在磨損、變形、局部缺口、膠圈或者墊片老化等缺陷的,嚴禁裝卸。工業氣瓶搬運、裝卸、儲存和使用應符合《氣瓶搬運、裝卸、儲存和使用安全規定》(GB/T 34525)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卸車場所卸車,卸車場所應設置防止液體流散的措施。

進入易燃易爆類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的機動車輛,應設置阻火器、連接防靜電專用接地線并有防溜車措施。進入易燃易爆類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的電瓶車、鏟車等車輛應為防爆型。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后,不準在庫區、庫房、貨場內停放或維修。

第十九條 跨越廠內道路上空架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距離路面的最小凈高不得低于5m,并懸掛限高標志。在道路上方的危險化學品管道不應安裝閥門、法蘭、螺紋接頭及帶有填料的補償器等可能泄漏的管道附件。

第二十條 輸送危險化學品的金屬管道,應按《工業金屬管道設計規范》(GB 50316)的規定進行設計。壓力管道設計、制作、安裝、檢驗、試驗和安全防護應符合《壓力管道規范工業管道》(GB/T 20801)規定。易產生靜電的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不得采用非金屬軟管連接;確需使用時,應采用導電軟管或內附金屬絲、網的橡膠管,且在連接時確保靜電的導通性。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應具有防止發生靜電或靜電積累的性能。

第四章 危險化學品儲存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條 工貿企業應建立危險化學品儲存信息管理制度,實時記錄危險化學品領用、入庫及庫存信息。

第二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儲罐、堆場、儲存柜內,由專人負責管理。

危險化學品儲存倉庫應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55037)、《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危險化學品倉庫儲存通則》(GB15603)等相關標準規定,并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危險化學品危害告知卡,載明危險化學品特性、防護要求、注意事項及應急處置措施。建立危險化學品臺賬,包括安全技術說明書、出入庫記錄等;

(二)按照《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設置防雷裝置,并應每年檢測一次;對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場所和裝置的防雷裝置應每半年檢測一次;

(三)儲存可燃、有毒等危險化學品的,按照《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標準》(GB/T50493)要求設置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監測報警裝置(系統),并應具備現場聲光報警功能,且與事故通風系統聯鎖,監測數據接入24小時有人值守場所;

(四)儲存具有毒性或者化學灼傷危害危險化學品的,按規范要求設置應急噴淋和洗眼設備,設置在室外可能受低溫影響無法正常使用的,應采取防凍措施;

(五)儲存涉及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入口處應設置人體導除靜電裝置。危險化學品儲存裝置、設施應按要求設置防靜電設施。按照《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要求,劃分爆炸危險區域,并設計、選用和安裝相應防爆型電氣儀表、設備;

(六)儲存或輸送具有酸堿腐蝕性危險化學品的,其周圍地面、墻壁及設備基礎應做防腐處理,電氣儀表應采取防腐蝕措施,設備、輸送管道、儲罐等應按物料腐蝕性質選材;

(七)符合有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三條 辦公室、休息室、洗浴室嚴禁設置在甲、乙類倉庫(中間倉庫)內或貼鄰;辦公室、休息室設置在丙、丁類倉庫(中間倉庫)內時,應采用防火門、防火窗及耐火極限不低于2.0h的防火隔墻和1.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并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隔墻上開設相互連通門時,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第二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應按規范分區分類儲存,不得超量、超品種儲存,相互禁忌物質不得混存混放,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庫房內儲存的危險化學品應設置明顯的標志,危險化學品包裝上應粘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物品相符的安全標簽。庫房內嚴禁分(換)裝、拆分、開箱(袋)、開桶(瓶)和調配等作業;

(二)劇毒、易制毒、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場所內單獨存放,并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儲存場所應設置視頻監控、防入侵系統等安全設施,其他相關安全措施應符合公安機關有關要求;

(三)易燃易爆、腐蝕性和毒害性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應符合《易燃易爆性商品儲存養護技術條件》(GB 17914)《腐蝕性商品儲存養護技術條件》(GB 17915)《毒害性商品儲存養護技術條件》(GB 17916)等標準規定。甲、乙類危險化學品的最大儲存量,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規定的最大允許量執行。

第二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倉庫內堆放應整齊、牢固、無倒置,嚴禁遮擋消防設備、安全設施、安全標志和通道,并滿足以下要求:

(一)除200L及以上的鋼桶、氣體鋼瓶外,其他包裝的危險化學品不應就地碼放,貨垛墊底高度不小于15 cm;

(二)危險化學品應按包裝標志要求堆放,無包裝標志的,堆放高度不應超過3 m(不含托盤等的高度);

(三)采用貨架堆放時,貨架應設置警示標識,標明其額定荷載及加載方式等信息,包裝件應置于托盤上并采取固定措施。

第二十六條 儲罐區防火堤的設置應符合《儲罐區防火堤設計規范》(GB 50351)規定,儲存極度危害和高度毒性液體的儲罐嚴禁與其他易燃、可燃液體儲罐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內。

危險化學品儲罐應按相關標準、規范設置液位、溫度、壓力等監測報警裝置和安全閥、呼吸閥、事故泄壓等安全設施。

第二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罐區、堆場應根據危險化學品特性設置符合相關標準的氣體監測報警裝置、防雷防靜電裝置、防爆電氣設施、消防設施及事故應急處置設施。

第二十八條 廠房內的丙類液體中間儲罐應設置在單獨房間內,其容量不應大于5m3。設置中間儲罐的房間,應當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h的防火隔墻和1.5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房間門應當采用甲級防火門,并應設防流散、防泄漏措施。

第二十九條 工貿企業危險化學品使用量較少,且無條件設置危險化學品倉庫、堆場和儲罐時,可在生產作業場所或普通倉庫內設置危險化學品儲存專用柜,并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儲存柜應放置在通風良好的環境,遠離火源、熱源及產生火花的環境,周邊1m范圍內不應放置雜物;

(二)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儲存柜應具備防火性能,柜體應確保靜電接地良好,爆炸危險區域范圍內電氣設備應為防爆型。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氣體的儲存柜應設機械通風裝置。處于腐蝕性環境或存放酸、堿等腐蝕性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柜應采取防腐措施;

(三)儲存柜內的危險化學品應采用密封容器盛裝,遵循固體在上液體在下、小包裝在上大包裝在下的擺放原則,并有防流散、防泄漏措施;

(四)不得儲存自燃物品(如黃磷等)、爆炸品(如硝酸銨等)和遇濕會發生燃燒爆炸的物品(如金屬鈉、保險粉等);

(五)嚴禁禁忌物品混合存放,對滅火器使用有特殊要求的危險化學品應設置專柜儲存;

(六)禁止在儲存柜內進行分(換)裝、拆分、開箱(袋)、開桶(瓶)和調配等作業;

(七)符合有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章 危險化學品使用安全管理

第三十條 操作使用危險化學品時,應正確佩戴和使用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險化學品使用場所,應設置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監測報警裝置,并應具備現場聲光報警功能,且與事故通風設施等應急處置設施聯鎖,監測數據接入24小時有人值守場所。

第三十一條 火災危險性等級較低的廠房內使用火災危險性等級較高的危險化學品時,應按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要求,計算危險化學品領用量與房間容積比值,嚴格控制領用總量。

第三十二條 廠房內危險化學品放置、調配、分裝等區域,應根據危險化學品性質,采取相應的防火、防爆、防中毒、防腐蝕、防流散等安全措施,且存放量不得超過一晝夜使用量。

在存在爆炸危險區域作業時,應采取防止形成爆炸條件的措施或泄壓、減壓、結構抗爆或防爆等措施。

第三十三條 工貿企業中檢測檢驗、化驗分析等場所僅用于化驗分析的化學試劑、標準氣體、化學標準物質的管理應符合《檢測實驗室安全》(GB/T27476)規定。

第六章 危險化學品廢棄處置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條 工貿企業應對廢棄危險化學品進行風險辨識、分類管理,落實安全管理措施,及時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無法自行處置的,應委托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嚴禁違規堆放、隨意傾倒、私自填埋等行為。嚴禁將有禁忌的危險化學品廢棄物在同一容器內混裝。

第三十五條 含有危險化學品的尾氣、廢水等環保處理設施應經正規設計,在環保設施設備建設和改造中必須依法開展安全風險評估,嚴禁采用淘汰設備和工藝。

第七章 應急管理

第三十六條 工貿企業應當制定本單位危險化學品泄漏、中毒、燃燒等事故專項應急預案或現場處置方案,與企業綜合應急預案及上級安全監管部門應急預案相銜接,并定期組織演練、評估,根據評估結果修訂完善應急預案。

涉及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安全措施和應急處置原則,應符合《關于公布第二批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名錄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3〕12號)要求。

第三十七條 工貿企業應配備專(兼)職應急救援人員,根據危險化學品性質和種類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裝備和物資,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監督、教育應急救援人員熟練掌握使用。

工業園區、開發區等產業聚集區域內的工貿企業,可以聯合建立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組織。鄉鎮工業園、小微企業園、村鎮工業集聚點內的工貿企業,可依托附近的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力量,簽訂應急救援協議。

第三十八條 工貿企業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時,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撤離疏散附近全部作業人員至安全地點,主要負責人應立即按照本單位危險化學品事故專項應急預案組織救援。對相鄰單位可能造成影響的,要立即通知相鄰單位采取應急措施,并按事故報告要求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所稱的“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指工貿企業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以及對本單位生產經營負有最高管理權限的其他人員。

本規定所稱的“從業人員”是指工貿企業從事危險化學品相關工作的所有人員,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各崗位工人,也包括勞務派遣人員、靈活用工人員。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地區: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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